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 伊斯蘭金融之定義、特色與市場發展蓋況
伊斯蘭金融係指以遵循伊斯蘭律法(Shariah principles)之教義為前提,而從事之金融 活動、商品及服務 - 伊斯蘭金融之定義與特色
- 禁止收取利息(riba)
由於伊斯蘭教將貨幣僅視為"交易之媒介",而利息收取之前提係將"貨幣視為一種商品",該前提與 伊斯蘭教之教義不符。
伊斯蘭律法維護消費者免於遭受剝削或不公平對待,收取利 息代表不勞而獲,故伊斯蘭教禁止放債取利。 - 禁止具風險或不確定之交易(Gharar)
買方無法事前檢視商品,賣方交易時可能未持有該商品,為避免此類不確定交易導致不公平結果而引發之爭議,故伊斯蘭教禁止具風險或不確 定之交易,禁止事項包括詐 欺、虛偽不實、過度影響、脅迫、資訊未充分揭露等 - 禁止從事賭博活動(maysir)
由於賭博為一零和遊戲,其本身不會創造財富,而僅係財富之移轉,將導致人民不努力 工作,可能衍生貧窮及詐欺等 社會及道德問題,故伊斯蘭教 明文禁止該行為。 - 禁止銷售、租賃或投資非清真之商品(non-halal)
伊斯蘭教認為非清真商品為不道德或不潔之物,將玷汙 人心,故予以禁止其大多以宗教、道德及公共政策為考量,例如禁止豬肉、菸酒、軍火、色情交易、博奕事業等。 - 伊斯蘭金融市場發展概況
- 馬來西亞,伊朗及海灣合作理事會(GCC)國家占全球伊斯蘭金融資產之90%
- 伊斯蘭金融已吸引許多 機構投資人參與投資,但其主 要仍為散戶趨動市場(retaildriven market)
- 以2013年全 球伊斯蘭金融體系管理之資產 觀之,其中商業銀行管理之伊 斯蘭金融資產為最大宗,占全部伊斯蘭金融資產之75.5%,其次為投資銀行及伊斯蘭債券,各占9.4%,另基金及伊斯蘭保險則分別占4.7%及1%。
- 伊斯蘭金融商品之結構安排
- 成本加利潤銷售型(Murabahah)
成本加利潤銷售型之交易 模式係由銀行代替客戶買進商 品,而後將購入成本加價(利潤),再售予客戶。
銀行所扮演之角色類似零售業、批發商。
成本加利潤銷售型之交易為伊斯蘭金融最普遍之交易型態,約占整體伊斯蘭金融之7成, - 租賃型(Ijarah)
租賃型之交易 模式係由銀行代替客戶向廠商 購入商品,並擁有該商品之所有權,而後將商品租賃予客戶 一段期間,並定期向客戶收取租金,此即銀行之利潤。
另有些租賃契約約定,銀行於租賃期間屆滿後,將所有權移轉予客戶,稱為"租購(Ijarah Wa Aliqtina)其主要應用於 房屋貸款方面。 - 委託製造型(Istisna's)
委託製造型交易係指銀行客戶為買入工業製品 ,將購入 工業製品計畫交付銀行, 由銀行取代客戶先行下單付款 ,待工業製品完成後交付銀行或買 ,由買主於收貨時或事後支 付價金予銀行
委託製造型交易之 最大特色為金融交易約定時 ,標的資產並不存在 ,伊斯蘭律法雖反對無實體之未來交易,然因委託製造型交易之買方與銀行簽訂契約時已交付詳細說明書予銀行, 且該說明書已明確指定標的資產, 故認為此項交易符合伊斯蘭律法之要件 。 - 預售型(Salam)
預售型交易 與委託製造型交易之產品製造 完成後付款相反, 為先收貨款 延後交貨 ,例如需要資金之農民於農產品收割前 先預售穀物取得資金以購買種子
依伊斯蘭律法規定, 簽訂 契約之有效性應以商品存在為 前提 惟有二項例外,預售型與委託製造型 - 盈利分享型(Mudharabah)
盈利分享型交易模式係銀行收取投資人資金 ,將其運用 於各項投資計畫, 所獲得之投資收益依事先約定之比例, 由投資人與企業共同分享, 相當於投資人透過銀行投資新創事業 - 股本參與型(Musharakah)
股本參與型交易模式係由 銀行與投資人共同參與事業之 經營 ,前述盈利分享型交易模 式, 銀行並不干涉事業之經營 且多適用於短期投資計畫, 而 股本參與型交易則採共同經營之形式 ,且多應用在長期計 畫。
因此 此交易模式銀行亦 會對經營表示意見 ,所賺取之 利潤則由投資人與銀行共享 - 伊斯蘭債券之定義、種類與運作架構
- 伊斯蘭債券(Sukuk)之定義及其與傳統債券之差異
伊斯蘭債 券即係根據潛在資 產之獲利, 向投資人支付收益,伊斯蘭債券 持有人從持有之不可分割潛 在資產所有權中獲利 ,享有該 資產產生之一部分營收
當某公司有籌資計畫 時 須設立一特殊目的機構(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用以發行"Sukuk",政府及私人公司均可發行 "Sukuk" - 與傳統債券之差異
"Sukuk"與傳統債券之主 要差異在於, 傳統債券係以 債務為基礎並支付利息之投資工具
而"Sukuk"則以資產 作擔保或以資產為基礎之投資 工具 ,顯示持有人於相關資產 所具之擁有權, "Sukuk"持有 人並有權分享資產之收益及資 本增值 - 伊斯蘭債券之類型與運作架構
伊斯蘭債券運作模式之特色係當公司有籌資計畫時 須先設立一特殊目的機構SPV再由SPV對投資人 發行伊斯蘭債券 - 租賃型債券運作方式:
- 籌資者以特定價格出售特定資產予SPV
- SPV發行面額等同購買資產價格之伊斯蘭債券 予投資人以籌措資金
- SPV再將募集之資金支付予實際從事營運活動之公司作為購買資產之價金
(因該公司 已將特定資產移轉至 SPV名下) - SPV按Ijarah契 約將租賃資產出租予原 籌資者 原籌資者,即成為SPV所持有資產之承 租人 ,並於約定期間內 按期支付租金予SPV
- SPV將收取之租金分配 予投資人 ,投資人所分 配到之租金即為其投資 收益
- 租約到期或提前解約 時 SPV依約定價格出售資產予原籌資者
- 資產基礎(Asset-based)與資產擔保(Asset-backed)伊斯蘭債券
- 資產基礎(Asset-based)
資產基礎伊斯蘭債券之籌資者於發行債券後 ,標的資產仍保留於創 始機構之資產負債表內, 創始機構僅移轉資產之受益所有權予 伊斯蘭債券持有人, 仍保留其 法定所有權, 意即從法律觀點觀 之, 以資產基礎為架構發行之伊 斯蘭債券並無真實出售資產。
因此 伊斯蘭債券持有人並不能出售資產予第三方, 僅得向債務人求償
目前約有九成之伊斯蘭債券係以資產基礎架構發行 主要原因如下 - 伊斯蘭律法因素
由於資 產擔保伊斯蘭債券要求 資產真實出售, 且該標的 資產須遵循伊斯蘭律法 規範, 並增訂相關要求以 符合證券化交易之規範。
然因缺少同時符合上述 條件之標的資產, 導致發 行人並不偏好發行資產 擔保伊斯蘭債券 - 法令架構因素
由於 資產基礎伊斯蘭債券之 特質與傳統債券較為相似, 且在有些地區發行資產擔保伊斯蘭債券相 當耗費成本且耗時 ,故發行人多認為資產基礎 伊斯蘭債券為最合適之 發行架構 - 市場需求因素
由於資產 擔保伊斯蘭債券之架構 較為複雜 ,潛在投資人 並不熟悉其運作架構 ,因 此, 發行資產擔保伊斯 蘭債券之成本可能較資 產基礎伊斯蘭債券高 - 資產擔保(Asset-backed)
資產擔保伊斯蘭債券則係依據證券化交 易(securitization transaction)所發行之伊斯蘭證券 ,該交易之資產為真實出售, 並將其法定 所有權由創始機構移轉至第三方-通常為SPV,SPV即成為債券持有人之受託人 ,而債券持有人則對標的資產持有法定部分所有權。 - 香港發展伊斯蘭金融之經驗
- 發展過程
由於伊斯蘭金融為 國際金融系統成長最快速之 一環 ,香港為鞏固其作為國際 金融中心及資產管理中心之 地位, 亦致力於發展伊斯蘭金 融
2007年開設伊斯蘭銀行窗口
2011年發行伊斯蘭債券 - 規範原則
原則上 ,適用於傳統 銀行之監理架構及標準, 亦適 用於經營伊斯蘭金融業務之認 可機構 - 租稅合理化
為促進香港伊斯蘭債券市 場之發展 ,提供伊斯蘭債券與 傳統債券相若之稅務架構, 香港 於2013年7月修訂" 2013年稅 務及印花稅法例(另類債券計 畫 )"。
主要修訂內容係參考當 前適用於傳統債券之稅務待遇 ,免除常見伊斯蘭債券產品因其固有複雜結構而引起之額外利 得稅、 物業稅或印花稅 。
此舉將 為常見種類之伊斯蘭債券提供 能與傳統債券公平競爭之環境。 - 政府債券計畫
香港於2014年修訂借 款條例, 將政府發行之伊斯蘭 債券視為該條例所稱之 "借入 款項", 使政府債券計劃得以 發行伊斯蘭債券
香港金融管理局亦於 2014年8月28日宣布, 香港 政府將發行5年期美元伊斯蘭 債券, 預計於香港、 馬來西亞 及迪拜交易所3地上市 ,該債 券係以香港當地及全球機構投 資者為發行對象, 並以常見之 伊斯蘭債券" 租賃安排" 之形 式作為債券之結構, 相關資產 則為政府擁有之物業。 -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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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文乃針對伊斯蘭金融作 一簡要之介紹,首先概述伊斯 蘭金融之定義,特色及市場發 展概況,其次說明現今伊斯蘭 金融商品之結構安排,再來針 對伊斯蘭債券之種類與運作架 構進一步說明,並略述香港發 展伊斯蘭金融之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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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解釋金融工具的地方很好,簡單易懂的解釋跟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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