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伊斯蘭經濟觀
伊斯兰经济理论和观点源自《古兰经》和圣训。其基本特点是从宗 教信仰和宗教道德规范出发来观察经济事务和经济活动,从信仰者对真主的义务角度作出原则规 定,作为主命的一部分,责令穆斯林遵循。伊斯兰经济思想主要有: - 財產觀
- 《古兰经》中说:“迷惑世人的,是令人爱好的事物,如妻子,儿女,金银,宝藏,骏马,牲畜, 禾稼等。这些是今世生活的享受;而真主那里,却有优美的归宿。”(2:14)
- 《古兰经》所说:“财产和后嗣是今世生活的装饰;常 存的善功,在你的主看来,是报酬更好的,是希望更大的。”(18:46)
- 《古兰经》 说:“你们的财产和子嗣,只是一种考验,真主那里有重大的报酬。你们当量力地敬畏真主,你们 当听从他的教训和命令,你们当施舍,那是有益于你们自己的。能戒除自身的贪吝者,确是成功 的。”(64:15~16)
- 稅制觀
- “国库”(Baitu-al-mal)作为特殊的伊斯兰经济机构,主要负责国家财政分配和最 基本的经济保障。伊斯兰初期,公共财产集中存放于清真寺,随着公共财产的增多,设立了国库 这一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管理田赋税、人头税、商业什一税、战利品五分之一、天课等伊斯兰国 家的主要财政来源。
- 田赋税叫“海拉吉”(Kharaj),是向非穆斯林征收的土地税,倘若非穆斯林 改信伊斯兰教,则无需交纳,交纳天课即可。
- 人头税(Jizyah)针对生活在伊斯兰国家的非穆斯林, 成年男女每年须交纳一第纳尔,凡交纳者均受到伊斯兰国家的保护,享受与穆斯林平等的待遇, 当其生命、财产遭到侵害时,伊斯兰国家有责任保护他们。但非穆斯林中的病人、经济困穷者、 牧师可以免交,穷人还可从国库领取基本的生活保障。
- 商业什一税(Oushur-al-tijarah),指伊 斯兰国家向商人课征的税收,相当于当今的“关税”或“个人所得税”,生活在伊斯兰国度、享受 伊斯兰国家保护的非穆斯林商人须交纳贸易额的百分之五;来自敌对国的非穆斯林商人须交纳百 分之十,穆斯林商人只需交纳天课即可。
- 战利品的五分之一(Khumus-al-gana`im),指根据《古兰经》规定,穆斯 林在战争中缴获的战利品,将其分成五份,四份分配于穆斯林战士,余者划归国库,专门用于主道、救济至亲、孤儿、赤贫者和旅客
- 天课(Zakah), 伊斯兰五大根基之一,法定的宗教义务,《古兰经》和圣训有时也称之为“索德格”(Sadagah), 凡穆斯林应自觉交纳,否则强行征收。凡生活中有价值的物品,如骆驼和牛羊等牲口、小麦等谷 物、金银等货币,达到纳天课条件者均须交纳。
- 商業觀
伊斯兰商 业观主要体现于伊斯兰教法就商品交易、各种商事契约所做的一系列原则规定,具体涉及买卖、 租赁、雇佣、转账、担保、委托、农耕、借贷、合伙经营、合伙耕地、典当、契约等活动。 - 金融觀
- 窖藏金银,而不用于主道者,你应当以痛苦的刑罚向他们报喜。在那 日,要把那些金银放在火狱的火里烧红,然后用来烙他们的前额、肋下和背脊。这是你们为自己 而窖藏的金银。你们尝尝藏在窖里的东西的滋味吧!”(9:34~35)
- 《古兰经》中说:“真主准许买卖,而禁止利息。”(2:275)
- 《古蘭經》和聖訓規定的伊斯蘭經濟行為
- 勞動
伊斯兰不但要求人们劳动工作,而且要求把工作 做得尽善尽美,甚至将其视为博得真主喜悦的功修。 - 真主说:“当 礼拜完毕的时候,你们当散布在地方上,寻求真主的恩惠,你们应当多多地记念真主,以便你们 成功。”(62:10)
- 真主说:“他为你们而使大地平稳,你们应当在大 地的各方行走,应当吃他的给养,你们复活后,只归于他。”(62:15)
- 据米格达姆传述,先知说:“自食其力者再好不过了,真主的先知达乌德就是自食 其力的。(布:2072)
- 遺產繼承
- 如塞阿德·本·艾布·宛葛斯传述, 我在麦加时,先知来探望我。我说:“真主的使者啊!我是否可以用我全部的财产遗赠?”他说: “不行。”我说:“一半?”他说:“不行。”我说:“那三分之一呢?”他说:“就三分之一,而三 分之一也是够多的。你让继承者成为富足者,强于使他们受穷向人乞讨。无论你花费多少,都属 于施舍,甚至你喂到妻子口中的一口食物(布:1695)
- 饋贈
- 据艾布·胡莱赖传述,每当有人给真主的使者送来食物时,使者先要问:“是礼品还是施舍?” 若有人说施舍,他就不吃。若说馈赠,他立即与同伴们一起吃(布:2576)
- 又据阿伊莎传述,真主的使 者接受赠品,并回赠礼物(布:2585)
- 据塔武斯由其父传 述,伊本·阿拔斯说,先知说:“收回赠物的人,犹如重新吞食其呕吐物的狗一样(布:2589)
- 借貸
- 《古兰 经》明确规定借贷的细节问题,以免产生纠纷:“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彼此间成立定期借贷的时候, 你们应当写一张借券,请一个会写字的人,秉公代写。代书人不得拒绝,当遵照真主所教他的方 法而书写。由债务者口授,(他口授时),当敬畏真主——他的主——不要减少债额一丝毫。如果 债务者是愚蠢的,或老弱的,或不能亲自口授的,那末,叫他的监护人秉公地替他口授。你们当 从你们的男人中邀请两个人作证;如果没有两个男人,那末,从你们所认可的证人中请一个男人 和两个女人作证。这个女人遗忘的时候,那个女人可以提醒她。证人被邀请的时候,不得拒绝。 无论债额多寡,不可厌烦,都要写在借券上,并写明偿还的日期。在真主看来,这是最公平的, 最易作证的,最可祛疑的。但你们彼此间的现款交易,虽不写买卖契约,对于你们是毫无罪过的。 你们成立商业契约的时候,宜请证人,对代书者和作证者,不得加以妨害;否则,就是你们犯罪。 你们应当敬畏真主,真主教诲你们,真主是全知万物的。”(2:282)
- 据艾布·胡莱赖传述,先知曾向一个人借了一峰一岁的驼羔,那人向先知讨还,先知对众人说: “你们还给他。”众人去找骆驼,结果他们只找到了年岁稍大一点的骆驼,先知说:“你们还给他。” 那人说:“你充足地给我还了债,愿真主充足地回赐你。”真主的使者说道:“你们中最好的人,便 是还债慷慨的人。(布:2393)
- 伊斯蘭經濟道德
- 公平交易,反对剥削。
- 真主说:“你应当借真主赏赐你的财富而谋营后世的 住宅,你不要忘却你在今世的定分。你当以善待人,象真主善待你一样。你不要在地方上摆弄是 非,真主确是不爱摆弄是非者。”(28:77)
- 当你们卖粮的时候,应当量足分量,你们应当使用公平的秤称货物,这是善事,是结局最优的。”(17:35)
- 另据艾布·胡莱 赖传述,真主的使者禁止城里人要求给乡下人做经纪人。你们不可抬高物价,强制顾客购买。任 何人不得争抢同胞的买卖,也不可争抢同胞的婚姻,女人不可要求别人离婚,以便自己取而代之(布:2140)
- 买卖不但要公平,而且必须合法经营。
- 据艾布·胡莱赖传述,先知说:“真主说:三种人,复 生日我是他们的对手:借我的名义发誓结盟,然后背信弃义的人;贩卖自由公民,使用所得钱财 的人;雇用雇工,雇工干完活,而不给其报酬的人。(布:2227)
- 提倡诚实,买卖双方应坦诚相待,互不隐瞒商品缺陷,反对奸诈欺骗
- 安达依·本·哈利德
说:“(先知从我这里买去一个奴隶),先知(让人)给我写道:‘这是真主的使者穆罕默德与安达
依·本·哈利德达成的交易,是穆斯林与穆斯林的交易。(所卖的奴隶)无疾病,无缺陷,也无不
良行为。’”欧格拜·本·阿米尔说:“明知商品有缺陷时,不可售于人,除非事先告知买主
(布:34章19節) - 哈济姆·本·希扎姆传述,真主的使者说:“买主与卖主,双方离开之前,成交与否,可自由选择。 如果双方诚实相待,说明实情,他俩的买卖中有吉祥。若隐瞒实情或撒谎,他俩的买卖会失去吉 祥(布:2079)
- 奖励借贷,严禁利息
- “吃利息的人,要象中了魔的人 一样,疯疯癫癫地站起来。这是因为他们说:‘买卖恰象利息。’真主准许买卖,而禁止利息。奉 到主的教训后,就遵守禁令的,得已往不咎,他的事归真主判决。再犯的人,是火狱的居民,他 们将永居其中。真主褫夺利息,增加赈物。真主不喜爱一切孤恩的罪人。”(2:275~276)
- “信道 的人们啊!如果你们真是信士,那末,你们当敬畏真主,当放弃余欠的利息。如果你们不遵从, 那末,你们当知道真主和使者将对你们宣战。如果你们悔罪,那末,你们得收回你们的资本,你 们不致亏枉别人,你们也不致受亏枉。如果债务者是穷迫的,那末,你们应当待他到宽裕的时候;你们若把他所欠的债施舍给他,那对于你们是更好的,如果你们知道。你们当防备将来有一日, 你们要被召归于主,然后人人都得享受自己行为的完全的报酬而不受亏枉。”(2:278~281)
- “归 信的人们啊!你们不要吃重复加倍的利息。”(3:130)
- 結語
伊 斯兰自兴起之时,就是信仰和生活并重的宗教,《古兰经》和圣训的内容,不仅是关于信仰和教义 的阐述,而且大量涉猎关于政治、经济、社会、道德、伦理等问题,成为指导穆斯林国家、社会 和个人各种关系的最高原则
覺得這篇文章想要討論什麼?
針對聖訓與古蘭經中的經濟思想做一個整理與概述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這裡引用了很多聖訓,感覺很有幫助。
不過論述沒有與阿拉伯七世紀社會做結合,感覺論述可以放在更大的脈絡下面談,而不是單純做個整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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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論述沒有與阿拉伯七世紀社會做結合,感覺論述可以放在更大的脈絡下面談,而不是單純做個整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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