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要思想家對自然狀態的理解與使用
- 湯瑪斯.霍布斯 (Thomas Hobbes)
霍布斯是契約論最重要的代表人物。 - 契約論的研究,通常在於回答:誰和誰,在何種條件下,基於何種動機,想要達成何種目的而締結什麼樣的契約?
- 首先即在於分析自然狀態,透過對自然狀態的分析,才能瞭解締結契約的條件與限制。
- 一種是自然狀態中的衝突情況,自然狀態所顯示的問題,通常即是契約論的答案。透過對自然狀態的分析,瞭解衝突的結構,有助於論點的確立。
- 第二種是自然狀態的人類學,探討論證基礎背後的人類圖像,居住在自然狀態裡的人具有什麼樣的理性能力,對於衝突有何感受,如何成為其行動的基礎。
- 第三種分析是針對自然狀態的規範性要素,尤其是探討如何履行契約的道德條件。不過,因為無確定的契約主體,也無解約的條件契約論仍是假設性的思考方式。
- 其次,是分析契約本身
- 第三是處理締結契約之後所產生的後果。
- 霍布斯的研究結果:
人沒有天生的資源用以成立社會,在自然狀態中不會自然而然產生社會秩序。自然狀態不是和平的、互相合作的狀態,而是衝突的、隨時有暴力、彼此不信任的狀態。人需要尋求出路,永遠地脫離這種狀態。
依此,霍布斯的建議是:成立國家。
基於人類尋求自保的利益,推動了秩序的需求,促使人類必須發展適合的工具,修補人類天生的缺陷 - 霍布斯的自然狀態,預設了資源的有限性,人與人相互爭奪的,不僅是維生的資材而已,也包括權力。而即使在國家秩序中,資源也是有限的,也有可能發生衝突,差別在於自然狀態中的競爭,是以自然的暴力進行,而在國家狀態裡,是以法律作為強制。
- 約翰.洛克 (John Locke)
洛克的政治哲學論述,主要見於其 1690 年的《政府論》。其寫作目的,在於發展國家統治的正當性理論,並且說明國家起源、國家統治的範圍與目的。洛克設定了一些正當化的基準,他區分真正的、有正當性的,與錯誤的、非法的統治;界定了國家統治正當性的權限範圍,並且確立了國家統治正當性的目的。
他認為,為正確理解政治權力,以及由根源處找出政治權力的基礎,必須思考人類從本以來的狀態為何? - 洛克的自然狀態首先由人的概念開始:「一個全然自由的狀態,人的行動受自然法則的約束,並且就像人們所希望的,擁有財產與人格,不需要得到他人的同意,或與任何人的意志有關。」
自然狀態裡有關自由與平等的設定,並非只是單純的描述,而是法律的概念。所謂人擁有天生的自由,係指從本以來,即有不受他人意志或利益的干涉,可以處分自己本身與自己財產的權利,在自然法則的界限内自在地營生,這也同時意味著沒有人有權可以強迫其他人。所謂天生的平等,係指每個人對其他人都有相同的權利與相同的法律地位 - 洛克也區分自然狀態與戰爭狀態,自然狀態是由人依其理性所共同成立的狀態,因而是和平安寧、富足、相互扶助的狀態。相反的,戰爭狀態是敵對的、惡的、暴力與相互毁滅的狀態。相較於霍布斯,後者設定自然狀態即是人與人戰爭的狀態,是國家成立前的人類生活處境。而洛克將國家成立前的狀態設定為自然的法律狀態。
因此,人類的生活世界有二,一是受自然法則規範的自然狀態,個人的權利受到尊重,二是受暴力威脅,有可能毁滅的戰爭狀態 - 洛克的自然狀態論證,帶有人類本質的分析,也就是描述性的自然狀態,而最重要的問題是,為何要離開自然狀態?
經驗性的人類學不認為有必要論證社會生活關係的惡化。洛克以常識 (common sense) 說明人的本性,認為暴力、自私自利是使得自然狀態不再有吸引力的原因。道德的劣根性,不愛好和平、投機、自私自利、暴力的本性,將會使得自然狀態無以為繼,顯現在三方面:一是犯罪者侵犯他人之生命、身體、財產,二是因為智識的惰性而忽視或不尊重自然法則;三是為了處罰他人的逾矩,而不尋常地、不確定地實施人所擁有的權力 - 尚-雅克.盧梭 (Jean-Jacques Rousseau)
- 國家
對盧梭而言,國家毋寧是富人用以自保的聯合組織,因為對他們來說,自然狀態的不穩定,本身即是很大的危害。在自然狀態中不僅欠缺充分且穩定的力量,用以分配他們的財富,他們的財富只是建立在搖晃的基礎上。
有錢人只有透過契約才會成為強者,在自然狀態中有錢人是弱者,窮人才是強者,但窮人被狡猾的有錢人欺騙,同意永遠拿掉自己的強勢,所以才會成為社會的弱者。這樣的社會契約,随著法律規則系統的穩定成形,並且以建立國家統治為目標,是社會政治制度化以及結構化的第一階段 - 離開自然狀態的理由
在盧梭的理論中,則是因為在自然環境中,基於自保的風險而驅使人們締結社會契約。盧梭將契約的成立聯結到社會的形成,認為社會之所以形成,乃是因為自然狀態的不宜人居,所以人們只好相互結盟。在國家法的層次上,社會有一股引力,吸引人們成立社會,因此締結互助契約。盧梭的社會契約,在這意義上,主要不在證成國家統治,反而是在說明社會的出現。 - 《社會契約論》
在社會契約這本書裡,他開展規範性的設計,在依法形成的社會發展歷程中,建構國家法的基本原則,也就是人類得以共同生活的根本大法。在此契約的論證提供了探求國家法規則的架構。先前盧梭利用契約論,作為社會演化過程中逐步法律化的解釋模型,不僅所有權,也包括統治秩序也都以這個不公平的契約為基礎,現在契約論是作為正義理論的認識程序,狹義地理解即是國家法。在社會契約這本書裡的契約,不是歷史哲學的命題,因為不存在於真實的歷史中。他的契約論與熟知的霍布斯或洛克的不同之處,不在於窮人與富人,而是不確定在歷史的那個階段,以及沒有經過社會形塑的人,因無法忍受自然狀態而離開。彼此以理性的方式,為每個人的利益,並且立基於道德上允許的方式,一致地同意共存的規範。只要這樣的方式能夠改善每個人的生活條件,對每個人都有益處。只要這樣的方式不會傷害到每個人的權利,就是正當的。只要這樣的方式能夠滿足雙方的權利義務,就能滿足正義與效益。 - 普芬多夫 (Pufendorf, 1632-1694)
普芬多夫以幾何的方式論述自然法,並與自然法的經驗基礎相互結合,發展出新的方法論。他不僅將自然科學方法適用於他的法理論,也應用於道德哲學以及政治。他自承方法論受到霍布斯的影響極大,一如霍布斯,他的方法也是透過假設性的設定,然後重新建構現象的發生,藉此分析出基本的要素。 - 普芬多夫將自然狀態稱為「首要之物」(prima materia),作為建構自然法的基礎要素。藉由對自然狀態的分析,將人及其多樣龐雜的生活脈絡,化約成為本質的、永恆的「人的條件」(conditio humana)。不同時空背景下的典章制度、發明,都在自然狀態的鏡像裡,映現出人的真正本質,由此建構出普遍有效,且能順應歷史與文化變遷的自然法理論。而其所謂的自然,係指經驗性的事物,或是出生即具有的能力或愛好,尚未受到文化與訓諫 (cultura et disciplina) 影響的理想狀態。
依其種類、對象、以及認知目的,普芬多夫再將之分為四種不同的形態 - 原始的自然狀態」(status naturalis in se)
原始的自然狀態立於文化與社會狀態的對立面,目的在於推導出人的本質,用以說明社會或文化是適合的狀態。由於孤立無助的個人因其天生的弱點,因此顯出社會 (socialitas) 是人類必然的選擇,同時也證明有自然法存在的必要。 - 「有他人存在的自然狀態」(status naturalis in ordine ad alios hominess)
在這個狀態裡,人與人之間彼此平等,互不隸屬,並無上下位階的關係。這種有人的自然狀態,可能存在於國與國之間,或是在先民時期部落或大家族彼此之間。有他人存在的自然狀態,其對人的預設不以身體上的性質為重點,也不強調有組成社會團體的必要,反而以法律關係為中心,抽離所有因實證法而造成的束縛,而由人的本質的類似性而得到法。如此的法,特徴是追求自保與免於其他人的統治支配。基於自保,人有權可以為所應為,只要對其維護生命的延續有所助益,並且不侵犯他人權利。為免於他人統治,人有權決定依循意志的決定,而選擇自保的手段,當然,在自然法則所允許的範圍之內。普芬多夫稱此種自由是自然的自由 (libertas naturalis) - 「真實存在的自然狀態」(status naturalis qui revera existit)
普芬多夫將其起源溯至聖經的創世紀,上帝希望亞當掌管他的家庭。由於普芬多夫虔誠的信仰,所以這裡所稱的自然狀態並不是人類的原始狀態,而是亞當與夏娃的後代開枝散葉,分成許多不同家族之後的狀態。這個狀態有歷史發展的軌跡,一開始是人數稀少,散佈在廣袤的大地上,過著簡單的生活。後來人口逐漸增加,也伴隨著增加許多獨立自主的社會團體 (societates),最後形成許多的主權國家,變成當代有關自然狀態的修正形式。普芬多夫認為,聖經裡因原罪而被逐出伊甸的狀態是悲慘的。只有在受到國家 (civitas) 保護的狀態才是安穩,享受一定程度的物質文明,甚至是富裕生活的狀態。 - 「有神存在的自然狀態」(status naturalis in ordine ad deum creatorem)
普芬多夫在此所指的狀態,是指人因上帝的意志而存在的狀態。一切直接源於上帝的施設 (imposition),是上帝的傑作
普芬多夫認為在這狀態裡的人,負有認識造物主的義務,並且應尊崇祂,此外,也應過著合於道德的正直生活。這種形態的自然狀態,很清楚地顯示出,社會 (socialitas) 是人類天生需求的必要基礎,也是人類基於優越的本能 (nobiliores facultates)——理性與自由的意志,而能過著社會生活的關鍵。人有認識法則的能力,受法則拘束,或因此負有義務,是來自於理性與自由意志的共同作用,顯現人的道德本質,如此才能形成共同體的生活場域。 - 伊曼努爾.康德 (Immanuel Kant)
- 對康德而言,原始契約的作用,是用來克服野性、無序的自由
康德樂觀地相信社會必然的進步,在法律原則的支配下可以達到「永遠的和平」(zum eweigen Frieden)。另一方面,康德關心的,不在於建立國際秩序,反而是個人的自我立法與政治的立法。康德認為依照斷言命令所做的自我立法,如果想要有普遍性的效力,就應只是純粹的形式規定。這預設了平等,義務,或是當為的形式,也預設了自由。在這裡所指稱的主體,並不是經驗性的,人類學上的人,而是道德的人格。由於人的自律必然會要求一個外在的狀態,不受他人的干擾,享受自己的自由,追求自己的幸福,同時也不干擾別人。因此,透過原始契約證成國家狀態,其目的無非在於想要將外在關係中有所衝突的人們,依照先驗自由的理性判準,安置在對所有人都平等的強制法則中。法秩序本身不是道德的,但卻是使得每個人的道德成為可能的條件。因此,法的定義即變成是對每個人自由的限縮,依照普遍性的法則,使得他的自由與其他人的自由可以共存 - 在康德之前的契約論者,對於國家的建立,不是基於理性法的「正義的法則」(lex iustitiae)。創建市民社會或國家,對霍布斯或洛克而言,也不是義務。康德的法哲學為國家的權威,創造了正當性的基礎,以純粹的法律理性作為效力基礎,而不是工具理性或人的自利,由理性所建立的國家較之由利益所成的國家,擁有更高的權威與尊嚴。
- 康德認為自然狀態作為論理方法,有以下的功能:法是在自然的狀態中被考量,而不是在事實中。它證明了,從自然的狀態中走出來,並不是恣意的,而是依照法的規則必然出現的。在康德的哲學理論裡,自然狀態沒有任何經驗性與人類學上的特點,純粹只是法律理論上的建構,用以觀察法律在國家出現之前的條件,由此瞭解建立國家狀態在法律上與實際上的必然性,以及所有人必須服從公眾的法則。自然法則是一種思想的實驗,康德他的法律學說第 42 節總結: 「現在由自然狀態中的私法關係轉變成公法的要求:你應該在與其他人無可避免的關係中走出來,進入一個法律的,也就是分配正義的關係。」
- 約翰.羅爾斯 (John Rawls)
當代的政治哲學,其主要課題,特別是針對政治倫理,在於如何以理性化的方式,證成國家的統治行為,重點在於政治的倫理 - 原初狀態如何確保公平的合意?因為正義的原則是在「無知的帷幕」(veil of ignorance) 遮蔽下挑選出來的。
「這個情境最核心的特性,是沒有人可以知道他在社會中的所在、階級或地位,也不知道他擁有如何的天賦,如智力或體力。甚至假定,參與者對於善及其特殊的心理上傾向,也一無所知。正義的原則就在這無知的帷幕的遮蔽下被確立,它保證沒有人會因為天性上的偶然因素,或社會的情況而得到好處或壞處,因為所有人都處在相同的情境中,並且沒有人會想出一些原理原則,好讓他基於特殊的關係而獲得利益,所以正義的原理是公平的合意所得的結果。」 - 羅爾斯的正義即是公平。
正義的基本原理即在於決定社會的基本秩序,以及分配社會的基本財貨。因為它在基礎的條件或情境下具有公平的特性,並且經由理性的決定,也就是說,在相同的、公平的、理性的、以及不論個人的能力、偏好、利益、社會地位、前景,對此都一無所知的情形下,共同決定能夠最佳化分配社會基本財貨的原則。 - 羅伯特.諾齊克 (Robert Nozick)
- 最好的無政府狀態
諾齊克所謂的最好的無政府狀態,是理性所能想像的最好狀態,也是一種純粹的自然法狀態,每個人都有其權利與義務。若有人不遵守其自然法上的義務,並且侵害他人權利,被侵害者有權要求賠償,以及給予與其不法相當的刑罰。在自然狀態中也會有衝突,即使最堅定的無政府主義者也必須承認,他們主張的免於國家干預的狀態也隱含有衝突的因子,不過是可以改善的
補救的方法是成立保護團體,但是保護團體不是由所有人成立的,否則又回到熟悉的國家契約模式了。在諾齊克的理論中,保護團體可以有很多個,當自然狀態中相互認識的人,可能是鄰居或是朋友,為彼此的保護而集結在一起,為防衞或實現權利而存在。這樣的行動在道德上是允許的,因為享有自由權的人當然可以自願設定義務,給予他人承諾,締結契約。
更進一步,為降低維護權利所生的社會成本,開始僱佣專職人員,發展規則,審視提出的控訴與是否提供支援,如此將會鞏固保甲團練的內部。一旦發展至此,則將可能出現職業性的保護組織,較之鬆散的保甲更具優勢,必定吸引更多的個人加入,成員不斷增長。而在不斷地競爭之後,將只有少數不被淘汰者留下。到最後僅存一強大的保護團體 (dominant protective association),將其它競爭者逐出市場 - 國家形成理論
諾齊克的國家形成理論,以原初狀態為基礎,個人在自然狀態中有生命、自由、財產的基本權。也有權實施自力救濟、私人的方式強制執行其自然權利。設定每個人都可做道德上必要的行為。透過成立專業的保全組織成為最小限度的國家,諾齊克接受洛克的自然法思想,發展出禁止與補償原則,即禁止無所歸屬的散兵游勇實施自力救濟的自然法權利,並且作為在自然狀態中唯一的單位可以要求那些散兵游勇不得從事危險行為。若他們在自然狀態中實施自然法所賦予的個人司法權,被認定為危險行為時,將會被這個強大的保全公司禁止。因而它具有超低限度國家的性質。 - 結語?
2021年8月11日 星期三
〈華文哲學百科-自然狀態 Naturzust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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