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7日 星期三

〈「黨國」還是「共和國」?-中共政治變遷的一個內在邏輯〉徐斯儉

  1. 前言
    1. 「極權政體」的變遷
      Perlmutter (1981) 的分析則指出,相對於過去的獨裁政體,在二 十世紀出現的「現代威權」(modern authoritarianism)之所以能夠更為有 效地掌握「國家」(state)進行統治,以及更為有效地穿透與掌握社會, 是因為「現代威權」政體在正式的國家制度與機關以外,還有過去其他傳 統威權所沒有的「黨」及其「平行與輔助組織」(parallel and auxiliary structures)。
    2. 後 極權威權政體
      1. Linz 和 Stepan (1996) 的分析指出,「後極 權威權」是一種與「極權政體」不同但也與一般「威權政體」不同的特殊 政體型態。「後極權威權」下的社會或許看起來有一定的多元性,但與一 般「威權政體」下不同,後者的社會多元有一定的自主性,但由於在「極 權政體」階段社會多元自主根基已經被消滅,因此「後極權威權」政體下 的多元更多是國家官僚利益內部的「有限多元」(limited pluralism),且 由政權所主導的組織與制度仍對此種「有限多元」仍具有絕對的主導性。
      2. 吳玉山則提出了「後極權資本主義發展國家」的概念。他的分析指出, 中國的「後極權威權政體」一方面承繼了極權政體在政治體制上的強控 制,另一方面卻也揉合了東亞「資本主義發展國家」對經濟發展的主導。 他並進一步指出,「後極權的發展國家一方面推動經濟改革,並從社會撤 退;一方面又透過各種創新的機制來重新滲入社會,維持政治控制 
  2. 「黨國邏輯」與「共和國邏輯」
    1. 共和國邏輯
      是指「以全體『人民』意志為導向的一種國家政治體制,國 家的權力某種程度仍須來自人民的授權,獲得人民的同意,並向人民負 責;此外,國家憲法所規定的國家機關,其權力運作與權力關係也真正按 照憲法的規定運作起來。」
    2. 黨國邏輯
      是指政治的實際運作是以黨為 核心,所有官員和機關最終受黨的領導,對黨負責;黨的意志實際上主導 國家意志,國家機關之間在法律上的權力關係其表徵意義大於實質意義、 事後取得合法性意義大於事前決策意義,背後黨的決定、協調、與控制才 是真正主要政治的過程和場域
    3. 但在當今 中國政治的實際運作上,兩者往往是並存的。在大部分時候,表面上的確 是遵從「共和國邏輯」,但實際上卻是按照「黨國邏輯」在運作。
      但本文 想指出的是,由於大部分時候「共和國邏輯」至少在法律文字上仍然是存 在的,因此便有一種可能是,這個被架空的「共和國邏輯」逐漸開始被重 新賦予生命,甚至被實際地加強運作起來,以至於有可能影響甚或威脅到 「黨國邏輯」的主導性。但也有另外一種可能,那就是「共和國邏輯」的 強化實際上可以補強黨的有效統治,因此在這樣的情形下並不違背「黨國 邏輯」。當然,對於可能出現的挑戰,「黨國邏輯」也是會進行調整與反 撲的。這兩者之間所出現的互動就是本文所要提出作為觀察中國政治變遷的一個視角
  3. 隱現的共和國邏輯
    1. 選舉制度改革
      在「初步候選人 提名、差額、確定正式候選人、介紹候選人、罷免」五個程式中可看出, 對人大代表的選舉制度變遷,體現出一種逐漸讓人民掌有更多主動權、自 主權、和選擇權的趨勢。雖然制度上的規定未必能落實,但至少制度上這 樣的變遷方向十分明顯
    2. 人大述職評議制度
      1. 人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政府最高權力機關,被憲法賦予許多具體 的權力,包括監督「一府兩院」,也就是國務院(或地方政府)、人民檢 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據憲法以及人大組織法,全國人大、其常委、及其 委員會,有各種監督的權力,包括對國務院各部委的質詢、調查、詢問之 權力,對由人大選舉之一府兩院官員的罷免權。此外,還有調查研究相關 問題的權力,對國務院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權力、批准法案的權力
      2. 述職評議
        從一九八二年的黑龍江省肇源縣的人大開始,各個地方的人大常委逐漸開展了一個稱為「述 職評議」的制度, 也就是每年人大常委要求某幾個政府工作部門要向人大 常委對工作或受檢查項目述職,然後接受人大常委的評議。如果人大常委 對該部門的述職內容不滿意,有可能在進行評議時做出有懲罰性質的決 議。這項制度到了一九九○年代的下半,開始在地方人大之間互相模仿, 在 31 個省市級人大中,有 28 個採用了這個制度
        面對這樣的制度變遷,組織部在全國人大審議通過「監督法」的過程中發 揮了制止的作用,最終當「監督法」通過時,並沒有將「述職評議」納入 此法當中,而使得地方人大行使此一創新的制度職能失去了法律依據。此一「共和國邏輯」的隱然出現走到顯然出現,最終以「黨國邏 輯」的反撲收場。
    3. 違憲審查
      孫志剛事件發生之後,8 位兩波的公民要求全國人大常委展開違憲審 查,面對社會提出的 此一「共和國邏輯」挑戰,要求啟動憲政機制,對政府進行糾錯制約,但 黨國的反應是用修改具體的憲政法律規則,讓自己透過此一程式,仍能掌 控主動權,因為能提出法律審查要求的各個單位,都完全可受到中共中央的控制,而不受中共中央控制的對象。如果想要提出要求啟動此 一具「共和國邏輯」的憲政機制,則還是要經過中共中央可控制的人大常 委會法工委過濾,當後者認為有必要時,才交送審查。
      也就是說,「黨國 邏輯」仍然牢牢掌握最後的議題設定(agenda setting)的權力,但開放聽取 意見的管道。
    4. 聽證制度
      聽證制度的推廣和愈來愈普遍地舉行,是中國大陸近年來很值得注意 的一項政治改革。在行政和立法兩個方面,都出現了聽證制度。在立法方 面,根據人大通過的「立法法」(第三十四和五十八條),在法律與行政 法規的立法過程中,都「應當聽取」各方面的意見,採取的形式中聽證即 是其中一種(其他還可以採取座談會或論證會)。根據此一規定,全國人 大常委會在二○○五年的「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中即採取了全國人大的 第一次立法聽證。實際上在此之前已經很多地方人大已經舉行了類似的立 法聽證。在中國各級政府的行政過程中,比立法更頻繁地採用了聽證的程 式。許多中央的文件中也提到在重大決策前要採取聽證。譬如在二○○八 年國務院發佈的「國務院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此份文件中 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眾切 身利益的決策事項,都要進行聽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2008)。」 該份文件還詳細規定了市縣政府舉辦聽證必須遵守的一些原則,譬如說要 合理公平選擇聽證代表、要向社會公開聽證會的舉行、對聽證意見要公開 回應等。
    5. 網路公民參與
      這些案例的共同現象是,公民採取了主動,透過網路自發地揭發這些 案例,把許多在黨國體制下官場潛規則行之已久的問題給揭露出來,是人 民有意識地行使自己權力的一種表現。對於這些網路公民所提出的監督, 黨國一方面並沒有忽視,對涉案的官員最終幾乎都給予了懲處。但在另一 方面,有時這樣的網路民意也有其盲目性,以鄧玉嬌的案子為例,在民意 實在太強時,法治的基本原則反而有可能刻意被黨國忽視,以滿足群眾的 期待。黨國對網路民意的反應並不是絕對壓制的,更多地學會了導引宣洩, 甚至某種程度地順應。中共對網路言論愈來愈重視,開始要求官員要學習 透過網路與社會溝通,胡錦濤總書記在二○○八年六月曾以身作則,親自 造訪人民網的「強國論壇」,與網民進行交流(人民網,2008c)。
      但黨國並不是沒有打壓的手段的。中共對於網路的控制並沒有放鬆, 各種網路控制的手段都在加強。在法規上,有「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 規定」、「非經營性互聯網資訊服務備案管理辦法」、「計算機訊息網絡 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和「計算機訊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 法」等,但在實務上,經常藉著掃黃等藉口打壓網路言論、關閉網站,並 封鎖境外網路媒體,以及像 Youtube 這樣可傳播訊息的網站
  4. 兩種邏輯的互動
    1. 「黨國邏輯」與「共和國邏輯」的關係類型
    2. 我們可以發現,在中共近年的統治下,第五類和第六類的打壓並沒有 減少。而屬於第一類和第二類的案例雖然不多,但也慢慢開始出現。更為 頻繁出現的則是第三類和第四類的所謂「改革」,這些所謂的「改革措施」 有著回應「共和國邏輯」的形貌,但實際上卻鞏固了「黨國邏輯」。當我 們無法分辨這其中的差異時,我們往往會認為中共的「黨國體制」已經進 行了具有民主傾向的改革,但這往往是混淆了第一、二類和第三、四類兩 種不同的改革性質。實際上,恰好是因為這兩種改革和變化的外貌是如此 形似,反而可能為中共增加了一些所謂「韌性威權」(Nathan, 2003)的正 當性。但黎安友沒有說明清楚的是,這些所謂具有韌性的威權回應,其方 向究竟是否具有民主意涵?如果是第三、四類的所謂「回應性改革」,那 是不具備民主意涵的。但如果是第一、二類,則有往民主發展的可能。未 來的研究應持續關注這兩種不同方向之「改革」的發展趨勢
  5. 結論
    1. 本文指出了兩種邏輯及其不同類型的互動,並指出中共作為一個「現 代威權政體」,其之所以能夠有效地進行現代化的統治,不僅僅是因為具 有 Perlmutter 所說的黨以及與黨平行和輔助的機構,更在於中共善於利用 具有「共和國邏輯」的制度,並以「制度吸納」的策略,用實際上能鞏固 「黨國邏輯」的制度和措施回應那些具有「共和國邏輯」的改革要求,並且繼續強化其「黨國壟斷邏輯」的各種管控打壓手段。本文認為這種將「黨 國邏輯」與「共和國邏輯」混合的策略是中共做為一個威權政體能成功繼續統治的原因。
    2. 「共和國邏輯」的出現,在現階段或許為「黨國邏輯」提供了一個好 用的工具,讓黨國體制能延續其統治的正當性和有效性,但這個工具本身 具有內在目的性價值,兩者之間的緊張性一定會隨著前者愈來愈強化而彰 顯出來。若是這樣,兩者在實際政治過程中能夠並存的情況,有可能是黨 國威權政體的一個特殊的階段,這個階段或許會維持一段不短的時間,但 這應該不會是一種最終的結局。

覺得這篇文章想要討論什麼?

梳理中共政治穩定內部的兩種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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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國邏輯的部分,部分提到理性化的部分,但我覺得很適合拉開來討論,這樣的共和國邏輯哪裡來?其他國家也有這樣的內在邏輯嗎?

2021年7月4日 星期日

〈COVID-19 多層疫情防控法〉郭上源

  1. 前言
  2. 最外層防護--疫苗
  3. 第二層防護--邊境管制
    1. 機場管制
      當從機場入境的旅客來自高感染率的國家時,為了不讓國外疫情透過旅 客向國內蔓延;此時有對旅客實施入境管制之必要。目前各國入境管制五花 八門,但大致上可分為三種:第一種入境篩檢+隔離檢疫(如中國);第二種入境 不篩檢但須隔離檢疫(如台灣);第三種入境需篩檢但不需隔離檢疫。這三種 管制法中很顯然以第三種之管制成本最低
      在機場管制的最基本要求就是『a.飛機上戴口罩及護目鏡(避 免機上全聚感染)、b.入境時進行篩檢、c,入境後遵守防疫規定隨時戴口罩及 維持社交距離、d入境後第四天第七天第十四天進行追蹤篩檢』
    2. 公路管制
      在入境關卡處 設置快篩站,其餘管制方法可比照機場管制
    3. 鐵路管制
      如果入境旅客是搭乘地鐵穿越多國後再入境,則快篩之標準應以所經過 國家中感染率最高者為標準,而地鐵車廂是一個標準的群聚感染空間,所以 旅客一定要全程配戴口罩甚至護目鏡,除了應設法在車廂內加裝空氣過濾系 統外(出風口在上,吸風口在下,以加速飛沫沉降),其餘入境管制方法也可 比照機場管制。
    4. 海港管制
      由於郵輪、貨輪、軍艦及遠洋漁船等,算是一種密閉空間 ,乘客及船員 長期待在這個密閉空間,在船上爆發群聚感染之風險相當高。因此,入境管 制之方法應該篩檢並加上至少四天的隔離檢疫;且不應在原船上進行隔離檢 疫,否則反而容易增加群聚感染風險,例如鑽石公主號事件及台灣磐石號事 件。
    5. 河水海水定期檢測
    6. 農牧產品進口之檢驗
  4. 第三層防護--城市管制(封城或發布緊急事態)
    如果本 國境內某些城市的感染率遠高於其他地區,則為了防止高感染區的病毒進入 低感染區,此時就出現了所謂封城(如武漢及紐約)及發布緊急事態(如東京都) 的政策
    施行時機(僅供參考):當每日新增確診率達十萬分之一以上時可以考 慮發布緊急事態(如日本),當每日新增確診達率達四百分之一至千分之一時 可以考慮封城(例如: 義大利、武漢 )
    1. 日本的緊急事態宣言內容
      1. 在「緊急事態宣言」範圍內的地方行政首長可以要求:
        1. 排除工作或購買日常生活必需品,民眾應「自我約束」不重要、不緊急的 外出活動。
        2. 暫時關閉學校、保育所等機構。
        3. 要求或限制舉辦會聚集大規模人數的活動,或要求關閉樓地板面積超過 1,000平方公尺的電影院、百貨公司、博物館等休閒娛樂場所。
        4. 向業者(生產、物流和銷售端)徵收指定醫藥品或食品。
        5. 要求鐵路公司或日本郵政協助運送緊急物資。
        6. 徵收土地或建物,作為臨時醫療機構(野戰醫院)
    2. 在實施封城時,政府則可以參考下列六點進行疫情防控
      1. 進出城市之管制:此時民眾由被管制(高感染率)的城市進入其他城市時, 其管制法應比照邊境管制的做法---例如越南是對所有旅客逐一量體溫甚 至篩檢
      2. 居家令或限制市民作息:在用盡各類防疫手段後疫情仍然失控之城市, 政府可以用命令限制市民全體返家隔離,禁止不必要之外出。若疫情尚未 達到失控之程度,則僅需規定出門強 制戴口罩並限制夜間活動及管制各 類群聚活動(如關閉學校、餐廳及娛樂場所)。
      3. 集中全國醫療資源協助檢疫及診療。
      4. 設置野戰醫院(方艙醫院) 將輕症患者隔離於人群之外。
      5. 地毯式消毒:可依據財務狀況再決定是否消毒,如果要消毒建議遊城市周 圍往市中心消毒,並加強醫院及大眾運輸工具之消毒。 
      6. 建立產業泡泡:在武漢封城期間並非所有活動都停擺,例如:新建醫院工 程之工人、配送食物之快遞員及醫護人員的通勤;在日本宣布緊急事態期 間也沒有對市民活動作太多限制 。因此,縱使在封城期間,各工業區或 單一工廠仍然可以自己組成一個獨立的產業泡泡。也就是在一個高污染 的城市中,透過普篩及消毒建立一個乾淨且隔絕汙染的空間(產業泡泡); 並讓員工在這個泡泡中 進行食衣住行及生產的活動,直至封城令解除
      7. 封城時期政府應善用汙水檢測、普篩及每日新增確診資料;快速篩查出高 感染率的區域,並施以小區域隔離,其餘低感染率的區域,則可以再全面 消毒後解封。
  5.  第四層防護--小區域封鎖
    小區域封鎖(如封院及遊艇隔離)的意義是,當本國高感染區域僅侷限在 某一小範圍內時,只需對這塊小區域進行封鎖即可,而不需要全城封鎖;而 其參考之發動條件應為單日新增感染達四百分之一以上時始可發動
    1. 可在封城期間再建立第二層封鎖
      必要時防疫中心也可以在封鎖的城市內,建立第二層封鎖;例如成功壓 制武漢疫情的方艙醫院在性質上也是一種小區域封鎖,算是當時武漢封城中 的第二層封鎖。同理,火神山醫院也算是第二層封鎖;但是在火神山醫院內 還有第三層封鎖,每個獨立病房或負壓病房都算是第三層封鎖,所以進入這 些病房都需先通過兩道門的管制。這種層層封鎖的措施將會是影響疫情控制 成敗的重要因素
    2. 尚未實施封城時的小區域封鎖
      小區域封鎖應避免將健康之人與疑似病患一起隔離
    3. 被動性的封鎖
      1. 監獄及難民營
      2. 正在海上航行的郵輪及軍艦
  6. 第五層防護--八大群聚場合管制
    病毒大致上只能經由幾個方向入侵人體,第一是鼻子,第二是嘴巴最後才是眼睛
    1. 營業前全面消毒
      在一般人的概念裡,「群聚場所」顧名思義當然是指高度污染的場所; 然而,由於『群聚』會使「人與物」之間接觸頻率增加;所以若要降低感染 機率,就不得不設法降低群聚場所內之汙染程度
    2. 工作人員戴護目鏡或防護面罩
      1. 護目鏡在台灣對疫情的影響:
      2. 護目鏡在南韓對疫情的影響:
      3. 護目鏡對新冠疫情的影響:
    3. 全員戴口罩
    4. 入口處量體溫
    5. 入口處聞醋
    6. 入口處乾洗手
    7. 營業場所內維持社交距離
    8. 娛樂場所戴防護面罩或天龍人頭盔
  7. 最內層防護--個人防疫規定 
    1. 個人防疫
    2. 以居家防護
    3. 派對聚會防務
  8. 疫情指揮體系之建構
  9. 評論第一波疫情中各經濟體的表現
    1. 中國
    2. 日本
    3. 南韓
    4. 越南
    5. 新加坡
    6. 台灣
    7. 德國
  10. 結語
    1. 本文在邊境管制法上 新增了河水海水檢測及進口農漁牧產品檢測。事實 上筆者早在2020年2月初就已經提過類似主張,但真正能落實這些主張的似 乎只有中國跟新加坡。
    2. 在封城措施中,利用『封閉群體』的概念,新增了產業泡泡這種防控手段
    3. 在群聚場合管制中,將宿舍、軍艦及郵輪納入管制;並新增『聞醋』及 『天龍人頭盔』等防控手段,以備不時之需
    4. 在個人防護中,於『戴口罩、戴護目鏡、保持距離及量體溫』之外新增 『少生食』之項目;並提出私人場所(例如住宅)之防疫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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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如何防控武漢肺炎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看起來像社論,不太像論文,資料也太多手了八,沒個原文的
也太強調個人防控了,行政制度的調控、疫調之類的完全沒提到,基本還是在以境外阻隔為中心在討論,而不討論一旦進到社區,如何篩出來等方式

2021年7月3日 星期六

〈大法官釋憲對我國憲政體制的形塑〉黃德福、蘇子喬

  1. 前言
    違憲審查機關透過其對憲法的理 解與解釋,對立法機關所通過的法律或行政機關發布的命令是否違憲進行審 查,若確認違憲,得宣告法令無效(如德、奧等採集中式違憲審查制度的國 家)或拒絕適用(如美、日等採分散式違憲審查制度的國家)。就違憲審查的 制度本意而言,憲法是違憲審查機關進行違憲審查的「依據」,而非違憲審查 的「對象」;違憲審查機關本其對憲法精神的堅持,發揮維護國家整體法規範 秩序、保障人民憲法上權利、裁決權限機關爭議及保存憲法既定長期價值等功 能,因此違憲審查機關一般被認為扮演的是「憲法之維護 者」的角色。
    在我國,由 於憲政體制定位原本就模糊不清,憲法解釋對於憲政運作的功能,已不僅僅是 在補充制度細節的闕漏,而往往是更大程度地闡明憲政體制運作的制度精神, 直指憲政體制類型的關鍵制度設計
  2. 「半總統制」次類型的釐清
    1. Maurice Duverger所稱的「半總統制」(semi-presidentialism)
      1. 總統是由普選產生
      2. 憲法賦予總統「相當的權力」(considerable powers)
      3. 在總統之外,尚有閣揆為首的內閣掌控政府的行政權力,並且需向國會負責
    2. Matthew Shugart和John M. Carey根據總統和總理的權力對比提出的次類型
      1. 「總理總統制」 (premier-presidentialism)
        1. 總統由民選產生
        2. 總統擁有相當的權力
        3. 同時存在一掌理行政 事務的內閣,其(僅)對國會負責
      2. 「總統議會制」(president-parliamentarism)
        1. 總統由民選產生
        2. 總統有權任免總理與內閣成員
        3. 內閣必須獲得國會信任,亦即對國會負責
        4. 總統有解散國會權或立法權,或兼有這兩種權力
    3. 本文認為可以稍微修正Shugart和Carey的觀點,不需再去強調「總統 議會制」下的總統權力大、「總理總統制」下的總統權力小,而可以單純從內 閣單向負責或雙向負責的角度對「半總統制」進行次類型的劃分,而將「半總 統制」分為「一元型半總統制」與「二元型半總統制」兩種次類型,前者指 的是在憲政規範上內閣僅向國會負責的「半總統制」,後者則是指在憲政規範 上內閣須同時向國會與總統負責的「半總統制」。本文要強調的是,這樣的次類型劃分,其實正切中「半總統制」之制度運作邏輯的爭點
      簡言之,組閣 權歸屬的爭執,乃是「半總統制」憲政運作最核心的結構性缺失
  3. 「一元型半總統制」的浮現
    1. 釋字第 387號
      1995年10月公布的釋字第 387號解釋明言:「行政院院長既須經立法院同意而任命之,且對立法院負政治 責任,基於民意政治與責任政治之原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後第一次集會前, 行政院院長自應向總統提出辭職。」此解釋文清楚地表明閣揆應隨立法院改選 而辭職。
    2. 釋字第419號解釋
      1996年12月公布的釋字第419號解釋則指出:「行政院院長於新任總 統就職時提出總辭,係基於尊重國家元首所為之禮貌性辭職,並非其憲法上之 義務。」在解釋理由書中則又對先前的釋字第387號解釋補充說明,其謂: 「……釋字第387號解釋,明白釋示基於民意政治與責任政治之原理,立法委 員任期屆滿改選後第一次集會前,行政院院長應向總統提出辭職,此項辭職乃 行政院院長憲法上之義務。……對於行政院院長履行其憲法上義務之辭職,總統自無不予批准之理。」
    3. 「一元型半總統制」
      將此兩號解釋文合在一起觀察,可知閣揆在立法院改選和總統改選後所提 出的辭職性質不同—隨立法院改選而辭職屬「義務性辭職」,隨總統改選而辭 職則屬「禮貌性辭職」,很清楚地彰顯閣揆並非總統的屬官,其民意基礎與權 力來源是來自立法院,而非總統。在當時行政院院長仍 是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的情況下,這兩號解釋對於總統、行政院院長 與立法院三者的關係做了相當程度的釐清,清楚地確立了我國憲政體制中行政 人事與立法人事同進退的原則,也清楚地表明閣揆的負責對象不因總統選舉方 式的改變而有所變動,閣揆仍是對立法院負責,而非對總統負責
      就此看來,大法官對於我國在三次修憲後之憲政體制的闡釋,屬於 本文所定義的「一元型半總統制」。
  4. 「一元型半總統制」的模糊化
    1. 1997年7月的第四次修憲
      為了讓總統在任命閣揆時能夠有效擺脫立法院的牽制,也為了讓 總統的應然面權力更能契合於實然面權力,立法院對閣揆的同意權在第四次修 憲中遂被取消,改由總統直接任命閣揆。而為了安撫立法院因為閣揆同意權遭到削減所引來的不滿與反彈,則又賦予立法院倒閣權(不信任投票)作為補 償 
    2. 總統對閣揆之主動免職權的爭議
      1. 總統對閣揆是否有免職權
        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此條文 已經明文規定總統有權單獨任命閣揆,但是總統是否也有權隨時、主動免去行 政院院長之職,卻沒有明確規範。「總統對閣揆是否有免職權」看似憲政體制 上的細節性問題,但事實上此一問題卻是決定憲政體制類型的關鍵所在。若總 統對閣揆有任意免職的憲法權力,內閣施政必然須體察總統意志,勢必使內閣 除了對國會負責之外,尚須對總統負責,反之亦然。
      2. 主張總統無閣揆免職權之論者的理由主要有四
        1. 憲法既然沒有明文賦予總統對閣揆的免 職權,為了保持憲政運作順暢起見,不應承認總統的此項權力
        2. 一旦承認總統對閣揆的免職權,將完全破壞閣揆在憲 法中所明定的角色與地位。一方面,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 行政機關」,閣揆在修憲後仍是憲法明定的國家最高行政首長,假若總統可以 任意罷黜閣揆,使內閣施政必須聽命於總統,無異使總統取得實際上的國家行 政首長地位
        3. 大法官釋字第387號與釋字419號指出閣揆僅須隨立法院改選而辭職,但不須隨總統改選而辭職,意味著行政院乃是對立法院負責,而非對總統的負責。若強加 解釋總統對閣揆有免職權,致使閣揆須對總統負責,無異是與前述大法官對於 我國憲政體制基本精神所抱持的見解完全違背
        4. 有論者從考察修憲過程的角度指出,在第四次修憲時,國民黨原 本規劃的修憲版本有二:一是「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免之」,另一是「行政院 院長由總統任命之」,最後提出的修憲提案版本則是「任命之」而非「任免 之」,此一前後的差異,似乎意味著國民黨在修憲提案時認為總統無權主動將 閣揆免職,而修憲後的正式條文與國民黨提案的文字完全一致,可見修憲者當 時刻意排除總統對閣揆的免職權
      3. 主張總統有閣揆免職權的論者
        1. 有論者認 為從憲法的明文規範中,其實也可以找到總統對閣揆有主動免職權的依據,此 依據即為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二項:「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之任免命令 ……,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原本根據 憲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總統所有公布法律、發布命令的行為皆須閣揆與相 關閣員的副署,就連閣揆的免職命令也包含在內。若總統欲將閣揆免職,但閣 揆拒絕副署,免職命令就無法生效。換言之,在原先憲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下,總統在憲法上無主動將閣揆主動免職的可能。但是在上述增修條文的規 定中,排除了閣揆對於總統對其免職命令的副署權,閣揆無法再以副署權抗拒 總統的免職,等於是讓總統取得對閣揆的免職權
        2. 從憲法體系性解釋的角度,得出總統對閣揆擁有免職權的結 論。這種觀點指出,第四次修憲後立法院的閣揆同意權被取消,而以賦予立法 院倒閣權作為補償,倒閣權即意味著「事後不同意權」,而在這化「事前同意 權」為「事後不同意權」(即倒閣權)之間,總統已巧妙取得了對閣揆的免職 權
          1. 在第四次修憲之前,在立法院既沒有倒閣權,行政院 也沒有解散國會權的情況下,行政院之所以猶能向立法院負責,端賴立法院對 行政院院長有同意權。第四次修憲將此一關鍵的負責機制斬斷,雖然改以倒閣 權作為補償,但由於倒閣後總統可以解散立法院,使得立法院根本不可能以倒 閣來表示對閣揆的不同意,因此,儘管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在形式上仍 有「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等字樣,但事實上已質變為「行政院(依左列 規定)受立法院『監督』」
          2. 第四次修憲將原先憲法第五十七條中所規 定的覆議制度作了調整,其中將行政院要求立法院覆議但失敗的法律效果改為 「行政院院長應接受該決議」(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刪除了原本在憲法 第五十七條中「或辭職」的字眼,如此一來,未獲立法院多數支持而要求覆議 失敗、不能有效推動施政的行政院院長仍能繼續留任,毋寧是暗示閣揆係就政 策對總統負責,而不是對立法院負責。綜上所述,內閣的負責對象既然由立法 院轉移至總統,可推知總統具有對閣揆的任免全權
          3. 儘管憲法並未明文規定總統可以直接將行政院院長 免職,但是因為總統有權單獨任命新的行政院院長,因此總統只要宣佈任命新 的行政院院長,便可自然地免除原來的行政院院長。這 種說法看似沒有法理依據,但有論者認為此種觀點可以從過去長期以來總統任 命內閣閣員的憲政實務得到佐證
          4. 根據人事權任免一致或合一的基本原則,認為完整的任命權當然包含免職權在內,若要限制或剝奪總統對閣揆的免職權,就必須在總統的 任命權部分加上限制與但書。因此要確認總統對閣揆究竟是否有免職權,關鍵 其實是憲法中對於總統之閣揆任命權的相關規範是否有限制,而觀察憲法增修 條文第三條第一項「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的規定,憲法對總統的閣揆任 命權並沒有另外的明文限制,由此可知總統對閣揆的任命權應該是完整的,也 因此當然包含對閣揆的免職權
          5. 採取考察修憲過程的角度來論證此問題,不過這些論者觀 察的是當時民進黨在第四次修憲時的提案版本,而非國民黨的提案版本。在民 進黨所提的雙首長制修憲提案版本中,原本的文字仿照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的制 度設計,規定為「總統任命行政院院長,並依行政院院長提出辭職而免除其職 務」。所謂「依行政院院長提出辭職而免除其職務」,正是為了排除總統對閣 揆的主動免職權。然而在最後正式通過的修憲條文中,則刪除了這段文字,僅 規定「總統任命行政院院長」。從這一前一後的差異,似乎意味著原本不承認 總統對閣揆有主動免職權,後又改為承認總統對閣揆有主動免職權
    3. 閣揆辭職時機的爭議
      釋字第387號與釋字第419號於第四次修憲後是否仍有規範效力?
      1. 否定說
        1. 否定說 論者指出,立法院對於總統所任命之行政院院長人選的介入方式,在修憲後 已經從「事前同意權」改為「事後不同意權」(即倒閣權)。過去我國「內閣的成立」是以得到立法院「多數的積極支持」為停止條件;修憲之後,「內閣 的繼續存在」是以立法院「多數的積極反對」為解除條件
          這樣的改變,正意味著修憲之後, 行政院是向「既有的立法院多數負責」,而不再是向「新的立法院」負責。因此行政院院長隨總統改選而辭職,便不再如 釋字第419號所言屬「禮貌性辭職」,反而轉變為憲法上之義務。
        2. 憲法中雖然規定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但不論 是憲法第五十七條或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都是規定:「行政院『依左列規 定』,對立法院負責」,可見憲法本身已經明定負責方式的有限性;換言之, 憲法對於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之方式的規定,乃是「列舉規定」,而非「例示 規定」。
          此種觀點認為我國憲政體制中行政院 對立法院負責只是一種「有限度」的負責,而不是像內閣制國家的「從屬式」 負責
        3. 對大法官解釋文的分析,導出釋字第387號無 繼續適用之餘地的結論
          大法官既謂「基於『民意政治』與『責任政治』之原 理」,行政院院長有隨立法院改選而總辭的義務,即表示只有在「行政院院長 經立法院同意而任命之」(民意政治)與「行政院院長對立法院負政治責任」 (責任政治)兩項制度要件皆需具備的前提下,才能導出行政院院長有憲法義 務隨立法院改選而總辭的結論。而第四次修憲後行政院院長的產生無須立法院 同意,在喪失此一制度要件的情況下,實在很難單憑「行政院院長對立法院負 政治責任」此一要件,就得出行政院院長須隨立法院改選而辭職的結論
      2. 肯定說
        1. 第四次修憲儘管使立法院喪失對行政院院長的人事同意權,但是在此次修憲中賦予立法院的不信任投票權,以及總統基 於國家元首身分的被動解散立法院之權,反而使我國憲政體制更具內閣制的 特色
          。在第 四次修憲中,增設立法院倒閣權與總統解散立法院權力的規定既然使我國憲政 體制的內閣制特色更為明顯,那麼在修憲前大法官於釋字第387號與釋字第419 號就已確立我國憲政體制中「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不對總統負責」的內閣制 精神,在修憲後自然應該繼續適用。
        2. 根據現實案例的考察,大多數內閣制國家 的國會雖然未於事前參與閣揆的任命,而只有事後倒閣的權力,可是國會的改選,原則上還是會啟動內閣的總辭或改組。此種現象或可以「屆期不連續」原 則來加以解釋,亦即基於內閣制的制度精神—內閣的成立與存續必須獲得國 會的信任,國會固然藉由不倒閣的方式展現其對政府的信任,但若基於「屆期 不連續」原則,國會任期屆滿時,原內閣所獲得的國會信任也告屆滿,無法對 「新」選出的國會主張其有繼續存在的正當性,因此內閣隨國會改選而辭職, 乃是體現內閣制的制度精神
        3. 以第四次修憲後發布的大法官釋字第461號解釋為依據, 主張原有的釋字第387號與第419號解釋應繼續適用。釋字第461解釋主要是為 了解決參謀總長是否有義務到立法院委員會備詢的爭議,但也同時對第四次修 憲後行政、立法兩權的關係重作詮釋。大法官在本號解釋的解釋理由書中指 出,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行政院對立法院負 責,此一基於民意政治與責任政治原理之權責架構,雖歷經修憲仍未變更。分 析大法官的此項見解,可知第四次修憲雖然取消立法院的閣揆同意權,但行 政、立法兩院在憲政上的地位以及兩權之間的關係,基本上並無改變,兩院仍 是憲政體制中相互對應的決策中樞。易言之,基於民意政治與責任政治的民主 政治原理,所建構出來的憲政權責架構,仍然存在於行政院院長與立法院之 間,即使立法院不再有閣揆同意權,但由於行政院仍須對立法院負責,甚至在 第四次修憲時還賦予立法院一項更為彰顯行政院對立法負責精神的權力—倒閣 權,實看不出修憲者有使閣揆人選與立法院生態脫鈎之意
  5. 「二元型半總統制」的浮現與確立
    1. 釋字第520號解釋
      2001年1月大法官作出釋字第520號解釋,儘管此解釋主要是針對行政院逕 行宣布核四停建的合憲性而發,但從此號解釋的論理脈絡來觀察,仍可看出 大法官對我國憲政體制定位的預存見解。
      在釋字520號的解釋理由書中,其謂 「民主政治為民意政治,總統或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即應改選,乃實現民意政治 之途徑。總統候選人於競選時提出政見,獲選民支持而當選,自得推行其競選 時之承諾,從而總統經由其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變更先前存在,與其政見未洽之施政方針或政策,毋迺政黨政治之常態。」針對此段文字,可以作以下的分 析:
      1. 大法官在此解釋理由書中認為行政院院長推動總統的政見乃當然之 理,似認定行政院長是需要對總統負責的。因為假若行政院院長只對立法院負 責,而不對總統負責,行政院院長何須遵循總統之政見?便有論者認為此段文 義具有美國總統制的味道存在
      2. 大法官在此解釋的行文脈絡中,對當前總統任命與立 法院多數不一致,而與自己一致的行政院院長並未加以責難,對於少數政府的 正當性也未加以質疑,反而認為行政院院長遵循總統的政策為「政黨政治的常 態」。除此之外,還可以從解釋理由書的一段文字中看出線索:「……惟無論 執政黨更替或行政院改組,任何施政方針或重要政策之改變仍應遵循憲法秩序所賴以維繫之權力制衡設計,以及法律所訂之相關程序,……所謂施政方針變 更則包括政黨輪替後重要政策改變在內,……。」從上文中的「執政黨更替」 與「政黨輪替」等文字,可以看出大法官承認執政黨變更、政黨輪替的既成事 實,這顯然與前述「國會多數黨便應該是執政黨」的意見是有所出入的。此解 釋理由書反而是間接地肯定了總統並無任命國會多數黨人士為行政院院長的義 務,而有任命行政院院長的裁量權
      3. 就憲法規範而言,已有不少學者指出,我國總統的權力事實上極為 有限
        大法官在上述關於核四停建問題的解釋理由 書文字中,並不質疑總統候選人提出全方位政見的合理性,反而指明:「總統 候選人於競選時提出政見,獲選民支持而當選,自得推行其競選時之承諾,… …」
        在此號解釋中顯然肯認、容許總統得以經由行政院之協力配合,尋 求個人政策理念的具體落實,亦不論其政策理念的範圍是否已經超出總統職位 的憲法權限。簡言之,大法官於此號解釋中除了有行政院長對總統負責的意涵 之外,對於總統在目前實然面與應然面的權力落差既無所指摘,似乎亦隱約將 總統在目前現實面的權力與作為合理化,將其視為合憲的事實了
    2. 釋字第585號解釋
      2004年12月,大法官則針對《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 (以下簡稱「真調會條例」)違憲爭議,作出釋字第585號解釋。
      在本號解釋 中,大法官以立法院擁有調查權為前提,而將依「真調會條例」成立的真調會 定位為隸屬立法院下行使立法院調查權的特別委員會,並以立法院調查權的權限範圍為依據「真調會條例」相關條文的合憲性,因此有不少條文被宣告無 效。釋字585號形同推翻過去釋字第325號認為「立法院只有文件調閱權,沒有 完整的調查權;完整的調查權屬於監察院」的見解,首度宣示立法院擁有完整 的國會調查權

      在此 我們可以推論的是,如果大法官真的是基於立法院擁有彈劾總統提案權,就承 認立法院擁有包括行政院(內閣)在內之所有行政機關的調查權,顯然大法官 是將內閣與總統視為行政一體,將內閣視為必然聽命於總統的行政機關,亦即 將我國的憲政體制理解為內閣亦須對總統負責的「二元型半總統制」
    3. 釋字第613號解釋
      2006年7月,大法官針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NCC)組織定 位與委員產生方式的合憲性所作出釋字第613號解釋,亦是在承認少數政府的 基礎上,指出NCC組織法中關於委員產生方式的規定違憲
      大法官指出,行政 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基於行政一體原則,由行政體制獨立出來的機關,仍 應保留閣揆對其重要人事的決定權,才能使行政院就包含獨立機關在內之所有 行政院所屬機關的整體施政表現,對立法院負責
    4. 三種動力(大法官釋憲、修憲、憲政運作)所共同形塑的我國憲政體制
  6. 代結語:大法官釋憲與修憲、憲政運作的交互作用
    1. 就「大法官解釋→修憲」此一面向而言,是指大法官釋憲有時會成 為修憲的觸媒,例如釋字第387號與419號闡釋了行政院長係對立法院負責,而 非對總統負責的憲政原則,此兩號解釋因而成了觸動第四次修憲的因素之一
    2. 就「修憲→大法官釋憲」此一面向而言,我們可以發現,隨著歷次 憲法的修改,政治部門之間的權限爭議不但沒有因為憲法的修改而獲得解決, 憲法的修正反而經常倒過來成為政治部門權限爭議發生的根源,而此時違憲審 查機關的功能,往往是在解決前一波憲法修改所造成的治絲益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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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釋憲的角度討論台灣憲政體系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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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權力平衡理論」析論美「中」南海戰略思維〉鄭仁智


  1. 前言
    本文試圖以「權力平衡理論」(The balance of power)為立基點,著重探討歐巴馬與川普政府,在南海地區對大陸所採取的壓制及圍堵戰略作 為;並兼論大陸自習近平上臺後,如何有效運用各項戰略作為以進行突 圍,期能從美「中」的南海戰略思維中,一窺雙方進行權力平衡過程所呈 現之勢力消長狀態。
  2. 權力平衡理論
    1. 「權力平衡理論」又稱「均勢理論」(The balance of power),顧名 思義係探討國際體系中,國家間如何形塑某地區或某體系下的權力平衡格 局。尤其是居領導地位的霸權國,若認為某地區或某體系下新崛起的強 權,可能對其構建的均勢狀態產生威脅時,此時霸權國基於國家利益勢必 要與新崛起的強權,進行另一次的權力平衡,以確保霸權國的領導地位不 墜。
      1. 「權力平衡」按照國際關係研究普遍認同的見解為:
        1. 表示一種 力量的均衡
        2. 表示國際鬥爭中一種特殊的穩定狀態
        3. 是處理國際關係的一種特殊手段
        4. 是處理國際關係的一種特殊政策
      2. 學者英尼斯.克勞德(Inis Claude)闡釋 「均勢」可概括為三大概念:
        1. 狀態:指實力均等與否的狀態
        2. 政策:指對狀態所作出的反應
        3. 體系:指權力分配的機制、工具及 規則。
      3. 學者漢斯.摩根索(Hans J. Morgenthau)亦指出,「均勢是權力 在一些國家之間平衡地分配而成的一種特殊狀態」。
        摩根索並提出均勢模式有二:
        1. 直接對抗模式:係指兩個國家直接對抗,此種對抗會持續 一段時間,直到一方屈服或以武力解決衝突為止,其目的旨在壓倒對手 國
        2. 競爭模式:係指兩個對抗國家爭奪對第三國的控制權,以獲得 較對手國有利地位。
  3. 美國之南海戰略思維
    1. 鞏固其獨霸地位
      1. 2012 年 1 月 3 日,美國發布的《維持美國的全球領導地位:21 世 紀國防的優先任務》(Sustaining U.S. Global Leadership:Priorities For 21st Century Defense)國防戰略報告明確指出:「雖然美軍將繼續致力 於全球範圍的安全,但我們必須恢復亞太地區的平衡。⋯⋯長時間內, 中國作為一個崛起的地區大國,可能會以各種方式影響美國的經濟和安 全。」
      2. 2017 年 12 月 18 日,川普政府發表《國家安全戰略》(National Security Strategy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內容直指大陸與俄羅 斯為修正主義勢力,積極在政治、經濟和軍事等領域與美國展開競爭,並 採取技術、宣傳和脅迫等方式,試圖轉移對其有利的地區權力平衡狀態
    2. 透過「航行自由計畫」挑戰大陸主權聲索
      1. 1979 年 3 月,時任美國總統卡特(Jimmy Carter)發起「航行自由計 畫」(Freedom of Navigation Program),旨在防範沿海國家過度的海洋主張,挑戰美國的海上霸權地位,確保美國軍艦暢行無阻。根據美國國務 院公開的文件顯示,「過度海洋主張」大致可歸類為:
        (一)美方不承認的 歷史性海灣和水域
        (二)領海基線劃定不符國際習慣法
        (三)禁止或限 制軍機艦和潛艇無害通過。
    3. 形塑大陸之惡霸形象
      1. 2014 年 2 月,美國國務院亞太助 國務卿 素(Daniel Russel)出席 眾議院聽證會時指出,大陸的「九段線」主張, 符合《聯合國海洋法公 約》,已造成區域的「 確定、 安全與 穩定」。
      2. 2015 年 5 月 13 日,羅素 出席美國國會參議院聽證會時更指出,大陸持續在南海其所屬島礁進行填 海造陸,不但升高緊張情勢,更引發該區域國家對其戰略意圖的關切。羅 素並強調,若「中」方的策略是想把美國趕出去,只會適得其反。
      3. 2017 年 10 月 19 日,美國國務卿提勒森(Rex Tillerson)於華府智庫國際戰略 研究中心(Center for Strategic and International Studies)演說時表示, 「中國在南海的挑釁行動,直接挑戰美國和印度支持的國際法和規範,美國尋求和中國建立關係,但中國若挑戰規則秩序、或侵犯鄰國主權,不利 於美國和盟友,美國不會退縮。」
    4. 「介入」而不「陷入」
      1. 2013 年 1 月 22 日,菲律賓向常設仲裁法院(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 PCA)臨時仲裁庭提出關於南海若干爭議事項的仲裁請求,美國積極介入,並為菲律賓延聘辯護律師,讓菲律賓大獲全勝,裁決結果 全盤否定大陸在南海的主權主張。其運用菲律賓這一代理人遏制大陸, 鑿痕之深,清楚可見。
      2. 2016 年 5 月 23 日,歐巴馬訪問越南,宣布將全面 解除實施近五十年的軍售禁令,並宣稱:「兩國在此階段已建立起某種程 度的互信與合作,其中包括軍事層面。」
      3. 2017 年 5 月,越南總理阮春福訪 美,美越兩國簽署價值八十多億美元的商貿協議。
      4. 2017 年 8 月,美國國 防部部長馬提斯(James Mattis)表示,美國可能會在次年派遣航空母艦 訪問越南。
      5. 2016 年 4 月,美國著手實施「東南亞海事安全倡議」(MSI)相關計 畫,以建立南海地區安全夥伴海事能力,諸如建立海上活動情報、監視及 偵察網絡等。此一舉措不但有助形塑美國與南海周邊國家的合作模式及 熟悉感,更可凸顯美國的軍事存在
      6. 川普政府所倡議的「印太戰 略」,因印度位處南亞,鄰近印度 洋。對印度而言,若欲遂行其「東行政策」(Act-East),勢須極力發展與 東亞國家關係,其戰略路線即須從印度洋延伸至太平洋。而川普政府選擇 使用「印太戰略」一詞,一方面即在呼應印度的「東行政策」戰略,將之 納為積極合作夥伴;另一方面則藉由拉攏印度抗衡大陸的「一帶一路」戰 略,以維護美國在印度洋之戰略利益與目標
    5. 維持「鬥而不破」局勢 
      保持「鬥而不破」格局,亦是美國在南海地區與大陸進行權力平衡的 極佳戰略。囿於經濟實力衰退,美國對南海周邊國家提供國際公共財的能 力正逐漸下降,目前唯有藉由在南海地區部署軍事優勢,以及充分利用 周邊國家與大陸在政治、軍事、安全上的矛盾和衝突,才是美國遏制大陸 崛起,與大陸進行權力平衡的過程中,採取低投資成本、高報酬效益的最 佳戰略考量。
  4. 大陸之南海戰略思維
    1. 「韜光養晦」與「有所作為」互用
      大陸在處理南海問題即是「韜光養晦」與「有所作為」戰略相互為用 的最佳實例。在島礁建設及「南海仲裁案」上,大陸積極展現「有所作 為」的一面,甚而抨擊國際仲裁不過是廢紙一張;然在面對美國以「航行 自由」挑戰其南海主權聲索時,卻又呈現「韜光養晦」一面,採取「不衝 突、不對抗」戰略。從中即可看出,「韜光養晦」與「有所作為」實乃一 整體戰略思維,著重相互為用,旨在減少美國對其之遏制作為。 
    2. 與「一帶一路」戰略結合
      南海位處「21 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的關鍵隘口,亦即大陸若無法有效掌控南海海域,其海上絲綢之 路將無法向外延伸。
      新加坡學者鄭永年從經濟戰略角度分析,南海不僅僅是大陸的核心利 益,更是大陸的生命線。南海問題已遠遠超出主權問題,大陸是當今世界 上最大的貿易國家,80%以上的海上航行須經過南海。一旦失去南海,大 陸的海上貿易就會遇到極大挑戰,從而影響整個國民經濟運作,衝擊政治 社會穩定。
    3. 有效突破「島鏈戰略」圍堵
      1. 島鏈
        1. 1951 年 1 月,時任美國國務院顧問杜勒斯(John Foster Dulles)提 出「島鏈」概念,勾勒出美國在太平洋地區的防線為:日本—琉球群島—臺灣—菲律賓—澳大利亞。
        2. 1955 年,杜勒斯升任國務卿後, 「島鏈」概念在美國被正式戰略化。美國提出「島鏈」戰略,旨在針對 蘇聯 
      2. 隨著大陸快速崛起,美國「島鏈」戰略已明顯轉向防堵大陸,主要體現在兩方面:
        1. 美軍認為「島鏈」的存在可有效削弱大陸 對周邊海域的管控能力,發揮戰略威懾功能,充做美國與大陸進行權力平 衡的工具,進而增加大陸解決東海、南海領土爭端的難度和複雜性。
        2. 美日等國藉由「島鏈」上的軍事力量,建立防空警報體系,在重要島 嶼設立各種水下、水面和空中監視網,可對大陸海空軍以及商用船隻進出 「島鏈」進行嚴密監視
      3. 2012 年 11 月,中共 18 大報告提出建設「海洋強國」戰略,明顯將 維護海洋權益上升到國家戰略層次。為建設「海洋強國」,向東擴展實 乃不得不為的戰略思考,然因「島鏈」戰略阻撓,妨礙大陸向東擴展以增 加海上防禦縱深的構想。南海則提供另一項戰略思路,如能控制南海,無 疑為封鎖打開一個突破口,不但可有效破解美國的「島鏈」戰略,亦可掌 握一定程度的海洋主導權
    4. 採取漸進擴張策略
      1. 據美國蘭德公司(RAND)分析,大陸在南海地區係採取漸進擴張策 略,讓美、日等國難以預測與即時對抗。其策略為:
        1. 利用其經濟活 動、貿易協定及外交作為以獲取空間,從而創造立足於爭議地區的有利條 件
        2. 有限度使用軍事武力回擊對抗力量,在軍事推進、暫時收兵及 全面威脅間找到一種相對安全之平衡位置
        3. 採多種非戰爭措施,其 行動節奏讓人難以預測,在擴展影響力及應對美國反制時,亦贏得時間及 採取行動之空間。美國若無法發展有效持續之應對策略,大陸即可遂行其 在南海之戰略目標,故美國需在軍事、外交、經濟及交流等方面建立更有 效反應措施
    5. 以「兩手外交」應對
      1. 2018 年 8 月 4 日,東協外長會議落幕,是次會議,大陸與東協 10 國就《南海為準則》單一磋商文本草案達成共識,文本並提議南海域內各 國共同舉行聯合軍演、石油天然氣能源開採,並排除域外第三方勢力的參 與或干預,明顯針對美國而來
      2. 大陸清楚明白,儘管東協各國忌憚大陸近年在南海的擴張與 稱霸,卻也不樂見美國過度干預區域問題,更不願公開與美國站在同一陣 線形成「反中聯盟」。基此,大陸之南海戰略即在破除美國行動正當性, 故大陸拒絕承認國際多邊談判和仲裁效力,並要求與鄰國進行雙邊談判。 其戰略思維為,一方面運用多邊主義安撫東協各國,為大陸在南海地區建 立新的政治和經濟秩序;另一方面則運用雙邊談判策略,對南海周邊國家 個個擊破,藉以進一步弱化美國對南海諸國的影響力,用以對抗美國霸權 的過度干預南海爭端,藉以取得南海問題的主導權
    6. 積極構建南海機制作為反制 
      1. 欲形塑大陸在南海的獨霸地位,大陸即必須設法構建一套南海 機制,與南海諸國建立良好的溝通管道,從而降低各方的不安全感,形成 互信以滿足各方安全需求。而環觀南海諸國目前存在的共同利益,就以經 濟利益最為顯著。如何確保經濟的持續發展,實為南海諸國首要考量,因 此,大大增加大陸與南海諸國彼此合作的空間。故而,不斷加深大陸與 東協國家間的經濟相互依賴,實為促使各方透過談判制定各種原則、準則 和制度,逐步建構南海機制的有利條件。大陸刻正不斷利用其經濟優勢,期能建立在南海地區的一套遊戲規則,如此才能有效將美國排除在外,不 讓美國介入南海問題,逐步建立其南海獨霸地位的有利條件。
    7. 構建美「中」新型大國關係
      1. 2014 年 11 月 28 日至 29 日,習近平於中共中央外事工作會議中指 出,「我們要堅持合作共贏,推動建立以合作共贏為核心的新型國際關 係。」建構美「中」新型大國關係即是大陸與美國進行權利平衡的一項手段。盱衡大陸仍處於蓄養國力階段,著重營造有利環境。因而,習近平不 論在建構美「中」新型大國關係及南海問題上,皆向美方清楚傳達「不衝 突」、「不對抗」的戰略思維,其用意即在減少美方對大陸採取敵意性的遏 制作為。希望透過建設性管控美「中」分歧,增進瞭解互信,擴大互利合 作,避免雙方在權利平衡過程中,因衝突不斷升高,而陷入「修昔底德陷 阱」(Thucydides's trap) 
  5. 結語
    在美「中」 雙方積極強化本身各項實力及影響力的過程中,大陸身為崛起國,當然希 望在亞太及南海地區取得更大支配地位;美國作為既有霸權,當然不希望 因大陸崛起而破壞其以往在南海及亞太地區所形塑區域平衡狀態,威脅到 美國的國家利益。惟大陸亦體認到,國力衰退中的美國仍具相當實力與影 響力,因而,在與美國進行權力平衡的過程中可謂步步為營,不敢冒進,以免造成情勢不穩,影響國家發展,甚或陷入「修昔底德陷阱」,形成玉 石俱焚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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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美中兩國在南海的權力爭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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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2021年7月2日 星期五

〈越南於南海發展主張之全視微觀 -以當前國際局勢為例〉張孟智、劉育偉、王伯頎

  1. 前言
    基本上,越南的主張主要是基於有效佔領(effective occupation)及繼承的原則。
    1. 越南強調自 18 世紀以來,越南地圖已經將西 沙、南沙列入版圖且有效地行政,中國雖首先發現南沙礁嶼,然而並未有效地 佔領。再者,在 19 世紀上半,越南政府先後有四次至南沙勘查經濟潛力的行動
    2. 法國在殖民統治越南時,將西沙及南沙併入其行政管轄越南殖民地的一 部份。當日本佔領西沙及南沙時,法國曾提出抗議
    3. 越南參加 1951 年舊 金山和會時曾發表聲明,表示擁有南海島礁的主權。
    4. 1954 年日內瓦國際 會議接受越南對西沙及南沙之主張。越共政府認為其在 1975 年之前支持中共對 西沙及南沙之主權,是因為在對美進行鬥爭的特殊情境下不得已的作法
  2. 越南對於南海之主張內容分析
    就越南而言,其對南海群島之主權主張內容,主要以歷史主義、國家繼承以及 於 1974 年發表「關於黃沙和長沙群島的白皮書」為主
  3. 中共對於南海之策略
    1. 越南政府之南海政策的發展
      1. 北越時期之南海政策(1945-1970):
        北越共產黨因於 1950 年代間發生抗法獨立建國與抗美 國家統一戰爭事件,蘇聯不肯公開支持北越的狀況下,因中共支持北越對法 作戰,故北越在此時期必須承認中共的南海主權,來爭取中共的繼續援 助。
        1. 北越外交部於 1956 年 6 月 10 日發表聲明提出: 從歷史角度看,西沙及南沙群島的主權是屬於中國
        2. 1956 年6 月 15 日, 北越外長對中共駐越使館表示:依據越南歷史資料內容,中國領土應包含南 海群島
        3. 中共於1958 年 9 月 4 日發表南海之東沙、西沙、中沙、南沙 諸群島為中共領土以及領海寬度為 12 海浬之聲明,北越「人民報」於數日 後立即發表評論員文章,稱越南完全贊同中共政府擁有南海諸群島之主權, 並同意中共上述之主權聲明
        4. 北越政府總理范文於1958年 9 月 14 日致 中共總理周恩來之書函中提出:越南民主共和國政府同意中共政府於 1958 年 9 月 4 日所提出之南海諸島主權聲明,並將指示負相關權責的國家機關, 在南海與中共發生爭議時,要尊重中共之領海寬度為 12 海浬的聲明
      2. 蘇聯支持下之南海政策(1971-1990):
        蘇聯自 1964 年 11 月 27 日發表聲明開 始改向援越政策,自 1968 年起蘇聯的資助已經超越中共,且由於中共與蘇 聯交惡,越南立場逐漸趨向蘇聯
        1. 自 1975 年起越南開始主張南海主權並以 鄰近的理由稱西沙及南沙群島為越南領土的一部分
        2. 越南黨政代表團於 1975 年 9 月間訪華時越南官員首次向中共提出主權要求
        3. 越南亦於 1977 年發表領海、毗鄰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聲明,宣稱對西沙群島和 南沙全島的主權擁有,並且不顧中共的抗議持續出動海軍侵佔南海島礁,採 取先佔先贏的戰略,此時期中共與越南在南海問題上不斷交惡,大小衝突與 爭端時常發生
        4. 越南於1974 年和 1975 年間出動軍隊先後侵佔了西沙群島的永樂群島、甘泉島和金銀島,以及南沙 群島的鴻庥島、南子島等 5 個島嶼,且與中共爆發西沙海戰,雖然最後由中 共贏得勝利,但越南卻沒有因此停止其侵占行動,反而繼續佔領南沙島礁, 且在其所佔領的島礁上駐軍、建造各種軍事設施外,還在一些較大的島礁上 興建了雷達站、氣象站、燈塔、起降場衛星天線和等設施,以宣示其主權, 並防備外來襲擊
      3. 中越和解後的南海政策(1991 迄今):
        1990 年開始冷戰時期落幕,由於蘇聯 的解體,越南頓時失去援助與依靠,故開始對中共表示友好並在外交上表 現出尊重與釋出善意,中越關係開始改善。另外, 東協國家及西歐國家針對越南侵略柬埔寨的行為心存疑慮,較不願與其往 來,使越南受到國際上的孤立。由於上述原因,越南越共不得不重新建立 與中共的關係,由於中共要求必須要從柬埔寨撤軍作為建立友好關係的先 決條件,越南尊重中共決策與要求,隨著越南和平解決柬埔寨問題,中越 關係開始好轉
        1. 1991 年後的中越關係雖有好轉,但卻一直受到 3 項領土議 題的糾纏
          1. 劃分八百五十英里長的土地邊界
            中越雙方於1999年12月30日,簽訂土地邊界協定(Land Border Treaty),並於 2000 年 7 月生效,依據這項協定,在中越雙方有爭議的 87.6 平方英里的土地中,有 43.6 平方英里劃歸越南,另外的 44 平方英里劃歸中 共,並在雙方邊界設立標示牌
          2. 劃分東京灣(Gulf of Tonkin)海域
            在劃定東京灣部分,在經過 17 回合的談 判之後,越南和中共終於在 2000 年 12 月 25 日完成協議,簽署「中華人民 共和國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關於兩國在北部灣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 架的劃界協定」,同時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 政府北部灣漁業合作協定」以一條等距離的線劃分東京灣,各自要求漁民 不要越線
          3. 南海主權爭議
            在南海主權 爭議方面,雖未有像 1974 年與 1988 年的西沙與赤瓜礁海戰之重大衝突,但也因各自對主權的不讓步而無法協商妥協解決,如中共以立法重申南海 群島的主權而於 1992 年公佈「領海及毗連區法」,此項立法行為引起南海 周邊國家尤其是越南的不滿,越南趁此機會發展兩手策略,一方面與中共 保持友好關係,另一方面藉由周邊各國的不滿與各國建立友好關係,提高 其國際地位,增加談判籌碼,使南海爭端更趨複雜化和國際化 
    2. 越南維護南海主權之戰略目標以及其戰略手段
      1. 南北兼顧、陸海並重之戰略方針(1970-1990):
        此時期越南必須嚴防中共與北方鄰國的攻擊,同時又要維護中南 沿海及在南海先搶先贏所佔得島礁與防止其他周邊國家的襲擊,故以「南 北兼顧、陸海並重」為其戰略方針,並以收縮陸地戰線、擴大海上控制範 圍,鞏固南海已佔島礁,建立區域防禦體系為目標
      2. 成為「海洋大國」之戰略方針(1990 迄今):
        越共「八大」於 1996 年正式確定了「結合國 防安全開發海洋的潛能,發展社會經濟,保衛祖國海洋」的「海洋戰略」, 以強大海軍向海洋擴展,並維護北部灣、泰國灣與南海海域的產油區安全, 掌控南海海上航運交通線,先以成為 21 世紀東盟中之海洋大國為戰略方針 與目標,未來以成為世界的海洋大國為目標
      3. 越南維護南海主權之戰略目標:
        1. 就擴大領土主權方面:
          1. 越南於 2009 年 5 月不顧中國反對,與馬來西亞 一起向聯合國提交了 200 海浬外大陸架「劃界案」,此劃界案是聯合國大 陸礁層外界線委員會為了確立世界海洋秩序,而規定各沿岸國須於 2009 年 5 月 13 日前陳報其大陸礁層外界線,此事造成中共極大不滿,並要求 聯合國大陸礁層外界線委員會停止審議該案
          2. 2010 年 4 月,時任越南國家 主席阮明哲視察位於中國南海的一個島嶼,並表示越南將捍衛其在南海 島嶼的主權
          3. 越南國會於 2012 年 6 月 21 日通過了「越南海洋法」,亦 再次宣告其擁有西沙群島和南沙群島的主權
        2. 就掌握戰略地緣優勢方面:
          越南具有 S 型的狹長形狀海岸 線,且內陸縱深不足,國家安全易遭威脅,若能確保南海主權,則可直 接擴大戰略緩衝區域以及增加處置與應變時間,而成為國家安全的屏障。 再者,由於南沙群島特殊的地緣優勢,若能控制南沙,則能掌握南海航 運安全或是大國(如美國、中共、日本)的能源安全,全球航運安全以及東 亞尤其是中國和日本的能源安全,進而能提升國際地位,對西太平洋的 地緣政治有一定程度之影響力
        3. 就掌控南海航運線方面:
          南海不僅是中共出海必經之航路,亦是美、日等 海洋國家維護區域利益與維持經濟發展的重要通道。以航道而言,南海 位於太平洋與印度洋交接地區,為連結兩大洋之重要海域,也是中東石 油航線通往亞太的必經之路,更可進一步貫穿歐、亞及北美兩大航線而 連結亞太與北美航線,更突顯了南海海域航線的重要性
      4. 越南維護南海主權之戰略手段:
        1. 增加軍事存在,加強實際控制:
          自 1970 年代開始尤其是在南北越統一後,開始積極在南海奪島佔礁;目前, 越南在南沙已佔領了包含南威島等 30 座島礁。為了不讓所佔領的島礁被 他國佔去,越南一直在加強南沙的軍事存在並加強對島礁的控制,越南 不斷在島礁建設各種基礎與軍事設施,如機場、碼頭、淡水處理站、醫 院、變電站、發電站、衛星通信站等基礎設施以及射擊掩護體、防護堤、 軍事碉堡和火炮陣地等軍事設施,並逐漸增加駐島兵力,目前越南在其 所佔各島礁現駐軍已有 2500 人以上,是各爭端國中最多的國家
        2. 投資建設島礁,鼓勵移民島礁:
          越南為吸引大量的漁民到南沙、西沙群島 上定居,除在島上興建永久性的軍隊眷屬生活區外,地方政府並對在南海 海域從事捕撈的漁民及島上人民祭出各項優惠政策
        3. 培養越美關係,制衡中共崛起:
          南海問題是美國重返亞洲 戰略的重點,越南欲融入國際社會需要美國的支持,在與中共的南海主 權爭端上亦需要美國的支援,美國亦看上越南的重要戰略位置對其重返 亞洲戰略部屬的重要性,兩國在南海問題上動作受到國際上的尤其是中 共的重要關注,南海問題已受到越南將其「國際化」的影響更顯複雜
    3. 南海能源策略
      1. 越南經濟發展:
        1986 年起改革開放採行市場經濟的政策,且在與美國恢復交往的協助下, 並同時學習中共的改革開放經驗,經濟危機漸漸改善;最後在全球化經濟 發展改革階段中展開全球經貿戰略佈局,在越南當局積極的政治及外交手段帶領下,吸引外資進入改善經濟體制,經濟迅速成長,由於經濟發展的 快速成長,越南對於能源依賴性日漸升高,而南海能源蘊藏量豐厚,越南 對於南海能源的主導權更加重視,亦因為經濟改革後生活水準的提高,教 育環境改善,資訊科技與網路的發達,其人民也注意到南海周邊的經濟資 源開發問題,國家當然也就積極投入進行南海能源開發
      2. 能源開發策略:
        越南政 府於 1998 年以來已發放近 50 個油氣勘探投資許可證,與美國、日本、韓 國和歐洲等三十多個國家的石油公司合作探勘與開發;另外,越南為了吸 引國際上更多的石油公司參與競標,在 2000 年更修訂了「石油法」,明確 規定了國際石油公司參與越南石油開發競標的有關程序,並允許合資公司 持有約 80%股份,此舉吸引了更多的國際公司參與競標共同開發南海能 源。
  4.  結論 
    越南在南海主要的策略就是將南海問題複雜化、國際化,希冀在美 國的介入下能制衡中共不斷提升的實力,美國為了其在南海的航運通行安全與 權益,正好藉由與越南的合作有了介入南海事務的著力點,並實踐其重返東南 亞的國際戰略;但即便有美國的介入可壯大其聲勢,且實際的實行作為有限, 綜合相較於中共則稍顯弱勢,縱使美國雖然對中共越趨強硬的作為表示不滿, 但實際上並無法阻止中共,反而遭到中共提醒不要介入區域內兩國間雙方事務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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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1日 星期四

〈司法違憲審查的正當性爭議─理論基礎與方法論的初步檢討〉黃昭元

  1. 問題之提出
  2. 司法違憲審查正當性爭議的成因
    1. 制度與功能面的考量
      司法審查的正當性疑慮在於,最高法院的憲法裁判具有終局效力,所有政府部門都必須接受、執行。除非修憲或法院嗣後自行變更先前裁判,否則人民或政治部門都無法再透過民主政治的程序來對抗、制衡法院。
    2. 困難案件的挑戰
      1. 憲法規範不明確的案件
      2. 接近現有知識極限的案件
      3. 價值立場或意見高度分歧的案件
  3. 司法違憲審查正當性爭議的內涵
    1. 外部正當性(external legitimacy)的爭議
      在民主國家中,統治權力應得到被治者的同意,但法院並非民選的政治部門,欠缺直接的民主正當性基礎,卻又能行使政策決定的功能,其決定甚至還具有最終效力。除非透過修憲,人民或其選出的政治部門都難以循民主程序對抗最高法院的違憲審查決定
    2. 內部正當性(internal legitimacy)的爭議
      當法院在審理所謂困難案件時,必然會面臨規範不明確所造成的判斷與說理上困難,甚至被質疑以法官個人價值代替立法決定而產生恣意解釋等
  4. 解決司法違憲審查正當性爭議的內涵
    1. 實體論(substance-based approach)
      認為法律理性優於政治理性,法官有能力也更適合「發現」或「詮釋」憲法價值,而司法違憲審查正是要維護長期的憲法原則與價值,以制衡短期的民主政治之可能濫權。這派看法甚至認為司法違憲審查必然是對抗多數民主,也應該對抗並制衡多數民主
      1. Alexander M. Bickel
        1. 基本主張:法院應維護憲法的長遠價值
          強調法官要先考量各種消極美德的裁判技術(不裁判技術),以避免與當時的多數民主過早攤牌,但當原則與同意衝突時,他仍然主張法院最後還是要介入,也必須介入,並且應該盡力宣示並維護原則;只是法院應該避免加入自己的價值判斷,而要以教育者的態度來引領人民以及全國的意見發展
        2. 初步分析與檢討
          其貢獻在於點出司法違憲審查會發生抗多數困境的問題,也察覺出法院在維護憲法原則時所具有或應有的優越地位,但其本體論(原則或長遠價值)與認識論(學者之方式),卻一團神秘
          另外,其提出的解方(消極美德與司法自制)頂多暫時逃避正當性爭議,而無法真正克服抗多數困境
      2. Ronald Dworkin
        1. 基本主張:法院應採用「整合的法律」之解釋方法以維護憲法原則
          1. 整全法law of integrity
            認為法官應該要像個哲學家法官,運用他主張的「整合的法律」之兩種主要方法,一方面回顧檢驗過去法院對系爭問題曾經做出的判決,而得出最適合的解釋;另方面,則要訴諸當時當地社會的整體政治道德,本於憲法的核心價值理念,來建構每位法官的價值決定,以得出最佳的解釋
          2. 憲法概念觀的民主constitutional conception of democracy
            認為民主不應只是統計上的多數民主,而應該是以保障個人自由、平等權利為前提條件的憲法概念觀的民主。多數民主如果要主張其決定有和道德優勢優於其他集體決定的程序,則必須先滿足這些憲法概念觀及為其前提的民主條件
        2. 初步分析與檢討
          1. 整合的法律,容易偏向保守或是當代的主流意見
          2. 強調抽象的原則,而不討論實務上個人的侷限理性與制度限制
          3. 以結果的正確性直接證立法院的決定,忽略民主作為程序的正當性
      3. Bruce Ackerman
        1. 基本主張:法院應回到「憲法時刻」發現憲法典範,以克服「時際困境」
          Ackerman將美國政治區別為憲法政治和日常政治,並且認為前者的效力當然高於後者,而司法違憲審查的功能正是要維護前者所形成的憲法典範不受後者之任意破壞。
          由於前者是制憲或修憲者在人民高度動員、參與的「憲法時刻」內所形成者,並且得到之後人民的接受與承認,可說是最具正當性的民主程序及政治決定,因此法院可以依據憲法政治所產生的規範而進行司法違憲審查,並以之對抗或推翻日常政治的決定。因為此時在法官背後支持司法違憲審查的規範,是個更寬廣、更長期的民主程序所形成的憲法典範,當然具有更高的效力。
        2. 初步分析與檢討
          Ackerman是以歷史主義的方法以及民主程序的觀點推演出憲法規範及司法違憲審查的優越性,並以之為司法違憲審查的依據。不同於Bickel將憲法看做靜態的規範體系,也不同Dworkin經過歷史與當代對話詮釋後的整體性法規範體系
      4. 實體論的整體分析與檢討
        實體論強調憲法規範所預設的實體價值不容民主程序任意破壞,對於人民權利的保障自有獨到之處,但對於涉及權力分立的憲法案件,卻僅能消極的否定政治部門之正當性,來證例自身的正當性。
        另外,也常忽略司法違憲審查在現實上的限制
    2. 程序論(process-based theory)
      認為法院如果要介入並對抗民主政治的決定,則必須證明他在程序上可以比民主程序本身提供更高的正當性,在消極層面,至少要能修復民主程序的重大瑕疵;在積極層面,則甚至要能促進更健全的民主程序
      1. John H.Ely:以司法違憲審查來補強代議民主
        認為只有當民主政治失靈時,司法違憲審查才須介入
      2. 公民共和主義:以司法違憲審查促進思辨民主
        認為法院的角色在積極促進並改善民主,而不只是消極保護少數族群的政治參與權利而已,而一旦介入,其目的則是要促進民主思辨,提升民主決策過程及結果的品質
      3. 初步分析與檢討
        Ely重視民主的"政治參與及平等參與"等程序性權利,司法違憲審查所要補強的是民主的"代表性"功能,而公民共和主義則強調"民主的思辯過程",所要促進的是民主的"品質"
    3. 權力論
      1. Robert A. Dahl
        1. 基本主張:司法也經常是多數的一方,哪來抗多數困境
          認為在實際的政治過程中,法院本身也是這個民主政治權利遊戲的一員,而不是外在於民主政治的中立者
        2. 初步分析與檢討
          Dahl試圖建立一項假設:法院裁判沒有其自主性,並建立在美國過去法院判決的實證經驗分析上
      2. Mark Tushnet
        1. 基本主張:廢除司法違憲審查,讓人民自我決定並統治
          認為既然法院也是多數集團的一員,無法制衡多數,也僅能確認社會共識,那不如廢除,將決定權還回國會
        2. 初步分析與檢討
          Tushnet屬重視人民參與的民粹主義,重視民主政治本身的內在價值,並要人民致力自我實現憲法價值。
  5. 從方法論層次初步反省各種證立理論
    1. 超實證法的「後設」憲法問題
      司法違憲審查正當性的爭議並不是在討論司法違憲審查的合法性,而是在質疑其民主或政治正當性的基礎為何?在這個意義上,這是一個超實證法層次的後設憲法問題
      憲法的明文規定最多只能提供司法違憲審查的形式合法性,如果要證立其實質正當性,特別是上述內部正當性的層面,則另需尋求理論基礎,而且是成文憲法外的理論基礎。
    2. 這是個不同「憲法代理人」之爭的問題
      司法違憲審查的正當性爭議,其實就是指"諸多憲法代理人之間"的競爭。
      對憲法基本權利主體的人民而言,由代議政治產生之民選政治人物固然是人民之代表,也只是代表人民做決定。但法官也是在代替憲法而為決定,法官的裁判仍然不等於是人民的自我決定。因此,用所謂的"憲法"與"政治"的對抗來分析或證立司法違憲審查正當性,似乎是在出發點上就高估了司法(將司法的宣示完全等同於憲法),並且低估了民主政治(將民主政治排除在憲法外)
    3. 後設反省的主要對象:民主理論
      如果正當性爭議是個後設的憲法問題,那就應該要對憲法規範的前提假設要有所反性檢討,不論是其規範概念的前提,或經驗事實的前提。其中最主要的反省對象應該就是民主理論本身,也就是憲法所預設的民主圖像為何?
    4. 這是個同時涉及本體論與認識論的問題
      爭議的關鍵在於:憲法解釋的客觀性或確定性是否可能?以及如何可能?
    5. 應該考量功能論的觀點
      如果要證立司法違憲審查的正當性,必然要將法院與其他憲法機關(行政、立法)同列為整個政府的一環、整個政治過程的一環,而進行功能上的比較,看看哪個機關更有能力維護憲法
      另外, 司法審查制度作為實證法上的制度,也應該要考量一國司法違憲審查制度的實證規定內容,如制度類型、法官的任命、裁判程序與方式、法官個人的能力與限制
  6. 司法審查違憲正當性爭議在我國法上的意義
    1. 抽象審查
      抽象審查的結果會宣告法令一般性地合憲或違憲,尤其是違憲宣告更具有廢止法令的準立法權效力。但像這種一般性、整體性的決定,在功能上應該是行政或立法部門的職責。也因此抽象審查需要更深入地證立其正當性
    2. 裁判依據
      當憲法規範不明確時,法院就經常會面臨內部正當性的質疑
    3. 審查標準
      審查標準的爭議會直接連接到法院介入的必要性與程度,也就是誰在解釋,誰來決定的問題
    4. 違憲宣告方式及效力
      大法官經常採取"定期失效"或"單純違憲宣告"的宣告方式,而代替立即失效,更甚者,在宣告違憲之後,進一步以解釋代替立法。而有逾越司法功能之嫌。
  7. 結語
    從錯誤、有缺陷的民主是會導引出民主需要制衡、需要改進的結論,但仍無法積極證立司法違憲審查正當性,則必須直接面對法院的裁判能力、說理等,提出一套理論或理由來說明為何是法院?法院到底能給人民甚麼不同於政治部門所能提供,而又優於政治決定者?因為導正民主的方法,也可以是如共和主義者所強調的,更強化人民的參與、思辨,進而強化政治程序本身的正當性,而未必要外求於不可知又無法預測的司法違憲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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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避險」到「軟制衡」:美國的策略如何改變越南的中國政策,2014∼2019〉阮功松

  1. 前言
    本文的論點為,自2014 年至2019年間,在中國給出的壓力不斷加大,且美國不斷向越南示好的情況 下,越南對中國政策已經漸漸地從過去的「避險」策略轉向成一種「軟制衡」 (soft balancing)。本文認為2014年是越南對中和對美的外交政策的轉折點, 主因在於2014年之時,中國的海洋石油鑽井平台HD-981放置在越中南海爭議海域中進行勘探(以下簡稱:HD-981事件),引起越南強烈抗議,使得越南 對中國的信心嚴重下降。
  2. 理論架構
    1. 權力不對稱下小國外交政策選擇
      1. 在這種不對稱的結構下,小國在面對大國時最常採取的外交選擇包括「抗 衡/制衡」(balance)和「扈從」(bandwagon)。
        1. 抗衡是透過增強本身的軍 事、經濟實力,或稱內部制衡(internal balancing);或透過與其他國家聯盟 以對抗大國的威脅,或稱外部制衡(external balancing)。抗衡又可以分為硬 制衡(hard balancing)和軟制衡(soft balancing)。
          權力平衡理論、威脅平衡理論都認為國家的抗衡行為比扈從行為更普 遍
          1. 「軟制衡」則被定義為透過一些非軍事手段來拖延、挫敗和破壞 霸權單邊的侵略性行為,過去主要以各國對美國所採取的政策。
            非軍事手段可以包括多邊國際制度、經濟治略(economic statecraft)、 抵抗語言(discourse of resistance)、拒絕霸權的要求、仰賴國際法等等。國家透過採取此些 非軍事手段來限制(limit)和抵消(offset)在國際體系中的領先國家之權力
            1. Pape
              認為軟制衡包括以下四種具體行為:
              1. 領土拒止(territory denial),意味著次等國拒絕霸權使用自己的領土執行某些行動
              2. 糾纏外交(entangling diplomacy),即次等國透過一些多邊國際機制反對霸權的某些行為
              3. 經濟強化(economic strengthening),指的是次等國參與區域經濟整合,將霸權排 除在外
              4. 釋出要參加某個平衡聯盟的決心(signaling of resolve to participate in a balancing coalition),即透過與其他國家加強合作以共同抵制霸權的意 志。
        2. 扈從則是跟著強者,即小 國選擇配合大國以避免與大國的直接衝突。抗衡與扈從各有其 利與弊。
        3. 「避險」 (hedging),其所指的是在高度不確定性的情況下,小國一方面從事一些內 部和外部的抗衡動作,一方面透過採取多元化的外交政策,同時與各大國交 好,但又不能跟任何一個大國走得太親近或太疏遠以期降低由單一抗衡或扈從 行為可能帶來的風險
          1. Kuik(2008, 165-171)指出「避險」包含以下五個組成部分
            間接 抗衡(indirect balancing)、支配否認(dominance denial)、經濟實用主義 (economic pragmatism)、約束性接觸(binding engagement)和有限的扈從 (limited bandwagoning)。前兩者被稱為「風險應急」(risk contingency), 主要的目的為在出現問題或危機之時可以減少避險者的損失。後三者被稱為 「回報最大化」(return maximizing),主要的目的為當一切條件順利時,小 國可以從大國那裡獲得盡可能多的經濟和外交利益等
    2. 冷戰後越南對中國的外交政策
      過去研究指出在越南對中國的「避險」政策中整 體上包括四種策略
      1. 一是,經濟實用主義,即越南透過加強與中國的經貿 合作以期從中受益
      2. 二是,直接接觸,即越南透過擴展及深化一些越中雙邊機 制以期建立互信和培養與中國的合作習慣,同時藉此形塑中國的行為
      3. 三是, 硬制衡,意即越南進行軍事現代化以抵制中國的強硬行動
      4. 四是,軟制衡,指 的是越南積極參加多邊機制以及強化與各主要大國的關係以期淡化中國的壓力 和威脅等
    3. 本文的論點:越南對中國的軟制衡政策
      1. 過去有關「避險」分析之限制
        1. Kuik(2008, 165)指出東 南亞小國只能在以下三個條件同時具備的情況下方能選擇「避險」策略,包 括:沒有直接威脅(immediate threat)、沒有任何把國家分成對立陣營的意識形態之斷層線(ideological fault-lines)、沒有迫使小國要選邊站的全面大國競 賽(all-out great power rivalry)。
      2. 本文的論點 
        本文將「中國不斷崛起和越中南海爭端緊張」以 及「美國不斷向越南示好」分別稱為「懲罰性因素」(punitive factor)和「激 勵性因素」(incentive factor),以下對這兩個因素加以說明:
        1. 懲罰性因素
          越南對中國的經濟依賴是日益嚴重的,越南擔心中國可以藉此對越南國家安 全、國內政治、主權聲索、及外交政策形成一種「影響力槓桿」(influence leverage)。那麼在這些因素的交互影響下,可以說中國所給越南帶來的威脅 和壓力已經有所增加。在此背景下,相當合理地說,越南難以繼續堅持其避險 策略。取而代之,越南跟其他國家一樣要在「抗衡」與「扈從」之間做出選 擇。實際上,越南近年來在諸多議題上對中政策的抗衡成分變得愈來愈多。然 而,中國所給出的威脅和壓力又不至於置越南於死地,而且並不頻繁,因此越 南所選的抗衡策略較為低度和軟性,以免適得其反 
        2. 激勵性因素
          隨著美國對亞洲地區投入的增加,越南和美國在南海議題上擁有諸 多戰略利益的共同之處,越南自然而然變成美國亞太戰略佈局中的一環。在 此背景下,美國近年來不斷地向越南示好。吾人認為,美國的拉攏此一激勵性 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影響越南抗衡中國的意願和能力,讓其在面對中國之時 有更多的籌碼和選擇。而作為非美國盟友的越南以不同形式地與美國展開合作 的行動也可以被視為抵抗威脅或潛在侵略者的表現
        3. 冷戰後懲罰性因素和激勵性因素對越南中國政策之影響
  3. 美中權力角力中的越南角色
    越南始終被認為對中國的態度比較強硬的國家,儘管同樣是共產國 家,但越中兩國在南海議題上的爭端以及兩國錯綜複雜的歷史經驗使得越南從 未放下對中國的懷疑。而南海對美國來說至關重要,故越美雙方在南海議題上 擁有諸多戰略利益的交匯(convergence of strategic interests)。為了圍堵中國 和鞏固其在亞太地區的領導地位,美國可以先擱置意識形態的不同,故將越南 拉攏到其陣營便成為了美國的優先考量。而倘若與美國結盟,越南可以在很大 程度上增強美國的力量
  4. 越南對美國的示好的回應及其對中政策的影響
    1. 越南更加主動與美國建立互信機制
      1. 自阮富仲於2015年成功訪美以來,美國已經默認越共的正當性及 越南的政治體制(Tran 2015)。因此,越南在這幾年來已經積極推動與美國 的各種交流途徑,包括政府間、黨際、國會間、民間等交流管道,其中越方一 直強調所謂的「黨際交流」管道意味著越共想要與美國政黨交流以增加互信
      2. 自2014年以來,越美雙方高層互訪頻繁,而更重要的是在雙方領導 人的外訪安排行程中可以看到雙方對彼此的高度重視,其中包括歐巴馬總統 於2016年訪問越南;越南總理阮春福於2017年5月訪問美國,成為川普總統上 任後第一位進行訪問美國的東協國家元首,顯現出越南加強與美國關係的主動性。阮春福表示希望美國繼續在亞洲地區扮演重要角色。於2017年11月川普 總統選擇越南作為其上任後外訪的第一個東南亞國家。除此之外,越美外交和 國防部長亦分別進行多次互訪,使得越美全面夥伴關係得以深化
    2. 越南主動與美國加強國防合作
      1. 從2005年至2014年,越南國防開 支已經增長近400%。除此之外,越南亦不斷從國外進口先進武器,其中80% 是由俄羅斯提供的,而根據SIPRI於2018年3月的《2017年國際武器轉讓趨勢》 報告(Trends in International Arms Transfers, 2017),越南自2013年至2017年 階段已經成為全球第11大武器進口國,同時成為俄羅斯第三大武器出口國,占 俄羅斯武器出口總額的10%
      2. 在2014年HD-981事件發生幾個月後,美國於2014年10月決 定對越南解除一部分殺傷性武器禁令。美國外交部聲稱此舉是為了加強越南海 上監視和安全(NY Times 2014)。而在越中關係緊張的情況下,美國當時的 舉動無疑對越南有極大的象徵性意義。在2015年6月越共總書記阮富仲訪美前 夕,越美簽署一份《越美國防關係聯合願景聲明》以加強雙邊國防合作的承 諾。於2016年5月歐巴馬總統在訪問越南期間正式宣佈全部解除對越武器出口 禁令。對越南而言,這是一個重要的里程碑,無論是否決定購買美國武器,美 國此舉已經讓越南在面對中國時有了一個新的嚇阻籌碼
        在 內部的長期討論之後,越南終於在2018年邁出了第一步。於2018年8月2日有 報導稱,越南已經與美國簽署一份價值為9,470萬美元的購買武器合同(VOA Vietnamese 2018)。
    3. 越南強烈支持美國在亞洲的存在:從重返亞洲到印太戰略
      1. 戰略上,越南在南海爭端議題上與中國「單槍獨馬」鬥爭已久,同時在中 國對東協各國的「分而治之」策略下,該組織逐漸失去其調解衝突的角色,因 而美國在亞洲及在南海的存在可以扮演平衡中國實力的重要角色
        2016年和2017年越美聯合聲明皆對中國在南 海的填海造島等改變現狀的行動表示擔憂,並呼籲各方恪守《南海各方行為 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Conduct of Partie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DOC)和 盡早達成《南海行為準則》(South China Sea Code of Conduct, COC)
      2. 經濟上,越南希望可以吸引更多美國的投資,加強越美貿易關係,進而減 少對中國經濟的依賴
        歐巴馬總統推動的《跨太平洋夥伴協定》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TPP)的談判提出高標準、高規格的貿易條件,明 擺著是為了圍堵中國,而越南當時亦對此作出積極回應。對越南而言,能夠參 與由美國主導的多邊貿易體系可以減少對中國的依賴(NLD 2014)。於2016 年在與歐巴馬總統會面時,越南總理阮春福表示希望美國繼續對越南投資,並 提出讓美國未來成為越南最大的投資來源國之目標
    4. 討論
      1. 經濟因素
        對越南而言,當經濟能力變好之 時,其未必對中國採取抗衡態度。究其原因,由於高度依賴中國市場,因此越 南的經濟繁榮與中國息息相關。儘管越南的經濟能力變好並可將之轉化為軍事 能力,但中國的經濟能力也同樣在成長,且對國防的投入亦不斷增加,故越中 兩國在經濟和軍事的不對稱結構依然存在。換言之,越南經濟成長所帶來的 「抗衡可動用的資源」將被中國的經濟成長所抵消掉。鑒於此,越南可能不會 因經濟變好後而選擇抗衡中國,而它應該避免挑戰中國以讓經濟繼續發展才 對。同時,當越南經濟能力不佳之時也未必對中國採取扈從態度
      2. 國內政治競爭因素
        一直被外界認為是「親中派」的越共總書記阮富仲在其於2016 年勝出「親美派」成功掌權後,除了不斷加強與美國關係外,同時也對越中南 海爭端議題表達了其強硬的立場,要中國尊重越南的利益。 而阮富仲及其他越共高層對中的強硬發表可被歸為軟制衡中的「抵抗語言」。 與此同時,在阮富仲時期,越南國內各界及媒體對越中關係中一系列較為敏 感議題的討論也更加自由開放。越南官方過去對此些議題的態度一律採取「隱 蔽」或「模棱兩可」的態度,然而近期漸漸趨於「直接點名或批評中國」
  5. 結論
    本文的研究結果發現,基於安全與國家利益的考量,越南自2014年以降對 中國政策已經從「避險」轉向「軟制衡」。這種改變同時來自「懲罰性因素」 與「激勵性因素」。懲罰性因素所指的就是中國自2014年之後所給越南帶來 的壓力和威脅已經日益明顯且無法避免,表現在於中國在南海的強硬姿態、越 南過度依賴中國經濟等,那麼越南必須在「抗衡」與「扈從」之間做出選擇, 而很難繼續維持其過去模棱兩可的「避險」策略。
    激勵性因素乃為美國因素。在這些年來,為了圍堵和遏制中國的崛起,美 國不斷地拉攏包括越南在內的中國周邊國家,其中越南成為美國戰略佈局中的 重點國家之一。而另一方面,越美兩國之間存在諸多戰略利益上的交匯,使得 越南更願意接受美國的示好。進一步靠攏美國可以使得越南擁有更多的籌碼來對中國做出一些「內部制衡」和「外部制衡」的行動。不過,越南的制衡行為 尚處於較為「低調且軟性」的程度,因此本文稱之為「軟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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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美國因素與中國因素,如何影響越南對中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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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直接用三角關係討論越美中,是不是更符合該篇主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