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2日 星期二

〈晚清政府對基督教和傳教士的政策-王立新〉筆記


  1. 清朝禁教政策的解凍和第二次鴉片戰爭前的限教政策
    1. 第二次鴉片戰爭以前大多數傳教士僅限於通商傳教,其活動也比較收斂。
      清政府在這一期間限制一定程度的傳教士活動
      1. 嚴禁傳教士進入內地傳教
        清政府嚴格執行"中法黃埔條約"的條款,只准其余通商五口地方建堂禮拜,斷不准越界傳教。倘有違背條約,越界妄行,地方官一經拿獲,及解送各國領事官管束懲辦
      2. 對民眾信教進行了限制和約束
        嚴禁營兵、衙役、書吏、旗人、一切在官之人及貢監生員入教,如有入教,則照查定例治罪
      3. 不準傳教士干預訴訟,偏袒教民
    2. 由於禁弛天主教乃是皇上諭令,屬中國內政,並無條約依據,因此外國在華官員也根本無權過問。這樣基督教的傳播僅限於通商口岸,內地的傳教活動只能秘密進行,並未形成勢力
  2. 清政府1860年後的基督教政策
    第二次鴉片戰爭後,中國門戶全面洞開,傳教士獲得了在中國全境自由傳教的特權。
    限教政策被宗教寬容政策所取代
    1. 《天津條約》和《北京條約》規定的傳教權包括了如下幾個方面:
      1. 各國傳教士可以進入各省內地傳教,不必局限於以前的五個通商口岸,取消了傳教活動的地域限制
      2. 中國政府不僅對傳教之人"矜恤保護",對習教之人也"不可欺侮凌虐"和"騷擾"
        1. 1858天京條約
          嗣後所有安分傳教習教之人,當一體矜恤保護,不可欺侮凌虐。凡有遵照教規安分傳教習教之者,他人毋得騷擾
        2. 1860北京條約
          曉方天下黎民,任各處軍民人等傳習天主教、會合講道、建堂禮拜,且將濫行查拿者,予以應得處分
      3. 各國傳教士可以在各地租賣土地,建造房屋。
        法國使團中擔任翻譯的一法國傳教士私自在中法"北京條約"的中文本加入"任法國傳教士在各省租賣田地,建造自便"字樣
      4. 教士由於具有本國國民身分,受到領域裁判權的保護,其行動不受中國法律管轄。
      5. 中國政府將康熙以來所沒收的教產予以查還
        1. 中法北京條約
          將前謀害天主教之時所充之天主堂、學堂等件賜還,交法國政府駐扎京師之欽差大臣,轉交該處奉教之人
    2. 當時既要遵守,又想限制傳教士的極端矛盾的困境情況下形成了,1860年後晚清政府的基督教政策
      1. "悉尊成約"、"委曲求全","以維持中外和局"
        奕訢等人意識到,不履行條約勢必與外國開戰,而中國目前之力,斷難遽啟兵端,唯有委曲求全之一法。
        另一方面,清政府認為,條約不僅是對中國官員具有約束力,同時對外國超越條約權利的行為也可以加以限制。
      2. "明為保護,暗為防範",以達到"不禁之禁"
        清廷的一個主要防護措施是通過建立一定的規章制度來約束教士的行為,限制教會勢力的擴張。
        如1861年4月,總理衙門向各省地方官發布"通行傳教諭單並咨行教民犯案辦法,規定傳教士"絲毫不得干預地方公私事件","倘傳教士有干預公私事件者,亦應照單駁斥不准"
        1. 天津教案之後
          以奕訢為首的洋務派認為,趁辦理天津教案之機,利用當時日益高漲的反教情緒,建立一套規章限制教士的非法行為,一勞永逸地解決傳教問題
          1871年6月,總理衙門向各國駐華使館提出"商辦傳教條款",即"傳教章程
          1. 由於該章程主要涉及天主教傳教士,因此遭到天主教傳教士的強烈反對,致力於中國內地傳教的部分英國傳教士也反對該章程。
          2. 美國傳教士則認為清政府列舉傳教士的不法行為雖有事實根據,但卻混淆了天主、耶穌兩教的區別
          3. 在幾次制定規章以約束教士行為的努力失敗以後,清政府改變策略,決定通過掌握教中內情的辦法達到控制教會的目的,同時遇有教民衝突,也可方便行事。
            如1891年7月清廷咨行各省"清查教堂式樣處數造冊"上報
            此次清查因係中國自理之事,不需照會各國,各地方官又可自行調查,因此進展頗為順利。
            後來有人進一步提出將所有教民登記造冊,總理衙門害怕遭到外國干預而未採納。(直到1910年才決定進行教產與人數調查,但隔年清廷滅亡)
      3. "修改","明學",富國強兵,以維繫民眾對傳統文化的認同
        通過改良教化、思想教化來維繫傳統信仰,使民眾疏離外來宗教,以達到"不禁為禁",而不是去毀堂阻教,採取強烈手段阻止人們對傳統社會信仰的離異
        1. 攻教
          攻教者主張清廷鼓勵各省仕紳和民眾群起反教,通過暴力手段驅逐傳教士
          代表人物奕譞
        2. 非攻教
          主將兩方面的內容,一方面通過完善和加強傳統社會的"教養"功能,強化傳統社會固有的道德信仰;另一方面通過吸收西方先進兵工技術,實現富國強兵,以抵禦教士背後的西方炮艦,即從物質和精神方面兩個層面入手,使基督教失去對中國民眾的吸引力。
          這種修教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洋務運動的興起與發展。
      4. 將基督教的管理盡量"地方化"
        1. 傳教士遇到糾紛的處置
          1. 先由當地的捲入糾紛的傳教士向本教區的主教報告,再由主教報至本國領事館,由領事館向駐京公使反映,駐京公使則與總理衙門交涉,或施加壓力,或派兵艦相威脅,最後朝廷屈服,答應傳教士要求,並責任有關地方官或派員辦理。
            在傳教士看來,越是把糾紛提交到兩國政府之間交涉,對自己越有利
        2. 清廷
          皆由將衝突地方化,對自己越便利
          1. 地方化可以避免國際糾紛,防止列強藉口要挾,提出更多不合理要求
          2. 地方官也不願意傳教士動用外交手段,致令朝廷過問
            地方官深知朝廷知悉自己治內出現糾紛,有損為官聲譽,弄不好會有處置不當,辦理不善之責。
            因此各地督撫不希望傳教士上報,也請求總理衙門不要受理有關教士之糾紛
          3. 從心理上看,朝廷不願意與不履行朝貢義務又使自己蒙受屈辱的夷人打交道
          4. 由總理衙門處理糾紛,加重了中央財政負擔
            1896年,清廷同意南洋大臣劉坤一的建議,決定"嗣後如遇教案賠償之款,議結後由該管督撫藩縣道及府州縣分年按成償還"
          5. 政策-賦予傳教士與各級地方官相當的官方身分
            1899年3月,總理衙門宣布天主教中的總主教、主教、神父可以直接與督撫以下各地方官交涉辦事,不必經過各國駐華外交官。

            但執行後不久就產生了一系列問題,有些教士認為自己有官方身分,就可以直接干預地方政事,反而衍生更多問題。
            因此,1908年取消了。
      5. 對傳教士行為區別對待,鼓勵部分傳教士的科技文化活動
        洋務派在同文館和江南製造局以及洋務學堂中雇傭了一批耶穌會傳教士翻譯西書,教習語言,但同時嚴禁其傳教
        伴隨大批教會學校畢業生進入洋務機構,洋務派對傳教士開辦的學校也給予了一定支持。清政府洋務派的這一政策有助於傳教士發揮西學載體的優勢,促進了西學與西式教育在中國的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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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論二次鴉片戰爭之後的基督教政策要點,與清朝採取的反制與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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