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學》,吳重禮等著,陳義彥主編,台北市:五南出版社,2016
- 憲政體制乃是指立憲國家根據憲法及政府實際運作所建立的整套規範或體制,實為立憲國家的政府體制
- 政府的角色與制度研究
- 政府的角色
對於行政的監督 - 行政部門的內部監督
包括人事、會計、政風、檢調等單位的監督 - 外部監督
分為立法、司法與監察等體制內的監督,以及政黨、社會團體、大眾傳媒與選民等體制外的監督
立法機關代表人民議政決策、法案、預算,並透過質詢、不信任投票或調查、彈劾等方式監督政府之施政 - 制度研究重現
- 行為主義者
普遍採用系統論作為分析政治的概念架構,而排斥國家概念,忽略政府的權威性地位,漠視制度的研究,專注於個人與團體的行為,並以科學計量方法對投票行為、團體活動及決策行為進行研究,期望建立一套普遍性經驗的理論,以便解釋及預測政治現象 - March和Olson於1984年提出"新制度主義"時即指出,在現代的經濟與政治體系裡,正式的組織是主要的行動者。並進一步指出,政治制度是一組相互關聯的規則與慣例的集合體,他是一套標準化的政治運作程序,也是分配社會價值的結構。他界定了政治角色與情境間的適當關係,因此亦形塑了人們的政治行為模式。
- 憲政體制的分類
- 依國家元首產生方式為標準
亞里斯多德的政府類型 - 統治者
- 一個人
暴君政府Tyranny - 少數人
寡頭政體Oligarchy - 多數人
暴民政體Democracy - 全體人民
- 一個人
君主政體Monarchy - 少數人
貴族政體Aristocracy - 多數人
民主政體Polity - 依中央與地方政府權力關係為標準
- 單一制unitary government
中央政府有極大的權力,決定地方政府的權力範圍
如中、日、英 - 聯邦制federation government
中央和地方政府各有權限。均受憲法之保障
如美、加、澳洲 - 邦聯制confederation
地方政府權限極大,中央政府只有各邦政府全體同意賦予的權力,且各邦政府可以隨時決定收回
如歐盟、大英國協 - 依政府產生方式及決策最後控制在誰手中作為分類的標準
- 民主政府democratic government
決策者經由競爭性民主選舉程序產生,可視為政府是建立在人民同意的基礎上,政府的權力是有限的,其去留最後控制在人民手中,且受到體制內的監督之外,並有體制外的政黨、社會團體、傳媒的實質監督 - 獨裁政府distortional government
經由革命、政變或世襲產生的領袖,具有絕對的權力,缺乏監督 - 依行政權歸屬及行政與立法關係為指標
- 總統制presidential government
行政權歸屬總統,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制衡 - 內閣制cabinet government、議會制parliament government
行政權屬於閣揆與內閣,行政權與立法權融合成一體者為內閣制 - 雙首長制two-head executive、半總統制semi-presidential government、混和制hybrid system
行政權由總統與閣揆共享,國會多數黨與總統同黨時偏向總統制;不同黨時左右共治,偏向內閣制運作 - 委員制collegial executive
行政權屬於委員會、實則行政權與立法權均集中於國會者為委員制 - 總統制
- 總統制之成因
- 總統制之特徵
- Giovanni Sartori
- 國家元首民選產生
- 總統任期不因國會表決而去職
- 總統領導並指揮其任命之政府
- Heywood
- 行政與立法部門分別由民選產生,各有憲法賦予之權力
- 民選總統一人扮演國家元首與政府首長兩種角色
- 行政權集中於總統,整個內閣各部會首長只是總統的諮詢對象,由總統任免,須向總統負責,不具副署權
- 立法與行政機關人員正式分離(不得互兼)
- 總統與國會議員各有固定任期,總統既不能解散國會,國會亦不得(以不信任投票方式)將總統免職(除非因違法失職被彈劾)
- 鄒文海
- 行政與立法的分立
- 行政與立法的制衡
- 總統為國家元首兼任行政機關首長,獨攬行政大權
- 總統制之優劣
- Linz提出的缺點
- 總統與國會同具民選的合法性,易陷僵局
- 各有固定任期,不能如內閣制透過辭職或解散機制化解僵局,制度缺乏彈性
- 當國會多數黨與總統不屬同黨時,總統常將施政困難歸咎於國會及在野黨,總統與國會常爭功諉過,不僅僵局難解,且政治責任不明
- 總統大選屬零和賽局,易激化選戰,甚至引發革命
- 總統全民輸出,易輕視國會、政黨及媒體的意見,視其為代表私利或局部的意見,將自己視為全民的利益,有民粹領袖的危險
- Shugart&Carey提出的優點
- 責任歸屬明確
- 符合人民主權原則,總統民選,選民對行政首長能做真正的選擇
- 制衡雖可能出現僵局,但更能防止總統獨裁
因任期受保障的國會,對財政法案有最後決定權,能更有效防範總統濫權;而內閣制的行政與立法兩權混合為一,國會不易發揮制衡閣揆之作用 - 內閣制
- 內閣制之類型
- 英式兩黨內閣制或閣揆制cabinet or premier system
其內閣控制國會 - 聯合內閣
在多黨制國家,內閣由政黨捭闔的結果產生 - 一黨獨大內閣
一黨長期控制內閣與議會,如1954-1993之日本 - 少數內閣
如挪威、丹麥等北歐國家,議會有多黨,不僅無一過半,且各黨不願合作,由最大的少數黨組閣 - 成因
- 閣揆的產生無須議會正式表決同意,如英、加
- 採取協合式民主體制consociaional democracy
政策由各黨及重要社團協商決定,如挪、丹等國,未入閣的政黨,可分享決策權,無入閣的急迫性 - 英國內閣制之成因
- 英國內閣制之特徵
- 虛位元首Titular Head
遵守的原則: - 元首任命閣揆及閣員,無選擇之自由,必須任命多數黨領袖為閣揆,若無多數黨,亦應任命最能聯合友黨的領袖組閣,並由閣揆決定閣員名單
- 內閣總辭或提請解散國會,元首不得挽留或拒絕,概由閣揆決定,元首宣布而已
- 法律由內閣提案,議會三讀通過。已經閣揆附屬簽名同意者,元首不得拒絕公布或覆議。而未經閣揆副署之法令,元首公布亦無效
- 行政與立法兩權之間,有融合或對立的關係
內閣由多數黨領袖及有資望議員組成,故其政策能獲多數議員之支持,並在議會中領導立法,使行政與立法兩權融合 - 內閣制之優缺點
- 優點
- 政府的政策須經朝野辯論,內閣之去留則在於議會的多數支持
- 倒閣與解散機制,能化解行政與立法的衝突,不致形成僵局
- 行政權與立法權匯集於內閣,草擬法案及預算案者亦是負責執行的人,使法案預算、執行平實可行
- 虛位元首為國家之代表,有維繫國家認同及穩定政局之作用
- 內閣制國家領袖多出身議會,經議會訓練,善於與他人合作
- 缺點
- 執政黨控制行政與立法兩權,在野黨不易有堅強的著力點,若內閣不遵慣例,該辭而不辭,有專制的危險
- 英王世襲,有妨礙進步之嫌且違反民主原則
- 多黨制國家,聯合內閣地位較不穩定,政局比較不安。為免不安,爭議性政策往往延宕不決
- 雙首長制
- 法國第五共和與我國憲政體制之成因
- 左右共治Cohabitation
總統與總理不同黨,由反對黨的閣揆主導決策,但總統仍保有獨立行使之職權
法國第五共和(1958)以來,有三次(1986-1988、1993-1995、1997-2002) - 法國第五共和與我國憲政體制之特徵
- 法國憲政體制之特徵
Sartori指出其特徵有: - 總統為國家元首,由人民直接或間接選舉產生,有固定任期,有相當權力,主導國防、外交
- 總統與閣揆共同享有行政權力,形成二元的權力結構
- 在二元結構下,總統獨立於國會之外,同時必須經由政府治理國事(總統之下無執行機關,仍須由總理之下的各部會執行)
- 閣揆與內閣對總統獨立,對國會依賴,其去留均由是否有國會多數的信任與支持來決定
- 在二元權力結構中,行政部門各有獨立行事的權力
- 我國憲政體制之特徵
- 修正式內閣制
在憲法上,總統為國家元首,代表國家,固然亦有公布法令等權力,但其權力的行使,須先經行政院會議決及立法院通過,並經行政首長副署,否則無效。
總統可以單獨行使,而無須副署的權力實在有限,主要為解決院際爭議的調解權與覆議核可權等非常狀態之權力
另外,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只是缺乏倒閣與解散制度 - 法國與ROC之差別
- 法國:
- 主動解散國會權
- 有權將政府組織法、國際條約交付公投,有權主持部長會議、國防會議,有否決權
- 法國國會立法權限於明文列舉事項,其他則屬行政權範圍,國會亦無權罷免總統
- ROC
- 有被動解散權
- 無相關規定
- 立法權幾無限制,重大事項均由立法院依多數決做最後決定,甚至立委有權對總統、副總統提出罷免案,由選民投票決定是否罷免
- 雙首長制之優劣
- 優點
- 法理上倒閣與解散機制可化解行政與立法僵局
- 總統權力強化,比較不受國會影響,有助政局穩定
- 對ROC而言,與原本憲法制度相近,修憲難度低
- 缺點
- 二元權力結構,總統與閣揆之權力界限不易明確區分,如果兩個權力發生衝突,則易起抗爭
- 行政權割裂,缺乏統一領導,可能妨礙行政效率
- 總統與閣揆同一政黨時,總統有權但不會國會負責,而閣揆無權卻須對國會負責,不符責任政治原理
- 若總統不願左右共治,形成少數政府,則易造成行政與立法的僵局
- 委員制(只有瑞士)
- 議會至上
議會是國家最高統治機關,立法、行政、司法三權集中於議會 - 合議的執行委員會
分享行政權的執委會,設委員七人,分掌七個部,他們由議會選舉產生,連選得連任
執委會對法案及重要事項按合議制,多數決方式決定。唯其主要職權為執行、決策立法權全在議會,故執行委員不像政務官,倒像常任文官
主席與其他執行委員之行政權力無甚差異,僅多一份代表國家的角色,行使國家元首形式上的權力,其正式頭銜為聯邦總統(president of the confederation) - 行政與立法之關係
就立憲精神而言,執委會隸屬聯邦議會,有執行責任,而無決策權力。執行委員得列席議會,為法案提出說明,並備諮詢。但執委無表決權,無須因議會不信任而辭職,亦無權對議會的決定要求覆議。 - 直接民主
瑞士常使用公投,1963-1980:108次,1981-1993:100次 -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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