- 生平與思想背景
- 《啟蒙的辯證》與文明批判
阿多諾的著作中,影響最為廣遠的應屬其與霍克海默合著的《啟蒙的辯證》一書。《啟蒙的辯證》主要探問的是:「為何人類並未步入一個更真實的人性的狀態,而是沈淪至一種新的野蠻?」
《啟蒙的辯證》一書所欲指出的就是,歐洲文明的發展中,內蘊著摧毀文明的因素,而只要這些內在於啟蒙的反啟蒙因素未被闡明及克服,那麼類似的事件仍有可能在世界上任何一地再次興起。
《啟蒙的辯證》反省的乃是歐洲文明發展的整體歷程,故其主要論題普遍被界定為一種「文明批判」。其中〈啟蒙的概念〉("Begriff der Aufklärung") 與〈奧德修斯或神話與啟蒙〉("Odysseus oder Mythos und Aufklärung") 兩篇,分別從不同角度提出對「工具理性」的批判以及對於西方「主體性」的反思,可謂此文明批判的核心。以下將分述兩文章之主要論題。 - 工具理性與自然宰制
《啟蒙的辯證》提出的一個極端的觀點是,此種理性運作方式並非源於資本主義社會,而是起源於人類文化之始,並可在西方文明各種不同的社會型態中看到其發展茁壯之線索。〈啟蒙的概念〉中可謂最為著名而引人思索的句子:「神話就已經是啟蒙,而啟蒙回退成神話」,便扼要地表達了他們的觀點。
啟蒙之所以「回退成神話」,是因為啟蒙以降,日益發達的自然科學使人能掌握自然的規律,並透過可重複的技術有效運用自然資源。就啟蒙的理念而言,人類如今應能建立使自身自由的社會環境,克服自然暴力的宰制。然而現代社會所展現的實然是,那用以得出自然之可預測性及可利用性的「工具理性」早已不止被運用於掌握自然世界;人類所宰制與利用的對象已從自然延伸至人類自身。啟蒙所創造出的高效率的經濟與行政體系極盡地運用了理性,但卻是以之為工具規制與控管人類。一個以科學技術控制了自然而建立起的社會,並未使人更自由,原本是為了維護人之生命而施加於自然的宰制,如今卻被施加於人類自身;人所建的社會成了人所不能改變的「第二自然」。阿多諾與霍克海默在書中以啟蒙的「概念」為篇名,所指的便是,在歷史開展的過程中,啟蒙錯誤地界定了自身。不論科學與技術如何發達,只要人類仍被迫順從某種彷彿不可理解亦不可改變的普遍力量,理性所成就的,仍只是新型態的蒙蔽與不自由。 - 自我犧牲與自我保存之弔詭
- 文化工業批判
- 文化工業之特質
- 獲利之動機
「文化工業」自身乃是一個由資本主義驅動而造出的、用來創造及塑造需求的體系。阿多諾認為「文化工業乃是一種對消費者的刻意整合」,消費者看似自主的選擇,自始就已經經過層層分析計算,也因此,消費者實際上絕非創造出文化工業的「主體」,而是文化工業所操控的「客體」。 市場上可見的對於文化工業產品的需求,實際上是一種被操作出來的「反作用的需求」(rückwirkendes Bedürfnis),亦即需求會不斷地成為分類計算的根據,以可預期的方式再次被刺激引發。正因其不是自發性的、而是被操控的,所有對文化工業作品的需求,本質上不會悖逆於資本主義獲利導向的體系。 - 標準化之產品
文化工業既是以獲利為首要目的,其商品必須盡可能投合多數人之喜好。也因此,一切已經被市場證明為有效的因素,會構成可重複套用之公式,主導文化工業作品的製作,同時,二十世紀科學技術的發展已能使商品迅速大量複製與傳播。上述兩因素結合而造就的文化工業作品的特色是:同質大量重複所造成的「標準化」。此標準化又有著內容上與形式上的兩個面向。 - 就內容而言,標準化指的是文化工業的產品不會在真正意義上悖逆於主流的意識形態與常俗的道德觀
不同於藝術作品所傳達之意義,常常迫使欣賞者覺察其既有的感知經驗與想像力的侷限,文化工業產品則提供傳遞普遍容易理解的內容,其印證並強化俗見或者偏見 - 阿多諾還指出了一種形式上的標準化,或也可將其稱之為一種標準化了的「細節」與「整體」的斷裂。由於文化工業作品看重能夠吸引、取悅消費者的效果,這使得足以達致預期效果的因素會被反覆利用。能夠造成效果的細節,遂變成如量產家具中的通用零件,可任意替換置放。由於文化工業作品中的細節沒有與作品的必然關連,這使得細節與細節之間、以及細節與整體之間的張力與內在關連性消失。作品也不再是一個傳達理念的有機的整體, 而是各個造成效果的細節的具有任意性的加總
- 以娛樂為宰制之媒介
阿多諾提出的一項著名論點是:「娛樂」實為工作的延長,這挑戰了我們一般以為的,「工作」與「娛樂」分屬兩個不同的領域。依阿多諾之分析,此「延長」可區分為兩個面向 - 阿多諾提出的一個較為特殊的觀點是,文化工業產品能重複並強化一種經驗範式,其符應著資本主義所創造的異化的工作型態。表面上,個體在其閒暇的「私人」時間裡可以徹底擺脫工作,然而,文化工業的作品實際上是以另一種潛在的方式延續著對個體之規制。其原因在於,首先,標準化的文化工業產品,不論是固定可預測的戲劇情節鋪陳,或是固定的音樂曲式,儘管其內容或與工作毫無關連,但在形式上與為求效率而標準化了的工作流程其實相近:「人們尋找的是不同於其機械化工作流程的娛樂……。但同時,機械化 (Mechanisierung) 卻掌控了休閒者及其快樂,機械化是如此徹底地決定了娛樂產品的產製,使得人們經驗到的,只能是工作流程之餘像。」再者,如上所述,文化工業的作品有著「細節」與「整體」斷裂之特質,在工作中,不需要、或不被允許去建立一整全之意義關連者,在消費文化工業產品時,仍被訓練為不需要、或無法在其消費的作品中得出意義關連。
- 除了強化同樣的經驗範式外,娛樂作為工作之延長的第二層意義是:不論是長時的工作本身對個體所造成的壓力與消耗、或是勞工在資本主義社會中始終隱然承擔的失業之風險,文化工業所提供的娛樂與享受能即時而輕便地緩解個人之無力感。也就是說,娛樂所帶來的歡快足以有效轉移或解消個體批判反抗現狀的意識,使勞工能重新回到其工作上:「被娛樂意味著同意。不必再想,而是在痛苦顯現時忘記它。……娛樂確實是逃離,但並非如其所宣稱的是逃離惡劣現實,而是逃離最後的抵抗的念頭……。」看似屬於私人領域的娛樂,實際上與工作有著共生的關係,娛樂看似彌補著個體為工作所做的犧牲,而工作犧牲換取之所得,又用以滋養娛樂產業
- 文化工業的影響
文化工業作品大量普及的後果是,其使社會成員心智趨於同質。這同時也就意味著,一切陌異的、未能在文化工業中被表達出來的人類經驗,將成為難以被理解、而容易被直覺地排拒的。也因此,雖然文化工業乍看之下是一個與政治無關的私人領域,但在阿多諾的思路中,文化工業卻足以毀損民主政治的基礎。因為民主社會的鞏固仰賴多元包容與相互尊重,而這需要社會成員能夠不執守自身觀點、以開放態度理解與自身相異的立場與處境。但文化工業卻是在日常生活中以潛移默化的方式,一方面強化個體順從於主流的態度,一方面弱化其經驗外在世界的能力。阿多諾的憂慮是,習慣於被動接受文化工業引導的大眾,將更容易受政治煽動與操控 ,更容易發展出排斥異己的傾向 - 社會心理研究與《權威人格研究》
阿多諾在社會心理學研究上最著名的貢獻,乃是他與三位美國心理學家共同主持完成的《權威人格研究》。此部著作探討當時美國社會潛在的反猶態度與對極權主義之認同。阿多諾始終認為,極權主義興起的危機並不外於民主制度之外,即便是在已經施行民主政治、宣揚民主價值的美國,也仍然有著發展出極權主義的可能性。
三位作者在導論中所提出的首要之問題是:「如果有潛在的法西斯傾向的個體,他到底是什麼樣子?到底是什麼造就了反民主的想法?那些組構他內在的力量是什麼? 」 - 《權威人格研究》結合了質性與量化研究的取徑。其中既包含分析個別之訪談內容、以此作為設計問卷之參照,亦包含以兩千份問卷進行團體研究。對精神分析採開放態度,但主要為行為主義與測量理論導向的心理學家 Sanford 與 Levinson 則主導設計量表,將計畫中關於外顯與潛在之態度等理論預設,轉化為適於量化檢證的量表。在四人共同的創造合作下,最終建立出著名的 F Scale(法西斯量表),用以「測量潛在的反民主人格」
- 道德哲學反思與「非同一」思想
- 「錯誤的生活裡沒有對的人生」:當代道德實踐的困境
阿多諾關於道德實踐困境的討論,顯出了他的道德哲學中的一個重要面向:即,在今日,道德哲學與社會批判是內在相連而不可分的,要探討什麼是對的行動,以及如何過一個好的人生,個體不再能僅僅依循抽象的道德準則,而是必然需要反思,他所處身之社會的構成方式,是否有可能已經根本上地阻礙或毀損了好的人生實現的可能?正因如此,阿多諾在《道德哲學的問題》講座中指出,「我們或許只能說,今日的對的生活,是以一種對……錯誤生活之抵抗的形式存在。」個人對理想生活的追尋,必須要包含對錯誤的社會的否定。將「個人如何構築好的人生」這一問題私人化、以為這僅僅關乎個人之喜好與決定,之所以是錯誤的,是因為其並未意識到,今日社會並未能允許個體有著相應之自由。 - 「非同一哲學」:認識論式的道德哲學
- 非同一
「非同一」這個概念,其基本詞意顯然包含了對「同一」的否定,而在阿多諾的論述中,「同一」(不論是作為名詞或動詞)的一項基本意義是,因思維活動造成之同一:「思想意味著同一」。這指的是,思維活動需藉助概念把握對象,而使用概念意味著,我們藉由指認及凸顯個別存在者的某些特定性質,將其歸納至一範疇中 - 「非同一思維」則是要修正這失去平衡的主客關係,使主體能帶著一種開放的態度去理解他者。對阿多諾而言,理想的主體應該是一個警醒的概念使用者,不論面對的是人,或是無語的自然,主體對他者的道德責任,包含了在使用概念與語言時,自覺到,此中可能有著自身單向施加於他者的隱微的權力,可能有著自身對差異的不包容。可以說,阿多諾欲藉著「非同一」所開展的思路,呈現一種認識論中可達致的平等且相互承認的關係。
2021年8月22日 星期日
〈華文哲學百科-阿多諾 Theodor W. Adorno〉
2021年8月11日 星期三
〈華文哲學百科-自然狀態 Naturzustand〉
- 重要思想家對自然狀態的理解與使用
- 湯瑪斯.霍布斯 (Thomas Hobbes)
霍布斯是契約論最重要的代表人物。 - 契約論的研究,通常在於回答:誰和誰,在何種條件下,基於何種動機,想要達成何種目的而締結什麼樣的契約?
- 首先即在於分析自然狀態,透過對自然狀態的分析,才能瞭解締結契約的條件與限制。
- 一種是自然狀態中的衝突情況,自然狀態所顯示的問題,通常即是契約論的答案。透過對自然狀態的分析,瞭解衝突的結構,有助於論點的確立。
- 第二種是自然狀態的人類學,探討論證基礎背後的人類圖像,居住在自然狀態裡的人具有什麼樣的理性能力,對於衝突有何感受,如何成為其行動的基礎。
- 第三種分析是針對自然狀態的規範性要素,尤其是探討如何履行契約的道德條件。不過,因為無確定的契約主體,也無解約的條件契約論仍是假設性的思考方式。
- 其次,是分析契約本身
- 第三是處理締結契約之後所產生的後果。
- 霍布斯的研究結果:
人沒有天生的資源用以成立社會,在自然狀態中不會自然而然產生社會秩序。自然狀態不是和平的、互相合作的狀態,而是衝突的、隨時有暴力、彼此不信任的狀態。人需要尋求出路,永遠地脫離這種狀態。
依此,霍布斯的建議是:成立國家。
基於人類尋求自保的利益,推動了秩序的需求,促使人類必須發展適合的工具,修補人類天生的缺陷 - 霍布斯的自然狀態,預設了資源的有限性,人與人相互爭奪的,不僅是維生的資材而已,也包括權力。而即使在國家秩序中,資源也是有限的,也有可能發生衝突,差別在於自然狀態中的競爭,是以自然的暴力進行,而在國家狀態裡,是以法律作為強制。
- 約翰.洛克 (John Locke)
洛克的政治哲學論述,主要見於其 1690 年的《政府論》。其寫作目的,在於發展國家統治的正當性理論,並且說明國家起源、國家統治的範圍與目的。洛克設定了一些正當化的基準,他區分真正的、有正當性的,與錯誤的、非法的統治;界定了國家統治正當性的權限範圍,並且確立了國家統治正當性的目的。
他認為,為正確理解政治權力,以及由根源處找出政治權力的基礎,必須思考人類從本以來的狀態為何? - 洛克的自然狀態首先由人的概念開始:「一個全然自由的狀態,人的行動受自然法則的約束,並且就像人們所希望的,擁有財產與人格,不需要得到他人的同意,或與任何人的意志有關。」
自然狀態裡有關自由與平等的設定,並非只是單純的描述,而是法律的概念。所謂人擁有天生的自由,係指從本以來,即有不受他人意志或利益的干涉,可以處分自己本身與自己財產的權利,在自然法則的界限内自在地營生,這也同時意味著沒有人有權可以強迫其他人。所謂天生的平等,係指每個人對其他人都有相同的權利與相同的法律地位 - 洛克也區分自然狀態與戰爭狀態,自然狀態是由人依其理性所共同成立的狀態,因而是和平安寧、富足、相互扶助的狀態。相反的,戰爭狀態是敵對的、惡的、暴力與相互毁滅的狀態。相較於霍布斯,後者設定自然狀態即是人與人戰爭的狀態,是國家成立前的人類生活處境。而洛克將國家成立前的狀態設定為自然的法律狀態。
因此,人類的生活世界有二,一是受自然法則規範的自然狀態,個人的權利受到尊重,二是受暴力威脅,有可能毁滅的戰爭狀態 - 洛克的自然狀態論證,帶有人類本質的分析,也就是描述性的自然狀態,而最重要的問題是,為何要離開自然狀態?
經驗性的人類學不認為有必要論證社會生活關係的惡化。洛克以常識 (common sense) 說明人的本性,認為暴力、自私自利是使得自然狀態不再有吸引力的原因。道德的劣根性,不愛好和平、投機、自私自利、暴力的本性,將會使得自然狀態無以為繼,顯現在三方面:一是犯罪者侵犯他人之生命、身體、財產,二是因為智識的惰性而忽視或不尊重自然法則;三是為了處罰他人的逾矩,而不尋常地、不確定地實施人所擁有的權力 - 尚-雅克.盧梭 (Jean-Jacques Rousseau)
- 國家
對盧梭而言,國家毋寧是富人用以自保的聯合組織,因為對他們來說,自然狀態的不穩定,本身即是很大的危害。在自然狀態中不僅欠缺充分且穩定的力量,用以分配他們的財富,他們的財富只是建立在搖晃的基礎上。
有錢人只有透過契約才會成為強者,在自然狀態中有錢人是弱者,窮人才是強者,但窮人被狡猾的有錢人欺騙,同意永遠拿掉自己的強勢,所以才會成為社會的弱者。這樣的社會契約,随著法律規則系統的穩定成形,並且以建立國家統治為目標,是社會政治制度化以及結構化的第一階段 - 離開自然狀態的理由
在盧梭的理論中,則是因為在自然環境中,基於自保的風險而驅使人們締結社會契約。盧梭將契約的成立聯結到社會的形成,認為社會之所以形成,乃是因為自然狀態的不宜人居,所以人們只好相互結盟。在國家法的層次上,社會有一股引力,吸引人們成立社會,因此締結互助契約。盧梭的社會契約,在這意義上,主要不在證成國家統治,反而是在說明社會的出現。 - 《社會契約論》
在社會契約這本書裡,他開展規範性的設計,在依法形成的社會發展歷程中,建構國家法的基本原則,也就是人類得以共同生活的根本大法。在此契約的論證提供了探求國家法規則的架構。先前盧梭利用契約論,作為社會演化過程中逐步法律化的解釋模型,不僅所有權,也包括統治秩序也都以這個不公平的契約為基礎,現在契約論是作為正義理論的認識程序,狹義地理解即是國家法。在社會契約這本書裡的契約,不是歷史哲學的命題,因為不存在於真實的歷史中。他的契約論與熟知的霍布斯或洛克的不同之處,不在於窮人與富人,而是不確定在歷史的那個階段,以及沒有經過社會形塑的人,因無法忍受自然狀態而離開。彼此以理性的方式,為每個人的利益,並且立基於道德上允許的方式,一致地同意共存的規範。只要這樣的方式能夠改善每個人的生活條件,對每個人都有益處。只要這樣的方式不會傷害到每個人的權利,就是正當的。只要這樣的方式能夠滿足雙方的權利義務,就能滿足正義與效益。 - 普芬多夫 (Pufendorf, 1632-1694)
普芬多夫以幾何的方式論述自然法,並與自然法的經驗基礎相互結合,發展出新的方法論。他不僅將自然科學方法適用於他的法理論,也應用於道德哲學以及政治。他自承方法論受到霍布斯的影響極大,一如霍布斯,他的方法也是透過假設性的設定,然後重新建構現象的發生,藉此分析出基本的要素。 - 普芬多夫將自然狀態稱為「首要之物」(prima materia),作為建構自然法的基礎要素。藉由對自然狀態的分析,將人及其多樣龐雜的生活脈絡,化約成為本質的、永恆的「人的條件」(conditio humana)。不同時空背景下的典章制度、發明,都在自然狀態的鏡像裡,映現出人的真正本質,由此建構出普遍有效,且能順應歷史與文化變遷的自然法理論。而其所謂的自然,係指經驗性的事物,或是出生即具有的能力或愛好,尚未受到文化與訓諫 (cultura et disciplina) 影響的理想狀態。
依其種類、對象、以及認知目的,普芬多夫再將之分為四種不同的形態 - 原始的自然狀態」(status naturalis in se)
原始的自然狀態立於文化與社會狀態的對立面,目的在於推導出人的本質,用以說明社會或文化是適合的狀態。由於孤立無助的個人因其天生的弱點,因此顯出社會 (socialitas) 是人類必然的選擇,同時也證明有自然法存在的必要。 - 「有他人存在的自然狀態」(status naturalis in ordine ad alios hominess)
在這個狀態裡,人與人之間彼此平等,互不隸屬,並無上下位階的關係。這種有人的自然狀態,可能存在於國與國之間,或是在先民時期部落或大家族彼此之間。有他人存在的自然狀態,其對人的預設不以身體上的性質為重點,也不強調有組成社會團體的必要,反而以法律關係為中心,抽離所有因實證法而造成的束縛,而由人的本質的類似性而得到法。如此的法,特徴是追求自保與免於其他人的統治支配。基於自保,人有權可以為所應為,只要對其維護生命的延續有所助益,並且不侵犯他人權利。為免於他人統治,人有權決定依循意志的決定,而選擇自保的手段,當然,在自然法則所允許的範圍之內。普芬多夫稱此種自由是自然的自由 (libertas naturalis) - 「真實存在的自然狀態」(status naturalis qui revera existit)
普芬多夫將其起源溯至聖經的創世紀,上帝希望亞當掌管他的家庭。由於普芬多夫虔誠的信仰,所以這裡所稱的自然狀態並不是人類的原始狀態,而是亞當與夏娃的後代開枝散葉,分成許多不同家族之後的狀態。這個狀態有歷史發展的軌跡,一開始是人數稀少,散佈在廣袤的大地上,過著簡單的生活。後來人口逐漸增加,也伴隨著增加許多獨立自主的社會團體 (societates),最後形成許多的主權國家,變成當代有關自然狀態的修正形式。普芬多夫認為,聖經裡因原罪而被逐出伊甸的狀態是悲慘的。只有在受到國家 (civitas) 保護的狀態才是安穩,享受一定程度的物質文明,甚至是富裕生活的狀態。 - 「有神存在的自然狀態」(status naturalis in ordine ad deum creatorem)
普芬多夫在此所指的狀態,是指人因上帝的意志而存在的狀態。一切直接源於上帝的施設 (imposition),是上帝的傑作
普芬多夫認為在這狀態裡的人,負有認識造物主的義務,並且應尊崇祂,此外,也應過著合於道德的正直生活。這種形態的自然狀態,很清楚地顯示出,社會 (socialitas) 是人類天生需求的必要基礎,也是人類基於優越的本能 (nobiliores facultates)——理性與自由的意志,而能過著社會生活的關鍵。人有認識法則的能力,受法則拘束,或因此負有義務,是來自於理性與自由意志的共同作用,顯現人的道德本質,如此才能形成共同體的生活場域。 - 伊曼努爾.康德 (Immanuel Kant)
- 對康德而言,原始契約的作用,是用來克服野性、無序的自由
康德樂觀地相信社會必然的進步,在法律原則的支配下可以達到「永遠的和平」(zum eweigen Frieden)。另一方面,康德關心的,不在於建立國際秩序,反而是個人的自我立法與政治的立法。康德認為依照斷言命令所做的自我立法,如果想要有普遍性的效力,就應只是純粹的形式規定。這預設了平等,義務,或是當為的形式,也預設了自由。在這裡所指稱的主體,並不是經驗性的,人類學上的人,而是道德的人格。由於人的自律必然會要求一個外在的狀態,不受他人的干擾,享受自己的自由,追求自己的幸福,同時也不干擾別人。因此,透過原始契約證成國家狀態,其目的無非在於想要將外在關係中有所衝突的人們,依照先驗自由的理性判準,安置在對所有人都平等的強制法則中。法秩序本身不是道德的,但卻是使得每個人的道德成為可能的條件。因此,法的定義即變成是對每個人自由的限縮,依照普遍性的法則,使得他的自由與其他人的自由可以共存 - 在康德之前的契約論者,對於國家的建立,不是基於理性法的「正義的法則」(lex iustitiae)。創建市民社會或國家,對霍布斯或洛克而言,也不是義務。康德的法哲學為國家的權威,創造了正當性的基礎,以純粹的法律理性作為效力基礎,而不是工具理性或人的自利,由理性所建立的國家較之由利益所成的國家,擁有更高的權威與尊嚴。
- 康德認為自然狀態作為論理方法,有以下的功能:法是在自然的狀態中被考量,而不是在事實中。它證明了,從自然的狀態中走出來,並不是恣意的,而是依照法的規則必然出現的。在康德的哲學理論裡,自然狀態沒有任何經驗性與人類學上的特點,純粹只是法律理論上的建構,用以觀察法律在國家出現之前的條件,由此瞭解建立國家狀態在法律上與實際上的必然性,以及所有人必須服從公眾的法則。自然法則是一種思想的實驗,康德他的法律學說第 42 節總結: 「現在由自然狀態中的私法關係轉變成公法的要求:你應該在與其他人無可避免的關係中走出來,進入一個法律的,也就是分配正義的關係。」
- 約翰.羅爾斯 (John Rawls)
當代的政治哲學,其主要課題,特別是針對政治倫理,在於如何以理性化的方式,證成國家的統治行為,重點在於政治的倫理 - 原初狀態如何確保公平的合意?因為正義的原則是在「無知的帷幕」(veil of ignorance) 遮蔽下挑選出來的。
「這個情境最核心的特性,是沒有人可以知道他在社會中的所在、階級或地位,也不知道他擁有如何的天賦,如智力或體力。甚至假定,參與者對於善及其特殊的心理上傾向,也一無所知。正義的原則就在這無知的帷幕的遮蔽下被確立,它保證沒有人會因為天性上的偶然因素,或社會的情況而得到好處或壞處,因為所有人都處在相同的情境中,並且沒有人會想出一些原理原則,好讓他基於特殊的關係而獲得利益,所以正義的原理是公平的合意所得的結果。」 - 羅爾斯的正義即是公平。
正義的基本原理即在於決定社會的基本秩序,以及分配社會的基本財貨。因為它在基礎的條件或情境下具有公平的特性,並且經由理性的決定,也就是說,在相同的、公平的、理性的、以及不論個人的能力、偏好、利益、社會地位、前景,對此都一無所知的情形下,共同決定能夠最佳化分配社會基本財貨的原則。 - 羅伯特.諾齊克 (Robert Nozick)
- 最好的無政府狀態
諾齊克所謂的最好的無政府狀態,是理性所能想像的最好狀態,也是一種純粹的自然法狀態,每個人都有其權利與義務。若有人不遵守其自然法上的義務,並且侵害他人權利,被侵害者有權要求賠償,以及給予與其不法相當的刑罰。在自然狀態中也會有衝突,即使最堅定的無政府主義者也必須承認,他們主張的免於國家干預的狀態也隱含有衝突的因子,不過是可以改善的
補救的方法是成立保護團體,但是保護團體不是由所有人成立的,否則又回到熟悉的國家契約模式了。在諾齊克的理論中,保護團體可以有很多個,當自然狀態中相互認識的人,可能是鄰居或是朋友,為彼此的保護而集結在一起,為防衞或實現權利而存在。這樣的行動在道德上是允許的,因為享有自由權的人當然可以自願設定義務,給予他人承諾,締結契約。
更進一步,為降低維護權利所生的社會成本,開始僱佣專職人員,發展規則,審視提出的控訴與是否提供支援,如此將會鞏固保甲團練的內部。一旦發展至此,則將可能出現職業性的保護組織,較之鬆散的保甲更具優勢,必定吸引更多的個人加入,成員不斷增長。而在不斷地競爭之後,將只有少數不被淘汰者留下。到最後僅存一強大的保護團體 (dominant protective association),將其它競爭者逐出市場 - 國家形成理論
諾齊克的國家形成理論,以原初狀態為基礎,個人在自然狀態中有生命、自由、財產的基本權。也有權實施自力救濟、私人的方式強制執行其自然權利。設定每個人都可做道德上必要的行為。透過成立專業的保全組織成為最小限度的國家,諾齊克接受洛克的自然法思想,發展出禁止與補償原則,即禁止無所歸屬的散兵游勇實施自力救濟的自然法權利,並且作為在自然狀態中唯一的單位可以要求那些散兵游勇不得從事危險行為。若他們在自然狀態中實施自然法所賦予的個人司法權,被認定為危險行為時,將會被這個強大的保全公司禁止。因而它具有超低限度國家的性質。 - 結語?
2021年8月9日 星期一
〈華文哲學百科-正義 Justice〉許漢
- 正義的概念
- 一項行為或制度的安排 (A) 是正義的,這意味著,(1a) A 是道德上對的(或道德上被證成的),而且 (1b) A 使得每個相關的人(每個 A 的被對待者)得到應得的對待 (receive what is due to him or her)。
- 回應式的正義觀(原始報復式的正義觀),這有三特點
- 這是一種回溯過去行為而有所回應的正義觀與思考方式
- 這個回應式的正義觀適用在行為者之間,被正義邀所要求以及被正義所包護的都是行為者或有行為能力的主體
- 正義的主體有能力理解正義概念以及一般道德要求
- 一項行為或制度的安排 (A) 是正義的,這意味著,(2a) A 是道德上對的(或道德上被證成的),(2b) A 使得每個相關的人(每個 A 的被對待者)有權利要求得到應得的對待,而且,(2c) 有某個行為者(個人或/與社會或/與政府)承擔相應義務來保障這個基於權利之對待的落實
- 一項行為或制度的安排 (A) 是正義的,這意味著,(3a) A 是道德上對的(或道德上被證成的),(3b) A 使得每個相關的人(每個 A 的被對待者)有權利要求得到應得的對待,(3c) 有某個行為者(個人或社會或政府)承擔相應義務來保障這個基於權利之對待的落實,而且 (3d) 對於每個人之權利的享有、保障以及擔負義務的分配是無偏的
- 無偏
從概念上說,一個無偏的對待排除了道德上任意 (morally arbitrary) 之因素的干擾。「道德上任意的」這是理解「一個人應得之對待」在方向上一個更實質的限定,雖然,內容上並未進一步指認。事實上,作為正義概念的表述,(3) 在內容上具有相對的中立性,意思是,權利、無偏的概念雖是道德的,但,不同甚至彼此爭議的理論都可以接受。 - 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
- 程序正義的意義是指一套程序決定人應得對待的正義
- 羅爾斯 (Rawls)
- 純粹的程序正義
一套程序性的規定本身界定了正義,當這套程序性規定被確實遵守,所得出的結果就是公正的或正義的,不需要有獨立於這套程序規定之外的標準再來檢驗 - 不純粹的程序正義
- 完善的程序正義
正義的實現不僅依賴一套程序,而且,這套程序的規則被遵守下得到的結果必須用獨立的標準來評價。當一套程序被遵循下所產生的後果保證能夠滿足或實現某個獨立於程序的標準,例如平等分配 - 不完善的程序正義
當一套程序是正義所要求,而這個程序及其結果又有獨立標準賴判定其正義或公平性,但,這套程序卻無法被保證會產生正義或公平的後果 - 實質正義
以法律為例,程序正義要求的是法律被嚴格遵守,但實質正義則優先要求法律規範本身要合乎正義。概念上說,一個專制的政府能夠實現法律程序正義的要求,尤其當法律正義是有效達成專制統治的手段時。另一方面,概念上,一個實現實質正義的社會可能忽視程序正義的要求,因為,實質正義所要求的是某特定價值所規範的個人應得對待。在實踐上,程序正義是社會正義的可靠方式或甚至是要件,一個傾向於忽視程序正義的社會,實質社會正義的實現幾乎是不可能或難以被可靠期待 - 正義理論的方法
一個正義理論當然對 (3) 提出其所認定為合理或正確的詮釋,而且提出所認定為合理且充份的考量與理由來支持、證成所提出的詮釋,但,一個適當的正義理論更意圖對 (3) 所指向的議題提出解決的方案,因為正義的概念之陳述不只是包含要求,更指明概念中的這些元素都是有待解決的問題 - 問題
- (3a) 要求,A 是道德上對的(或道德上被證成的),我們接受這個要求,可是,A 在道德上被證成的條件是什麼?
- (3b) 要求,A 使得每個相關的人(每個 A 的被對待者)有權利要求得到應得的對待,但,這裡的權力究竟甚麼性質?是自然權利?還是法律或社會認定的權力?
- (3c) 要求,有某個行為者(個人或社會或政府)承擔相應義務來保障這個基於權利之對待的落實,這是正義秩序之建立的問題,可是,正義秩序之建立的充分或可靠條件是什麼?這是經驗問題?或也有規範面要求?
- (3d) 要求,對於每個人之權利的享有、保障以及擔負義務的分配是無偏的。這個無偏之要求的性質為何?是平等,還是其他,例如公平?
- 效益主義的正義觀
效益原則主張最大幸福是唯一且基本的規範原則,所有其他的規範都可以被化約到效益原則(如果相容),或被取消(如果衝突) - 效益主義面臨的很難克服的問題
- 無法合理說明並證成正義之獨特規範性地位
- 相關的困難是,效益主義也難以說明分配正義的概念,因為,效益主義關心的是行為/政策/制度之實踐後果是否帶來最大幸福,至於如何分配以及分配的正義問題也是次要或不重要
- 正義概念所要求的應得之對待,一般而言,這個應得是來自於過去的努力或成就,正義就在於對一個人過去的作為給予相應的對待方式,但,效益主義是看的是將來的後果,而不在乎一個人過去的努力或成就
- 程序正義理論的正義觀:諾齊克的歷史正義觀
諾齊克的正義理論針對的是分配正義,關切社會分配狀態之合乎正義的條件,而他主張,一個社會分配狀態是正義的,只能由造成這個分配狀態狀態的過程是否正當來決定,而不是以獨立的標準來判定 - 限制規範
諾齊克的歷史正義雖是程序正義的理路,而其對於程序之設立有兩個規範
一是他基於康德的人為目的自身的價值所設立的所謂的界線限制 (side constraints),這限制是,他人具有不可侵犯性,尤其是在追求自己目的之實現過程中不可侵犯他人的權利 (Nozick 1974: 29-31)
另一則是個人之分立 (distinctness of individuals),諾齊克稱這是其放任自由主義之限制 (libertarian constraint) 的一部分,如此,並非任何實際的制度如法律都是歷史正義觀的程序,而是必須被這兩項規範所允許的。 - 獨立判準的正義理論
對於諾齊克來說,終局原則的分配或模式化的分配都是在分配,這其實是將生產與分配當成兩個分別而獨立的議題來處理,這有一個問題,那就是,對於人們的生活要維持不斷的干預,這違背了前面所說的道德限制 - 終局原則理論 (end-state principles) 依據某種價值來評定某個分配狀態的正義與否
- 模式化原則理論 (patterning principles)依據某種個人特質,例如智商 I.Q 的數值、個人之道德品質、努力程度等來分配,而模式化分配的正義的主張就在於,依據某種個人的特質來決定此人之應得的資源
- 羅爾斯的純粹程序正義理路與公平正義觀
羅爾斯公平正義觀主張,當評價一個分配狀態是否正義,個人自主當然是必須尊重,他主張,正義要求個人有不可侵犯性 (inviolability) ,但,許多社會、經濟的因素以及個人天生的能力、傾向等都影響或決定了個人自主的可能範圍,從道德觀點說,這些社會經濟與個人天生的自然因素所構成的影響是沒有正當性的偶然因素,將這些偶然因素納入一個人應得之對待的考量,這是道德上任意的。羅爾斯的理論企圖在理論建構的方法就將這些道德上偶然的、任意的因素排除。羅爾斯的正義理論是基於公平原則,他稱之為公平正義理論 (a theory of justice as fairness),其特點是在方法論層面將道德任意的因素排除在正義原則的決定之外,使得正義概念的理論建構會是公平的。 - 原初情境
羅爾斯的想法是,社會中的主要政治制度、經濟制度、家庭制度等構成所謂的社會的基本結構,一個社會是否正義的關鍵在於這個社會的基本結構是否合乎正義。羅爾斯認為,規範社會之基本結構的正義原則可以用原初處境這個方法設置來說明。
羅爾斯的正義原則一方面保障每個人享有最大城程度且與他人相容的基本自由的權利,而且,每個人都有公平的機會爭取社會上的職位,一樣重要的是,當社會經濟利益分配出現不平等時,社會中處在最不利情況的人也會接受。羅爾斯宣稱,這樣的正義原則是公平的,因為,產生公平原則的原初處境是個公平的理性決定環境
羅爾斯的想法似乎是,將公平內建於方法於正義原則中,那麼,一個社會是否正義只須看其制度的設計與安排過程是否符合正義原則的要求,而不需要另外有獨立的標準來評定這個社會是否正義
他的理論事實上首先面臨的挑戰是,為何以公平來理解正義?為何不是平等? - 實質正義的理路:平等主義
平等是當代理解正義要求之應得對待的重要價值,不過,平等對待的意義仍須說明,因為,這可以是地位平等,可以是所得與財富的平等,可以是社會資源的平等,或能力的平等。 - 一個所應得的對待是否基於比較?-非比較
- 諾齊克的名分理論 (entitlement theory)
- Franfurt (2015) 提出的「足夠理論」(sufficiency theory)
Frankfurt 主張,正義關切的是提供(分配)足夠的資源讓被貧困所折磨的人能夠脫困,而不是平等。
Frankfurt 以足夠為標準而拒絕平等的分配正義理論面臨的問題是:足夠的標準的訂定是否可能避開任意性?其次,假使足夠的標準被滿足,社會仍然持續重分配的政策與制度(例如經濟活動社會建設稅制),在此情況,社會正義的要求與批評是比較的,平等主義者會說,這並非不合理的。另外,在正義規範適用的「資源普通缺乏」(moderate scarcity of resources) 的情況下,資源之分配如何避開比較以及平等主義的考量? - 實質平等
實質平等的要求會與其他價值衝突,在羅爾斯的理論,公平性的要求是實質平等落實的要件,而前面說過,這要求消除偶然的因素所帶來不平等,例如富裕家庭對子女提供更優勢的照顧使得子女佔有社會優勢地位,這在道德上將限縮、甚至取消所謂的父母照顧子女的自然權利或自由,這是有爭議的。由此,我們簡要的說,社會實質正義的實現要求社會財富的重分配機制與規範,例如累進課稅或種課遺產稅等,以建立像公立學校、公立職業訓練班、社會救濟、全民健康保險等,這些主張與措施不僅在理論上引發爭議,在實務上也因發諸多衝突。 - 非典型正義概念:動物正義、世代正義、疆界外(國際、全球)正義
- 動物正義
羅爾斯的看法不同於休謨,他認為,動物缺少他所說的「道德能力」(moral powers):正義感以及對於善的理解;另一方面,動物無法與人一同參與「互利的合作體系」。這兩點使得保護動物不是正義關懷的主題。如果接受羅爾斯這兩個條件作為界定正義範圍的判準,那麼,動物正義的支持者基本有兩個選項:第 1 是否定羅爾斯的判準,第 2 是主張動物有道德能力,而且,動物與人進行互利的合作。第 2 個作法基本上很難或甚至不可能 - 世代正義
如果我們採納羅爾斯的兩項正義關懷的判準,那麼,世代正義是否成立?畢竟,尚未初生的後代並未參與社會合作,可是,將來她們出生之後將要承受上一代的所作所為的後果,不論是好是壞。在道德上,一個人不應承受他人的作為所帶來的負擔,同理,下一代不應承受不上一代所加諸與身上的負擔,畢竟那些不是他們自己所造成的。另一方面,這一代人的作為有些作為可預期的會給後代帶來不可逆或沈重負擔,道德上,這一代人對於後代有義務避免那樣的後果。如此,雖然後代不參與上一代社會合作,但前述的考量似乎也適當的指向世代正義的思考。 - 疆界外(國際、全球)正義
在全球化時代,國界不在如之前那般明顯作為劃分社會區隔的制度,社會合作也不明顯是以國家為範圍,如此,概念上,全球正義不同於國際正義,全球正義的行為者或行為主體不只是國家,也包括各種 NGO 以及個人,所關懷的不在是國與國之間應該如何對待的議題,更主要是世界作為一個共同合作的體系,「每一個人應該如何被對待」的規範是針對所有的行為者,而被對待者也不在以其國籍被限定。
2021年8月8日 星期日
〈華文哲學百科-權利 Rights〉許漢
- 權利的概念
- 霍菲爾式的權利理解
- 要求權 (claim right)
一個個體(自然人、法人、甚至其他個體如動物等)S 關於某事態 T 的維持或獲得擁有要求權,其意義是,必定有其他行為者 A 對於 S 關於 T 的維持或獲得擔負相關的義務或責任。 - 許可/自由權 (privilege right)
一個個體(自然人或法人)S 擁有一項關於某事態或行為 T 的許可/自由權,其意義是,S 關於 T 的維持或獲得與否並不擔負任何相關的義務。 - 支配權 (power right)
一個個體(個人或團體或組織等)S 擁有一項關於某事態或行為 T 的支配權利,其意義是,S 有能力或力量改變自己或其他權利主體關於 T 的其他霍菲爾式的權利。 - 豁免權 (immunity right)
一個個體(個人或團體或組織等)S 擁有一項關於某事態或行為 T 的豁免權,其意義是,其他權利主體沒有能力改變 S 關於 T 的維持或獲得擁有其他霍菲爾式的權利。 - 非霍菲爾式的權利理解
- 複合權利 (complex rights or rights of the complex mode)
Wenar (2015) 對於複合權利的型態提出一個他稱之為「分子式的權利」(molecular rights) 的分析,一項分子式的權利包括一個以上的霍菲爾式的單純權利為其「原子」,他以財產權為例來說明分子式的權利型態。例如你擁有一台筆電的財產權,這個財產權是複合的,也就是,不同單純權利之間的關係具有所謂的分子結構,他稱之為分子式的複合權利,這種型態的權利不只是由原子或單純權利組合,他將構成複合權利的單純或原子權利由所謂的第一序 (first-order) 與第二序 (second-order) 的功能區分所架構。 - 消極與積極權利
放任的自由主義 (libertarianism) 主張公民享有的最重要的權利是消極的,也就是,不被任何其他行為者,尤其是政府,干預或阻擾去做有權利做的事,這是所謂不被干預的權利 (rights to non-interference)。而主張人民有權利要求政府提供某些服務或有價值的東西,如基本健康醫療照護或失業救濟金,這樣的權利是積極的權利。不被傷害的權利是最明白的消極權利,而社會福利的權利(如政府應該提供全民健保或年金補貼)則是明顯的積極權利。 - 主動與被動權利
Jones (1993: 21) 以主動的 (active) 特性來刻畫所謂的自由權 (liberty-rights)(許可/自由權)與支配權,也就是說,權利主體可以選擇做或不做;而以被動的 (passive) 來刻畫要求權與豁免權,也就是,其他行為者被迫或被要求對要求權的主體做或不做什麼,Wenar (2015) 也提及這個區分。由此來看,一個主體擁有的權利是主動的權利,這是說,權利主體獲得資格或許可去採取行為;而,當權利主體的權利是被動的,這是說,權利主體不必做什麼,而是其他行為者應該或被要求去做或不做什麼。參考 Lyons (1970)。 - 權利的結構與規範意義
- 權利的結構
- 權利主體:一項權利必然有主體,必是誰的權利
- 權利的對象或內容:享有權利是享有可以採取某行為,例如享有言論自由權是享有(例如)在網路上發文評論的權利,或享有被保護的狀態,例如不被虐待的權利、隱私權,或保有某東西,例如財產權。這是享有權利的對象或內容
- 權利的來源或基礎:一個權利主體享有某項權利的來源或基礎
- 權利的規範意義或功能:一個權利主體享有一項權利的規範意義或功能,這是說,一個權利主體 S 關於某事態 T 的維持或獲得享有權利,那麼,必有權利所針對的行為者 A,使得關於 S 之 T 的維持或獲得,A 可以或應該或不應該採取某行為
- 權利的規範意義
- 要求權與許可權,就是否藴含相關義務來說,兩者之規範意義不同;雖然如此,要求權之主體不必具有行為能力,而許可權之主體是有相關的行為能力,否則,許可的意義是空的,因為,許可是行為之選擇,這需要行為能力,至少是行為的決定、意圖
- 支配權與豁免權的規範意義則是以要求權與許可權來界定,如此,支配權的主體是有能力改變自己或其他個體或行為者的權利狀態,如此,支配權可以看成是比要求權、許可/自由權更高一階的權利,是主動權利。而,擁有豁免權的主體獲得保護,免於因他人的要求權而承擔義務,也免於因為他人的支配權而被改變其當時的權利與義務狀態,是被動的高一階的權利。
- 權利理論
- 意志或選擇理論 (will or choice theory)
依據意志理論,一個人 A 擁有一項權利,就是,A 可以對自己的處境有一定的控制,而這樣的控制很大一部分在於有資格決定或選擇別人去做或不去做這項權利所指的事情,換個方式說,A 擁有一項權利(要求權)就是能夠控制別人是否承擔相關義務。用霍菲爾式的分析來說,意志理論對權利的主張是,一個人擁有一項權利包含兩個面向,一是擁有要求權,其次是對於相關之義務承擔者的支配權 - 利益理論 (interest or benefit theory)
利益理論家認為,擁有一項權利的主體是會受益於享有這項權利,因為享有權利而使得權利主體的利益得到法律或道德的保護或保障。而這樣的利益就是來自他人履行所承擔的相關義務。你擁有那台筆電的財產權,別人履行他承擔之相關義務使得你受益時,你的權利是真正的權利。在利益理論的觀點下,單純的許可權並不是真正的權利,因為,沒有任何人承擔相應的義務而使得權利主體受益。 - 利益理論面臨一個難題,也就是,當擁有權利並不一定是提供權利主體自己之利益的保障,這尤其在權利之內容是保護其他人的利益時,這個理論上的難題更明顯。例如國防部長有權利不公開國軍軍力部署的實況,即使面對國會議員的壓力,他還是有這項權利,但,這項權利並不使他受益,不像財產權的主體因享有權利而受益。又例如,法官有權利裁判被告有罪或無罪,這項權利並非法官之利益所在
- 意志或選擇理論與利益理論的優缺點
- 選擇理論之批評利益理論-Hart (1982: 187-8)
Hart 認為,A 與 B 簽訂契約,契約規定 A 有權利要求 B 有義務提供服務或利益給 C,在此情況中,享受權利的 A 並沒有受益於 B 的義務,而是 C 是受益者,可是,C 並非此項契約的權利主體。 - 這兩種理論的爭執是仍持續存在,例如參考 Kramer et al. (1998),而兩種理論也都有一定的直覺訴求。直覺上,擁有一項權利(尤其是要求權)的人,在這項權利所直接規範事項上,會因為這項權利而受到保障,這是利益;另一方面,直覺上,擁有權利是擁有選擇的資格,有些人認為,擁有權利必定是包含要求的資格與支配的能力。或許,如果我們接受霍菲爾式的權利分析,也接受大多數權利是複合權利,那麼,這裏的爭論可以有一些化解的空間
- 權利間之關係:衝突與優先性
- 「明確化主義」(specificationsm)
依據這個主張,每一項權利應被明確化其適用情況,這個明確化的理路是以明確陳述權利之限定條件,例如,公民有抗議權,當其行動不破壞公共交通秩序,不破壞公共綠地等。當每一項權利都被明確化陳述,那麼,權利的行使都在各自的條件或領域,如此一來,權利間不會有重疊的情況,權利之間也就不會有衝突。這個理路也適合用來化解個人之間、群體之間、個人與群體之間的權利衝突,如果每一項權利都能夠適當且完整被明確化陳述適用的情況或條件。 - 明確化的陳述涉及對於可能情況的知識(而不是猜想或假定),這顯然不可能,因為,權利之行使時的許多情況是可能的,也許有的會成為事實,也許不會,這無法在事先被得知;而且,即使每項權利可以被鉅細靡遺地明確陳述其條件或情況,這仍然無法有效幫助化解現實中的權利衝突,因為,這樣的陳述將過於繁瑣使得權利主體無法完全了解,或使得權利主體沒有時間或耐心去了解。如此,明確化的陳述會有可行性的困難,也更包括知識論上的困難,這使得權利之陳述難以避免的會包含一般而不明確的成分,或可能適用情況之陳述不完全。另外,在規範意義上,權利的一般性表述包含更多道德意涵或價值選擇,這使得權利衝突的化解不僅是知識論或制度設計的技術,更需要化解道德主張或價值選擇上的衝突。
- 字典式的優先性原則 (lexical order of priority)
他的理論支持某些自由權利是基本而優先,具有類似於前述 Dworkin (1984) 提出的權利具有「王牌」地位,保障公民這些基本自由權利優先於經濟權,優先於公共利益的考量,如此,當促進經濟發展、維持公共秩序是政府的權利與責任,當政府之經濟政策或公共秩序規定與個人基本自由衝突,依據羅爾斯的正義理論,個人自由權利具有字典性的優先性,如此,如果前述公民抗議權屬於基本自由權,當公民抗議權與政府維持公共秩序之權利的衝突時,羅爾斯的理論提供指導原則來化解 - 縱使如此,如果你不贊成羅爾斯的正義理論,尤其是不贊成他的字典式的優先性原則,那麼,如何化解權利間衝突的議題還在。然而,即使你大體接受羅爾斯的理論與原則,但,羅爾斯之正義第一原則裡列舉多項基本權利,這些基本且優先的權利之間也可能有衝突,這樣的衝突如何化解?羅爾斯的理論處理自由權利優先於其他道德考量,但並未提出處理自由權利間之衝突的原則。
- 權利之證成
- 人性尊嚴的權利證成理路
人性尊嚴的理路必須指明人具有什麼樣的特性或能力使得人相有獨特地位,不同理論提出不同特性如自由意志、理性、自主性或(羅爾斯所說的)正義感的能力與理解並追求美善生活的能力。人因為有前述這個特性或能力就應該被賦予權利,不因為任何其他因素或考量。這是以人之尊嚴或人之獨特地位來證成權利的理路 - 權利作為手段的後果論證成理路
效益主義者主張,賦予並保護人享有權利作為促成最大多數人之最大幸福(一般幸福)的最好手段,這是以權利為達成唯一有內在善之後果的最佳手段來證成權利的道德地位。效益主義一般有所謂的行為效益主義與規則效益主義之區分,如果賦予人享有權利是以規則來表述或規定,那麼,規則效益主義比行為效益主義更適合證成權利的道德地位。這樣的證成當然必須肯定尊重權利的確能帶來一般幸福的增進。這不僅是手段-目的關係的肯定,更需要因果關係之確實性的證據。但,權利之為一般幸福的手段,這需要經驗證據,而這也涉及包障權利所帶來的後果是否就是一般福祉的增進,這是因果關係之經驗問題,效益主義需要提出充分的證據與說明。 - 混合證成理路
後果論加入基本權利的說法,這是修正主義,但這樣的修正或許解消原來後果論難以調和權利的難題,所謂弱權利或不穩定權利的難題,但,卻增加理論上其他難題,例如,當違背或取消有些人的基本權利可以更好或是唯一達成(例如)分配平等的目的或結果,當這樣的後果是太被賦予較為優先的地位,理論上意味著,可以或應該犧牲某些人的某些基本權利,如此一來,這些人的基本權利就不是基本權利,而這些人可以是任何人。如此,當任何人的基本權利都可以遭到相同或類似的對待,那麼,所謂的基本權利其實並不具有很重的分量或優先重要性,這回到原來的弱權利與不穩定權利的難題,而且,也使得基本權利的設置終究仍只是工具,本身並無內在規範地位。 - 做錯事的權利
- 如果你否定有這樣的權利,那麼,你認定這個對錯的判準或原則有更高的規範地位。如果你肯定有這樣的權利,那麼,至少在有些情況,你擁有的這項權利的規範地位是更高於對錯的原則
- 如果你有權利做錯事,而且,這個權利是許可權,這意味著,至少在有些情況,你沒有義務不做錯事。可是,一件事是錯的,這提供了很強的理由說明,這事是不應該做的,是有義務不做的。如此,如果你有權利做錯事,那麼,你沒有義務不做你有義務不做的事,這是荒謬的。所以,霍菲爾式的權利概念會否認你有權利做錯事。
- 有些人支持有權利做錯事的觀念,因為,權利的實質基礎是自主性,只有當一個人有自主性才可能有自由或選擇的能力,一旦,一個人做錯事的權利被否定,這意味著,一個人的自主性也被削弱或限制,這是頗大的規範上的損失。
- 對於權利主張的外部批評
- 馬克斯的批評
馬克思對於權利的批評主要是針對法國與美國革命的價值:財產權、自由權與平等權。馬克思認為,財產權利的享有是個人主義的,財產權的主體享有權利是讓他和社會分立且拉開距離;而自由權利則是使得權利主體成為自私的,因為自由就是不受限制地追求自己慾望的滿足;而平等權利則是形式的,不顧及人與人之間在政治、經濟與社會地位上的實質差距與不平等 - 社群主義的批評
社群主義者也認為,權利概念是抽離式的個人主義的,他們批評自由主義者將人當成是獨立於社會而存在的個人來論述個人的權利,古典自由主義者如洛克、盧梭、康德將人看成可以生活在自然狀態 (the state of nature),當代自由主義者羅爾斯則以原初處境 (the original position),來描述人在規範上的存在與選擇,但,社群主義者批評,人都活在具體社會中,其中的文化傳統與具體處境是每個人存在與選擇的依憑,而且,人也同時與這些實質的文化傳統與社會具體情況互動而存在並抉擇。社群主義者認為,各種立場的自由主義者則試圖將這些實質且實際的要素框架在權利的概念與主張之中,這是扭曲的。 - 結語
2021年4月1日 星期四
〈新自由主義是什麼?三種理論觀點的比較研究〉夏傳位
- 前言
本文以「多樣性」(variety)作為問題意識,既探討各種不同學術論 述對新自由主義的不同理解,也探討新自由主義在世界各地不同的表 現形式如何理解。在這些紛亂的模式之下,我們是否可以理出一些共 同的線索,試著為它畫出恰當的邊界? - 對於新自由主義的學術反應擺盪在二個極端之間
- 一個是在鉅觀 層次勾勒總體趨勢轉變,認為新自由主義是資本主義核心國家的積累 危機所爆發出來一股向外擴散的同質化力量,主張此觀點的人大多是 馬克思主義者
- 聚焦微觀層次的權力機制,認為新自由主義在不同地 方有殊異而混雜的表現形式,彼此之間沒有系統性的根源與連結,如 受傅柯影響的人類學屬之
- 本文的研究策略是,既然「市場」是新自由主義定義的核心,那
麼關於新自由主義相互衝突的評價,事實上跟不同理論傳統如何分析
及評價「市場」有密切關聯。
本文聚焦在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新 制度主義(neo-institutionalism)以及受 Michel Callon 啟發的 STS 進路這 三條主軸來討論,釐清「市場」的各種不同概念化方式及方法論進 路,將有助於我們理解歧異的來源,並嘗試相互整合、截長補短的可 能性,提出一個理論上較為周全的新自由主義研究綱領。 - 馬克思主義對新自由主義的看法
- 法國調節學派
調節學派從對新古典經濟學和結構馬克思主義的雙重批判中誕生
調節學派認為資本積累過程永遠存在 失敗的可能,因此需要一套相互配合、嵌榫的社會關係—稱作「調 節模式」—來暫時穩定它,藉此資本主義經歷了擴張上升;但外在 環境變遷終歸讓這組社會關係失效,不僅不能穩定,反成積累阻礙, 此時資本主義便收縮下降。於是,調節學派凸顯了資本主義經歷收縮 與擴張以及階段性危機的動態過程。 - Harvey
從中間(meso)分析 層次重新回到鉅觀(macro)層次試圖解明福特主義發生危機及其轉變的 邏輯或機制。他回到《資本論》關於資本積累內在衝突的基本觀點: 資本要能擴大發展,必須萃取相對剩餘價值,但這同時也壓低了勞工 的購買力,週期性地產生「過度積累」(over-accumulation)的結果,於 是就有各種形式的「時空替置」(temporal and spatial displacement)策略 產生。 - 「時間替置」意謂著將當前閒置的資源轉移到未來的收益,譬如 以金融手段創造出各種「虛擬資本」(fictitious capital)、土地和房產投 機炒作等等。但是,被替置的剩餘資產是否在未來能以更高的報酬率 實現,存在著風險和不確定,只是將問題拖延到未來而已
- 「空間替
置」意謂著以地理擴張的方式,將閒置的資源投射到世界其他區域進
行資本主義式的生產及積累。
- 「時空壓縮」(time-space compression):加快決 策速度、加快生產流程、縮短產品生命週期、加快時尚與消費慾望的 變化(即時間壓縮);打破地理疆界,利用群聚經濟將生產要素做最 佳 配 置(空 間 壓 縮)。如 此 呈 現 的「彈 性 積 累 體 制」(flexible accumulation),其真正有意義的改變在於金融市場的異常活躍以及金 融工具的不斷創新。因為彈性積累乃是以金融體系作為全球協調各種 時間、空間彈性化措施的控制中樞
- 美國SSA學派
SSA 學派進一步勾勒了「全球新自由主義」的制度性基 礎,其跨越國家界線、以全球為範圍而建構的社會結構正是其定義性 特徵,包括了:
(1)全球經濟高度整合,貨品、服務及資本在全球無阻 礙的流通
(2)生產分散化在全球各區域,然後透過貿易及跨國公司的 供應鏈管理重新組合起來
3)隨著全球資本家階級的形成,勞工階級 也逐漸國際化,勞資關係的權力天秤大幅倒向資方
(4)利用「空間 化」(spatialization)策略作為勞工控制的手段
(5)金融化,表現在金融 部門占整體經濟產出的比例愈來愈高,而且在更深層的意義上,金融 手段改變了實體經濟的運作方式
(6)國家權力的空洞化
(7)生產過程 的彈性專業化 - 新制度主義對新自由主義的看法
- 新制度主義的推進
此項由 1970 年代晚期興起的運動,認為現代組織所體現的制度 形式及程序,是西方社會特殊歷史、文化的產物,之所以被採納而延 續下來,並非因為最具效率或體現了超越理性,而是因為人們相信具 有較高的正當性,其本質與原始社會的儀式(ceremonies)或神話(myths) 無異。制度提供了認知範疇、劇本或模式讓人們據以詮釋世界並採取 行動 - Simmons等人提出四種自由化政策的散布機制:強制(coercion)、 競爭(competition)、學習(learning)及仿效(emulation)。民主化大多透過 「強制」機制散布;跨國資本移動大多透過「競爭」機制;減稅部分 透過「競爭」機制(如美國)、部分透過「強制」機制(如歐盟); 國營事業私有化則是「學習」與「仿效」機制的混合
- 此一研究的貢獻在於在系統互動的層次上,推進了人們對於新自 由主義散布路徑的理解;但這份研究仍無力矯正、乃至複製了新制度 主義在概念化制度散布機制時的兩項固有缺陷:
- 如同Peter Hall 與 Rosemary Taylor (1996: 954)的批評,這種勾繪制度同構過程的方式 非常「無血肉」(bloodless),遺忘了現實中制度的創新與改革經常牽涉 了不同利益行動者之間的權力衝突
- 新制度主義的學者們仍 然以民族國家作為制度叢結的自然載體,並以此來理解新自由主義化 的各種變異;如此,對於民族國家層次以下的各種新自由主義化動態 發展也就難以給予充分正視
- 各層次地理尺度的構成
- 二層地理尺度
- 二層地理尺度:全球與地方,或外在普遍化 的新自由主義挑戰與內在反映特殊歷史脈絡的政治過程
- 「全 球」指的是「結構」及「論述」,透過全球機構展現了將其意志和目 標擴展到全球範圍的結構力量;同時全球行動者也發展出一套普遍聲 稱的論述來正當化並維繫其全球擴展的意圖
- 「地方」不應該等同於世界體系中的邊陲國家。較好的用法 是指涉所有國家層級或次於國家層級的單位或社會制度,不管是核心國家或邊陲國家也都是「地方」。
- 在全球/地方之間,又可區分兩種過程:
- 「地方全球化」 (globalized localism),亦即從地方擴展至全球、從特殊化為普遍的過 程
- 「全球地方化」(localized globalism),亦即一個全球規範 文本如何被落實到地方的特殊生態
- 三層地理尺度
Neil Brenner 等 人(2010b: 336-339)從治理重構(regulatory restructuring)的角度,跟Fligstein一樣,企圖勾勒新自由主義從在地實 驗逐漸普遍化的過程。他們區分了三個階段:「地方層級的管制架構 實驗」、「跨國政策模仿及散布網絡」以及「超國家層級的規則體 系」。
將市場視為一個獨特歷史與社 會建構的制度,並且可以當做一個向外散播的社會過程來研究;因此 他們能夠將新自由主義當作一個動態的過程,而非靜態的事物,並試 圖打開新自由主義散布的黑箱子,也凸顯了其中使用新古典經濟學概 念、模型、指標、數據,來分析、診斷現實經濟或提出改革建言的中 介者/轉譯者/行動者的重要性 - STS 進路對新自由主義的看法
STS 進路將市場機制、常規及計算公式本身視為一種 主動塑造社會的能動性(agency),而經濟學則扮演正當化打造工程的 角色。由此,他們也翻新了對新自由主義的認識。 - 結論
我們或許可以將新自由主義看作是一種為了挽救積累 危機而建構的規則體系或技術物,其內涵包含了霸權計畫、市場制 度、國家形式與市場展演性等諸面向。它為何如此具有威力?Pierre Bourdieu (1998: 95)提出了發人深省的解答:它是一個「強論述」 (strong discourse),其特點就像精神病院內的心理治療論述一樣,即便 錯誤描述這個世界,卻是「自我實現」的:一方面,看來客觀、中立 的科學敘述,其實是規範性的「按照自己的形象打造現實」—它告 訴讀者該怎麼做才最有效率;另一方面,在它背後有強大的政治經濟 權力之「現實」在支撐著,使得它占有真理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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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複雜,看得霧煞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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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2日 星期一
〈西方“政治”概念之分析〉江宜樺
- 概念分析的意旨
三種研究政治的途徑: - 日常語言的途徑
直接面對日常生活世界的經驗,仔細蒐集並分析人們使用政治一詞時,所意指的對象或內涵是甚麼。
優點是貼近人們生活經驗,缺點是過於侷限在某地區的理解以及過多的意義分歧 - 思想史的途徑
從人類歷史中去考察政治問題如何被界定、政治主張如何被提出。
優點是對象明確,然缺點是研究對象畫限了政治的定義 - 概念史的途徑
僅扣政治這個概念,研究曾對分析與使用此概念的人物,分析他們如何界定政治
然缺點是可能忽略掉某些未曾討論過政治一概念人物,卻是重要的政治思想家
但卻可以提供一個明確的討論起點,也是此文的研究途徑 - 政治概念的古代與現代意義
- 亞里斯多德-群居互動、理性言說
以民主政體的經驗定義公民,再以公民的組成定義城邦,其結果是使"政治"概念與民主政體的實踐產生特別緊密的關聯性 - 城邦
為了追求最高善的政治社群,最高善是美好幸福的人生 - 古典政治概念的特色
- 政治涉及公共利益與公共事務
- 政治是自由平等公民的輪流統治活動
- 政治活動預設人的理性言說能力,越是非理性的暴力行為就遠離政治
- 政治與個人幸福美滿的生活有關,而幸福美滿的生活就是充滿德性的生活
- 政治主要是一個城邦內部的活動,城邦以外或城邦與城邦之間,不屬於政治的範疇
- 霍布斯-平等締約、服從主權
定義所謂的"政治",指的是不依自然力量或武力,而依據人們自由意志的判斷,以平等的方式締結契約、建立至高統治權的過程 - 自然權利
每一個人按照自己所意願的方式,運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性命的自由 - 國家
界定國家存在的目的端在於和平與秩序。
其產生來自於人人放棄自然權利之行使,將之賦予第三者,尤其代表眾人來維持秩序 - 韋伯-自主領導、權力支配
- 國家
現代意義下的國家是一種奠基於領土之上的強迫性人群組織,以及唯一宣稱擁有正當武力的壟斷權的組織。
同時強調,國家不能用他的活動內容與目的加以界定,並主張須以"特具的手段"來界定。 - 政治
政治追求權力的分享、追求對權力的分配有所影響,不論是在國家之間、或是在同一個國家的各團體之間。 - 現代政治概念特色
- 現代政治概念不再與任何實質性的倫理或道德目標有關,而純然是一種活動或行動的範疇
- 現代政治概念所指涉的活動是權力活動,不是溝通說理的活動
- 現代政治概念比傳統政治更預設"敵友關係"與鬥爭的必然性,政治不再是善意相向的公民彼此砥礪德性的作為
- 政治鬥爭或權力爭奪不僅發生在一國之內,也發生在國與國之間,因此政治現象無所不在。
- 當代理論家的"政治"概念
- 決斷論-施密特,敵友之分、主權決斷
施密特以"the political"形容詞的字眼來探究政治,開啟政治概念抽象化、理論化的起點。
以"區辨的判準"來界定政治,認為界定敵人與朋友是政治必須提供的判準。而決定者即是主權者,不僅判定敵我,也判定何為例外狀況 - 多元論-鄂蘭,言行彰顯、多元空間
鄂蘭的多元性表現在他主張政治與多元性之間的密切關係
認為人的個體互動構成了政治場域,政治的經驗領域是行動,行動意指人類表達自我的言行,至此,政治不只指涉言行,而是呈現多元特性的言行。
鄂蘭對權力的理解:
"權力不僅相當人類的行動能力,而且是指協力合作的行動能力:權力絕不可能專屬於某一個人,他是屬於團體所有。只有當團體聚集在一起時,權力才能維持存在" - 公共理性論-羅爾斯,公平合作、理性共識
羅爾斯的自由主義以肯認合理多元主義為出發點,認為唯有公共理性,才能使得在多元學說並立的當下,維持社會的和平共存。
從羅爾斯討論"政治的領域"與"政治性的正義觀"來探究政治概念 - 政治的領域
由兩種政治的關係加以界定,其說明政治社會的先天限制 - 居住在封閉中的政治社會中,受到其中制度影響的人們,構成一種政治關係
- 政治與人民的關係帶有某種強制性質,人與人的互動並不是出於自願。
- 政治性的正義觀
- 兩類不同的政治價值構成的價值族系,可以構成"政治性的正義觀"的內涵
- 政治正義的價值
包括平等的政治與公民自由、公平的機會平等、社會平等與經濟互惠等等 - 公共理性的價值
指涉我們進行公共討論時所必須滿足的條件,來確保公共討論是自由、公開、通達、合理 - 基進民主論-慕芙,接露支配、永恆抗爭
對慕芙來說,政治的本質就是抗爭,是衝突、對抗、權力關係、以及各種從屬及壓迫型態。
認為"基進民主"可以爭奪自由民主的詮釋權,將自由民主變成重視群體、肯定差異與激情的嶄新型態。
同時主張政治的要素在於永無止息的衝突與抗爭,主張民主的精神在於"未決"與"不定",讓普遍性維持在不確定的狀態中,正是民主政治存在的條件 - "政治"概念的幾個關鍵問題
- 政治與公共性-如何區分政治與非政治?
政治與公共性或公共領域有關,然而公共性或公共領域的界定標準必然隨著相關人群的變動而變動。
在過去,公共性與國家這種組織有比較密切的關聯;在現代,公共性會出現在許多不同的人類活動經驗領域。 - 政治的特質與目的-政治作為一個活動的目的與特質?抑或是功能與目的?
政治具有目的,可以是維持共同體的生存、實現公平正義等,思想家們紛爭的點在於如何協調這些價值共存,以及其優先順序。 - 政治與支配-政治是否涉及支配關係?
此文主張政治不應以"權力支配"為核心,並偏好鄂蘭以"開創、領導"性格,取代"支配、統治" - 政治與理性-政治的本質是理性嗎?
此文主張政治應該講求理性,但並非羅爾斯界定的理性(太過狹小),而是"我們可以瞭解、可以接受的說法" - 政治與秩序-政治是否尋求秩序或規範的建立?
文中主張秩序的建立與維持,是一個永無終止的工作。每一個時代都以他們認為合理的方式形塑大多數人接受的秩序。 - 初步界定與後續問題
- 政治的兩個層面
- 經驗性的定義
告訴我們政治在現實生活中指涉那些現象
此文認為"政治乃是人們為了決定公共事務的處理方向,而表現為辯論、溝通、對抗或支配的各種行為" - 規範性的定義
建議我們理想的政治應該意味著甚麼
此文主張"在一個多元社會中,政治應該是所有關注公共事務的人,以彼此認為合理的方式,不斷試圖建立強制性規範,以謀求人民福祉的行動"
同時也強調,隨著人類環境的轉變,必須容許舊有的規範接受質疑或顛覆。 - 政治概念是一個西方概念?
文中認為在討論政治概念的同時,應提出非西方概念一同討論,以免西方經驗窄化我們對政治的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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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8日 星期一
〈華文哲學百科-分析美學 Analytic Aesthetics〉
- 分析哲學與美學
- 一般說來,分析哲學的方法論具備底下特徵
- 廣泛運用邏輯與概念分析
- 注重論證
- 強調客觀性與真理
- 偏好精簡、準確、直白的論述語言,避免使用文學語言
- 定義相關詞彙並明確闡述(包括形式化)相關論點
- 遵循「提出假設/尋找反例/修正假設」之科學方法
- 偏好處理細節性的問題
- 藝術的定義 (Definitions of Art)
- 本質主義 (essentialism)
本質主義主張藝術有一固定不變的本質 (essence),這個本質可視為是藝術的充要條件 (necessary and sufficient condition):任何事物只要具備它就是藝術,並且缺少它就不是藝術。
對本質主義者而言,問題就在於這個本質究竟是什麼。在西方美學史上曾有過許多不同的說法,例如,認為藝術的本質是情感的表現 (expression)、創造力的展現或是某種有意義的形式 (significant form)。 - 反例-杜象的噴泉
二十世紀初期興起的前衛藝術 (avant-garde art) 往往意在顛覆傳統,挑戰人們對藝術的固有認知。例如藝術家杜象 (Marcel Duchamp) 的現成物 (readymade) 都是直接取材自日常生活中的物品。杜象 1917 年的現成物作品《噴泉》(Fountain) 便是由工廠購得的小便斗。這樣的作品不帶有作者的情感,並非是創造力的展現,甚至是否具備有意義的形式可能都有爭議 - 反本質主義 (anti-essentialism)
哲學家懷茲 (Morris Weitz) 於 1956 年提出了他著名的反本質主義立場,主要是借用了維根斯坦 (Ludwig Wittgenstein)「家族相似性」(family resemblance) 的概念來論證藝術並無本質 (Weitz 1956)。
例如,上述本質主義者所提到的情感表現、創造力展現以及有意義的形式,其實都只是藝術作品的相似點而非共同點;我們在不同的藝術作品中看到這些相似之處,但我們無法在所有的藝術作品中找到共同點。懷茲進一步指出,藝術是一個開放的概念 (open concept),無法被定義;若將藝術視為是封閉的概念,等於是間接承認藝術無法自我顛覆 - 難題
不過,家族相似性卻難以解釋所謂的「第一藝術」(first art):歷史上最早的藝術品是跟誰相似? - 關係性質 (relational property)與內在性質 (intrinsic property)
後來嘗試定義藝術的哲學家採取了與本質主義者截然不同的路線。早期尋找藝術之充要條件的哲學家都聚焦在事物的內在性質,但也許關鍵在於關係性質。關係性質是透由事物與外在世界之間的關係所產生的。
例如,杜象《噴泉》的形狀是內在性質,但《噴泉》的「反美感」(anti-aesthetic) 特質並不是;《噴泉》挑戰了過往以美感為主的藝術傳統,反美感特質正是來自《噴泉》與傳統藝術之間的關係。《噴泉》與其他小便斗在內在性質上並無二致,但前者是藝術品,後者卻不是。關鍵就在於,前者所處的歷史背景所賦予它的關係性質讓其得以成為藝術,而其他的小便斗並未具備相同的關係性質。 - 體制論 (the institutional theory)-迪基 (George Dickie)
體制論早期的版本 (Dickie 1974) 宣稱,某物要成為藝術品必須同時滿足下列兩個條件:(一)是一人工製品 (artifact);(二)被藝術界(包括但不限於作者、評論家或美術館)授予被欣賞的候選資格。迪基對人工製品的定義十分寬鬆,任何在美術館展示的物件都可被視為人工化 (artefactualized),因此不管是現成物或拾得物(found object, 如河邊拾得的漂流木)都囊括在內。
體制論的優點在於可以很好地說明為何前衛藝術是藝術,但卻也飽受許多批評。 - 常見的批評包括有循環定義的危險(用藝術界來定義藝術)、難以說明藝術界是一個一般意義下的「體制」以及仍舊無法解釋第一藝術(第一藝術出現時應當沒有藝術界的存在)。
- 歷史主義 (historicism)
歷史主義採取的是歸納定義 (inductive definition) 的路線,認為某物為藝術的條件在於其與過去藝術品的關係;也就是說,歷史主義已先承認有某些物件是藝術,而其他物件是否為藝術取決於該物件是否與先前的藝術具備恰當的歷史關係。 - 列文森 (Jerrold Levinson) 認為這種關係奠基在某物是否被意圖用某種方式對待,而這種方式與對待先前被歸類為藝術品的方式相同 (Levinson 1979)。
- 卡羅爾 (Noël Carroll) 認為恰當的歷史關係奠基在一套融貫的歷史敘事:某物為藝術取決於我們是否能說出一個合理的故事來連結它與過去的藝術 (Carroll 1988)。
- 美感功能主義 (aesthetic functionalism)-比爾茲利 (Monroe C. Beardsley)
根據這種看法,某物是否為藝術,取決於它是否被意圖來實現某種功能:提供一定強度的審美經驗 (Beardsley 1983)。美感功能主義的優點在於能夠囊括第一藝術,缺點在於無法涵蓋前衛藝術(《噴泉》無法讓大部分的觀者覺得美)。 - 戴維斯 (Stephen Davies) -選言定義 (disjunctive definition)
這三個條件明定該事物必須:
(a) 在實現重要的審美考量時展現出高超的技藝與成就,並且這種展現是該事物的主要功能,或者至少是對主要功能有貢獻的次要功能
(b) 可被歸類在某個藝術類型,而這種類型已被確立於既存的藝術傳統中
(c) 被其產製者意圖做為藝術作品並且該產製者有採取相關手段去實現這個意圖。 - 美感性質 (Aesthetic Properties)
- 西伯利 (Frank Sibley) 於 1959 年出版的〈美感的概念〉(Aesthetic Concepts)
西伯利提出了一個很重要的區分:美感性質與非美感性質 (non-aesthetic property)。當我們在審美時會使用到美感詞 (aesthetic term),這些詞指涉到審美對象本身具備的性質。例如,評論家常用下述的詞來描述作品的特徵:「統一的 (unified),和諧的 (balanced),完整的 (integrated),死氣沉沉的 (lifeless),安詳的 (serene),陰沉的 (somber),有生氣的 (dynamic), 強大的 (powerful),鮮明的 (vivid),雅致的 (delicate),動人的 (moving),陳腐的 (trite),多愁善感的 (sentimental),不幸的 (tragic)」
然而,當我們說一幅畫中有紅色的圓圈,或是畫中的線條是波浪狀,我們是在使用非美感詞 (non-aesthetic term) 來描述該作品所具備的非美感性質。 - 不論是美感性質還是非美感性質都符合下列條件:(一)是內在性質;(二)能夠直接被欣賞者的知覺捕捉,不需要透過其他媒介來察知。
- 首先,雖然美感性質與非美感性質都是內在性質,但前者是一種二階性質 (second-order property)。這是因為美感性質隨附於 (supervene on) 非美感性質之上
- 西伯利否認美感詞的應用有規則可循。這意思是說,他否認我們可以從某組非美感性質的存在推論出某個美感性質的存在。要知道某個審美對象確實具有某美感性質,唯有透過親自知覺該對象,而無法透過掌握關於一階性質的知識來推知。然而,美感性質的捕捉要比非美感性質來得困難許多,需要具備一定的敏感度與訓練,西伯利認為這種能力正是所謂的「品味」(taste)。
- 基維 (Peter Kivy) 主張美感詞可化約為非美感詞:當我們感知到一幅畫的統一性時,我們不過就是感知到了處於某個特定排序的線條結構,而非從這些一階性質中突現(emerge)的某個二階性質
- 沃頓 (Kendall L. Walton) 在他 1970 年的經典論文〈藝術的類別〉(Categories of Art)
承接丹托的思路,主張不能完全用內在性質的概念來了解美感性質。這是因為歷史脈絡等外在因素會影響作品具備的美感性質。
沃頓的論證分為兩部分,他先論證藝術類別的歸屬會影響美感性質的顯露,接著再論證正確的類別歸屬為歷史因素所決定 。 - 類別
沃頓的論證是,針對同一個作品,我們把它歸屬在不同的藝術類別中會知覺到不同的美感性質,而作品有正確歸屬的類別,因此若不把作品放在正確的類別中知覺,我們無法得知作品真正所具有的美感性質
沃頓用三種非美感性質來闡述類別這個概念:標準 (standard) 性質、可變 (variable) 性質以及反標準 (contra-standard) 性質。
以繪畫為例,畫作的平坦性 (flatness) 是標準性質,意思是說,平坦性是繪畫這個類別的必要條件;畫布上的線條與顏色則是可變性質,亦即繪畫這個類別允許畫布上的線條與顏色做出各種變化;立體性則是繪畫的反標準性質,可視為使作品失去被歸類到某類別的充分條件 - 決定正確的類別
對於作品 W 而言,要如何找出正確的類別 C,沃頓認為有下列四種判準。 - 比起其他類別,W 擁有 C 最多的標準性質
- 將 W 歸類在 C 可以讓 W 的審美價值更高
- W 誕生後普遍被作者所在的文藝社群中歸類成 C;這個判準被沃頓視為是重要的判斷依據,卻不是必要條件
- 作者意圖把 W 歸類成 C
不過,沃頓並未在文中言明作者關於藝術類別的意圖是否有失敗的可能,若有,是否就交由第三點判準來決定作品正確的類別? - 沃頓的理論直接駁斥了前述西伯利關於(二)的主張。如果外在於作品的因素能幫助我們找到作品的正確類別,進而發現作品真正具有的美感性質,那麼西伯利的美感理論就不正確。這意味著對藝術作品的判斷依據不能侷限在作品本身呈現出的線索,還必須考慮外在於作品的事物。
- 藝術本體論 (Ontology of Art)
- 古德曼-《藝術的語言》(Languages of Art) 針對藝術類型做了兩個重要的區分
- 第一個區分是「親筆的」(autographic) 藝術與「非親筆的」(allographic) 藝術
- 所謂親筆的藝術指的是有贗品 (forgery) 問題的藝術類型
以這種藝術類型而言,作品的同一性 (identity) 被作品的產製歷史 (history of production) 所決定。 - 第二個區分是「單一的」(singular) 藝術與「多重的」(multiple) 藝術
至於單一與多重的藝術之區別在於作品是否能被多重例示 (multiply instantiated)。 - 柯里-《藝術本體論》(An Ontology of Art)
本體論主張:藝術作品是「行動類型」(action type),這裡的行動指的是作者透過某種管道來發現某種結構的過程 - 脈絡主義 (contextualism)
該立場源自丹托、沃頓等人提出的新方向,主張藝術作品的同一性、美感性質以及意義是部分地被作品的生成脈絡所決定 - 文本主義 (textualism)
古德曼與艾爾珍 (Catherine Elgin) 主張,作品同一性 (work-identity) 為文本同一性 (text-identity) 所決定,無關乎文本的脈絡 - 問題在於文本同一性又該如何定義?古德曼認為語法同一性 (syntactic identity) 和語言同一性 (identity of language) 至少會是必要條件。語法同一性就如前文暗示過的,指的是兩個文本有相同的語言符號,包括拼字、字母順序甚至標點符號都必須相同;語言同一性指的是兩個文本都是被當成同樣的語言使用(例如都是英文)
- 脈絡主義者反對將文本與作品畫上等號。對脈絡主義者來說,即便是相同的文本,只要源自不同的脈絡就構成不同的作品。
- 虛構 (Fiction)
- 虛構真理 (Fictional Truth)
- 路易斯 (David Lewis) 在 1978 年發表的〈虛構中的真理〉(Truth in Fiction)
路易斯將虛構真理理解為說書人 (storyteller) 的信念。當我們在閱讀一則虛構敘事或小說時,我們是在想像有一個人在告訴我們所讀到的事情是已知事實 (known fact)。 - 虛構真理由文本所明白陳述的內容來決定
- 在不與文本明白陳述的內容牴觸的情況下,在真實世界為真的,在小說中也為真。這個方案常被稱為「現實原則」(Reality Principle)
- 訴諸作者所在之社群的共同背景信念,並以這樣的信念來做為推斷虛構真理的基礎
- 柯里 (Currie 1990) 在路易斯提供的基礎上修改其立場
柯里將虛構真理稱為「故事意義」(story meaning),並將路易斯的說書人稱為「虛構作者」(fictional author)。柯里主張,故事意義即是虛構作者的信念系統,而後者由「知情讀者」(informed reader) 所建構 (construct)。知情讀者的條件其實就是謹守前述的相互信念原則,也就是說,知情讀者是熟悉(真實)作者所在社群之背景信念的人,在這樣的條件下,根據虛構作者的陳述(也就是文本證據)去建構出虛構作者的信念系統。 - 列文斯頓 (Paisley Livingston) 駁斥了虛構作品中必定存在所謂的說書人或虛構作者這樣的主張,也進一步反駁了柯里關於虛構真理的反實在論;列文斯頓認為,真實作者的心理實在是決定虛構真理的主要因素
- 虛構性 (Fictionality)
- 哲學家提出了許多不同的理論來解釋什麼是虛構。二十世紀中葉之後一種流行的看法是將虛構作品(通常是指小說,但也包括抒情詩)視為是對言外行為 (illocutionary act) 的再現 (representation)。
- 言外行為 (illocutionary act)
指的是一個人藉由文字之使用來行使某事的行為
其他如斷言 (assert)、請求 (ask)、提醒 (remind)、懇求 (plead) 都是言外行為的例子。
言外行為由語言哲學家奧斯汀 (J. L. Austin) 所提出,是語言行為理論 (speech act theory) 的核心。奧斯汀的語言行為理論著重在語用學 (pragmatics),研究人類如何使用語言進行溝通。 - 比爾茲利主張虛構作品是對言外行為的再現
比爾茲利羅列出一些條件,這些條件的存在會導致虛構作品無法成為真正的言外行為。 - 第一,小說中關於人事物的名稱或描述並沒有指涉到任何真實存在於世界中的人事物,因此言外行為不可能真正地被行使。
- 第二,對虛構作品的作者而言,產出文本這樣一個行為欠缺溝通行為該具備的具體語境,因此無法產生言外行為的效力。
- 第三,作品中的敘事者 (narrator) 或說話者 (speaker) 無法直接等同於作者,因為兩者並未具備完全相同的性質;若此,我們就不能把說話者所行使的言外行為視為是作者所行使的言外行為,而應該視為是作者再現的言外行為。
- 柯里
發展了一套格萊斯式的、關於虛構性的理論。簡單說,柯里認為小說作者並非如瑟爾所說的是在「假裝」;小說作者真正所做的是意圖他的讀者去「假裝相信」(make-believe) 他所說出的語句為真。換句話說,一個言說 (utterance) 之所以是虛構的,關鍵在於言說者具備某種溝通意圖,必須視為是一種特殊的言外行為。 柯里的分析可如下表述:
S 的言說 U 是虛構的,若且唯若,S 言說 (utter) U 並意圖受眾會
察覺 S 意指 p;
察覺 U 被 S 意圖來意指 p;
察覺 S 意圖自己(受眾)假裝相信 p;
假裝相信 p
S 還進一步意圖
前述的 (2) 是 (3) 的理由;
前述的 (3) 是 (4) 的理由- 列文斯頓就質疑柯里理論中的溝通意圖並非普遍存在於所有的虛構言說。例如白日夢與幻想是虛構的,但幻想者顯然不具備柯里所說的溝通意圖
- 對虛構事物的心理反應 (Emotional Responses to Fictions)
瑞福的經典論文〈我們怎能被安娜‧卡列尼那的命運給撼動?〉(How Can We Be Moved by the Fate of Anna Karenina?) 思索人們對虛構藝術的心理反應,正式開啟分析美學家對此議題的哲學探索 (Radford 1975)。 - 信念原則 (B):一個人會產生悲傷、同情、震驚、恐懼等情感的必要條件是他相信某件悲傷、糟糕、駭人聽聞、危險之事發生了,或可能、將要發生。
- 虛構悖論 (paradox of fiction)
(1) 我們會對人事物產生情感反應(掉淚、憤怒或恐懼)的必要條件是我們相信這些人事物實際上存在(此即信念原則);
(2) 我們欣賞虛構作品時並不相信作品中的人事物實際上存在;
(3) 我們對虛構作品中的人事物時常產生情感反應;
上述三個語句分開來看都為真,放在一起卻不一致,這個奇怪的狀況後來被稱為虛構悖論 (paradox of fiction)。瑞福認為這說明了我們對虛構作品的情感反應是不理性的 (irrational - 用「設想」(conceiving) 這個概念來涵蓋「相信」與「假裝相信」)。按照這樣的看法,前述的 (B) 可修改為:
(B1):一個人會產生悲傷、同情、震驚、恐懼等情感的必要條件是他設想某件悲傷、糟糕、駭人聽聞、危險之事發生了,或可能、將要發生。 - 史馬茲 (Aaron Smuts) -「痛苦藝術悖論」(paradox of painful art)
(1) 人們會避免引起痛苦情緒的情境;
(2) 人們對某些藝術作品會有痛苦的情感反應;
(3) 人們會追尋那些他們知道會引起痛苦的情感反應的作品。 - 意圖與詮釋 (Intention and Interpretation)
- 1946 年的〈意圖謬誤〉(The Intentional Fallacy),由文學評論家威薩特 (William K. Wimsatt Jr.) 與比爾茲利合著,兩人都是反意圖主義者
該文主張,詮釋作品時訴諸作品之外關於作者意圖的證據(例如作者的傳記)便是犯了意圖謬誤。威薩特與比爾茲利在此提出了他們著名的兩難論證:作者意圖要嘛成功實現在作品中,要嘛失敗;如果作者意圖成功實現在作品中,那麼訴諸外在證據來得知作品的意義就是不必要的;如果作者意圖沒有成功實現在作品中,那麼訴諸外在證據來得知作品的意義就是不充分的;因此訴諸外在證據來得知作品的意義要嘛不必要,要嘛不充分。事實上,兩難論證最多說明了外在證據與詮釋不相干,但並未將作者意圖完全從反意圖主義的論述中排除,畢竟兩難論證仍承認作者意圖在成功實現時可以決定作品的意義。 - 比爾茲利在後續的著作中更具體地表述了意圖謬誤的論證,他的主要目的就是要讓作品的意義從作者意圖完全脫鉤
- 認為(一)蘊含(二)就是犯了意圖謬誤,而這就是意圖主義最大的錯誤。就是因為這樣的錯誤,意圖主義者才會訴諸文本之外關於作者意圖的證據來試圖推知作品的意義。
- (一)作者 A 意圖使語言單元 U 於作品 W 中傳達意義 p (A intended U to mean p in W)
- (二)語言單位 U 在作品 W 中傳達了意義 p (U means p in W)
- 支持(一)蘊含(二)的人通常被稱為極端版本 (extreme version) 的意圖主義者。這種意圖主義者認為作者意圖是作品意義的充分條件,因此完全排除了意圖實現失敗的可能性。
- 自主原則 (Principle of Autonomy):文學作品是自足的個體,對於作品的詮釋與判斷之真假取決於作品本身的性質
因此,一個作品是否傳達了意義 p 並不是由外在於作品的事物所決定(例如作者意圖),而是作品本身(在作品其他性質所組成的基礎上)是否確實傳達了 p。 - 赫許 (E. D. Hirsch)
赫許所主張的意義理論與比爾茲利不同。赫許認為絕大部分的語句或文本,不論長短,都具有不確定性 (indeterminacy),可以被不同人讀出不同的意義。但這些不同的意義並非是任意讀出的,而是受到語言慣例的限制。也就是說,語言慣例頂多可以替我們篩選出文本意義的候選名單,但無法充當這些意義的仲裁者。如果我們真的想在這些意義中做出抉擇,唯一客觀的標準只有作者意圖,因為不同的讀者對同一文本的詮釋不一定會有共識。若我們不想讓詮釋學落入(在赫許看來是無可救藥的)相對主義中,我們就不應該「驅逐」(banish) 作者 - 托赫斯特 (William Tolhurst) -「假設意圖主義」(hypothetical intentionalism)
托赫斯特修改了語言哲學家西佛(Stephen Schiffer)的意義理論,將文本意義定義為「目標受眾」 (intended audience) 對作者意圖的最佳假設。目標受眾即為作者意圖透過文本溝通的對象;目標受眾所賴以做出假設的資源,即為該受眾對於溝通語境所握有的相關背景知識與信念 - 納森 (Daniel O. Nathan)指出,鑒於目標受眾仍為作者意圖所決定,若目標受眾為與作者共享私密語言的特殊群體(甚至個體),將會導致假設意圖主義落入極端版的意圖主義 (Nathan 1982)。
- 為了避開納森的批評,列文森將目標受眾的概念修正為理想受眾 (ideal audience),其條件為「熟知作者創作該作品的時空背景,但不包含對作者語意意圖 (semantic intention) 的任何所知
- 價值最大化理論 (value-maximizing theory)
該立場由反意圖主義蛻變而來,同意詮釋不必涉及作者意圖。但該立場認同赫許的不確定性原則,認為語言慣例無法仲裁文本意義。最大化論者引入價值判準,主張我們應該挑選能放大作品價值的詮釋。然而,最大化論者否認這樣的詮釋只會有一個,進而澄清只要是可以「放大價值」的詮釋都在最大化的範圍內。 - 圖像再現 (Pictorial Representation)
在什麼條件下,一幅繪畫(或者更廣泛來說,一則圖像)再現 (represent) 了某個人事物(或者某一類的人事物)?也就是說,哲學家在此想要尋找「(圖像)a 再現 b」這句話為真的條件。 - 相似性 (resemblance)
定義再現關係最常見的條件是相似性 (resemblance)。按照這種看法,「a 再現 b」為真是因為 a 與 b 具備一定程度的相似性。然而,相似性理論會碰到的最大問題是,圖像往往與它再現的事物不相似。
沃頓認為要解開相似性理論會遇到的悖論,必須引入類型的概念。一旦我們認知到包含畫布在內的整個物件應該被歸類在繪畫這個藝術類別,肖像畫與真實人體的巨大差異性(包括看起來平板以及有塗抹痕跡)就要被忽略,因為這些都是繪畫這個類別的標準性質,而考慮相似性時不該把繪畫的標準性質考慮進來。 - 「選擇性相似」(selective similarity) -比爾茲
所謂「a 再現 b」指的是 a 與 b 之間的相似性受到某種選擇性的限定。選擇性限定發生在畫布表面上,被選擇的範圍是那些能夠凸顯 b 的視覺特質的性質 - 古德曼 (Goodman)古德曼 (Goodman 1968) 反對相似性理論的進路。古德曼認為「相似」是一種對稱關係 (symmetric relationship),因此「a 與 b 相似」(a resembles b) 蘊含「b 與 a 相似」(b resembles a)。這意味著,從「埃貢‧席勒的自畫像再現了埃貢‧席勒」可以推出「埃貢‧席勒再現了埃貢‧席勒的自畫像」,後者顯然為假。對古德曼而言,再現就是指稱 (denotation),一幅馬的圖畫之所以再現了馬,是因為前者指稱 (denote) 後者。古德曼進一步宣稱,包含繪畫在內的各式藝術類型就如同語言一般,是一種符號系統 (symbol system)。
- 沃罕 (Wollheim)
沃罕將再現理解為一種獨特的視覺經驗:「a 再現 b」就是我們在 a 中看見了 b(沃罕稱此為 seeing-in)。這樣的視覺經驗包含了兩個面向,都關涉到視覺上的覺察 (visual awareness)。首先是結構面向 (configurational aspect),這是指觀者覺察到圖像的表面;再者是識別面向 (recognitional aspect),這是指觀者覺察到圖像的內容。然而,這樣的理論卻無法排除幻覺、想像或錯視等狀況。 - 分析美學在二十世紀中葉之後的三本重要著作 (Giovannelli SEP)
古德曼的《藝術的語言》、沃罕的《藝術及其對象》(Art and its Objects)、藝術史學家貢布里希 (Ernst Gombrich) 的名作《藝術與幻象》(Art and Illusion) - 情感表現 (Emotional Expression)
當我們說一個作品表達了某種情感,這意思究竟是說,這種情感是我們賦予給作品的,還是作品本身就具備的?更精確地說,藝術的表現性 (expressiveness) 是不是作品的客觀性質? - 用聯結 (association) 的概念來解釋音樂的表現性
某些旋律或樂器會被認為表現了某種情感,是因為兩者之間原本就有公認的聯結。例如擊鼓聲之所以表現了危機感是因為擊鼓聲原本就與戰爭有聯結;這種聯結並非個人經驗的聯結,而是普遍存在於人類社群的聯結(不管在哪個文化社群,擊鼓聲都與戰爭有聯結)。 - 聯結論最大的問題在於,聯結的產生難道不是來自音樂本身所表達的情感?擊鼓聲會與戰爭產生聯結,似乎是因為擊鼓聲本身就傳達了危機感,而不是因為與戰爭有了聯結才產生危機感。
- 表現論 (expression theory)
要替表現論下精準的定義並不容易,因為表現論者對於何謂情感表現的說法不一。但在分析美學中所討論的表現論通常是指,作品所表現的情感必定來自作者的情感。一首音樂之所以哀傷是因為它表現了作者的情感 - 反對者指出表現論者混淆了兩件事:(a) 表現情感;(b) 創造能表現情感的事物。當我們說一首音樂哀傷,這不代表作者在創作這個作品時必定也是哀傷的,我們頂多只能說作者創作出了一首哀傷的音樂。
- 情感論 (emotivism)、激發論 (arousal theory)
這種立場主張,一首音樂之所以哀傷,是因為它具備讓聽者感到哀傷的傾向 (disposition)。這種立場的問題在於,即使在理想狀況下,聽者也不一定會產生該有的反應。
要解決這個問題,有賴於情感論者針對相關傾向實現的恰當條件做出更多說明。然而,對情感論而言,更嚴峻的挑戰是本節開頭所提示過的,一首音樂之所以讓我們感到哀傷,似乎是因為我們認知到它是哀傷的音樂,因此才產生哀傷的情感反應。因此情感論還是沒有解釋到最關鍵的問題,亦即音樂為何表達哀傷? - 角色論 (persona theory)
這種立場主張一首音樂之所以哀傷,是因為聽者在音樂中感受到了某個虛構人物的情感。精確來說,聽者把聆聽音樂當成聆聽故事,在聆聽過程中想像音樂訴說著某個故事角色的遭遇,進而辨識出角色在故事中的心境,也就是辨識出在音樂中被表達出來的情感。 - 這種理論遭遇到的第一個困難是,並非所有聆聽者都有意識地用這種方式聆聽音樂,因此做為一個描述音樂客觀性質的理論,角色論難以成立。
- 第二個困難是,不同的聆聽者對相同的音樂可能會達致不同的結論,亦即對於音樂故事中的角色所懷有的情感有不同認定。
- 相似論 (resemblance theory)
這種理論認為,我們應該將音樂的表現性視為一種隱喻,畢竟音樂不是人,不可能真的具備情感。當我們說一首音樂是沉痛的,我們其實是在說這首音樂在聲音上的表現特質 (expressive character) 與一個人在心情沉痛時的行為表現是相似的。
一個人在心情沉痛時往往會步履沉重,若音樂在聲音的表現上趨於緩慢低沉,這首音樂自然成為沉痛的音樂。反之,輕快的音樂之所以表達了快樂的心情,是因為人在心情好時步履輕盈,而音樂在聲音的安排上近似輕快的步伐 - 價值與評價 (Value and Evaluation)
- 藝術作品的價值如何定義?
- 比爾茲利(Beardsley)
- 作品的價值在於是否能提供顯著的 (marked) 美感經驗
也就是說,價值在某個程度上是由美感經驗的強度來決定的,若作品展現出的美感特質未能引發欣賞者一定強度的美感經驗,就不能算是有價值。而作品之間的價值高低,則可透過美感經驗的強度來比較。 - 類似的看法見於巴德 (Malcolm Budd),但巴德更強調賞析者在美感經驗中對於美感性質的覺察
- 郭德曼 (Alan H. Goldman)
郭德曼將作品的價值定義為「作品能讓受眾的心智能力多方運轉的程度」。這裡提到的心智能力包括四個面向:認知 (cognition) 、想像 (imagination) 、情感 (emotion) 以及知覺 (perception)。在這四個面向能夠讓讀者投入的的程度愈高,作品的價值就愈高。 - 是否存在某些特定的美感性質,這些性質具備正價 (positive valence),可提高作品價值
- 普遍主義者 (generalist)
認為答案是肯定的,並據此宣稱,存在普遍的原則讓評論家可以對作品進行客觀的評價
如果承認統一性 (unity) 具備正價,那普遍主義者就可建立如下原則:統一性在任何作品中都是優點 (merit) - 比爾茲利
- 主要特徵 (primary feature)
強度 (intensity)、複雜度 (complexity) 以及統一性 (unity) - 次要特徵 (secondary feature)
指的是那些在價值上可變的 (variable) 特徵,其價值可變性取決於是否增加或減損主要特徵的價值
在某些作品中,次要特徵可強化主要特徵,在某些作品中則否 - 西伯利-修正比爾茲利
他認為主要特徵與其他特徵的互動有可能讓其從優點變成缺點,但這種變化只是表面上的 (prima facia),也就是說,在這種狀況中主要特徵仍具有內在的 (inherent)、不變的 (invariant) 正價 - 迪基-修正比爾茲利
認為應該將主要特徵的條件限定為「被孤立 (isolated) 時所具備的美感價值」 - 個別主義者 (particularist)
認為不存在上述這樣的原則;一個美感性質在某個作品中也許是優點,但當它出現在其他作品中時有可能會變成缺點 (demerit)。 - 作品的價值是否會被作品中的不道德 (immoral) 成分所影響?
- 作品價值的自主論者 (autonomist)
藝術價值與作品中傳達出的道德觀是兩件獨立的事,作品中的道德面向既不減損也不增加作品的價值 - 道德論者 (moralist)
- 激進版本的道德論者主張作品的價值必然受到作品中道德觀的影響。
- 溫和版本則認為在某些時候作品中的道德瑕疵會減損價值,但某些時候會提高價值
- 不道德論者 (immoralist)
這種論者主張作品中的不道德面向在某些情況可提高作品的價值,這是因為作品所提供的這種體驗可以深化受眾對道德的認知和反省 - 其他重要議題與當前發展
- 環境美學
環境美學的代表人物是卡森 (Allen Carlson)。卡森將脈絡主義的思路應用到自然環境的欣賞,主張欣賞者應該要掌握自然環境的生成背景之相關科學知識,才能恰當地欣賞自然環境 。這種關於環境美學的立場有時又被稱為科學認知主義 (scientific cognitivism) - 生活美學
厄芬 (Sherri Irvin) 在 2008 年重新演繹杜威 (John Dewey) 關於美感經驗的理論。根據杜威,美感經驗源自日常經驗。人餓了會找食物吃,冷了會取暖,這種調適的過程帶來滿足感,美感經驗正是衍生自這種滿足感 - 杜威進一步指出,一個經驗要成為美感經驗必須滿足一些特定的條件,包括統一性 (unity)、封閉性 (closure)、複雜性 (complexity) 以及覺察 (recognition)。
統一性指的是經驗內容被某個單一特質貫穿,因此內容之間產生有意義的連結封閉性指的是經驗過程有明確的開始與結束,並且是一個累進的過程
複雜性指的是經驗內容具備一定的繁複程度
覺察指的是經驗者認知到經驗內容之中各元素間的關係。
一般說來,藝術經驗都滿足上述條件,都是美感經驗,但日常生活中的一些經驗也同樣滿足上述條件,因此也能算是美感經驗,例如登山、聆聽演講、組裝家具。 - 身體美學
人對於自己的身體的自我呈現與覺察可以是美感的來源。身體美學 (somaesthetics) 的代表人物為舒斯特曼 (Richard Shusterman) - 演化美學 (evolutionary aesthetics)
人類的審美行為以及藝術的創作與欣賞是否是演化來的?持否定態度的哲學家認為藝術的概念只是西方啟蒙時代下的產物,在那之前並不存在。認為藝術與演化相關的論者又分為兩派陣營:一派認為藝術行為是演化的適應性 (adaptation),另一派認為藝術行為只是演化的副產品 (by-product)。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就是對分析美學的一個基礎介紹,每個都點一下,但一個大脈絡大概抓得到,脈絡、作者、作品三個之間的關係應該是重點。
2020年10月31日 星期六
〈淺論福寇:語言、陳述、歷史〉王德威
- 文明與瘋狂
福寇大體接受了德希達對與語言功能的質疑,諸如語言牽延本物核心意義的表達,以及連帶的反本體論觀等。他尤其反對把語言當作一個清晰透徹的媒體,能將事物本相一成不變反映出來這類淺薄的理論 - 文明與瘋狂為福寇立論的起點
- 從瘋狂定義的轉變,我們得知每一個社會或文化都有駕馭其成員思維、行動、和組織的規範或條例
福寇在此沿用了語言學裡的詞彙,稱這些規範或條例所鑄成無形或有形的結構為陳述,以取其表明傳達訊息之義。一個社會中的各個層面都有他們特定的陳述存在,而這些陳述組合起來,就成為一個縝密的網。 - 陳述的功能不僅在建立陳述者(立法當局、社會輿論、禮教傳統等)與其聽眾(社會成員)的密切關係,且在其訊息傳遞的過程中,暗含了權力的施加和承受的意義。
- 每一個時期的"知識領域"都是各自獨立的,互不相屬的。一反傳統史學主張在各個時代社會間找出一個起承轉合的連續性。
- 所謂理性一詞的產生,並不代表我們的知識領域中有一不可變易的"真理"存在
理性只有在與瘋狂相對立時才能顯出其意義;只有我們在排除瘋狂者於社會之外,才能界定社會內之理性的真確性與權威性。 - 事物的秩序?語言的秩序!
福寇討論語言與社會文化及知識領域間關係最詳細的一本書首推"事物的秩序",在該書福寇指出近代知識的起源是文藝復興時代,而這與人類重新認識語言的功能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這裡所謂的"知識",是指我們觀察世界萬物時,欲自其中歸納出一些調理秩序的企圖。 - 陳述
- 陳述意指談話時,說話者將其理念或訊息以一可以辨認而又組織完整的方式,傳送給一聽者的過程
而福寇擴大其定義,泛指人類社會中所有知識訊息之有形或無形的傳遞現象,而社會各個層面的陳述相互連結,形成一個可以辨認的陳述結構。 - 陳述的排他性
- 陳述必定包含許多的禁令,以限制其意義的蔓延
- 陳述企圖釐清理智與瘋狂的界線
- 陳述特重真與偽的區別
- 陳述的內部
"稀釋"是使陳述看起來卓有創見,言之成理的必要功能,更是建立起陳述之有始有終效果的必要手段,在此一稀釋的功能下,亦可找出三大方向 - 評論
所謂的評論是指陳述的產生都是對前己存在之陳述的一個反響,一項詮釋
各宗教、法律、文學乃至科學等方面的陳述,均強調這一評論的功能,使我們感到每一陳述都是其來有自,而非偶然下的產物 - 作者觀
沒有一部作品可以被孤立於其他作品之外的。它的意義必須在與其他作品及陳述互相參照印證下,才能顯現。同理可證之其社會的其他陳述。各個陳述之作者有形或無形的存在,都是陳述本身所創造的幻象。作者觀僅為陳述提供了一不實但近便的意義源頭 - 規律
他代表一套不言自明的真理,是陳述產生的前提,但規律本身卻非一成不變的真理,他亦包含了不為一特定知識領域所察覺的錯誤 - 四個研究陳述的門徑
- 陳述的可逆性
現在奉為圭臬的真理,並非一成不變的,而是隨著各時代、知識領域的變動而解體或重組 - 陳述的斷續性
在同陳述一結構下的各陳述都有它自己的界限範圍,往往互相競爭排斥,因此陳述本身也不斷的分化演進 - 陳述的特殊性
陳述是我們有意強加於事物上的一套特殊意義,是我們企圖使大千世界產生秩序的一種行為 - 陳述的外延性
一項陳述只為我們建立了所謂真理的範圍及使其意義作用的特殊規範而已 - 歷史考古學-福寇的貢獻
- 提醒我們人類歷史中沒有所謂放諸四海皆準的真理與規範,以及人類歷史演變中,存在著無數的空檔,一些的傳統感或連續性都是人類的一廂情願
- 我們能以一個新的立場去分析每一個知識領域的特色,從而發掘各個大小陳述間的特色及組成架構
- 喚醒我們沉迷於語言表象功能的美夢,促使我們重新認識符號系統的功能與侷限
覺得這篇文章想要討論什麼?
把福寇對於語言、陳述的一些概念作一主要的介紹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我覺得文明與瘋狂那邊的分期介紹有點不懂,但是做為一個福寇入門還算是挺不錯的
我覺得文明與瘋狂那邊的分期介紹有點不懂,但是做為一個福寇入門還算是挺不錯的
2020年8月2日 星期日
〈孟德爾究竟發現了什麼?一個實驗發現的典型模式-陳瑞麟〉
- 一段歷史,兩個故事
兩種的故事框架,蘊涵兩種史觀 - 「證據史觀 (evidencebased historiography)
一種是流行在科學家、生物學家與遺傳學家之間的發現、除 錯、累積與進步的歷史圖像:科學天才的努力與洞見,撥開由神 話、宗教、想像與錯誤觀念所混成的迷霧,指出正確的道路,照 亮科學的未來。 - 孔恩式的典範史觀
科學的歷史是由一連串的典範變遷與更送所構成的。
不再為當前科學家接受的理論,並不是混淆與錯誤的玄 想,事實上,它們有其合理的架構,它們只是被捨棄的「舊典 範」。它們曾一度興盛,啟發科學家構思解謎的方法,指引他們研 究方向,進而催生「新典範」。事實上,那些被新典範的科學家尊 為天才的革命人物,往往是出身自舊典範的人物,也殘留舊典範 的思想元素。一個科學發現,必須要有相容的概念架構(典範),才能被視為真正的科學發現。
而且孟德爾本人的思想也不像日後科學家想像般地先 進,事實上,孟德爾在舊典範下工作,他企圖解決的是雜交育種 的老問題。 - 古典遺傳學的發現驗證史
- 流行在科學家之間的生命科學的正統故事
十九世紀的生物學可分成四個階段 - 第一階段從1800-1830-自然神學 (the era of natural theology)
以自然神學家裴利( William Paley) 為代表,主張科學的角色在於 顯示造物主的智慧。 - 第二階段從1830-1860年-科學的世
俗化 (secularization of science)
物理、化學、天文、地質、生 物學家紛紛提出他們的理論,達爾文亦在此期發表他的天擇說。 - 第三階段為1860-1880-生命科學的達爾文主義轉型
支持 演化的證據如此豐富,幾乎很少科學家願意否認它,宗教要不是 必須和科學共存,就是必須妥協。 - 第四階段為1880-1890年-透過化約論整合生命科學
這是生命科學快速進展的時期,高 潮為孟德爾遺傳定律的再發現 - 古典遺傳學如何興起? 四條途徑
四種不同部門的生物學研究,或間接或直接地導致孟德爾遺傳定 律的發現與再發現,催生了「孟德爾主義 (Mendelism) 一一 是古典遺傳學的核心 - 演化觀念-生命從何起源?
- 十九世紀初,一些神學家兼科 學家希望同時保有宗教信仰和科學推論。例如自然神學家裴利說 明生物對變動環境的「適應 (adaptation)乃是造物主的設計,他不只是基於信仰,還提供了許多經驗例子來支持這套說明,他的 著作甚至給予達爾文靈感和資源。
- 當科學以理性、觀察和實驗來取代啟示或信仰時,就易於導 向產生無神論的立場。拉馬克(1744- 1829) 是法國無神論演化的學說的代表人物,他相信生命從無生命中「白發生成 (spontaneous generation) ,慢慢演化成多樣的生 命。
- 達爾文(1809-1882) 的演化的證據基礎模型(天
擇演化論)
生物由於特徵上的差異,對於環境有不同 的適應能力,在環境的變動下,更能適應環境的生物,就能留下 更多後代-即更能生存
可是,達爾文的理論沒有交代天擇作用的特徵變異 ( variation) 之來源 ,他也無法說明隔代遺傳和返祖現象,他在發表天擇理論之前,也沒有一個可行的遺傳理論。 - 胚胎學和生殖研究-生物個體如何孕育和誕生?
- 亞里士多德
雄性或男人的精液攜載了「形式」或魂,在受孕時「形塑」雌性子宮內 的一種無形式的可凝質( coagulum) 或人類女性經血,首先形成心臟和血管系統,繼而發育其他器官,逐漸地孕育成胚胎 - 哈維(1578-1657 )
哈維對於鳥類、爬蟲類、兩棲類、魚類的生殖都是透過 卵孵化的印象十分深刻,所以他推論「所有生命都起於卵
可是,哈維仍然沒有提出一個能取代亞氏學說的發育理論,他仍然相信受孕的卵最 先形成心臟,而後逐步發育出各器和全身 - 漸成論-十八世紀的生理學家把亞氏和哈維的觀點精煉之後
- 發育漸成論
生物體的器官是從無形式的物 質或卵而逐漸發育形成的 - 自發生成spontaneous
generation
生命可以自動地從無生命物質中浮現 - 生機論說(vitalist doctrine) 必須要有某種非物質的魂或生命原質印加在無形式的可凝質或卵之上,才能引導器宮與胚胎的發育
- 先成論( preformation theory)-與漸成論對立
即新生物個體乃是先存在卵內的小個體膨脹或擴 大而形成的
先成 論者主張個體生命來自已先存在的生命,不必訴諸於生命力這類 概念,所以「先成說與漸成說的爭辯代表了拒絕生機論的努力。」 - 細胞學
(cytology)-顯微鏡發明後的產物
其後直到十九世紀的一百多年間,生物的細胞結構不斷地被觀察 到,但是沒有人發現或提出任何「細胞是構成生物體的基本單元」 之學說。 - 十八世紀末的解剖學家比夏 F. Bichat, 1771-1802 信任顯微鏡,他以精巧的解剖技能,分離動物器官的組成局部,
他稱作「組織 (tissues)
他相信組織是生命體的基本組構單位所有器官和生命體本身都是由少數類型的組織構成的,他因此開 創了「組織學 (histology)
拉馬克則結合虎克的"細微隔間"和比夏的組織學,鑄造了「細胞組織 (cellular tissues) 這樣 的觀念,而且主張「細胞組織」是構成生命體的基本成分 - 1830年後,兩位生理學家史萊登(Mathias Sch1eiden, 1804-
1881)和舒旺(Theodor Schwann, 1810-1882) 共同提議第一個細
胞理論。
他們相信每個生物體都是細胞的「聯合體」 ( communities) ,細胞一方面有自己的"生命",另方面和其它細胞 合作以形成具有獨特功能的組織。
可是,他們的細胞理論有一個 重大的缺陷,亦即他們宣稱最初的細胞可由混沌或無定形的流體 中產生,然後新細胞再從母細胞內部的核仁中產生,逐漸擴大形 成,在視覺形象上十分類似胞皂泡沫的形成過 - 1880年代間,遺傳理論學家威斯曼1834-1914) 在細胞學發展的基礎上,提出遺傳胚原質(生殖細胞)理論( the theory of germ plasm)
主張所有的遺傳物質全部存在於 細胞核內,生殖細胞的遺傳物質必定成對出現,在生殖細胞分化 過程中,被分化出來的生殖細胞遺傳物質減半 - 育種(breeding) 和雜種培育(hybrid formation)
育種技術的起源很早, 一萬多年的史前人類,已基於實(食)用上的效益而進行植物和家禽家畜的育種。 - 一直到十七世紀時,才有科學家開始對育種和雜種進行科學性的研究,卡梅拉1665-1721) 把大麻的雄花花粉囊切除之後,發現雄花不再能使雌花受孕,因而確認植物像動物一樣也 有有性生殖,而授粉是一種性行為,使得後來的科學家可以更方便地利用植物授粉來進行雜交雜種的實驗
- 接著是奈特1759-1838 、諾丁Charles Naudin, 1815-1899甚至達爾文等育種實驗學家,他們做出一些類似孟德爾實驗的結果,但他們要不是沒有把植株的特徵當成整 體考量,就是沒有計算每世代中顯出某種特徵的植株數日,所以 他們都不能把實驗結果連結到有用的理論上
- 孟德爾是遺傳學的創建者,他對於雜交和特徵的組合感到好 奇,他讀了之前雜交和育種學家的作品後,設計出更有效果的實 驗策略。在方法論上,他是化約論者,不像先行者般尋求雜種的 整體意義,孟德爾把雜種的成分特徵拆開,一次一個特徵來加以 分析。
- 分離律或孟德爾第一定律
控制性狀的成對遺傳因子 (等位基因)就像粒子般,是彼此分離的。這條定律說 明了第二後代的性狀比例。因為在第一後代中消失的隱 性因子並沒有消失,而在第二後代中再度顯現 - 獨立分配定律或孟德爾第二定律
任一對遺傳性狀的行 為,獨立於其它任何遺傳性狀的行為。 - 顯性定律( the law of dominance)
親代兩種不同的遺 傳性狀中,一種會在子代中顯現出來,稱作「顯性性狀,另一種則隱藏,稱為「隱性性狀」。 - 1900荷蘭植物學家德弗里斯(Hugo de Vries, 1848- 1935、德國植物學家柯仁斯(Carl Correns, 1864-1933) 和奧地利植物學家薛馬克1871-1962)三人分別獨立「再發現」孟德爾定律,然而三人的動機各不相同。
- 孟德爾為何被忽略?
孟德爾的著作並不是因為發表在 地方性的學報而完全不為人知,重點在於那個時代的科學家一一 尤其是納格利一一沒有足夠的正確知識,所以無法理解和恰當評 估孟德爾工作的意義。 - 典範史觀下的孟德爾理論
在「典範史觀」下,孟德爾本人不是"孟德爾主義者"他是另一典範 (植物雜交育種學)的一員,他甚至沒有發現「遺傳學定律」一一 他發現的是控制雜種特徵顯現和消失的定律。
對比於正統觀點,一個科學的新觀點興起,它主張科學的核 心不是事實的發現,而是新理論的創造。理論是被發明而非被發現的觀點有一個必然的副產品,即選擇模型的可能性,可能被非科學的因素所影響 - 典範史觀-針對孟德爾的理論,鮑勒試圖呈現如下的圖像
- 概念的
孟德爾定律的接受,要依賴於一組新概念架構的 創造,在此架構內,定律才有意義。所以,孟德爾的定律只有在 滿足以下兩個條件後,才會被視為重要的發現 - 生物特徵從一世代傳遞到下一世代構成一個顯著而值得研究的領域
- 特徵能被視為區隔的單元
在孟德爾的時代,這兩個條件並不俱 足,因為當時的達爾文和同代人,都接受一個「遺傳的發育模型」 (developmental model of heredity) ,它完全不區分特徵的傳遞和特 徵在生物體發育中顯現的過程 - 專業的
遺傳學的興起不是一個既存科學內部的革命,而是一整個全新學科的創造
科學的成長是「被社會接受的理論型所塑造的,該模型定義了研究領域。 - 意識形態的
意識形態指流行在社會中的普遍想法
新理論可能被發明來滿足科學家與公眾的文化價值。孟德爾定律的再發現與政治上的「遺傳主義政策 (hereditarian policies) 在時間幾乎同步,因為十九、二十世紀之交,政治人物與社會評論者開 始在爭論人類的能力乃是由遺傳所決定的 - 十八世紀的先成論者和漸成論者,都在機械論和唯物論的架 構下思考。雖然在生殖和發育的解釋不同,他們均共享相近的特 徵遺傳觀念:雙親的身體是重要的因素,因為它們提供子代成長 的養份。所以,子代的特徵是雙親特徵的混合。這個基本觀念也 被十九世紀帶有目的論色彩的發育論(developmentalism )繼承。
- 對立於孟德爾的再發現者、遺傳學家和科學家的正統解釋, 歐比爭論下列三點
- 孟德爾關切的是新物種的生成之中,雜種 扮演什麼角色?
- 孟德爾沒有決定對偶特徵之成對因子(即單位遺傳物質或基因)的概念
- 在孟德爾的論文中,受孕的細胞理論乃是用來支持他的主張:個體特徵在各種可能組合中保持恆定 與獨立,而不是做為遺傳決定因子的細胞學基礎學
- 祖源遺傳-孟德爾主義的建立
孟德爾定律被理解為"遺傳定律"孟德爾主義能被建立,要歸功於破壞「發育論」的「祖源遺傳 (ancestral heredity) 觀念和 胚原質(生殖細胞)理論,關鍵性的兩位科學家是達爾文的表弟 高騰和遺傳理論學家威斯曼。
高騰從研究族群(population)變異與演化,而威斯曼從細胞分化中,提出三個重要的觀念:
(1)生物特徵的傳遞和發育過程無關,因此應該分開考察
(2)生物特徵是一 種來自祖先的"遺傳",它是由某種遺傳物質攜帶的,獨立於雙親 身體
(3)特徵不是混合的,而是分離的,傳遞特徵的遺傳物質,是某種粒子式的單位,遺傳物質存在於生殖細胞的細胞核內。
它們構成一個"硬遺傳 (hard heredity)"的概念架構,提供後來的孟德爾主義者再解釋孟德爾定律的思想典範 - 兩種故事和史觀的評價
先透過下列三個面向來對證據史觀、典範史觀作一個初步的分析、比 較與評估。 - 理論的、史觀的面向
- 證據史觀
錯誤科學觀念的科學家常以失敗、漠視 經驗證據、忽略實驗、耽溺於幻想、匆促下結論的角色現身,以 襯托出成功科學家的實驗技能、重視證據、嚴格謹慎 - 典範史觀
典範史觀看重一個理論或概念興起當時的整個思想脈絡
「失敗的」 科學家和他們「成功的」對于同樣具有良好的實驗技能,也重視經驗證據,他們其實不是真正的「失敗」。他們提出的理論和觀念往往能合理地解決他們面對的問題。之所以被視為失敗,不過是 因為他們的問題已不再被視為重要的一一而這又是因為形成問題 背後的整個思想架構已全盤改變。 - 證據的、史料的面向
- 典範史觀
典範史觀的確有歐比的第一手史料研究來支持, 1993 年更有柯考 斯和摩納罕的著作,詳盡解譚孟德爾的論文,為典範史觀提供強 有力的文獻證據。 - 證據史觀
強調科學研究的經驗實證之科學家卡 爾生等人,似乎從未仔細分析過孟德爾論文中的語言和概念,他 們也常漠視歐比等科學史家的工作 - 歷史評價的面向
- 典範史觀
主張我們要相對於典範或 背景架構來評價科學家的工作。因此,在評價之前,我們有必要 詳盡掌握科學家工作和思想的整個背景脈絡和架構。 - 證據史觀
證據發現史觀"以成敗論英雄",它傾向從勝利者的眼光來看待和 評價過去的科學家及其成果。而且證據發現史觀總是有輝格主義的危險:成王敗寇、以今非古 - 挑戰與難題
如何保證今天的勝利者不會變成 未來的失敗者?是否科學評價要隨著理論的成功和失敗而不斷地 改變? - 一個實驗發現的典型模式
- 證據史觀-相信一個「科學發現」必須是在經驗證據的基礎上來判定
在此史觀下,兩種類型的科學發現 - 新現象或新元目(entity)的發現,兩者預設了現象規律的存在,換言之,即新的「現象律 (phenomenologicallaw)」之發現
- 新理論的發現,或者新的「理論定律 (theoretical law)」 之發現
- 典範史觀,孔恩歸納的科學發現特徵
孔恩從三個案例中歸納出科學發現的共同特徵:先覺察到異例、逐漸而且同時地產生對異例的觀察和概念確認 (conceptual recognition)、最後是典範範疇與程序的變遷(通常伴隨著抗拒) - 孟德爾實驗發現的典型模式
某個實驗老傳統中的某位實驗學家,做出了異象或新現象,並建立整合這些新現象和已知現象的經驗模型,但卻沒有任何令人滿意的理論來配合這個經驗模型,後來有科學家提出全新的理論,可以配合該經驗模型,他因此被視為一個科學發現,並成為支持新理論的一組經驗性的證據 - 實驗發現的基本特徵
- 新現象的發現有兩種基本類型
- 理論引導的發現
- 實驗引導的發現
必定是在沒有任何理論預測的情況下由實驗操作而生產出來它往往 有相當高的意外成分。
而這個新現象需要 歷史條件的俱足、產生一些基本特{毀,它才能成為一個「實驗發 現」。這些特徵或條件是: - 一個實驗在過程中產生的現象被辨識為"新現象"
- 一個整合新現象和已知現象的"經驗模型"必須被提出來。換言之,新現象不能孤立存在,而是必須被納入一個模型、一個經驗的概念架構內
- 新現象被觀察之際,沒有任何理論已先預測到他的出現,其時也不存在令人滿意的理論可以說明該現象,或者相關於該現象沒有任何可說明的理論被提出來。
所謂說明該現象,乃是指一個理論模型配合經驗模型 - 一個不同於任何已存理論的新理論被提出來說明該現象,他能令人滿意地配合已被建立的經驗模型
- 某一新理論(在其他理論的競爭之下)被接受為說明該現象的最佳理論。同時,該現象和相關的經驗(模型)被視為該理論成立的經驗證據
- 一個實驗發現者的資格並不在於他是發現該現象的第一 人,而是在於他首度提出關鍵的「經驗模型」。
- 結語與評論
- 孟德爾對科學的貢獻
- 他的實驗設計和實驗結 果,可以建立一個「經驗模型 '這個模型有能力配合後來遺傳論 典範的「孟德爾遺傳理論 '成功地指引和解釋後來的許多遺傳學 的實驗研究
- 他使用的實驗方法,蘊涵一個極具啟發性的 實驗模型,可以啟迪後續的實驗研究,開啟一個遺傳學的實驗傳 統
覺得這篇文章想要討論什麼?
要回答「孟德爾本人究竟發現了什麼」以及「他對科學的貢 獻何在 '必須重新訴說古典遺傳學如何起源、古典遺傳定律如何 發現的整個科學歷史,也必須考察科學發現的哲學問題:
什麼才算是一個科學發現?
科學發現有哪些基本模式 ?
孟德爾的發現又是屬於哪種模 式?有什麼重要的條件?
回答這些歷史與哲學問題,是一種結合 科學史與科學哲學的考察,也就是本文的工作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這一篇將科學發現的桂冠從第一目擊者,轉移到報導者身上,比起破碎的新概念,該文更重視能統合這些概念的模型,我也滿同意科學發現應該要專注在統合概念,建立模型的人身上
這一篇將科學發現的桂冠從第一目擊者,轉移到報導者身上,比起破碎的新概念,該文更重視能統合這些概念的模型,我也滿同意科學發現應該要專注在統合概念,建立模型的人身上
2020年6月29日 星期一
〈在無政府與利維坦之間─自由主義的國家觀-龔群〉
- 前言
國家權威的可辯護性(證成性)和合法性(正當性)是當代政治哲學的兩個核心議題
然兩問題之間是相互關聯的,國家權威的合法性、正當性,一般可定義為具有道德上可辯護的理由來進行他的統治,而它的公民也就有著服從的政治義務
關於國家權威的不同理論: - 無政府理論-否定國家權威存在的合法性
- 自由主義的國家權威理論
- 強調公平平等傾向的羅爾斯的自由主義
- 強調個人權利至上性的諾齊克的自由至上主義
- 權威主義國家-把公民的服從與公民自由對立起來
- 無政府主義與自由主義
- 自由主義關於國家理論昀起點是無政府狀態
諾齊克指出,政治哲學的基本問題, 即在有關國家應如何組織這一問題之前的問題,是任何國家是否應當存在的問題
關於無政府存在於國家之前的問題是政治哲學的一個基本問題。
如果無政府狀態是最好的人類狀態,或好於任何一種人類社會的國家政治狀態,那麼,就沒有合理理由來為國家的正當性進行辯護。那麼,怎樣的無政府的自然狀態應當是人們認為可取的最好狀態?或者, 有沒有那種人們能合理期望的最好的無政府狀態? - 極大極小值
諾齊克指出,可以把無政府狀態作這樣兩端的考慮即最大極小值( minimax ) 和最大極大值( maximax )這樣兩端的考慮。
所謂最大極小值, 即想像一種最壞的自然狀態來與任何一種國家狀態相比
諾齊克進一步指出,如果有人能展示國家甚至優於這一最可取的無政府狀態,優於這一能合理期望的最好的自然狀態;或者展示國家將通過一系列不違反任何道德約束的步驟產生,如果他的產生將是一種改善,這就提供了國家存在的一個合理基礎,這一合理基礎就將證明國家為正當的 - 古典自由主義-洛克
洛克的自由主義學說起點是自然狀態,與霍布斯的不同,是一種沒有政府的社會狀態,其自然狀態有兩階段,一階段是遵循自然法,相親相愛的階段,然因為沒有仲裁紛爭的中介者,將進入戰爭狀態。
為了結束這樣的自然狀態,人們讓渡自己一部分的權利-懲罰與報復的權利,形成一個依照自然法行事的公共權力機構-國家政府。
洛克的國家政府是這樣一種"有限政府",即僅限於對同意進入國家政治狀態的人們的權利進行保護,而沒有更多的功能 - 無政府主義-葛德文
葛德文從現實國家政權形式給人類社會產生的惡來進行否定性論證。
他認為,各種形式的國家政府都是不同程度的惡,沒有一種形式的政府不是惡,而是善。 - 葛德文認為,社會利益衝突的根源在於國家政權的存在,他所提倡的,是沒有國家政治統治的平等社會
- 蒲魯東則強調,在私有制社會,財產權就是偷盜,因此要使得人類社會有真正的幸福,就必須廢除一切現存的政治經濟制度
- 洛克則認為,人類社會的惡行,在於沒有一個可以保護公民權利的國家權力機構
- 羅爾斯的正義論
羅爾正義論的出發點,即是所的"原初狀態"說。
將古典的契約論所設想的自然狀態,轉換成並非是對真實歷史描述的原初狀態,而是某種抽象狀態。
在羅爾斯那義, 原初狀態就是一個正義的環境,即在社會合作的前提下存在著利益衝突從而需要正義原則來調節的環境。利益地位的不平等造成利益衝突也是現實社會的基本問題
羅爾斯的正義論可著無政府似的起點,但並沒有在無政府狀態中停滯下來。
當原初狀態的各方代表同意選擇了能夠指導末來國家基本制度的正義原則時,就意味著要與無政府狀態告別 - 諾齊克
諾齊克把人類社會告別無政府的自然狀態或國家的產生看成是自然進化或演進的結果。這是人們的利益衝突與尋求保護的產物,因此,自由主義理論中的無政府狀態向國家政府狀態轉換過渡的根本原因,所強調的都是人們的利益衝突的不可避免性,以及保護的需要。 - 霍布斯主義與自由主義
- 霍布斯
- 自然狀態就是最壞的人類狀態
- 當共同體的多數成員訂立契約把相應的權利讓渡給了一個公共權力機構,任何人都不得破壞自己的信約而不服從這個機構或這個人-君王,這個機構或這個君主就是一個高於眾人之上的主權者(利維坦),因為人們已經將主權授予給他了。
- 依霍布斯的理論,人們所同意的,也就是同意政府對於人們所做的一切,我們每個人都授權給利維坦可對我們做任何性質的事情,而人們不能抱怨政府是非正義的,其理據在於,我們每個人都是政府的授權者,而一個人根據另一個人授權所做出的事情,不可能對授權者本人造成傷害,即使是政府侵害了授權者,你也不能控告別人而只能控告自己。
- 從專制君王可以為所欲為看來,霍布斯的政治社會之下的成員仍然生活在自然狀態,即人們的生存權仍然得不到保障。最基本的公民權得不到保障的國家權威,是得不到最起碼的道德辯護的,從自由主義的觀點看,這樣的國家權威也喪失了其正當合法性。
- 洛克的反駁
認為人們自願參與政治社會的目的,在於能夠在政治社會中更好的保護自己的生命、自由和財產權,和平安全地享有各種財產。
他所放棄的只是保護自己的生命和她的同類的權利,這同時意味著他已經處於公共權力的保護之下,但這絕對不意味著他處於他人的絕對專斷的權利的支配之下。 - 哲學無政府主義的詰難-約翰.西蒙斯
西蒙斯認為道德上可辯護的國家,有道德上的好理由值得存在下去,並非意味著有權利要求我服從,且認為兩個問題應獨立看待。 - 自由主義
洛克以來的自由主義傳統強調,政治服從的根本前提在於政府對於公民自由平等權利的保障,這也是自由主義值得辯護的地方。
而公民的實際同意,其充分條件必須在歷史的政治進步中來獲得。 - 自由主義內部對國家權威的證成(可辯護性)分歧
- 羅爾斯式的堅持平等價值的優先性
羅爾斯在他的理論中,不僅體現了洛克式的自由權利(主要體現在政治權力上),更重要的是,他始終堅守著對於人類權利的康德式理解,並把對國家權威制度的證成牢牢地建立在一個康德式的基礎上。 - 正義理論關注兩方面
- 政治制度方面的自由權利的平等
- 第一原則:每個人對平等的基本自由的完全充分的體系都擁有一種平等的權利,這種自由的體系是與對所有人而言的相似的自由體系相容的
- 經濟制度和社會安排方面如何體現平等的要求
- 第二原則:社會與經濟的不平等應當滿足兩個條件
第一,所有的社會官職與職位,必須在公平平等的機會條件下,向所有人開放
第二,他們必須是最大有利於社會最少受惠者 - 國家的國民財富的再分配是正義論的必然內在需求,在羅爾斯看來,這是民主國家中實現康德式的平等尊嚴這一目的的手段
- 諾奇克式的堅持資格權利的優先性
問題:一個道德上可證成的國家,其功能應當是什麼?
認為公共強力機構以強力來強制或強迫個人做的任何事都是得不到辯護的,在道德上國家不可超出僅僅出於保護性職責的需要而做任何事情
並批評羅爾斯那樣由國家進行財富分配,已超出保護性的需要,因而是不可辯護的。 - 資格理論-關於持有正義的三原則
- 關於獲取正義
因其初始正當的獲取而持有,其持有是有權利的 - 關於轉讓正義
其雙方自願出讓或交換的是正當或符合正義的,因而對其持有是有權利的 - 關於矯正正義
依據前兩原則對持有中的不正義的矯正 - 在諾齊克看來,權利對於個人與國家確立了邊際道德約束,即他人權利構成了對個人與國家行動的道德約束。而邊際約束表明了他人的神聖不可侵犯性
最低限度國家的使命在於保護所有人的自然權利,同時他的行動受到不侵犯人的權利的邊際約束。 - 羅爾斯的辯護
強調個人與社會的相關性,指出每個人的存在都有賴於社會合作體系
從諾齊克的最低限度的國家看,實行羅爾斯差別原則的現代國家確實做得太多了,因此,羅爾斯正義論內含的不是最低限度的國家,而是堅持在第一原則前提下的分配正義的實施 - 結論
羅爾斯的差別原則必然導致的是國家權力的強化,然而諾齊克堅持洛克意義的權利論則無視了自由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貧富差別。
羅爾斯正義論雖然強化國家權力,但並不必然導致霍布斯式絕對專制權的國家,並且,恰是堅持羅爾斯的正義論 才可實現最大可能的社會正義平等
覺得這篇文章想要討論什麼?
討論無政府-國家這條光譜上各個派別的觀點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我覺得最後在論述之所以接受羅爾斯,並說明其國家權利不會導致霍布斯版本,那部份應該多點論述
我覺得最後在論述之所以接受羅爾斯,並說明其國家權利不會導致霍布斯版本,那部份應該多點論述
2020年1月4日 星期六
〈H2O的一個不可共量史,重論"不可共量性"及其與意義理論之爭-傅大為〉筆記
- 方萬全對於CCC一文的討論及其商榷
- 方萬全的推論
"對Quine與戴維森而言,孔恩所說的翻譯,其實是戴維森(Quine、Kuhn)所說的詮釋的特例而已" - 該推論背後的兩個論點
- 戴氏等三人都接受的"詮釋",比翻譯更基本,且後者還須透過前者等來加以說明
- kuhn對翻譯的語言之"表達能力"事先加以限定,戴維森及Quine則沒有如此
- 作者認為
孔恩這樣"事先限定"的要求,其實是反面地對語言具有任意"擴充詞彙、句法、乃至籠統地擴充語言"的能力表示質疑
孔恩以"雙語"概念來理解的詮釋,與普通的以"擴充"或"豐富"等概念來理解的詮釋(戴維森、Quine)是不同的 - 作者認為
孔恩在其CCC一文以及回覆Philip Kitcher及Mary hesse的短文中,已經顯示其反對上述兩個論點
孔恩對於翻譯與詮釋的構想,是不同於戴維森與Quine的,因此,孔恩的不可共量,也就不能化約成戴維森的特例 - "可能世界(Possible world)的擴展"與語彙結構(lexicon structure)的改變
- 一個專業語言的建立,首先有一套基本的設定及其語彙間的樹狀分類結構關係。
在這個結構上,透過"可能世界"的語言,他可形構出許多如可能的物理世界的描述與規律性,並決定了某一組世界群是有可能的,也就是不同的詞彙結構有其相對應的"可能世界"的集合 - 牛頓世界
- 第一條學習路徑
學生們同時學會"慣性質量"與"牛二"的意義,並以之為設定的基本詞彙
如此,萬有引力定律就成為一個在設定之後的經驗定律 - 第二條學習路徑
導引從學習"重力質量"著手,如此萬有引力的意義反而成為是設定的,牛二反而成為設定之後的經驗定律 - 兩種不同的學習路徑,決定了在該世界遇到異例的時候,進行修改的選擇
- "固定指涉論"能否防止意義與指涉的改變
透過"固定指涉論"的意義理論,質疑不可共量性,並檢討其意義 - 翻譯的不可共量性的成因,主要在於,當一種專業語言有了巨大的改變之後,那語言中的部分重要詞彙的意義乃至指涉,都有了許多相關聯的變動
- 固定指涉論則認為,一個專有名詞乃至自然類別詞彙,他們的指涉,並不隨著歷史時間的變化或隨著人們心中如何去想他們而有所變化
- 孔恩對固定指涉論的批評
- 其用意在說明我們日常語言中基礎性詞彙結構的重要性,不是可以任意擴充修改或刪減的,但卻又有可能世界的論證效力
- 強調專家群體對水的認知,他們使用水一字的意義與指涉的歷史都不是固定指涉論可以忽略的
- 孔恩的立場近似於"指涉改變",它蘊含了自然類別詞的指涉往往內在於一個典範,特別是那些有不可共量的部分
- 像"金"、"水"這樣特殊的例子
作者認為固定指涉詞在日常生活也許站得住腳,可是在科學史之中,卻會面臨永遠的指涉不確定,在這一點上,作者建議採取自然類別詞的指涉往往內在於一個典範這樣一個立場 - 結構之後的漠視,與H2O的讓步
(這邊略過一些不太懂的語意學問題,改天回頭再說) - 語言的指涉,除了日常生活中使用的某些比較特殊的例子之外,大部分都是相當程度下決定於典範或語彙結構,也許我們可以說語言與世界的關係往往是一種批發的關係,而不是零售的。
- 附錄:H2O氣態與液態"不分"的問題-甚麼是水?
作者在這篇說明孔恩在〈可能世界〉試著以關鍵點(critical point)來反駁普特南,但卻不盡完全,因此作者介紹一個符合孔恩原意,但比關鍵點更好的例子來反駁固定指涉論,那就是從氣態到液態的過程中,透過不等溫及壓力變化的過程,造成壓力瓶中所謂"super-heated"的狀況,在這過程中,"液-氣"二態不曾共存過,而是純粹"液-氣"二態"不分"地連續性轉變。
然後質問普特南,壓力瓶中是水嗎?
覺得這篇文章想要討論什麼?
這篇以將孔恩的不可共量的概念,放在意義理論的脈絡之中進行討論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對於不懂語意學的我來說,實在有些霧煞煞,我想最好讀本語意學之後,再來會比較好
對於不懂語意學的我來說,實在有些霧煞煞,我想最好讀本語意學之後,再來會比較好
2019年12月29日 星期日
〈孔恩VS.費曼-高涌泉〉筆記
- 孔恩(1922-1996)
(就是一些孔恩簡單的介紹,略過不寫) - 費曼(1918-1988)
(也是一些費曼簡單的介紹,略過不寫) - 孔恩VS.費曼
作者要藉著《結構》與《物理定律的特性》兩書相互對照,來說明孔恩的不足 - 對孔恩來說,數學形式的變更是無關於物理概念的
費曼則認為不同的數學形式牽涉到不同的哲學(物理)概念 - 孔恩與費曼都重視對物理定律的直觀感受,孔恩談蓋士塔轉換,費曼則談心理認知,顯然有其相似之處
- 孔恩認為新舊典範之間有種斷裂,如牛頓與愛因斯坦,但費曼從數學架構上來看,則認為兩者有其相似之處
- 作者認為孔恩在後記所言"從本體論的發展而言,科學理論並沒有進展"這是似乎是一個相當模糊的說法,並認為新舊理論之間也許會近似孔恩的蓋士塔轉換,但要說徹底的不可轉換,似乎沒有(以作者的經驗來談)
- 數學與物理
作者認為孔恩的理論過度低估儀器與數學在物理學進展所扮演的角色,覺得強調世界觀轉變的科學革命說法,是不能恰當地涵蓋科學活動的全面意義。 - 愛因斯坦的(狹義與廣義)相對論是孔恩"典範"的一個標準例子
愛因斯坦方程式可由兩條不同物理概念的進路抵達,相對於不同的世界觀,不如說是共同的數學語言與數學方程式 - 望遠鏡的發明及爾後的改良開啟與促進了近代天文學的發展,是科學史上重要事件
由不同的數學家進行不同世界觀的猜測以及不同數學形式的提出,是現今的理論物理學的常態,時常在這些不同的世界觀遊走,而不會因為世界觀不同有所阻礙。
(我想,作者大概是想表示孔恩所謂的不可共量與翻譯崩潰沒有想像中那麼隔閡) - 當物理知識不斷地以數學公式的形式在累積時,有一個問題科學哲學家花相當的精力去思辨,那就是公式中符號意義的問題
以質能公式與牛二中的M來說明,兩者在實驗上的數值是一樣的,是因為其可以從數學上的關係去求得,對物理學家來說,背後的概念似乎不是重點,而是為何同樣的數字會出現在不同的實驗數據中。 - 科學方法
近代物理學家幾乎不太談論科學方法,也不太受科學哲學影響。
所謂"理性"在科學研究過程中並不重要,而且往往最合理的事情不一定是對的
作者認為如果將"科學革命"與"不可共量性"當成是適用範圍有限的補充概念,是可以接受的,但若以其為核心,就易導致相對主義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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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從一個物理學家的立場出發,藉著孔恩與費曼的比較,提出孔恩理論的不足之處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我覺得一個物理學家的觀點對科學史或是科學哲學來說很珍貴,畢竟這些物理學家的成果、社群,或是其本身,就是我們研究的對象。
我想,最有意義的就是物理理論背後的數學,孔恩似乎很少談到這一塊,可以對於物理學家而言,他們似乎更重視數學語言的建構與推演,當然就無關世界觀的轉變,這似乎是一塊針對孔恩理論的有趣進路
我覺得一個物理學家的觀點對科學史或是科學哲學來說很珍貴,畢竟這些物理學家的成果、社群,或是其本身,就是我們研究的對象。
我想,最有意義的就是物理理論背後的數學,孔恩似乎很少談到這一塊,可以對於物理學家而言,他們似乎更重視數學語言的建構與推演,當然就無關世界觀的轉變,這似乎是一塊針對孔恩理論的有趣進路
〈"孔恩一生"的歷史與社會脈絡,評吳以義著《庫恩》一書-傅大為〉筆記
- 對該書的評論-缺點
- 作者認為《庫恩》一書只有討論到1983,可是孔恩是在1996去世,顯然該書沒有含括到晚年孔恩的思想
- 該書在描述孔恩的科學哲學面向,顯得零星與簡略,作者認為科學哲學方面的思想是其影響最大的部分,以至於晚期的孔恩花了很多心思在與科學哲學界對話
- 對該書的評論-優點
- 作者認為該書為結構之前與之後的發展脈絡,提供了一個不錯的描繪
該書透過追述孔恩早期論文與書評以及對包括孔恩在內的幾位科學史家進行採訪,使得《結構》的概念發展顯得更加立體 - 孔恩與"科學研究"後來發展的關係
- 孔恩《結構》一書的思想在20世紀末的科學史界引起一陣革命(孔恩1991年演講中的主持人所言),這場革命在英國領頭的是愛丁堡科學社會學學派,其代表著作是《巨獸與空氣幫浦》,在法國領頭的是後結構與知識/權力觀點的歷史研究,其代表著作為《實驗生活》。
科學研究(SS)對科學史學界與客觀科學知識,輸入大量的利益、權力、女性等觀點,孔恩一書似乎為其浪潮的帶領者(儘管孔恩自己排斥科學研究的取向)。
相較於SS的顛覆性,孔恩反而更著重在維護古典科學的形象。
覺得這篇文章想要討論什麼?
作者針對吳以義一書提出評論,最後補充了一下孔恩與SS發展的關係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ㄟ都~因為我沒看過那本書,也不知道作者評論的有沒有道理,但反正好像還不錯,改天借本看看
ㄟ都~因為我沒看過那本書,也不知道作者評論的有沒有道理,但反正好像還不錯,改天借本看看
2019年12月28日 星期六
〈科學的哲學發展史中的孔恩-傅大為〉筆記
- 本世紀英美科學的哲學的一些歷史因緣
維也納學圈以邏輯與數學帶動20世紀上半科學哲學的發展,他們專注提出一套標準來化約與檢證科學理論,然而,不但沒有提出一個清晰客觀的判準,反而引發許多邏輯問題,使得科學哲學趨向統計與數學,離科學反而越來越遠。 - 科學史研究的一些發展對科學哲學的影響與挑戰
- 科學史20世紀後的新發展
- 對自18世紀以來富有啟蒙形象的科學進行挑戰,並對嚴格的邏輯論證在科學當中的重要性提出質疑?
- 對那些啟蒙或前啟蒙時代的自然哲學家分析其預設與思考方式,發現其多具有形上因素,然對邏輯取向的科哲來說,那是屬於發現的邏輯,而非驗證的情境,因此忽略不理。
但發現的邏輯難道對科學結構與發展不重要嗎? - 邏輯取向的科學哲學無法對科學革命提出判準,那是否表示科學的發展不符合科哲所謂的"理性"呢?
- 孔恩的心理歷程:他的啟蒙
- 孔恩的疑惑
在物理現象之外,亞里斯多德的觀察十分敏銳與切實,但為何偏偏在物理現象上,會說出十分荒謬的話來呢?(以現代科學的立場來看的話) - 啟蒙時代的回答:因為迷信與權威崇拜
- 維也納學圈的回答:形上學語意的混亂、沒有驗證標準
- 科學史外在論的回答:特殊的經濟、社會條件,以及利益結構
- 孔恩的回答:不可共量性與《科學革命的結構》一書
- 《結構》引發的批評
- 源自語言哲學的批評
- 普南認為當我們去了解、比較一些其他的思想系統時,我們一定得先設定彼此間有某些相同的東西存在,比較與了解才有可能。
因此我們說能夠理解亞里斯多德與我們生存在不同的世界,是矛盾的。 - 孔恩回應說,了解另一個世界不是尋求交集的過程,而是學習那個世界的語言,接著投入那個世界
- 拉卡圖的批評
拉卡圖與費若本相較於其他的批評者,接受孔恩歷史性的挑戰,回以歷史性的質疑
拉卡圖以牛頓可以同時在自己與笛卡爾的世界中進行研究,來批評不可共量性中的心理機制,並企圖證明孔恩懷疑科學進步與理性的態度與論證是錯誤的。 - 費若本的批評
費若本批評常態科學的存在與價值,認為科學史並沒有如孔恩所說的那樣,有一個全體科學家遵從的規則與條約,反而應該是不擇手段的機會主義式。
另外,認為一個科學應該接收多方面的挑戰,才能有更多的成長,而不是繼續發展常態科學。 - 孔恩的科學的哲學中一個最值得注意的面相
作者認為最值得注意的面向是孔恩把"科學發展"的面相帶進科學哲學的探討當中,引發我們對於進步與理性的質疑。 - 結論:我們的一些課題
- 關於基礎科學
- 所謂技術、應用科學的發展,端賴於相應的科學社群是否自主、健全,而不在乎是否有一套紮實的基礎科學從旁支持
- 從孔恩的觀點來看,我們認為所謂"先顧好基礎科學,再延伸應用科學"這個概念是有問題的,因為那個概念預設前後關係,與不可共量是相違背的,再來他也挑戰,所謂基礎科學知識很容易輸出到不同的相關學科這個想法。
- 從科學史與科學社會史來看的話,能發現並沒有所謂基礎科學有助於應用科學這個事實,反而常常是應用科學的發展,促使基礎科學或古典科學的進展。
接著,回顧今天的科學發展,我們定義基礎科學的方式,並不是以科學的內容,而是以該學科在科學-技術-工業的大系統內所佔據的位置,來進行定義,因此,所謂發展基礎科學,有必須要再深入探究其內容 - 作者認為以功利觀點或是基礎觀點來決定我們的科學教育或發展政策,是有其疑慮的。
- 關於中國科學史
我們發現孔恩的三部曲發展模式,似乎無法套在中國科學發展上,且中國似乎也沒有發現一個大的科學傳統,反而是一個個小的科學傳統。
李約瑟的研究方法,專注於科學成就與社會文化的來回撞擊,似乎忽略孔恩所注重的科學社群面向。
覺得這篇文章想要討論什麼?
這篇文章在一個科學哲學發展的歷史脈絡中,談論孔恩的結構一書所帶來的啟發以及引發的批評,最後則以結構一書中的概念對科學教育政策與中國科學史提出一些想法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我覺得前面的脈絡整理,讓我很清楚的瞭解孔恩與結構在科學哲學的地位,不過如果可以把後續的演變,如科學社會史或STS之類,一起拉進來談,可能會更豐富。
我覺得前面的脈絡整理,讓我很清楚的瞭解孔恩與結構在科學哲學的地位,不過如果可以把後續的演變,如科學社會史或STS之類,一起拉進來談,可能會更豐富。
2019年12月23日 星期一
〈翻譯、詮釋與不可共量性-方萬全〉筆記
- 翻譯、詮釋與「溝通崩潰」(communication breakdown)
- 孔恩認為,在兩個不同理論下的人,會面臨所謂的溝通崩潰,但仍然有可以做為溝通基礎的共同點,並藉此翻譯、了解另一個理論世界
相較於建構一個中立性系統的途徑,孔恩主張以共通點-神經結構、過去經驗、日常語言、科學世界與語言,為基礎進行翻譯
其在後記-1969中提到"他們一般的神經結構-不管其運作規劃如何不同-也是相同的...此外他們也有相同的過去...有了這麼多的共通點,他們應該可找出不少關於他們之間差異的情形" - 特別指出,孔恩1969年的後記,將翻譯與詮釋混合為一,但在1983年的CCC,則將兩者嚴格區分,並作為反駁批評"不可共量性"的武器。
- 孔恩認為解決溝通崩潰的方式
如果在同樣刺激之下,我與不同社群的人卻有不同的語言反應,則我們要試著去了解對方到底"會看見什麼、說什麼"(後記-1969)
最後的結果是
每一個人都學會了將別人的理論及其結果譯成自己的語言,同時也能以自己的語言來描述那個理論所談到的世界。這正是科學史家在處理過時的科學理論所作的
(後記-1969) - 提問
透過翻譯,以自己的語言描述另一個理論世界,那孔恩所謂的不同共量性,又該怎麼說呢?(我想,這裡的意思應該是-翻譯過後,就沒有所謂的不可共量嗎?) - 孔恩看翻譯與詮釋
- CCC中,孔恩對翻譯與詮釋的看法
- 翻譯
- 翻譯工作由懂得兩種語言的人為之
- 用來翻譯的語言在翻譯工作之前便已存在
- 被譯的原文與譯文必須大體上有相同的內容
- 詮釋
- 從事詮釋工作者起初只可懂一種語言
- 如果詮釋者成功地詮釋語言L,則他便學會了那個語言
- 詮釋者成功地加以詮釋的語言L,不一定能譯入詮釋者用以詮釋工作的語言
- 利用詮釋的方式,詮釋者可以找出別的理論中無法用詮釋者的語言加以翻譯的字或詞
- 兩者相較,成功的翻譯工作所要滿足的條件,要遠比成功的詮釋工作所要滿足的條件來得多
所以,孔恩在後記1969談到的翻譯,實際上應該是"詮釋"才對
至於孔恩所謂的不可共量,參考CCC中土著的例子,應為"如果A理論或語言無法完全譯為B理論或語言,那麼從B理論或使用B理論的角度來看,A理論是不可共量的" - 孔恩看戴維森對「不可共量性」之說的批評
- 孔恩對於不可同量的兩類批評的描述
- 兩個不可共量的理論之間無法比較與作差異,但是當我們談論兩者的差異時,不就先預設了兩者之間共同的基礎嗎?
這不是相互矛盾嗎? - 一邊述說AB兩個理論的不可共量,一邊用A理論的語言重建B理論,在這種情況下,不可共量是什麼意思呢?
- 孔恩認為戴維森的批評包含上面兩類的批評
此文將以第二個批評為重點 - 依照孔恩對翻譯與詮釋的分類
B理論也許無法用A理論的語言成功地翻譯,但還是可以透過詮釋的方式,來加以了解B理論,不可共量指的是"翻譯的成功與否",而非"詮釋的成功與否"
在這個翻譯與詮釋的分類上,第二類的批評是失敗的。 - 戴維森的詮釋理論(theory of interpretation)
此章討論戴維森的詮釋是否同於孔恩的詮釋 - 戴維森的詮釋
其認為詮釋之目的在於達到了解一個詮釋者原先並不懂的語言 - 徹底詮釋 radical interpretation
指的是詮釋者在完全不懂A語言的情形下,既不借助字典等工具,又不求助於懂得A的人,去從事對A的詮釋工作
徹底詮釋不但不能假定詮釋者開始其詮釋工作時,對語言L有任何直接或間接的瞭解,詮釋者也不能假定他在一開始就能知道使用L的人內心在想甚麼等的詳情。
在這些假定之下,應該如何進行詮釋工作,這個問題牽涉到什麼資料以及甚麼觀念可被用來進行詮釋。
戴維森的回答是"使用A語言的人,所持有視(A的語句S)為真的態度" - 戴維森的詮釋同於孔恩的詮釋
- 在孔恩所說的翻譯失敗之後,戴維森會以他的詮釋方法來瞭解那個無法成功地或者完全地加以翻譯地語言
- 戴維森會在必要時會以擴充用來詮釋的語言的方式,來進行詮釋工作
- 指出戴維森允許在詮釋中用到類似蒯因提到的,可能加諸於分析性假設的附加說明
- 戴維森看孔恩所謂的翻譯
對蒯因和戴維森而言,孔恩所說的翻譯,其實是戴維森所說的詮釋的特例而已
因為戴維森同蒯因一般,認為翻譯這個觀念需透過詮釋的概念來說明,也認為詮釋是一個比翻譯還要基本的觀念 - 戴維森對孔恩的批評究竟是什麼?
- 戴維森的批評
- 對體系與內容的二元論持反對的立場
- 認為孔恩持有體系與內容的二元論
- 孔恩認識到的兩類批評
- 只要語言A能用語言B來加以詮釋,則A與B之間無不可共量的情形
- 認為只要過去的理論無法用現代的語言來加以翻譯,則我們無法用現代的語言來介紹或重建
- 結論
孔恩並沒有真正認識到戴維森的批評,以及於反駁失敗
探討孔恩針對戴維森提出的批評所做的反駁,並說明孔恩並沒有掌握到戴維森批評的重點以及孔恩並未能成功反駁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我覺得有很多意義理論的地方不太懂,應該說,我應該把語言哲學的東西看一看,再回過頭來重看這篇文章,不然都霧煞煞
我覺得有很多意義理論的地方不太懂,應該說,我應該把語言哲學的東西看一看,再回過頭來重看這篇文章,不然都霧煞煞
2019年12月8日 星期日
〈華文哲學百科-科學編史方法學 Historiography of Sciencen〉 之心得筆記
- 導論
「科學編史方法學」(historiography of science) 通常簡稱「科學編史學」,意指編寫科學歷史的實作與相關的方法學,它問「應該如何研究與編寫科學歷史?」以及由此而延伸出的各種相關問題。
此文的目的就是探討自然哲學、科學哲學和科學史之間錯綜複雜的關係,交會在科學編史學的問題上。 - 科學編史學的兩個核心問題:
- 應該編寫什麼樣的科學史?科學史家應該專注在科學知識本身的內在發展(如內在史),或者考察外在社會環境對科學知識變遷的影響(如外在史)?或者兩者同時並重?
- 歷史上有什麼科學?
只有先確認這一點,我們編寫科學歷史的時候才能知道什麼應該被納入、什麼則不應該被納入科學史。 - 此文的兩個立場:
- 本文主張自然哲學不只是在歷史上與科學有所等同,即使在實證論興起主張與自然哲學分家之後,自然哲學仍然是科學的一部分,因此,討論科學編史學的問題、討論科學史與科學哲學的關係,不能不談自然哲學。
- 科學哲學和科學史分別發展成兩個具有共同探討對象、互相獨立卻又相關的專業,兩邊都對科學編史學發展出自己的討論傳統
- 自然哲學與科學的歷史分合
從十九世紀下半葉起,科學在體制上是與自然哲學分家了。分家的一個可能的原因是,為了與哲學傳統——特别是十九世紀德國觀念論哲學家倡議的自然哲學 (Naturphilosophie)——區隔,科學家開始放棄「自然哲學」這個詞,主張他們研究的自然科學與哲學家筆下的自然哲學有不同的目標與方向,這種傾向也是科學史的起源,並伴隨著十九世紀逐漸興起的「實證主義」(positivism) 而強化。
*精確科學:是用來統稱數學和以數學為必要方法的算術、幾何、天文、音樂(聲學)、光學等學科,它其實是個二十世紀的名詞。
本章除了介紹「自然哲學」的主題之外,也討論寫作自然哲學史的方法,因為自然哲學史既相關哲學也相關科學,又涉及歷史,是哲學史家和科學史家都關心的問題。 - 自然與知識:Physis、Natura、Episteme、Scientia
自然哲學試圖追問「自然究竟是什麼、有什麼」這個問題,即去理解自然事物的本性或本質 (essence) 以及發生的原因。 - Nature 這個英文字來自拉丁文 natura ,在中世紀基督教神學背景下,它被理解為「受造物」,當時人們普遍相信萬事萬物為上帝所造——自然物就是受造物,natural philosophy 就是研究 natura 的科學,就此而言,中世紀的科學和哲學並不區分。
- science 這個英文字,它源自拉丁文的 scientia,廣義的「知識」之義。而 scientia 這個字乃是希臘字 episteme 的拉丁文翻譯,也就是知識的意思——episteme 是哲學的知識論或認識論 epistemology 一詞的字根
對亞里斯多德來說,episteme 意指「思辨的知識」或「理論的知識」,「思辨的」的希臘文是 theoretikos,也來自 theoria 這個字。 - 在亞氏的知識分類中,形上學的知識和物性學的知識有所區分。但「理論知識」和「第一根源的知識」合起來稱作「智慧」(sophia),也就是「哲學」
希臘涵意的「智慧」是一種根本地掌握(自然)世界和種種事物的知識
所以,在亞氏的知識體系中,哲學包括了屬於物性學的「理論知識」和屬於後物性學的「統觀知識」,如果理論知識是「科學」的話,那「科學」乃是「哲學」的一部分。 - 知識/學科分類的演變
- 亞里斯多德的學科架構:
「哲學」是一切學問、知識或智慧總稱,其下有兩大次類:「理論知識」和「實踐知識(或智慧)」。「第一哲學」即「形上學」,又是「後物性學」。 - 中世紀早期玻伊修斯 (Anicius Boethius, ca. 475-524) 的知識架構:
對亞里斯多德架構的微調,主要變動有二:音樂被納入「數學」中;「倫理學」的概念被擴張成等於「實踐智慧」。 - 十二世紀聖維克多的修 (Hugh of St. Victor, 1096-1141) 的學科架構:
聖維克多的修在玻伊修斯的「思辨」與「實踐」二範疇架構上,增添了兩個新範疇——機械的和邏輯的。
「邏輯的」是思想和推論的方法論規則的知識
「機械的」指涉工匠製作機器的技能知識
這象徵了第十一、十二世紀起,西方工匠改造自然的能力和知識,已經成為一個學習的大宗。 - 十三世紀中葉 Robert Kilwardby 的學科架構:
第十三世紀有了大幅度的變動,特别是涉及範疇層次的調整。
第一個最鮮明的調整是 science(知識)這個字被當成最普遍的範疇,philosophy 現在變成 science 的次類,與關於「神」的知識——「神學」——並列。
第二,來自舊約和新約聖經的神學知識被提升為獨立的範疇,而且不再屬於「思辨」範疇,一方面代表第十三世紀的學者認為《聖經》的知識是必然真理,不只是思辨或理論的,另方面也象徵著第十三世紀教會的主宰地位。
第三,「機械的」技能知識被納入「實踐的」範疇中,代表「實踐範疇」的擴大。
最後,由於空間之故,這個架構中沒有顯示倫理學的子類(社會、家族和個人)。 - 近代自然哲學與科學
從古希臘到十九世紀上半葉,自然哲學與科學/知識互相包含、交織糾結,很難截然區分,即使自然哲學/自然學/物性學和「精確科學」在各種學科分類中都被歸為不同的次類,在亞里斯多德和中世紀學者的架構下,兩者都是「理論知識」、都是「科學」。 - 「科學性」的判準
詢問「科學是什麼」,似乎指向對「科學」這個概念的理解——對「科學」下一個定義?或者尋求一個「科學性」的判準?這是科學哲學的重要課題,而且使用傳統術語來說,即尋求一個區分科學和非科學或偽科學的劃界標準 (demarcation criterion)。
如果科學哲學想回答「科學是什麼」、提出一個科學性的判準,如何能不考察科學歷史的發展?因為科學是歷史的產物,在歷史上曾經有過相當的變動,一個沒有考慮科學史的科學性判準,很容易被歷史的實例否定。這個科學判準的問題顯示出科學史和科學哲學的密切關係,也是後來科學哲學的爭議問題。 - 科學史的起源:科學與科學哲學的貢獻
科學編史與科學史著把各個歷史事實串連成一個具有因果關係的「敘事」(narration) 或「故事」(story),沒有科學史著只是呈現歷史事實。因此,科學史著如何去串連歷史事實、因而如何被編寫、如何被呈現就是個關鍵問題。 - 中文"科學史"的三個意涵:
- 是實際發生過的科學活動、即科學的實際歷史或科學的歷史事實。
此文以「科學歷史」或「歷史事實」來表達 - 指所有被編寫成冊的史著,在這個意義上,「科學史」被用為一個集合名詞。
此文以用「科學史著」來表達。 - 意指研究科學歷史並編寫科學史著的知識領域或學科。
此文以「科學史」來表達。 - 科學史的前歷史
- 英國的惠威爾 (William Whewell, 1794-1866)-理性主義科學史傳統
他的科學哲學(方法論)是一種重視經驗的「理性主義」(rationalism) 的觀點。最重要的是,他的著作和他的工作顯示他開始區分「科學」與「哲學」,這個區分深深影響了後來的科學史和科學哲學的發展。 - 法國哲學家孔德 (Auguste Comte, 1798–1857) -實證科學史傳統
倡議「實證哲學」(positivistic philosophy),並提出人類社會歷史發展經歷三階段的觀點,即從「神學階段」到「形上學階段」、再到「實證科學階段」,明白地把科學從自然哲學中區分出來,開啟了後來的「實證主義」。在實證科學的階段,他也主張一種科學進展的過程,從數學、天文學、物理學、化學、生物學,然後到社會科學。 - 德國的馬克思 (Karl Marx, 1818-1883) -科學的社會史傳統
援用德國觀念論的辯證法,發展一套「歷史唯物論」的史觀,反對「實證主義」,主張人類思想的發展是被物質、技術和社會的力量所推動。這種觀點引導科學史家把焦點投向科學產生的社會背景,開展出一個科學的社會史取向 - 實證科學史
- 第一本實證史觀的科學史著是十九世紀末科學家/科學史家/科學哲學家馬赫 (Ernst Mach, 1838-1916) 在 1883 年首版的《力學的科學:一個批判與歷史的說明》一書
使用他的「實證主義」立場來寫作力學的歷史,把它看成是經驗實證的、進步的、累積的,內容重點在於敘述實證科學家的成果。 - 自然哲學科學史
法國科學史家夸黑 (Alexander Koyré, 1892-1964) 1939 年出版的《伽利略研究》一書中,開始展現出一種「反輝格史」(anti-whiggish history) 的史觀和後來被稱作「不偏頗原則」(the principle of impartiality) 的編史態度,這種態度主張歷史學家不能把過去的自然哲學理論看成只是「形上學」而不是「科學」,也不能以當代的成功的科學理論來評價過去失敗的理論。 - 科學的社會史
美國社會學家默頓 (Robert K. Merton, 1910-2003) 在社會學背景下,關注科學和技術背後的社會環境與條件,於 1938 年出版《十七世紀英格蘭的科學、技術與社會》,開創了近代的科學社會史傳統。 - 「科學史與科學哲學關係」:哲學爭辯
從十九世紀上半葉起,「科學」開始與「哲學」分離,科學哲學(以方法論為主)也朝著實證主義的方向發展,而且倡議「科學」是實證的、「哲學」是思辨的、形上學的。這個趨勢發展到二十世紀初,結合符號邏輯的發展,而產生「邏輯實證論」(ogical positivism) 運動,科學哲學的工作被認為是對科學方法、科學概念和科學知識(理論)進行邏輯澄清與重建 (logical reconstruction),而科學工作是建立理論假設以說明經驗現象,並進行預測,再以經驗資料來證實或印證理論假設。
邏輯實證論和實證編史學興盛的同時,哲學思想史界也展開了自然哲學科學史觀,在 1950 年代影響孔恩,於 1962 年出版《科學革命的結構》,把自然哲學史觀的科學史引入科學哲學的思考中。
《科學革命的結構》強調科學史的研究對想理解「科學本質」的科學哲學而言不只是有所貢獻還是必要的,因為科學的概念演變和科學革命是「科學本質」的要素,這個觀點隱然地挑戰了傳統的科學方法學取向,也挑戰了「發現的脈絡」與「證成的脈絡」這個二分架構,以及「科學史對準發現的脈絡」而「科學哲學對準證成的脈絡」這樣的知識分工的架構。 - 科學哲學回應孔恩的挑戰:1970 年代
- 麥克穆林的論文〈科學史與科學哲學:一個分類〉對科學史與科學哲學的研究取向 (approaches) 進行分類,他區分兩種研究科學史的取向:
- 第一個取向是探討科學的終端產品——已出版的科學命題,並建立觀念之間的發展模式和影響順序,如誰創立了某個理論或觀念,如何影響其他科學家等等。
- 第二個取向則是探討那些終端產品的形成過程,它們如何在研究過程中變成終端的模樣。這個取向偏重在調查科學家未出版的作品、日記、筆記、工作報告等等,也會尋求社會、心理、宗教的影響,以及特定科學或哲學的影響。
- 麥克穆林進一步區分三種科學哲學的取向:
- 第一種形上學科學哲學 (PSM),它尋求定義科學的本質,而且從一個形上學理論中導出知識論和方法論
- 第二種是邏輯科學哲學 (PSL),它把科學看成一個證明的邏輯結構,哲學的任務在於對科學證明進行邏輯重建。
這二種科學哲學都是「外在科學哲學」(PSE),它們並不依賴於科學史,雖然它偶而需要對科學史進行合理重建。 - 第三種取向是「內在科學哲學」,它企圖調查科學家(包括過去的科學家)實際所做的事,並小心地描述他們如何進行,據以揭示實際的科學方法和科學觀念等等。這種取向就必然地要依賴於科學史的研究。
- 美國科學哲學家吉爾瑞 (Ronald Giere)對科學史與科學哲學結合的批評
吉爾瑞是站在非邏輯經驗論也非歷史學派的立場上,他的評論有幾點值得注意:(1) 他著重在追問「科學史」(歷史內容、歷史案例研究)究竟對科學哲學研究有什麼必要?(2) 他隱然地區分了歷史上的科學與當前的科學實作。 - 歷史理性論的回應
科學哲學的「歷史學派」的研究者,他們關心的問題其實不在於科學史對科學哲學研究是否必要或可以有什麼貢獻。
事實上他們關心另一個方向:科學哲學可以對科學史有什麼樣的貢獻?或者,科學史應該如何使用科學哲學? - 「科學理性理論」相信這個模型可以揭示「歷史上的大科學家(他們必定長期上是理性的),在面對理論競爭和選擇的情勢時,都以哪種方式作評價和選擇」——這也意味著「科學史其實是大科學家的一連串評價與選擇理論的歷史」。
因此,「哪個方法論是寫作科學史的最佳模型」和「哪個方法論最能滿足規範地評價科學理論的目的」是一體兩面的問題。 - 「對質模型」(confrontation model):科學史被用為檢驗和評價科學哲學理論的經驗材料
歷史理性論的「對質關係」似乎有兩個嚴重的問題: - 第一、根據一套先在的「理性理論」來編纂歷史,在實作上往往陷入以「理論」來挑選「事實」的麻煩,若如此,就失去以科學史實來檢驗理論的作用。理性主義科哲家這套設計有嚴重的循環論證問題。
- 第二,理性主義科哲理論以「科學理性」來定義科學,會犯了「理性主義的偏見」,亦即把歷史上成功的理論當成符合理性,而把失敗的理論貶抑為非理性,進而把它們排除在科學的門戶之外
- 科學史與科學哲學的新發展:1990 年代之後
1990 年代後的科學哲學,既不同於二十世紀前半葉的邏輯經驗論,也不同於後半葉的歷史性的科學哲學,當前的科學哲學研究大量以當代甚至最新的(二十世紀和二十一世紀)科學研究為分析的材料或案例 - 科學哲學家 Schickore 在 2011 年的論文和分析
- 1970 年代的兩種反省觀點
- 主張科學史提供了檢驗科學哲學理論的經驗材料,這是當年的歷史學派或歷史理性論主張的「對質模型」,這也是把科學哲學(理論)視同於科學(理論),一種自然主義的立場
- 另一種觀點是「詮釋學分析」(hermeneutic analysis),他們主張任何哲學分析——包括針對科學概念或科學理論進行合理或邏輯重建的取向——都不可能避免歷史分析。
在歷史基礎上從事進一步的哲學分析這種作法,使得科學概念與歷史記錄得以被精煉並釐清。 - 批評吉爾瑞透過「聯姻」的隱喻來討論科學史與科學哲學的關係是誤導的,它適合對質模型和自然主義觀點,卻不適用於詮釋學分析。
- 對質模型面對很多困難,
- 就理論面而言,有歷史資料背負理論的問題:所有的科學史都預設一定的觀點和理論,如何使用這樣的科學史來檢驗科學哲學理論?
- 條目作者的回應
孔恩、拉卡托斯和費耶阿本等歷史取向的哲學家已爭論所謂的「經驗檢驗」其實是預設不同的理論,因此,以經驗來檢驗一個理論,其實預設以另一個理論(被經驗所預設)來檢驗它。
也就是說,以科學史來檢驗科學哲學的變遷理論乃是兩個不同的科學史觀的比較和對質。 - 第二個理論面的問題是,為什麼科學史是切入科學的特權管道?為什麼科學哲學一定要與科學史聯合?而不是其它社會學、人類學、文化研究等等?這是主張「科學史與科學哲學整合」的人必須提出的交代。
- 條目作者的回應
為什麼科學史是切入科學的特權管道這個問題,其實可以被嵌入更一般的「一個事物的歷史與該物的關係」這個一般的歷史存有論來討論。
如果我們想理解任何會變動的事物,追溯它的變動歷史必定是徹底理解該物的必經管道,科學亦然。 - 就實踐面而言,實際的科學史研究實在不相關於當前的科學哲學理論和分析的問題,因為從 1970 年代起歷史學家有相當不同的興趣,不再與科學哲學家同道。
- 條目作者的回應
就實踐面的問題,解決的方式就是由哲學家來作科學史,回到二十世紀上半葉伯特、樂夫裘、夸黑的傳統。既然這是科學史的源頭,沒有理由哲學家不能回到這個源頭去復興夸黑傳統的知識史。 - 內在史和外在史的二分法與其不滿:科學史界的爭辯
- 內在史與外在史之區分
- 內在史
著重在編寫科學(和自然哲學)的知識和信念、以及生產那些知識與信念的方法與評價標準的演變
傾向視科學與技術有別,科學就是知識 - 外在史
強調科學的社會面向,強調科學會受到其它社會力量的影響,如政治、經濟、文化、思想潮流、體制都深深地影響了科學的走向。
偏向把技術包括在科學之中,相信技術的發展和演變、以及環繞著科學研究活動的社會機制都屬於科學史的一環 - 強社會建構論的興起與不滿
1970 年代起,英國一群科學社會學者倡議「科學知識的社會學」(sociology of scientific knowledge, SSK),主張一種「社會建構論的強方案」(strong programme of social constructivism) 的立場,認為科學理論和那些科學對象,都是由科學的社會性活動過程中所建構起來的,因此科學觀念和理論的演變發展,是被它們的社會過程決定的。 - 科學史家謝平 (Steven Shapin) 和夏佛 (Simon Schaffer) 合著的《利維坦和空氣泵浦:霍布斯、波以爾和實驗生活》被視為 SSK 科學史的典範著作,它分析十七世紀英國的波以爾 (Robert Boyle, 1627-1691) 和霍布斯 (Thomas Hobbes, 1588-1679) 的科學爭論。
謝平和夏佛著力證明「科學史盤據的領地與政治史相同」而且「科學從業者創造、選擇並維護一個政體,他們在其內部運作並生產知識產品」 - SSK 的興起可能起於對於科學史與科學哲學的理性主義取向的反彈,例如拉卡托斯著名的〈科學史與其理性重建〉的主張「內在史是首要的;外在史只是次要的」。
SSK 的學者相信內在史要依賴於外在史,因為「因果原則」讓他們堅持「外在社會」是「內在知識」的原因,所以他們宣稱 SSK 的取向已經跨越了內在、外在的分界。 - 從科學編史實作而來的反省
「內在史」和「外在史」不是「唯二的」科學史範疇,相反地,科學編史實作具有相當的多樣性,有許多不同史觀,以及混合史觀而產生的許許多多變種或混種 - 霍爾的《從伽利略到牛頓》特闢一章討論十七紀中法庭中的科學、皇家學會、科學與國家、社會的角色。
- 克隆比的《奧古斯丁到伽利略》也花了相當篇幅討論中世紀對希臘阿拉伯科學的翻譯與接受,還有中世紀的技術與教育、農業、工業等等社會狀態
- 法國科學史家杜加斯 (Rene Dugás) 的《力學史》則是一本介於「實證史觀」和「自然哲學史觀」之間的科學史著
這本書從亞里斯多德主義力學 (Aristotelian mechanics) 開始,經希臘化時期、中世紀到近代力學,採取編年史的寫法,根據年代摘錄了從古至今自然哲學家和科學家關於運動的論述,著重於他們對於後來力學的貢獻,就這方面來看,這類似實證主義、進步主義的史觀。可是杜加斯也沒有遺漏中世紀士林哲學家的自然哲學觀點。 - 結論
「科學編史方法學」的目的誠然是討論編纂科學史的方法學問題,然而由於科學的特殊性,使它總是涉及科學史、自然哲學與科學哲學的關係的討論。這些討論顯示出科學哲學不僅催生了科學史,科學史也反過來深深影響科學哲學,所以,儘管科學史已成為一個獨立的學科領域,但是兩者的關係始終是一個持續的議題。 - 附錄、知識變遷的理論化歷史:問題發展框架做為編史學的理論架構
在本附錄中,我企圖提出自己的編史學立場和一個編史學的理論架構以供讀者參考。我的編史學立場是:從「科學」的拉丁字源 scientia (知識) 出發,「科學史」應該以知識史為優先,而且「知識的內在演變史」有其相對於外在社會史的獨立性 - 反對用 SSK 式的科學史來取代「內在演變史」和「外在社會史」這兩種取向。
理由有二。 - 一個「內在史、外在史」的區分不僅在理論上成立,在實踐上也有所必要。在實際上,由於社會史與知識史的偏重點相當不同,而且在有限的篇幅和觀點的引導下,書寫社會史時,不可避免地會遺漏大量有意義的知識歷史細節,這種遺漏恰可以由內在史來補足。
- 從前文溫和的「發現的脈絡」與「證成的脈絡」的二分架構的角度來看,科學的強社會建構史觀不只想取消這個二分法,而且想把實證史觀和社會史觀都承認在發現脈絡中的社會影響擴張到證成的脈絡中,主張社會影響甚至決定證成的脈絡——亦即科學信念、假設和理論之所以被接受(成功)是因為社會因素如利益、同盟、權力等等的決定——當中蘊涵了一種社會化約論和社會基礎論的基調。
這種基進主張產生的問題比它帶來的啟示要多太多,這是為什麼它持續受到來自各方包括社會史觀的批評與反對
現在,問題是一套哲學的理論架構可以被用來編寫科學知識的內在演變史嗎?它如何不會重蹈早期理性主義科學哲學的覆轍,但又不只是科學歷史的另一種詮釋?
以下企圖提出這樣的一個哲學理論架構,而且它也必定同時處理科學史和科學哲學的關係。 - 附錄:科學變遷的理論與「理論化的歷史」
問題在於:我們應該如何理解「科學哲學理論做為科學編纂史觀」?要為「科學哲學理論做為科學史編纂架構」辯護,卻又不重蹈早期理性主義科學哲學的覆轍,應該重新理解「科學哲學理論」的特性以及「理論」這個概念。
五條命題: - 第一﹑被用來當成科學史編纂架構的科學哲學理論是一套「科學發展與變遷理論」(theory of scientific developments and changes),而不是「科學理性理論」。
- 第二﹑我們應該把「理論」理解成模型 (models),理論即模型。模型總是關注被研究對象特定的面向,而且表徵該面向的特定結構,總是具有抽象與理想化的特性。
一個「變遷理論」是一個變遷的模型,它表徵特定的結構。一個歷史變遷的模型應該表徵事件被鑲嵌在特定背景、環境與脈絡之下的結構。 - 第三﹑引入「理論化的歷史」(theorized history) 的概念。
公然透過一個發展與變遷理論來重建的科學歷史是一種「理論化歷史」,它總是局部的 (partial) 與觀點的 (perspectival)。
因此,理論化的歷史總是可以被其它面向的歷史所補充。進而,理論化的歷史著重在相關面向的特定結構,因此不會涉及結構之外的其它部分,因為它重視可重複的歷史模式。 - 第四﹑科史哲的理論化歷史可以是多元的,一種理論化的歷史與其它理論化的歷史,還有專業歷史學的經驗歷史 (empirical history) 可以是對質的或互補的。
看待專業科學史與科學哲學關係最好的方式就是分工合作。科史哲學家發展一個科史哲理論,並編纂一部理論化的歷史;專業的歷史學家則專注於史料與史實,並且編纂一個隱然預設不同觀點的歷史——可稱為「經驗歷史」,它們可以對抗「理論化的歷史」的局部觀點或補充「理論化的歷史」所未涉及的部分。 - 第五﹑科史哲的理論化歷史可以基於人類的認知結構模型。
一個科學的歷史哲學理論的特殊之處在於它處理「知識」的演變,而知識是人類認知能力與該能力在特定背景環境下的認知結構之產物,因此,我們可以透過分析人類的認知能力和認知結構來建立科學發展與演變的理論。 - 附錄:「問題發展框架」做為編史學的理論架構
本文提議從一個非常簡單的人類認知結構——「問題與回答」——中擷取一個編纂科學歷史的框架。
然而,什麼樣的問題是「科學問題」?這預設了「科學性」的判準,仍然是必須先回答的問題。
本文主張科學的源頭是古希臘先蘇時期的自然哲學——它們是現代科學的雛形,它們是人類歷史首度擺脫以宗教 (religion)、神話 (myth) 與巫術 (magic) 的眼光來看待自然物。
以下提出五個歷史性的判準,並針對它們做為判準的適當性略作說明: - 任何科學的概念、信念或活動都必須針對研究的對象建立一套「合理的自然因果假設」(rational hypothesis of natural causation),它被用以掌握自然秩序 (natural order),並使得被研究的對象可認知、可理解和可說明。
- 一個整體的概念或信念系統有一部分被接受為科學,則與此部分相關而不可分隔的其它部分也該被視科學——這是一套信念或概念的內在系統性 (internal systematicity of concepts and beliefs) 和整體性的判準。
- 被一套標準科學的信念當成嚴格競爭對象的另一套信念也應該被視為科學——稱為「競爭者的互相確認」(mutual recognition of competitors),這是一套信念或概念系統的外在定位。
- 科學在認知上的「原型性」(prototypicity):以伽利略、笛卡兒、牛頓等人建立的近代物理如力學、光學、電磁學等等為「科學」的歷史典型或原型 (prototype)。
其理由為: - 近代物理提供了我們今天稱作「科學」的基本涵義,是我們討論「科學」的最基本參考依據
- 我們它們的科學性不會有任何懷疑
- 近代物理具有知識權威的地位。
- 與科學原型的「相似性程度」(degree of similarity)
如果我們把「與典型科學的相似性程度」看成是「科學性的程度」,我們就會形成一個學科的科學性程度大,另一個學科的科學性程度較小的觀念。 - 這五個判準不是先驗的,而是經驗歸納的——它是筆者歸納與整合大量的歷史事實,並從其中發現事實間的關係,再抽象出適當的概念,然後形成「科學性」判準,它們被用來在龐大史料上找出屬於「科學」的理論、觀念與實作,讓我們據以編纂出一部科學史。
- 「問題發展框架」(framework of problem development)。
問題的特定時代背景會改變,之前的答案形成新問題的知識背景,構成一個問與答不斷循環的認知結構。循環性構成一種模式
因此,「背景-問題框架-答案-新背景…」就成一個科學知識變遷的模式 - 「問題框架」是一組相關的問題,它們産生於特定時代(主要是概念、知識與實作方式)背景,蘊涵可能形成的合理答案,但也受到該特定背景的約束,答案因此受限。
- 總而言之,要精確地重建古代人的問題,我們必須回溯到古代的知識背景,進行合理的、一致的、相容的整體想像,包含概念系統的重建,讓我把這樣的思考方法稱作「回溯式的想像」(retroductive imagining)——這是重建過去科學問題的思考方法。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我覺得比較重要的是,科學哲學理論與歷史事實的關係,理論與事實,孰先孰後的問題,讓人想到史學方法中歷史解釋與歷史事實的部分,雖然杜維運似乎沒有提到孰先孰後,但書中提到"以解釋綱領敘事,以敘事充實解釋",顯示將兩者分開來討論似乎沒有意義。
(我自己是覺得只要確保歷史事實為真,那盡可能完整的呈現,其他的就隨便了吧~)
另外,附錄中提到「回溯式的想像」,也很貼近史學方法中的"歷史想像"。
(書中定義歷史想像為"歷史想像是將自己放入歷史之中,進入歷史的情況,進入歷史的時間,進入歷史的空間,然後由此想像當時可能會發生的一切。")
我覺得比較重要的是,科學哲學理論與歷史事實的關係,理論與事實,孰先孰後的問題,讓人想到史學方法中歷史解釋與歷史事實的部分,雖然杜維運似乎沒有提到孰先孰後,但書中提到"以解釋綱領敘事,以敘事充實解釋",顯示將兩者分開來討論似乎沒有意義。
(我自己是覺得只要確保歷史事實為真,那盡可能完整的呈現,其他的就隨便了吧~)
另外,附錄中提到「回溯式的想像」,也很貼近史學方法中的"歷史想像"。
(書中定義歷史想像為"歷史想像是將自己放入歷史之中,進入歷史的情況,進入歷史的時間,進入歷史的空間,然後由此想像當時可能會發生的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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