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義的概念
- 一項行為或制度的安排 (A) 是正義的,這意味著,(1a) A 是道德上對的(或道德上被證成的),而且 (1b) A 使得每個相關的人(每個 A 的被對待者)得到應得的對待 (receive what is due to him or her)。
- 回應式的正義觀(原始報復式的正義觀),這有三特點
- 這是一種回溯過去行為而有所回應的正義觀與思考方式
- 這個回應式的正義觀適用在行為者之間,被正義邀所要求以及被正義所包護的都是行為者或有行為能力的主體
- 正義的主體有能力理解正義概念以及一般道德要求
- 一項行為或制度的安排 (A) 是正義的,這意味著,(2a) A 是道德上對的(或道德上被證成的),(2b) A 使得每個相關的人(每個 A 的被對待者)有權利要求得到應得的對待,而且,(2c) 有某個行為者(個人或/與社會或/與政府)承擔相應義務來保障這個基於權利之對待的落實
- 一項行為或制度的安排 (A) 是正義的,這意味著,(3a) A 是道德上對的(或道德上被證成的),(3b) A 使得每個相關的人(每個 A 的被對待者)有權利要求得到應得的對待,(3c) 有某個行為者(個人或社會或政府)承擔相應義務來保障這個基於權利之對待的落實,而且 (3d) 對於每個人之權利的享有、保障以及擔負義務的分配是無偏的
- 無偏
從概念上說,一個無偏的對待排除了道德上任意 (morally arbitrary) 之因素的干擾。「道德上任意的」這是理解「一個人應得之對待」在方向上一個更實質的限定,雖然,內容上並未進一步指認。事實上,作為正義概念的表述,(3) 在內容上具有相對的中立性,意思是,權利、無偏的概念雖是道德的,但,不同甚至彼此爭議的理論都可以接受。 - 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
- 程序正義的意義是指一套程序決定人應得對待的正義
- 羅爾斯 (Rawls)
- 純粹的程序正義
一套程序性的規定本身界定了正義,當這套程序性規定被確實遵守,所得出的結果就是公正的或正義的,不需要有獨立於這套程序規定之外的標準再來檢驗 - 不純粹的程序正義
- 完善的程序正義
正義的實現不僅依賴一套程序,而且,這套程序的規則被遵守下得到的結果必須用獨立的標準來評價。當一套程序被遵循下所產生的後果保證能夠滿足或實現某個獨立於程序的標準,例如平等分配 - 不完善的程序正義
當一套程序是正義所要求,而這個程序及其結果又有獨立標準賴判定其正義或公平性,但,這套程序卻無法被保證會產生正義或公平的後果 - 實質正義
以法律為例,程序正義要求的是法律被嚴格遵守,但實質正義則優先要求法律規範本身要合乎正義。概念上說,一個專制的政府能夠實現法律程序正義的要求,尤其當法律正義是有效達成專制統治的手段時。另一方面,概念上,一個實現實質正義的社會可能忽視程序正義的要求,因為,實質正義所要求的是某特定價值所規範的個人應得對待。在實踐上,程序正義是社會正義的可靠方式或甚至是要件,一個傾向於忽視程序正義的社會,實質社會正義的實現幾乎是不可能或難以被可靠期待 - 正義理論的方法
一個正義理論當然對 (3) 提出其所認定為合理或正確的詮釋,而且提出所認定為合理且充份的考量與理由來支持、證成所提出的詮釋,但,一個適當的正義理論更意圖對 (3) 所指向的議題提出解決的方案,因為正義的概念之陳述不只是包含要求,更指明概念中的這些元素都是有待解決的問題 - 問題
- (3a) 要求,A 是道德上對的(或道德上被證成的),我們接受這個要求,可是,A 在道德上被證成的條件是什麼?
- (3b) 要求,A 使得每個相關的人(每個 A 的被對待者)有權利要求得到應得的對待,但,這裡的權力究竟甚麼性質?是自然權利?還是法律或社會認定的權力?
- (3c) 要求,有某個行為者(個人或社會或政府)承擔相應義務來保障這個基於權利之對待的落實,這是正義秩序之建立的問題,可是,正義秩序之建立的充分或可靠條件是什麼?這是經驗問題?或也有規範面要求?
- (3d) 要求,對於每個人之權利的享有、保障以及擔負義務的分配是無偏的。這個無偏之要求的性質為何?是平等,還是其他,例如公平?
- 效益主義的正義觀
效益原則主張最大幸福是唯一且基本的規範原則,所有其他的規範都可以被化約到效益原則(如果相容),或被取消(如果衝突) - 效益主義面臨的很難克服的問題
- 無法合理說明並證成正義之獨特規範性地位
- 相關的困難是,效益主義也難以說明分配正義的概念,因為,效益主義關心的是行為/政策/制度之實踐後果是否帶來最大幸福,至於如何分配以及分配的正義問題也是次要或不重要
- 正義概念所要求的應得之對待,一般而言,這個應得是來自於過去的努力或成就,正義就在於對一個人過去的作為給予相應的對待方式,但,效益主義是看的是將來的後果,而不在乎一個人過去的努力或成就
- 程序正義理論的正義觀:諾齊克的歷史正義觀
諾齊克的正義理論針對的是分配正義,關切社會分配狀態之合乎正義的條件,而他主張,一個社會分配狀態是正義的,只能由造成這個分配狀態狀態的過程是否正當來決定,而不是以獨立的標準來判定 - 限制規範
諾齊克的歷史正義雖是程序正義的理路,而其對於程序之設立有兩個規範
一是他基於康德的人為目的自身的價值所設立的所謂的界線限制 (side constraints),這限制是,他人具有不可侵犯性,尤其是在追求自己目的之實現過程中不可侵犯他人的權利 (Nozick 1974: 29-31)
另一則是個人之分立 (distinctness of individuals),諾齊克稱這是其放任自由主義之限制 (libertarian constraint) 的一部分,如此,並非任何實際的制度如法律都是歷史正義觀的程序,而是必須被這兩項規範所允許的。 - 獨立判準的正義理論
對於諾齊克來說,終局原則的分配或模式化的分配都是在分配,這其實是將生產與分配當成兩個分別而獨立的議題來處理,這有一個問題,那就是,對於人們的生活要維持不斷的干預,這違背了前面所說的道德限制 - 終局原則理論 (end-state principles) 依據某種價值來評定某個分配狀態的正義與否
- 模式化原則理論 (patterning principles)依據某種個人特質,例如智商 I.Q 的數值、個人之道德品質、努力程度等來分配,而模式化分配的正義的主張就在於,依據某種個人的特質來決定此人之應得的資源
- 羅爾斯的純粹程序正義理路與公平正義觀
羅爾斯公平正義觀主張,當評價一個分配狀態是否正義,個人自主當然是必須尊重,他主張,正義要求個人有不可侵犯性 (inviolability) ,但,許多社會、經濟的因素以及個人天生的能力、傾向等都影響或決定了個人自主的可能範圍,從道德觀點說,這些社會經濟與個人天生的自然因素所構成的影響是沒有正當性的偶然因素,將這些偶然因素納入一個人應得之對待的考量,這是道德上任意的。羅爾斯的理論企圖在理論建構的方法就將這些道德上偶然的、任意的因素排除。羅爾斯的正義理論是基於公平原則,他稱之為公平正義理論 (a theory of justice as fairness),其特點是在方法論層面將道德任意的因素排除在正義原則的決定之外,使得正義概念的理論建構會是公平的。 - 原初情境
羅爾斯的想法是,社會中的主要政治制度、經濟制度、家庭制度等構成所謂的社會的基本結構,一個社會是否正義的關鍵在於這個社會的基本結構是否合乎正義。羅爾斯認為,規範社會之基本結構的正義原則可以用原初處境這個方法設置來說明。
羅爾斯的正義原則一方面保障每個人享有最大城程度且與他人相容的基本自由的權利,而且,每個人都有公平的機會爭取社會上的職位,一樣重要的是,當社會經濟利益分配出現不平等時,社會中處在最不利情況的人也會接受。羅爾斯宣稱,這樣的正義原則是公平的,因為,產生公平原則的原初處境是個公平的理性決定環境
羅爾斯的想法似乎是,將公平內建於方法於正義原則中,那麼,一個社會是否正義只須看其制度的設計與安排過程是否符合正義原則的要求,而不需要另外有獨立的標準來評定這個社會是否正義
他的理論事實上首先面臨的挑戰是,為何以公平來理解正義?為何不是平等? - 實質正義的理路:平等主義
平等是當代理解正義要求之應得對待的重要價值,不過,平等對待的意義仍須說明,因為,這可以是地位平等,可以是所得與財富的平等,可以是社會資源的平等,或能力的平等。 - 一個所應得的對待是否基於比較?-非比較
- 諾齊克的名分理論 (entitlement theory)
- Franfurt (2015) 提出的「足夠理論」(sufficiency theory)
Frankfurt 主張,正義關切的是提供(分配)足夠的資源讓被貧困所折磨的人能夠脫困,而不是平等。
Frankfurt 以足夠為標準而拒絕平等的分配正義理論面臨的問題是:足夠的標準的訂定是否可能避開任意性?其次,假使足夠的標準被滿足,社會仍然持續重分配的政策與制度(例如經濟活動社會建設稅制),在此情況,社會正義的要求與批評是比較的,平等主義者會說,這並非不合理的。另外,在正義規範適用的「資源普通缺乏」(moderate scarcity of resources) 的情況下,資源之分配如何避開比較以及平等主義的考量? - 實質平等
實質平等的要求會與其他價值衝突,在羅爾斯的理論,公平性的要求是實質平等落實的要件,而前面說過,這要求消除偶然的因素所帶來不平等,例如富裕家庭對子女提供更優勢的照顧使得子女佔有社會優勢地位,這在道德上將限縮、甚至取消所謂的父母照顧子女的自然權利或自由,這是有爭議的。由此,我們簡要的說,社會實質正義的實現要求社會財富的重分配機制與規範,例如累進課稅或種課遺產稅等,以建立像公立學校、公立職業訓練班、社會救濟、全民健康保險等,這些主張與措施不僅在理論上引發爭議,在實務上也因發諸多衝突。 - 非典型正義概念:動物正義、世代正義、疆界外(國際、全球)正義
- 動物正義
羅爾斯的看法不同於休謨,他認為,動物缺少他所說的「道德能力」(moral powers):正義感以及對於善的理解;另一方面,動物無法與人一同參與「互利的合作體系」。這兩點使得保護動物不是正義關懷的主題。如果接受羅爾斯這兩個條件作為界定正義範圍的判準,那麼,動物正義的支持者基本有兩個選項:第 1 是否定羅爾斯的判準,第 2 是主張動物有道德能力,而且,動物與人進行互利的合作。第 2 個作法基本上很難或甚至不可能 - 世代正義
如果我們採納羅爾斯的兩項正義關懷的判準,那麼,世代正義是否成立?畢竟,尚未初生的後代並未參與社會合作,可是,將來她們出生之後將要承受上一代的所作所為的後果,不論是好是壞。在道德上,一個人不應承受他人的作為所帶來的負擔,同理,下一代不應承受不上一代所加諸與身上的負擔,畢竟那些不是他們自己所造成的。另一方面,這一代人的作為有些作為可預期的會給後代帶來不可逆或沈重負擔,道德上,這一代人對於後代有義務避免那樣的後果。如此,雖然後代不參與上一代社會合作,但前述的考量似乎也適當的指向世代正義的思考。 - 疆界外(國際、全球)正義
在全球化時代,國界不在如之前那般明顯作為劃分社會區隔的制度,社會合作也不明顯是以國家為範圍,如此,概念上,全球正義不同於國際正義,全球正義的行為者或行為主體不只是國家,也包括各種 NGO 以及個人,所關懷的不在是國與國之間應該如何對待的議題,更主要是世界作為一個共同合作的體系,「每一個人應該如何被對待」的規範是針對所有的行為者,而被對待者也不在以其國籍被限定。
2021年8月9日 星期一
〈華文哲學百科-正義 Justice〉許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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