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虚幻的 “天下共主”与失平的 “平等主权”
作为两种性质迥异的国际秩序模式,朝贡关系与条约关系均依托不同的理论或规则。前者 源于各种思想,形成了以中国为中心的 “天下共主”观念,体现了封建时代的不平等关系,但 这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名实难副的虚幻构想。后者亦含有种种原则,主要以国家主权概念和国 际法原理为基石,但在中国却衍变成有悖公平正义的畸形规则,由此形成一种失平的 “平等主 权”论调。
朝贡关系和条约关系是依据不同的理论构建的。前者停留于中世纪的帝国观念,自 认为 “天下共主”,不承认各国具有平等地位,尽管维系着有限的朝贡关系,但总的来看只是虚 幻的憧憬。后者摆脱了 “世界帝国”意识,提出了近代国际法的主权平等原则,但却承继并扩 展了西方世界固有的排异理念,对东方国家构建了更为偏颇和实际上的不平等理论 - 天下共主
“天下共主”赋予中国君主政治中心的地位,是朝贡关系的核心理念,与近代条约关系观念 格格不入,而且不承认国家之间的平等关系,中国皇帝自视为天下至高无上的君主,不 愿意与各国平等相 处 - 平等主權
1625 年,国 际 法 鼻 祖 格 劳 秀 斯 (Hugo Grotius)出版 《战争与和平法》,对国际关系主体主权一律平等、 “国际合作和人道主义”的国 际法原 则,作 了 “极其深刻而鲜明的理论论证”,从 而 建 立 了 “作为一门科学的国际法的体 系”
“特殊国际法”的理念,实际上是阉割国际法的主权原则,采取强力手段压制中国,使之顺 从西方列强的要求,晚清中外条约关系便体现了这一规则。 - “守在四夷”的自卫架构与 “进取”华夏的权益保障
- 守在四夷
所谓 “守在四夷”,是为了防止被外族攻伐,这无疑是一种维护自身安全的构设。
藩属国是中国的 “国防外线”,“是代我守门户的”。⑧ 可见,“守在四夷”作为非攻自 守的治边之策,至迟在清代已融入朝贡关系的系统之中,由最初的 “令四夷不侵”形成为较清 晰的自卫架构 - 進取
条约关系是 “进取”(即侵略)性的国际秩序,其目的主要在于提供维护列强在华权益的法制保障
瑞士国际法学家瓦特尔 (EmmerichdeVattel)在 《国际法》中 提 出,相互交易是人们的 “基 本 权 利”。这 是 一 切 国 家 “必须互相建立通商关系的一般义务的基础”。贸易交换被视为国家义务,纳入到国际法领域, 为西方国家要求与华建立条约关系提供了某种说辞。
根据这些理论,英商们认为 “有限制的商业制度是不合理的”,提出与中国建立条约关系。 在他们的推动下,东印度公司和英国政府企图打破清王朝的闭关政策, “将对华贸易从现行的广 州商业制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 - “不治”“字小”的王道德行与 “武力”“凌弱”的霸道暴举
在具体运作中,两种国际秩序亦存在根本区别。朝贡关系对藩属国采取 “治以 不治”的方针,并施以仁政德治,实行 “柔远字小”和 “厚往薄来”,体现了中国在对外关系领 域所实施的王道德行。与朝贡关系的王道德行不同,条约关系充斥着入室打劫、越俎代庖的强 权政治,实施的是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反映了传统国际法的局限和弊窦,尤体现了由此构筑 的国际秩序本质上的不平等属性。 - 不治、字小
在对外关系中,即以 “推己及人”的态度认同各国、各民族文化和制度的多元性,在朝 贡关系这一国际秩序中实行各国自治的原则
仁政 “德治”推行到对外关系领域,便是 “柔远字小”和 “厚往薄来” - 武力、凌弱
条约关系却贯注着以 “刺 刀”和 “大 炮”为 内 涵 的 强 权 政 治,体现了传统国际 法中的霸道法则
作为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条约关系便是在这一规则下建立、发展的,体现了与朝贡关 系截然不同的霸道法则。列强将用武力与中国建立条约关系,强迫中国接受其要求,视为理所 当然 - “最关国体”的仪礼尊大与主权损害的 “准统治权”
朝贡关系与条约关系均属不平等的国际秩序模式,然而,这是两种性质迥异的不平等,前 者主要反映在国家交往形式上,不是按照平等原则与他国来往,而是将中外关系纳入到唯我独 尊的天朝礼制之中;后者则体现了侵损国家主权的实质内涵,通过条约这一法律方式,对中国 实施内容广泛的 “准统治权”。 - 最关国体
维护等级社会的 “礼”,在 朝 贡 关 系 形 成 之 后,亦是处理与周边国家和民族关系的基本原 则。作为 “天下共主”的中国皇帝,在这一 关 系 中 的 至 尊 地 位,是 通 过 封、贡仪礼等各种礼制 体现的。
这种不平等的观念及仪节,仅仅体现在交往形式上,且限于本国境内的 “入境 问禁,入国问俗”惯例。西方各国亦认为,“觐见之礼,中国以为难者,在于节文”。在朝贡关 系中,除了要求藩属国通过仪礼表示低人一等的臣服之外,并不干涉他国内政。显然,作为一 种国际秩序模式,朝贡关系没有在实质上侵损藩属国的国家主权。 - 准统治权
西方各国强行与中国建立的条约关系,其体现的不平等是实质性的,反映了传 统国际法的局限与偏畸,实际上完全背离了国际法的主权原则。在这一关系中,各国列强单方 面攫取种种特权而不须承担相应的义务,中国则片面承担了大量国际义务,却不能享有相应的 权利。中国由此丧失了领土完整和独立地位,不能享有一个主权国家应具备的基本权利,在政 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受到严重束缚。 - 不平等條約
1957年,亚非法学家大会所下定义为:“不平等条约是在当事国之间确立极不平等 义务的条约。”
可以认为,不平等条约是处于不同法律地位的当事国,其中一方违反国家主权 平等原则,另一方并非自愿订立的权利义务严重不平衡的条约。在各个要素中,其核心是条约 规定双方的权利义 务 不 对 等,其中一方承担了较多的义 务,而 没 有 或 者 较 少 享 有 相 应 的 权 利。 造成这一结果的前提,是双方法律地位的不平等,而这又是由于国家地位的不平等。正是在这 一意义上,这一体现为权利义务不平等的法律概念,又 具 有 政 治 意 蕴。
条 约 关 系 中 的 不 平 等, 正是以此类法律上和政治上的内涵构建起来的。 - 政治上,这一不平等体现在司法主 权、领 土 主 权 和 行 政 主 权 等 方 面。
- 司 法 方 面,各 国 列 强 在中国攫取领事 裁 判 权,损害了中国的属地管辖权。
- 经济上,中国主权亦受到不平等条约的种种限制,不能掌控自己的各项事务,主要包括片 面协定关税、沿海和内河航行、在华设厂及路矿投资,片 面 最 惠 国 待 遇,等 等。
- 文化教育方面,列强用不平等条约迫使中国予以相关特权,损害了中国的文化主权,主要 包括传教和教育特权。
- 结 语
- 作为中国古代的国际秩序模式,朝贡关系虽是以国家实力为基础,但奉行王道德行,追求
和平主义,构筑了以中国为中心、不对等的特殊国家关系。它被视作 “松散的政治联盟”,或
称为 “若干国家的联合体制”,不过 “其中各国相互之间并不发生直接关系,而是完全由对 ‘中
华帝国’的直接关系规定的一元化上下秩序构成的”。
有学者认为,从结构上而言,朝贡关系 “旨在构建同心圆,而所建立的上国与属国之间关系完全立足于单边关系”。 - 以背离
“平等主权”的反动规则作为理论依据,以攫取权益为目的,在国家交往中充斥着霸道暴举,体
现了实质上的不平等,是一种信奉强权武力、侵略的而非和谐的、以西方列强为主导的胁制的
国际关系。在形式上,条 约 关 系 属 近 代 国 际 关 系,主 要 以 国 家 主 权 概 念 和 国 际 法 原 理 为 基 石,
但在中国和东方却走形变样。实际上,西方列强实行双重标准,编织了歧视东方国家,偏离公
道正义的反动规则,作为建立不平等条约关系的理论依据。
从主要目的来看,这是西方列强以 “进取”精神攫取 本 国 私 利,通过条约构建保障在华权益的法律关系,反映了资本主义对外 扩 张,掠夺他国的侵略本质。
覺得這篇文章想要討論什麼?
這一篇從中外朝貢與條約關係中的內涵、目的、作為等去做拆解與說明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我自己是覺得這一篇有點太吹捧朝貢,如果從中越、中韓關係史,應該能找出反駁那所謂"不治、仁德"的讚美之詞。
但我覺得這兩者最重要的差別在於人治與法治,在朝貢關係,只要君王想攻打,還是可以攻打的,畢竟沒有白紙黑字說明兩者的關係與權利義務。但是在條約關係,有其理論可批評對方是否違反遊戲規則(畢竟作者都說歐美對中國的方式是雙標,其實就顯見法治的優處,有其規則可相互批判,在朝貢原則,可就不能讓你這樣反抗,一切君王說了算)
最後,關於不平等條約的部分,不知道違反雙方平等原則的具體是什麼意思,如果指的是基本權利義務倒還能理解
我自己是覺得這一篇有點太吹捧朝貢,如果從中越、中韓關係史,應該能找出反駁那所謂"不治、仁德"的讚美之詞。
但我覺得這兩者最重要的差別在於人治與法治,在朝貢關係,只要君王想攻打,還是可以攻打的,畢竟沒有白紙黑字說明兩者的關係與權利義務。但是在條約關係,有其理論可批評對方是否違反遊戲規則(畢竟作者都說歐美對中國的方式是雙標,其實就顯見法治的優處,有其規則可相互批判,在朝貢原則,可就不能讓你這樣反抗,一切君王說了算)
最後,關於不平等條約的部分,不知道違反雙方平等原則的具體是什麼意思,如果指的是基本權利義務倒還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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