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4日 星期日

〈美國外交思想演變與台灣的「被涉連」-從門羅主義下的培里提督到歐巴馬的重返亞洲〉范盛保

  1. 前言
    1. 針對美國利益,Deibel(2003: 83-84) 用三種分類來詮釋美國國家利益。
      第一種是實體安全(physical security), 亦即保護美國領土、人民、財產不受攻擊,確保國內政治制度和架構不會 有外在的威脅。
      第二種是確保經濟的繁榮、提升國內社會福祉。
      第三類的 國家利益是堅守這個國家所代表的價值,保衛美國價值。例如反共產主義 或是人權民主等,都是第三類的美國國家利益
  2. 美國二戰前外交思想的演變
    華盛頓在 1793 年的『中立宣言』(Proclamation of Neutrality)和 1796 年的「告別演說」(Farewell Speech)都告誡美國人 要遠離歐洲大陸的紛爭和戰爭。這個原則,事 實上是以孤立主義的形式來落實維護國家利益。華盛頓認為,「我們在對 外政策上最重要的準則,是發展雙方的商業和貿易關係,與他們的政界聯 繫越少越好。歐洲有一套自己的首要利益,那些利益和我們相距甚遠,其 起源從根本上講,與我們所關心的是毫無關聯。因此在常見的政治風雲變 幻或是常見的敵友變更的環境中,通過和歐洲列國的人為關係,把我們牽 扯到他們的紛爭中去的做法,是不明智的。美國應該利用地理上優勢保護 自身安全利益」。
    孤立主義思想是美國外交政策中, 執行時間最久的大戰略。除了幾次短暫的例外,從法國革命到冷戰圍堵政 策成型,孤立主義戰略在美國外交思想中佔極重要地位
    1. 從孤立主義到擴張主義
      1. 門羅主義
        1823 年法國請求西班牙重新扶持波旁王朝執政,兩國交好的消息令當 時的英國政府認為法國將藉力西班牙於美洲大陸拓展勢力。英國提議英、 美兩國聯手防備法、西兩國的干涉,但在 1823 年 11 月所舉行的內閣會議 上,美國國務卿亞當斯(John Quincy Adams)聲言:「對俄、法明白表示 美國的政策,較充當英國戰艦艦艉之救生艇,是為更坦率而有尊嚴的作法。」 此主張也催生了門羅總統 1823 年 12 月致國會的年度咨文,咨文主張略以: 「歐洲列強不應再殖民美洲,或涉足美國與墨西哥等美洲國家之主權相關 事務。而對於歐洲各國之間的爭端,或各國與其美洲殖民地之間的戰事, 美國保持中立。相關戰事若發生於美洲,美國將視為具敵意之行為」。必 須說明的是,此「不應再殖民」原則之所以獲得成功,仍有賴海上霸權英 國的支持,而英國之所以支持門羅主義係因其與美洲之貿易利益大於其與 歐洲列強均勢下之商業利益,支持門羅主義符合英國之利益
      2. 美洲的擴張主義
        近 100 年的美國在政治和軍事上是孤立於歐洲之外,但在對美洲 事務上,卻是採擴張政策,此擴張主義證諸於 1840 年代始的昭昭天命
        (manifest destiny,認為美國被賦予了向西擴張至橫跨北美洲大陸的天命。 意指美國在領土和影響力上的擴張不僅「明顯」,而且是不可違逆之「天 命」),1870 年代廣義解釋門羅主義(宣稱美利堅合眾國不能容忍歐洲各 國相互轉讓其位於美洲的各殖民地)、1895 年的「歐恩尼解釋」(Olney Interpretation)將門羅主義「不應再殖民」擴張解釋為「美國有權調解發生 在西半球的邊界糾紛」)以及美西戰爭(1898)等
      3. 「羅斯福推論」 (Roosevelt Corollary)
        對歐洲國家而言, 一戰前的美國外交思想是「孤立主義」、「中立主義」,但對美洲國家而 言,卻是領土擴張。不過美國的領土擴張,到了 1904 年的「羅斯福推論」 (Roosevelt Corollary)中,明確的被偋棄了。此時的美國將自己定義為國 際警力(international police power),確保美國在西半球的利益為要務。對 照「門羅主義」是要求歐洲國家遠離拉丁美洲,「羅斯福推論」更進一步闡明,美國有權利運用軍力確保歐洲國家不介入拉丁美洲國家事務。換言 之,美國雖停止了領土擴張,代之而起的是干涉主義,以國際警察的身份, 積極介入拉丁美洲事務
    2. 門羅主義下的美台首接觸
      1. 培里(Matthew Perry)的主張
        培里認為台灣的 位置非常適合做為美國在遠東的物產中繼地。若以台灣為據點,可建立對 中國、日本、琉球、中南半島、高棉、暹羅、菲律賓以及其它沿岸地帶的航路。如能佔領台灣,即可控制清國南部一帶的沿海地區,亦可牽制東海 上船舶出入。
        美台的首接觸卻因為門羅主義的影響以及美國南北戰爭的問題,使美 國政府埋頭於內政問題而無暇顧及其他,美國遂以「無議會之同意不能取 得偏遠之地為領土」而未接受培里提督的建議
    3. 從理想主義又回到孤立主義(亦或是隔岸平衡)?
      1. 一戰後美國對台灣的立場表現在 1921-1922 年於華盛頓舉行的國際會 議,當中締結了兩項有關台灣的協定。其一為有關太平洋勢力分佈的「日、 美、英、法四國條約」;其二為有關維持太平洋島嶼防衛現狀的「限制海 軍軍備條約」。根據這兩個協定,台灣、澎湖再次被列強承認為日本領土, 並且明確涵蓋於條約的適用範圍內
      2. 離岸平衡戰略 (Offshore Balancing Strategy)
        關於二 戰,萊 恩也 提 出了一 個值得 討論 的 概念 ─離岸平 衡戰略 (Offshore Balancing Strategy)。如果說歐巴馬的重返亞洲戰略帶有離岸平 衡的實質內涵,這個離岸平衡戰略思想或許可以追溯到第二次世界大戰期 間。離岸平衡戰略是要將歐亞大陸上主要國家自身防務的責任轉交給他們 自己,建立美國代理人制度,或是促使主要國家不斷增強自身的防務能力。 就這方面而言,離岸平衡不僅是一項責任移交戰略,而且還是路線修正戰 略,透過將美國自身的軍事力量從歐亞大陸撤回來,並且盡可能不再干預 他國事務,那麼他國就沒有理由不承擔保衛自身安全的義務,其他國家就 不會將其大戰略的焦點對準美國,而是更加注意鄰國對手的威脅。主張將 離岸平衡當作大戰略的美國,應當採取隔山觀虎鬥的策略,任其他國家在 彼此間的安全對抗中相互削弱即可不費吹灰之力,以最大限度增強美國的 相對實力(Layne, 2006: 298-99)。
        萊恩(Layne, 2006: 302-303)認為,1939-41 年歐洲戰爭期間,美國是一直避免介入歐洲戰事,僅對英國和蘇聯提供軍 事裝備和經濟援助,並在有限責任下確保援助能夠安全的到達英國人和蘇 聯人手上。美國不一定會捲入歐亞戰爭,而是美國可以決定是否加入二戰。
  3. 美國二戰後外交思想的演變
    1. 冷戰的全面圍堵與台灣的「被帶入」
      1. 喬治凱南( George F. Kennan)擔任國務院政策規劃研究室主任後,於 1947 年在外交季刊上發表 題為〈蘇聯行為的根源〉(The Sources of Soviet Conduct)的文章論述為主。 其基本的思想,略以「蘇聯的政治制度和意識形態與西方對立;美國必須 在政治舞台上把蘇聯看做是對手;蘇聯在對外行動上是有彈性的,如果遇 到了不可逾越的障礙,他就清醒的承認這些障礙並使自己適應他們;美國 對蘇聯的政策必須是長期性的,對蘇聯擴張應保持警惕的圍堵政策,亦即 靈活而小心的運用武力對蘇聯政策加以威攝,不用真的動武,就可以使蘇 聯退卻」
      2. 杜魯門主義下的圍堵政策,不論是 1949 年的『北大西洋公約』,1955 年的『巴格達公約』(於 1959 年改稱『中部公約』),或是 1951 年的『美 日安全條約』,1953 年的『美韓共同防禦條約』、1954 年的『中美共同防 禦條約』,1954 年的『東南亞集體防衛條約』,這些都是在軍事上的圍堵 政策,這也是圍堵政策最初的本意,在軍事上遏制共產主義的擴張 (Lundestad, 2010: 41; Lee, 2015: 326-30)
    2. 緩和局勢與台灣的「被安排」
      冷戰期間美蘇兩陣營對抗趨向白熱化,1960 年代中,耗費龐大的戰略 核競賽已使雙方漸入窘境,基於現實考量,一系列緩和(Détente)的政策, 促進了 1970 年代初的各種馬拉松式的限武談判,直至 1975 年的『赫爾辛基協定』成為該緩和政策的最終成就
    3. 人權外交、民主擴張的美國價值與台灣的「被實踐」
      1. 1977 年卡特 的總統就職演説中宣稱,美國外交政策的基本思想是「捍衛人權」,並表 示要把基本人權作為美國外交政策的靈魂外,卡特在 1977 年 6 月為聖母大學畢業典禮致詞時針對人權議題,主張其他國家應盡可能達到最高的標準, 而他認為那也是美國人希望被用以評價的標準
      2. 柯 林 頓總 統原先提出的建議包括「民主參與」(democratic engagement)以及「民主擴張」(democratic expansionism),或許是顧及 engagement 及 expansionism 此二字有干涉、擴張之意,最終採民主擴展( democratic enlargement), 其主要重點有四,强化包括美國在内的民主國家社群;在可能的地方促進 和鞏固新的民主國家和市場經濟;對敵視民主之國家,反制其侵略,支持 其國家解放;幫助民主和市場經濟在人道主義存有嚴重問題的地區生根發芽
  4. 美國重返亞洲與台灣的「被納入」
    1. 歐巴馬的重返亞洲,或是亞洲再平衡主要是建立在兩 個 法 律 面 向 上 , 一 個 是 建 構 經 濟 面 向 的 泛 太 平 洋 夥 伴 關 係 ( TPP,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第二個則是戰略意義上的重返,特別是針對東 海與南中國海。美國將自己定位在「現狀的維護者」(defender of status quo), 在東海上與日本共同維護海上航行安全以及日本領土尖閣群島的現狀;在 南中國海則與越南、菲律賓、馬來西亞等共同維護爭議海域的和平現狀。 美國對此區域的爭議,從來不採任何官方立場,對於此區域的任何國家宣 稱擁有大陸棚、比鄰水域或是領土主權,僅表示尊重以及必須遵守國際海 洋法
    2. 美日在 1961 年通過《美日安保條約》
      議定兩國中任一 國遭受武力攻擊,採取共同行動,並允許美國在日本設置軍事基地。條文 第五條即「共同防衛」,規定「各締約國宣誓在日本國施政的領域下,如 果任何一方受到武力攻擊,依照本國憲法的規定和手續,採取行動對付共 同危險」。意即,當美日雙方所處地區受到軍事攻擊,面臨「共同危險」 時,需要互相協助。而第六條則規定「為保障日本安全,以及遠東地區的國際和平與安全,美國得使用其在日本境內的陸、海、空軍設施與基地」
      至於何謂遠東?在 1960 年日本政府發表的「政府統一見解」中指出,該區 域包括菲律賓以北和日本及其周邊地區,韓國及中華民國所轄區域也包含 在內。在 1997 年的「美日安保新指南」中進一步強調,「日本周邊」是事 態概念,而非地理概念。換句話說,只要美國認定某事態干擾了遠東的「和 平與安全」,即可依條約動用武力
  5. 結論
    美國與台灣的關係常常展現在兩個面向,一個是掌控在美國國會的『台 灣關係法』的防禦武器提供,台灣必須展現捍衛自身安全的決心,畢竟與中國只隔了台灣海峽,不若美國與中國隔了太平洋。另外一個面向就是美 國行政部門與中國在關於台灣議題上的言語上的交鋒(Scobell, 2014: 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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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台灣在美國歷年來的亞洲戰略中的位置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從過去以來美國的對台戰略,來看待今日以及未來台灣如何在此戰略中謀求利益

2021年4月3日 星期六

〈福克蘭群島去殖民化研究〉張怡菁

  1. ݈前言
    1. 「主權」分為外在(external) 和內在(internal)兩個層次
      1. 外在主權、法理主權
        主要 是指涉國家和外部國際社會的關係,強調國家必須獨立於外在力量之外, 不可受制於國家之外的其他權威,並且擁有在自己領土內的完全和獨佔的 權力
        1. 威斯特伐利亞主權(westphalian sovereignt)
          通過強調互不侵犯和干涉原 則做為支撐和保證
        2. 國際法主權 (international legal sovereignty)
          通過強調國家間相互承認原則作為基 礎
      2. 內在主權、經驗主權、內政主權(domestic sovereignty)
        主要是指涉國家和其他內部社會的關係,強調國家擁 有比在領土範圍內其他權威更高的位階,並且有權利去統治和控制領土範 圍內的社會各個領域,甚至包括個人的生活和行為
  2. 英國去殖民運動之發展
    英國帝國自身內部的「去殖民化」運動,早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前就 展開。而且關於英國的去殖民化進程自 20 世紀以來約可分為三波進行, 而因為殖民對象的不同分為白人移民型殖民地與非白人殖民地兩種。
    1. 自 20 世紀初期獨立或爭取到自治領的國家有加拿大、澳洲、 紐西蘭、南非、愛爾蘭等白人移民殖民區,這些以白人自治領地區如,加 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在第一次世界大戰間,便積極爭取獨立,脫離 大英帝國,後來終於爭取到自治領的地位
    2. 非白人殖民區的去殖民進程,其中可以第一次世界大戰和第 二次世界大戰來做為斷限。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後,是以印度、埃及為首的 非白人殖民區為主的去殖民運動,因為受到民族主義的震撼,許多大英帝國內部的殖民地開始展開獨立運動,但是並沒有爭取到自治領的地位
    3. 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英國鑒於殖民地對母國 的反抗心態,殖民地則以暴力的手段來破壞英國國內的社會秩序,而英國 本身無力再撥經費支撐殖民地的行政等等管理工作。
      英國不得不做出放棄殖民地統治的決 定,在處理帝國內的殖民地與自治領的獨立運動,亦大多採行循序漸進任 其獨立運動的作法(同意聯合國的其住民自決的原則),接受在『大西洋 憲章』中住民自決言或『聯合國憲章』第 76 條第 2 項,同意住民決定自 己的國家歸屬。英國大規模的去殖民地運動至 1950 年代緩和下來,各自 早年為英屬殖民地都紛紛取得獨立
  3. 福克蘭群島的歷史背景
    在地理條件上,福克蘭群島係由東、西福克蘭島及兩百多個附屬島所 構成。英國官方稱之為「福克蘭諸島暨屬地」( Falkland Islands and Dependencies),西班牙文稱之為:Islas Malvinas,阿根廷人則稱馬維納斯 群島:Malvina Islands。

    1833 年起,英國宣稱擁有福克蘭島嶼的主權,並在 1933 年大肆慶祝 擁有福克蘭島主權 1 百週年。而阿根廷於 1816 年脫離西班牙的統治獨立, 於 1833 年起開始抗議英國佔領福克蘭群島,認為阿根廷擁有繼承西班牙 統治福克蘭群島的主權,援用優先繼承(uti possidetis)的國際法觀念, 將福克蘭群島稱為馬維納斯群島

    福克蘭群島的人文概況較英國其他殖民地為特殊,因為福克蘭群島並 沒有原住民,島民大多是英籍後裔,一般被稱為 Kelpers,島上的經濟發 展狀況不佳。島嶼住民有 96%為英國人的後裔(以蘇格蘭人、愛爾蘭人及 威爾斯人為主體,英格蘭人佔少數),所以當福克蘭群島遭到阿根廷的入 侵時,大部分的福克蘭居民都希望能被英國政府所保護

    以福克蘭群島的戰略價值而言,它西可控制進出太平洋與大西洋南端 的麥哲倫海峽,亦可控制繞道南美洲的最南端的合恩角(Cape Horn),並 且控制進出大西洋和太平洋的杜拉克水道(Dreak Passage),與整個南極 水道,乃至於整個南極大陸(Antarctica)的補給與運轉。尤其杜拉克水道 與巴拿馬運河同時是大西洋通往太平洋航線必經之路,但是巴拿馬運河在 通行上有其極限,一旦中美洲危機出現,極容易受到破壞或被關閉無法通 行。

    從阿根廷的角度來觀察福克蘭群島的戰略價值時,福克蘭群島除了是 阿根廷進入南極大陸的門戶外,還是阿根廷協助蘇聯控制南大西洋進入西 非的門戶。尤其在 1970 年代時,蘇聯欲將勢力推展至拉丁美洲與西非國 家時,便與阿根廷從事經濟貿易的合作,進而想從阿根廷控制福克蘭群島 進入南大西洋水域抵達西非,但事與願違。蘇聯與阿根廷想控制福克蘭群 島的野心並沒有在 1970 年代達成,這也種下 1980 年代初期,英阿福克蘭 爭奪戰爭時,蘇聯願意幫助阿根廷,並透過間諜衛星提供英國的軍事行動 資料,協助阿根廷攻擊英國船艦及飛機。
  4. 福克蘭主權的爭議
    1. 在聯合國會議的討論發展
      1. 在聯合國大會的密切關切下,英國與阿根廷從 1965 年起,每年在倫 敦或布宜諾斯艾利斯舉行福克蘭群島主權談判,也每年向聯合國提出談判 概況。英國在談判中仍然堅持福克蘭群島主權是不可分割性的原則,阿根 廷也仍然重申自己繼承西班牙的權利,兩國在經歷多次會商談判後,並沒 有建設性的解決方案。英、阿雙方在 1970 年代舉行一連串的所謂「特別 磋商」(special talks),並於 1977 年協定設立 2 個工作小組,分別專責磋 商。包括主權問題在內的政治關係,以及兩國在南大西洋地區的經濟合作。 希望達成所謂促進福克蘭島與阿根廷之間人員、貨物自由交流,及所在文 化、社會、經濟方面建立聯繫(links)等等,在某些具有建設性的領域內 擬定可行的措施。但是兩國卻以照會方式,表明在磋商結束時所發表的聯 合聲名(joint statement)不得被解釋為「任一方政府放棄對福克蘭諸島的 主權(sovereign rights),或承認獲支持他方對該群島的領土主權立場」;「依 此聯合聲名所做之行為或活動,不構成主張、支持、或否認任一政府對該 等群島主權的基礎」
      2. 2005 年 6 月 15 日,聯合國大會的特別委員會繼續 20 世紀討論福克蘭 的去殖民問題。福克蘭群島的代表強調福克蘭群島島民根據『聯合國憲 章』賦予的權利,可以行使「住民自決」的權利,而且福克蘭群島與阿根廷本來在文化、語言等等方面無一與阿根廷有共通點,阿根廷在 21 世紀 不應該使用「外力」來脅迫福克蘭群島島民。
    2. 英國與福克蘭群島對「主權的觀點」
      福克蘭群島從屬地域(dependency)來分析,在性質上長期以來都是 英國的屯墾殖民地(settled colony),所謂的屯墾殖民地是位在本土以外形 成的新社會,亦即在固有之殖民地意義下取得之地域,這類地域通常少有 原住民居住,該氣的氣候、風土亦近似英國,故相當於英國社會的延長
      1. 1964 年 9 月,福克蘭群島居民 選出代表,參加聯合國大會告知聯合國,聲明福克蘭群島願意維持在英國 統治下的現狀
      2. 1966 年 1 月,英國的外長米歇爾‧史都華(Michael Stewart)訪問阿 根廷,他是英國第一位訪問阿根廷的英國外相。他的到來主要還是為了解 決英、阿之間對於福克蘭群島的主權問題,在兩國溝通下,作出暫時性妥 協的方案(modus vivendi),也就是英國與阿根廷在原則上,都接受「未來 將繼續進行福克蘭群島主權談判」,而沒有其他附加議案的通過。同年 7 月,英國與阿根廷雙方開始進行福克蘭群島主權談判,但是沒有任何的決 議。 
      3. 1976 年 1 月 2 日,阿根廷外交部長(Sr. Arauz Castex)向卡拉漢抗議 英國福克蘭群島總督薛可頓非法佔領福克蘭群島,尤其英國自 1833 年以 來,一直是不友善、考慮欠周的佔領福克蘭群島。卡拉漢也於 12 日再回 應阿根廷外交部長的說法,阿根廷則又於 13 日再度向英國抗議佔領福克 蘭群島主權問題,這些交鋒的動作,讓卡拉漢覺得阿根廷政府對於談判是 不積極的,甚至沒有談判意願
      4. 1979 年英國與阿根廷恢復邦交,但是福克蘭群島的主權問題仍懸而未 決。柴契爾夫人在 1979 年 5 月獲得大選勝利,她任命彼得‧坎寧頓(Peter Carrington)為外相,主持外交事務工作;新外交部次長則是尼克‧雷德 利(Nick Ridley)。坎寧頓與雷德利針對加強福克蘭群島的開發,他們認 為首要解決的事打開談判僵局
        坎寧頓認為解決福克蘭主權 爭端之道,包括有
        1. 主權凍結(sovereignty freeze),英國不再跟阿 根廷尋求和解或進行談判。如果重開協商大門時,只能談經濟合作事項
        2. 共治(condominium),兩國共同經營福克蘭群島。坎寧頓認為這是 最佳的解決之道,但是他沒有進一步深入探討
        3. 回租,坎寧頓認為回 租是務實的外交方式,將福克蘭主權劃歸給阿根廷,再跟阿根廷租回島嶼 使用權。坎寧頓以為回租政策的必要性,是英阿雙方不必在因主權議題談 判。同時,可以開發島上資源,比不斷的談判要有效率
        4. 福克蘭堡壘化(fortress Falklands),因為在英國與阿根廷進行談判 的同時,阿根廷未曾停止恫嚇福克蘭群島的海域安全,阿根廷人甚至還登 上史丹利港升上阿根廷國旗,在史丹利港大唱阿根廷國歌。因此坎寧頓建 議將福克蘭群島堡壘化,讓阿根廷無法入侵
        5. 戍守西南大西洋(deployment south-west Atlantic),讓皇家海軍在福克蘭海域佈署最新的 潛水艇、軍艦,加強福克蘭群島的武裝。
    3. 主權歸屬的解決途徑
      1. 關於福克蘭群島的主權歸屬,目前英國、阿根廷、福克蘭島民三方面, 討論出可能處理的方式有為四種方式:
        1. 將福克蘭主權將由英國處置,其施行的辦法有「共享主權」 (pooling sovereignty)與「回租」兩種。
          1. 「共享主權」的做法,是指對主權有爭議的兩個國家一起「共享主權」,但是對於主權的歸屬則只能屬於一個國家
          2. 回租的想法在 1940 年 代曾被阿根廷政府討論過,但是不被英國政府接受。時至 1970 年代,工 黨執政。工黨重新研議回租的可能性,希望阿根廷同意英國以 1 百年的時 間,讓英國妥善解決福克蘭主權轉移的問題,而且百年以後,阿根廷將可 以擁有福克蘭群島的主權,英國則向阿根廷租賃福克蘭群島的使用權
        2. 將主權問題交由阿根廷政府處理。阿根廷政府為 能獲得福克蘭群島的主權,曾經向英國政府提出「放棄主權」、「英阿共治」 等等解決之道。
          1. 「放棄主權」的辦法是福克蘭戰爭結束後,由阿根廷政府 所倡導的。阿根廷政府認為英國屢次反對阿根廷與聯合國的斡旋行動,主 權爭議的協商之所以進行不順利,都是英國從中作梗所造成。如果英國政 府可以放棄福克蘭群島的主權,則福克蘭主權爭議自然可以落幕;同時, 在英國放棄福克蘭主權後,阿根廷將會擔負福克蘭的區域性國防安全,並 給予福克蘭島民適度的經濟援助。英國在獲知阿根廷有此想法後,加速對 福克蘭群島的開發計畫,並把福克蘭群島堡壘化、要塞化,將福克蘭的區 域安全,納入英國國防的考量之中,讓福克蘭群島突顯軍事戰略地位
          2. 阿根廷政府除了向英國政府遊說放棄主權的做法外,也向英國政府推 行「英阿共治」的理念。英國在福克蘭戰爭開打前也將阿根廷政府的提議 列入考量,因為英國與埃及在處理「蘇丹」(Sudan, 1895-1956)的主權紛 爭時,已經援用過「共治」的處理時模式。而且英國與法國在解決新海布 里地群島(New Hebrides, 1914-80)即現今的萬那杜共和國(Republic of Vanuatu)問題,也採取「共治」形式,化解與法國在太平洋的衝突。英國 考量由阿根廷政府出面主導「英阿共治」,希望使用「共治」來處理在南 大西洋的問題,以防止南大西洋的和平再度惡化
        3. 將福克蘭主權問題,交由國際組織團體進行仲裁,其施行的 辦法可以包括:「多國共同管理」、「聯合國託管」、「南極條約處理模式」、 「主權凍結」、「國際訴訟」等等辦法。
          1. 「多國共同管理」的辦法是挑戰傳統國際法中對於「國家主權」認定 不容分割的觀念。在國際間有許多爭議地區出現「主權共管」的現象,共 管是指一區域由 2 個或 2 個以上共同行使「最後處分權」(Die Endgülltige Verfügunge Gewalt)是謂「共管」。而對福克蘭群島有意願出面管理的團 體分別是北大西洋公約組織(NATO)和南大西洋公約組織(SATO)。
          2. 關於「主權凍結」的概念,是根據『南極條約』的模式,希望比照辦 理福克蘭群島的主權問題。在英國與阿根廷雙方堅持主權所有的僵局下, 讓福克蘭群島的漁業資源開放給世界各國共享,同時兩國福克蘭群島的主 權凍結 25 年至 30 年。在這 25 至 30 年之間,英國與阿根廷都不再協商主 權的歸屬問題,但是可以研議如何共同在福克蘭群島的開發計畫。主權凍 結的解決辦法被工黨在 1970 年代廣泛的討論,至 1979 年柴契爾夫人執政 後,也曾經考慮將福克蘭主權凍結的提議;福克蘭島的居民對於英國所提 凍結主權的解決辦法也似乎較願意接受(Franks, 1983)。阿根廷對於英國 提議凍結主權的做法,表示不能接受。在 1981 年 2 月,阿根廷軍政府還 聲明:「阿根廷政府反對以任何形式侵犯阿根廷領土的做法。」在阿根廷 不願意接受英國所提的主權凍結辦法後,英國與阿根廷對於福克蘭主權的 爭議再度陷入僵局
        4. 將主權議題交由福克蘭島民自行解決,其施行的辦法包括: 「獨立」、「自治領」等等。
          1. 讓福克蘭群島進行「獨立」是聯合國的構想。 聯合國安理會曾做出『1514 號決議案』,要求英國盡快完成去殖民的歷程, 甚至要求英國放棄福克蘭群島的主權。但是英國政府認為,假如福克蘭的 經濟發展可以自給自足,則英國同意讓福克蘭在政治上獨立發展;反之, 如果福克蘭經濟仍需英國補助,則英國不認同福克蘭發動獨立運動
          2. 英國政府希望島民能朝「自治領」的發 展方向,以民主自治的方式,來解決主權問題。在福克蘭戰爭結束的前幾 天,艾倫島(Åland Island)正在慶祝成為自治領 60 週年慶。艾倫島主權爭議早在 1921 年以前,一直長期困擾著瑞典與芬蘭兩國。芬蘭與瑞典都 堅持自己享有艾倫島的主權,為了艾倫島的主權爭議,經常出現對立的局 面。直到 1921 年以後,兩國同意讓艾倫島成為自治領,島民擁有住民自 決的權利,有自己的行政、管理權。芬蘭對艾倫島享有「有名無實」的主 權;瑞典接受芬蘭享有艾倫島主權的事實,但是,瑞典還必須對艾倫島提 供教育資源。艾倫島民可享有對艾倫島的土地權,但是如果有需要時,則 可以選擇移民芬蘭。雖然,瑞典政府抱怨艾倫島的自治領形式,芬蘭還必 須對艾倫島提供相對的補助;但是以「自治領」的形式解決僵持不下的主 權問題,是兩國三地在長期紛擾下,彼此間都能接受的做法
  5. 結論-福克蘭的現況及對主權議題的啟示
    1. 英國的新夥伴關係
      。1998 年英國外交部秘書長柯克(Robin Cook)提出「新夥伴關係」(A New Partnership),他對於在 21 世紀要處理 20 世紀所遺留的海外屬地問題,有 幾項原則。首先「住民自決」的權利是至高無上;其次,海外屬地與英國 之間希望可以保持聯繫;第三英國希望配合海外屬地去執行屬於他們真正 關心的事務,例如福克蘭群島舉行自由選舉;第四英國會對海外屬地提供 緊急服務以及協助當地發展經濟,這就是 1982 年英國要救援福克蘭群島 之所在

      英國在 21 世紀對福克蘭居民所要提供的協助包括在國防方面,繼續 派遣皇家海軍、空軍,戍守南大西洋的安全;在外交方面,英國願意讓福 克蘭政府參與英國的國際事務,例如,讓福克蘭政府派代表出席聯合國的 會議,特別是透過外交談判形式來保護福克蘭群島的生態環境或航空權, 甚至於是談判福克蘭群島的主權。英國進一步希望福克蘭當地可以更落 實民主政治,這意指在福克蘭當地可以因地制宜修訂自己的法律、選出 3 席的行政官等等,使福克蘭政府更能發揮效力。但是對於福克蘭經濟發展 的需求,英國政府在 1997 年以後,就減少對福克蘭的補助,因為英國難 以承擔對福克蘭經濟發展的經費
    2. 聯合國的處置
      1. 在 2005 年 6 月 15 日,聯合國大會的特 別委員會繼續上個世紀討論福克蘭的去殖民問題36。福克蘭群島的代表強 調福克蘭群島島民根據『聯合國憲章』賦予的權利,可以行使「住民自決」 的權利,而且福克蘭群島與阿根廷本來在文化、語言等等方面無一與阿根 廷有共通點,阿根廷在 21 世紀不應該使用「外力」來脅迫福克蘭群島島 民。
      2. 阿根廷代表則強調自 1833 年以來,福克蘭群島即阿根廷之一部份, 阿根廷擁有福克蘭島主權不容置喙,福克蘭群島的海域資源應該由阿根廷 主導開發,福克蘭群島可以參與阿根廷的漁業計劃,開發福克蘭群島。 
    3. 福克蘭的前途
      從文化史觀點分析福克蘭島民的意識形態,福克蘭島民的希望卻很不 同於同是殖民地人民的理想,福克蘭人認同自己的文化型態是英國殖民地 文化,島民認為自身的文化淵源是繼承英國傳統文化思想的。在面對阿根 廷的拉丁美洲文化時,福克蘭島民的行為模式或思維方法則顯得格格不 入,島民視阿根廷人是敵人,是入侵者,對福克蘭群島不懷好意,島民自 己認為自己是福克蘭人,不是阿根廷人,不希望和阿根廷的拉丁文化相連
      福克蘭島民「住民自決」的訴求是福克蘭群島不要獨立、要英國政府 提供對福克蘭島民經濟援助與各種津貼。福克蘭島民的「住民自決」訴求 內容,不同於其他大英帝國的殖民地的要求。福克蘭島民的決定與大英帝 國其他舊殖民地區爭取獨立的情況相比,福克蘭島民的決定是一種另類的選擇。
    4. 其他海外屬地經驗對福克蘭群島的啟示
      琉球群島與夏威夷群島的實例,帶給福克蘭島民新的思考模式,福克 蘭群島民在血緣上而論,本來就是英國人的後裔居多,不若其他脫離殖民 獨立的地區,擁有自己的原住民。而且現階段福克蘭群島的國防、經濟、 財政,無法達到自給自足。
      對於福克蘭島民而言,若能與大英帝國繼續結合,則福克蘭群島的國 防、政治、經濟問題,都可以交由英國政府出面處理,福克蘭群島在面對 強鄰壓境時,也不用再害怕。尤其是當阿根廷再次發動無端入侵時,福克 蘭島民相信,大英帝國政府將會再度基於保護福克蘭島民的安全,替福克 蘭爭取應有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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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福克蘭群島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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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今國家政治下,島民自決與去殖民是主流浪潮,但在福克蘭議題上,兩者卻相互衝突,就出現了福克蘭群島不想獨立,也不想加入有歷史淵源的阿根廷,卻相投靠曾經殖民自己的英國(雖然這是因為島上大都英裔,被洗人口了)
有意思的是聯合國三次投票都判給阿根廷,但英國不接受,感覺聯合國也不是很重要了XD
最後還是要靠打仗來解決,當然是英國戰勝,不過也損失了一些戰艦,感覺也不是很符合經濟效益,會想保留福克蘭還是因為軍事利益與近南極利益八

〈1952 年『中日和約』的性格再議〉徐浤馨

  1. 前言
    針對 1952 年『中日和約』所涉及台 灣地位問題的相關條款及其和約本身的性質重新檢討、釐清,以做為目前 爭論的一項研究觀點上的補充
  2. 戰後初期的台灣地位歸屬問題
    1. 1945 年 8 月日本敗戰後隨即被盟軍佔領,原本是日本殖民地之一的台 灣、澎湖亦同樣遭受被佔領的狀態
    2. 9 月 9 日,中華民國陸軍總司令何應欽將軍以中國戰區受降主官的身分 在南京接受日本中國派遣軍總司令岡村寧次大將的降書,同時以中國戰區 中國陸軍總司令部發布軍字第一號命令,陳儀改以台灣行政長官的身分來 台受降
      麥克阿瑟的第 一號指令亦成為中國戰區最高統帥蔣介石指派代理人來台接管進行軍事占領的法理依據
    3. 10 月 25 日陳儀並非是 以中華民國代表的身分來台受降,毋寧是以盟國代表之受降代理人的身分接受日本台灣總督向盟國投降
      由於是軍事占領的性質,所以占領者是被禁止 進行主權移轉行為。也就是說,儘管陳儀是以台灣行政長官的合法身分來 台接管並且進行軍事占領與管理,然而似乎並無任何實際法源依據,在盟 國做最後決定之前,可以擅自將台灣主權進行移轉。
    4. 1950 年 6 月 25 日韓戰爆發,美國派遣第七艦隊協防台 灣,同時美國總統杜魯門發表『台灣中立化宣言』,聲明關於台灣將來地位 之決定必須等到太平洋地區恢復安全,或在對日講和,或是由聯合國討論 後再做定奪,杜魯門總統的這項聲 明被視為是「台灣地位未定論」的基礎
  3. 『中日和約』的性格
    1. 與『舊金山和約』的條約關係:具有主從位階之關係
      從國際法的基本常識而言,戰爭的結束通常是從正式宣戰到和平條約 生效為止。換言之,即使一時同意或簽署停戰協定,但所有經過協議之後 的權利義務必須在和平條約生效之後才會產生新的和約體制與規範;而在 和約生效之前,停戰協定也只能視為和平的曙光,原屬各該參戰國(包含 戰勝國與戰敗國)之間的權利義務並不會有所改變,戰後台灣主權歸屬問 題即是顯例
      1. 『中日和約』第二條的原文如下(中華民國外交問題研究,1966:333)
        茲承認依照公曆一千九百五十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利堅合眾國金山市 簽訂之對日和平條約(以下簡稱金山和約)第二條,日本國業已放 棄對於臺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名義 與要求。
      2. 『舊金山和約』第二條(b)項的原文如下(中華民國外交問題研究會, 1966b:94): 
        日本茲放棄其對台灣及澎湖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3. 『舊金山和約』 第 26 條規定(中華民國外交問題研究會,1966c:110):
        日本準備與簽署或加入 1942 年 1 月 1 日聯合國宣言且對日作戰,或 與前屬本約第二十三條所稱國家領土之ㄧ部分之任何國家,而均非 本約簽字國者,訂立一與本約相同或大致相同之雙邊和約;但日方 之此項義務將於本約生效後屆滿三年時停止。倘日本與任何國家成 立媾和協定或有關戰爭要求之協議,而於各該協議中給予該國以較 本約規定為大之利益時,則該項利益應由本約之締約國同等享受。
    2. 具限定適用範圍的條約
      1. 美國的精心設計
        美國方面何以如此在意中日在訂定雙邊條約時的適用範圍問題?1951年9 月17 日藍欽公使再度與葉公超部長會談時提到美國國務院的意向,亦即在研 擬任何方案時,希望國府注意避免使用技術上之詞句以暗示台灣已因該條 約之簽定而在法律上成中國領土的一部份。此點因與聯合國的利益有關, 不僅適用於多邊和約生效前締結雙邊和約,抑且適用於以後之各項協定。對於美方的意向,國府於 22 日決 定以下兩項選擇方案並於 26 日葉部長將此兩項方案轉達藍欽公使
        1. 方案一
          在雙邊和約簽署時,中華民國全權代表將發表以下聲明: 「本約旨在適用於中華民國之全部領土。對於該領土中因國際共 產主義之侵略,而暫被共產黨軍事占領之區域,中華民國政府茲 院承擔:一俟該區域歸其有效控制之後,當即將本約對之實施」。
        2. 方案二
          在中華民國政府與日本政府交換雙邊和平條約之批准文件時,將 下列聲明載入雙方同意之紀錄: 「關於中華民國之一方,本條約應適用於目前在中華民國政府控 制下及 ‧今後可能在其控制下之全部領土」。
        3. 10 月 19 日美國務院針對國府的這兩項選擇方案,提出回答
          1、國務院較傾向 第 2 方案
          2、美方要求國府外交部確認,該條約無論何時皆適用於雙方實 際控制下之所有領域
          3、條約的簽署也應該同意適用範圍共同生效」 。
          從美方回答顯然美國國務院比 較傾向第 2 選擇方案,而且加大對於對適用範圍的解釋,美國與國府間對 於此項協商所達成的基本共識,完全反映到『吉田書簡』。
      2. 『吉田書簡』與『中日和約』照會第一號
        在『舊金山和約』簽訂後,日本雖然仍處在盟總占領狀態,但是其對 外交涉的權利在美國默認且由盟總漸次歸還的有利情勢下,自然在外交上 能夠取得更大的自主迴旋空間。因此,在這個階段中國代表權問題懸而未 定的國際情勢下,在對中國政策上吉田似乎有意採取「等距離外交」構想
        為防止吉田的「等距離外交」意圖且使日本遵從美國的中 國政策路線,在1951年 12 月上旬美國派遣杜勒斯特使到東京與吉田首相就中國問 題展開會談。經過 13 日與 18 日兩次的日美會談,杜勒斯向吉田嚴正表達 美方立場:希望日本能與國府樹立國交關係,如果日本不能堅守美國的外 交路線,那麼關於『舊金山講和條約』的批准恐怕是不可能的;甚至在 18 日杜勒斯草擬一份備忘錄親自交給吉田。而這份杜勒斯備忘錄特別向吉田言明有關條約適用範圍案是國府 方面提出的第 2 方案,對於國府的適用範圍案之「及今後應該納入之領域」 的內容,吉田向杜勒斯再三要求希望能消除,杜勒斯則以接近強迫的方式 希望吉田接受,這也就是後來所謂『吉田書簡』 的原案。
        1. 『中日和約』的照會(或 稱換文)第一號有關適用範圍規定之內容即是根據『吉田書簡』的明文而 來,原文內容如下(中華民國外交問題研究會,1966c:338):

          日本全權代表致中華民國全權代表照會
          關於本日簽訂之日本國與中華民國間和平條約,本代表謹代表 本國政府提及貴我雙方所成立之了解,即:本約各條款關於中 華民國之一方,應適用於現在中華民國政府控制下或將來在其 控制下之全部領土。
        2. 葉公超的報告
          『中日和約』簽署完成後,全權代表外交部長葉公超在 1952 年 7 月立 法院的諮詢報告中,即有針對此點特別指出:「……換文所規範者,非和約 之法律效力,而為和約之適用。且換文雖為和約之一項附件,並非和約之 一部份,其效力為臨時性的……雙方換文中訂定的適用範圍是指我國政府 控制下的一切領土,所謂控制是一種事實的狀態,並無任何法律意義,與 法律上之主權,截然不同……」(中華民國外交問題研究會,1966c: 346-51)。
          從葉公超的報告顯示,國府對於換文第一條適用範圍規範的認知 上,顯係認為國府實際上控制下的一切領土視為一種事實狀態的立場,並 無任何法律上的意義,當然也就不具領土主權移轉的法律效果。
  4. 結語
    1. 戰後初期陳儀 來台接管的法理依據並非是接受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所發布的國內命令,而 是蔣介石元帥以同盟國成員的身分承接盟軍統帥麥克阿瑟發出的一般命令 第一號指令,委派其代理人(指陳儀)對台進行軍事占領與管理
    2. 由『中日和約』第二條原文得知,日本國放棄台灣及澎湖列島是 依據『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第二條(b)項的規定而來,同時並無任何字 句明確提及台澎主權移交之對象,換言之兩和約並未確定台灣地位的最終 歸屬
    3. 在『舊金山和 約』生效後,第 26 條有明文規定,任何與日本簽署之雙邊條約包含『中日 和約』在內的條文效力皆不能超越『舊金山和約』之規定,否則任何雙邊 條約之規範大於『舊金山和約』之規定時,則所有『舊金山和約』締約國 皆可一體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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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中日和約作一細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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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得出中日和約與舊金山和約是母子法之外這一明確的主張,其他有點模糊
所謂美國技術上避免台灣成為中國的一部分是為了什麼?被可能具有中國代表權的中共拿走?或是避免牴觸舊金山條約?
另外,中日和約的照會第一號,與台灣真的有關嗎?
我偏向認為條約中的事實狀態在於另一潛在的中國代表政府,因此模糊化主權的認定,僅先以事實狀態的形式與ROC簽訂條約,以防未來情勢改變時,保留跟中共交好的空間
但這一篇之所以認為與台灣有關是因為,該條約以ROC現在所控制之領土、事實狀態的語句來表示,因此無關主權認定,但這樣問題還是回到第一段,為避免與舊金山相抵
但除了為避免舊金山條約相抵,還有別的意圖嗎?那相抵的問題,美國本來打算怎麼處理?中立化宣言之後的作用?

2021年4月2日 星期五

〈中國的「緬甸兩難」:戰略促因與外交侷限〉王維正

  1. 前言
    中緬關係與其說是「唇齒相依」,不如說是一場「利害婚姻」 (marriage of convenience)。雙方的相互依存關係極不對等 (asymmetric dependence):中國在緬甸的外交政策中佔據關鍵地位,但緬甸在中國外交 上的重要性則不高。倘若雙方關係交惡,緬甸損失遠較為大:中國是緬甸 在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的主要保護者,為在國際上受到孤立的軍政府政權提 供強大的鄰國支持,且為緬甸最重要的經濟夥伴及投資來源
    中國在緬甸也有(日漸)重要的戰略安全及經濟利益。緬甸的戰略 位置,提供中國邁向印度洋,南亞,及東南亞的門戶。緬甸豐 富的天然資源,特別是能源(豐富的天然氣及少量的石油) ,受到中國的青睞。對內,緬甸可協助中國「開發大西北」策略。對外,緬甸可協助中 國更佳保障其「能源安全」(energy security),並拓展向東南亞及南亞的戰 略布局。
  2. 中國政策的多層次促因
    1. 邊境安全
      據估計緬甸人口一半以上在鄰國中有大量的同族人,而許多少數民族 又集中居住在與鄰國接壤的各邦。中國與緬甸陸界交壤長達 2185 公里, 為緬甸所有陸界中最長者
      中緬邊境地區大部分少數民族之間存在親緣關係,例如掸族(佔緬甸 人口 9% ) 與雲南的傣族,克欽族(Kachin)與雲南的景頗族(Jinpo),及 邊境兩邊的佤族(Wa),數世紀以來,在兩國間自由往來,彼此融合,他 們的民族認同有時更勝於國家認同
      由於中國自身有棘手的少數民族問題,北京雖試圖用它與滇緬邊境少 數民族的特殊關係做為其與緬甸政府交往的緩衝與槓桿(例如出售軍火給 佤族),北京事實上並不希望緬甸少數民族獲得完全的自治,而是企圖在 緬甸邊境少數民族和政府之間取得權力平衡,確保任何一方不致佔絕對上 風。北京對緬甸內政的涉入,是緬甸政治問題難解的原因之一,也增加了 軍政府對北京的疑慮,從而限制了中國對緬甸的影響力 
    2. 經濟利益 
      經濟是中國對緬政策重要一促因。中國經濟發展至今集中在東南沿 海,內陸相對落後,這也是中共要推動「開發大西北」策略,和強調建構 「和諧社會」的原因之一。要縮減內陸省份與沿海省份的差距,緬甸是雲 南,四川,貴州等內陸省份一個重要出海口,被分析家認為是中國西北開 發的重要一環。北京亦將緬甸視為潛在的能源來源和轉運途徑,以備麻六 甲海峽海運路徑受阻的不時之需
      中國對緬甸提供大量援助,協助其發展基礎設施及工業(最主要在採 礦,石油,天然氣,及水電),以期成為緬甸廣泛油氣蘊藏開發之主要受 益者。過去十年來,緬甸一直是中國主要的援助接受國。經援項目一般以 餽贈,無息或低利貸款或債務減免等方式進行,並由中國的國營公司來執 行
      1. 中國在緬甸到處興建水庫以增加發電量,最大的項目是在薩爾溫江 (Salween River)上興建 7100兆瓦(MW)的塔桑大壩(Tasang Dam),該 項目即將列入亞洲開發銀行的大湄公河次區域電網,一旦完工,它將成為 東南亞最高的大壩,甚至超過三峽大壩
        中國也是軍政府整修擴張Sittwe 港的主要夥伴,以取得平時或戰時的停靠使用權
    3. 戰略考量 
      戰略考量將促使中國重視緬甸:幫助中國走入印度洋及南 亞,以及保護其備受「麻六甲困境」(The Malacca Dilemma) 威脅的海上 交通線。近年由於中國經濟快速發展,所謂「能源安全」成為中國重要對 外目標。目前中國海上進口石油 85%經過麻六甲海峽。中國分析家擔 憂:過度依賴該海峽會使中國受制於人(美國的可能封鎖),且有受海盜 及恐怖份子干擾的可能,故一直呼籲建立一個能保障中國日漸重要的海上 利益的遠洋海軍。中國已在從南中國海,經麻六甲海峽,跨越印度洋,邁 向波斯灣的海岸協助修建了多個港口設施,構成所謂「珍珠鏈」(String of Pearls) 效應:亦即中國正在增加對外國港口和機場的投資, 發展與所在國特殊的外交與戰略關係,從而向海外投射影響力,並保護石 油運輸的安全。中緬關係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1. 北京與緬甸有長期的安全關係
        1980 年代末期緬甸政府向北京求援,助其實現擴軍強軍之計劃。由於緬甸長時間受到國際制裁,來自北 京的軍售及技術協助,就益發顯得重要。中國是緬甸最大的軍火供應商,80%的緬甸使用武器,來自中國
        軍售緬甸可讓中國收一石二鳥之效:第 一是鞏固了雙邊關係,增強了中國在印度洋的穩固地位和潛在進入機會, 使其更能保護其海上交通線。第二是(就像對巴基斯坦軍售一樣)能使印 度的安全環境更為複雜。然而緬甸人對於中國武器的品質,及北京對政府 軍及少數民族反抗軍都賣武器的做法頗有微詞,所以近十年來試圖分散其 武器之來源。
      2. 珍珠鏈與麻六甲困境

  3. 侷限
    1. 由於過去中共長期支持緬甸共產黨(Communist Party of Burma, 直到 1988 年),且一直繼續與邊境少數民族反抗軍有所往來,使得中央政 府始終無法徹底控制全國所有疆土,緬甸軍政府的領袖(如國家和平發展 委員會主席 Than Shwe將軍)對中國極端不信任
    2. 軍政府雖然依賴中國的支持,但它仍然維持不結盟的中立及實 用主義的外交政策,利用該地區其他國家來制衡中國的影響力,特別是印度。印度認為加強與緬甸的合作不但可以削弱中國在該地區的勢力,亦有 助於控制其東北部與緬甸接壤地區毛派叛軍的活動。緬甸也是印度「東 向」(Look East)政策的重要一環,藉以加強與東南亞國家的關係
    3. 緬甸政府奉行國家利益至上的民族主義政策,對外來干擾十分敏 感,其行事難以預料,這也使中國常感挫折
    4. 北京的「緬甸難題」
      北京對緬甸若過份支持,被視為包庇,將會有損其與西方大國 的關係,及其國際聲望。但北京又不能放任西方國家更加削弱緬甸,引起 該國動亂,影響到它的諸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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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中國與緬甸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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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政治、邊境、經濟、外交討論緬甸問題很清晰,其中緬甸的不受控,在今年的政變中又重現了,同時也可以看到北京如何面對緬甸難題

〈國家的演進:主體變遷與近代國際關係發展〉蔡東杰

  1. 國際關係主體的發展趨勢
    1. 以國家為中心的本體論概念
      正如 Karen Mingst 所言,「在思考國際關係時,國家乃是至關重要的核心」,這既是當 前多數學者的共識所在,亦顯示出國家單位普遍被接受並認定為國 際關係主體的現實
      1. 在國際關係研究中國家究竟應該被視為是本質(subject), 還是主體(main unit)或主要行為者(main actor),此處限於篇幅不 擬贅述,本文將暫時從客觀的組成分子角度,將國家視為組成國際 關係分析對象的主體(或主要單位)來進行觀察
        本文主旨並非想挑戰以國家作為中心這個本體論權威,但至 少希望能突顯出一個重點,亦即若從「變遷的動態角度」著手,或 許將有助於我們去釐清更多現實與預測更多未來的可能性。
    2. 國際法主體與國際關係主體之別
      1. 如 Bruce Russett 與 Harvey Starr 等眾多學者仍 繼續堅持「國家還是全球體系中的首要行為者」,事實上,相關討論 也經常忽略了「國際法主體」與「國際關係主體」這兩個概念名詞 之間的差異。從某個角度看來,上述兩者所以常被混淆的原因,主 要由於它們都聚焦於「被承認的行為能力」(recognized capacity)這 個標的所致,儘管如此,由於源自「法律」與「政治」思考的不同 觀察與認定標準,我們也不能不注意到其差異處所在
      2. 國際法主體
        國際法主體指的是那些「享受國際法上權利和 承擔國際法義務能力的國際法律參與者,或國際人格法律者」;由此 包括主權國家、國際組織、某些過渡性實體與特定情況下的個人等,都被認為並接受是當前多元環境下的國際法主體
        此處存在的是某種「二分法」的觀點,亦即判斷標準首先乃是否(have or haven’t)擁有法律地位或能否(could  or  couldn’t)擁有適法性;除此之外,由於法律 本身所擁有之無遠弗屆的「普及性」,亦即只要進入其設定之適法範 圍,所有範圍內之行為者都將被依法予以同等對待,並均視其為國 際法主體之
      3. 國際關係主體
        「權力」(power)問題不僅是國際政治 中的長期關注焦點與主要變數來源,由此也暗示著,無論如何去強 調主權「平等」原則,國際關係結構的呈現「階層性特徵」非但無 可避免,在政治世界中所關切的亦永遠是「比例」(large  or  small)問題,至於規模與主要行為者對比懸殊的部分,通常的下場便是在 視野中被暫時直接刪除。最明顯的例子是,大國或主要國家(major  power)始終是一般觀察國際關係時的聚焦處,其行為不僅動見觀 瞻,由此一方面突顯出中小國家受到忽略的現實,也證明只有這些 少數的單位才是名副其實的國際關係主體。
        換言之,從國際關係研 究看來,很自然地,不僅只有國家被接受是主體所在,甚至並非「所 有國家」都在主體關注的範疇之列。
    3. 近代國際關係主體的變遷趨勢
      本 文所關注的並非是針對國家單位的「水平性」研究(亦即從不同的 理論或學說角度,試圖瞭解國家與社會之間的互動關聯),而是希望 透過對國家「垂直性變遷」(亦即更重視國家單位在時間縱軸上所呈 現出來之不同的階段性特徵)的探討,藉以瞭解此種演變過程對於 國際關係的影響所在
      1. 國家質變與國際關係發展

  2. 從傳統到現代:當代國際關係的奠基
    1. 國家單位源起及其基本特徵
      從現實層面看來,國家所展現出來的乃是種「集合體」概念。一方面對內提供「象徵性想像」(symbolic  image),藉此 提供政治中心獲得權威地位的正當性來源,並使其得以排難解紛或 至少能發號施令;在對外方面,則國家傾向於將前述想像進一步朝 「單一性」方向具體化,正如前面所提到過的主體觀念般,國家不僅被視為國際關係主體,而且不管規模與影響力大小,每個國家都 被認為是形制相似的一個單位。此種視角既衍生自十七世紀 Thomas  Hobbes 將國家「擬人化」或「法人化」(透過某種觀念虛構所得出的 集體形象)的抽象看法,迄今亦依舊支配著大多數人對於國家的理解。
    2. 傳統國家時代的國際關係
      1. 由於缺乏現代的進步統計技術與電腦設備,對多 數傳統國家單位來說,想知道自己到底擁有多少人民根本是不可能 的任務,因此往往只能誤差值很大地粗估人口數字,以作為計算租 稅的基礎
      2. 人類群體內部的互動 關係也不像現在這麼密切,即便是兩個彼此鄰接的國家,通常也不 存在著一清二楚的法定疆界線
      3. 國家 之間其實也只存在著相當鬆散的「準國際關係」,主要互動除多數僅 限於邊界地區的貿易行為外,便是發生頻率並不算太高的戰爭
      4. 設法維持既存秩序最普遍 常見的方式有兩種
        1. 由國際中實力最強的行為者主導形成具 階層性特徵的帝國結構(在此排除近代以來由於名詞使用浮濫所出 現的帝國單位),然後透過某種威望性政策所展現出來的「權力壟斷」 心理暗示,在嚇阻之餘也基本上保障了「世界」(其邊界通常為帝國 能力的投射極限)秩序
        2. 無論孟子希望透過「戰國無義戰」來呼籲相關規則的存在,還 是在歐洲由 St Augustine 於西元四世紀所倡導,並由 Thomas Aquinas 在十三世紀擴大演繹的正義戰爭(Just War)觀念,都希望透過由宗 教觀念或習慣規則(例如封建社會習慣)為基礎的自然法觀念,讓 戰爭的進行在符合基本規範(形式或先決要件,例如必須先取得正 當和符合正義的理由)情況下才能合法啟動。從某個角度看來,觀 念(義戰)的規範力比起結構(帝國)當然較低,但如前述,由於 受到傳統國家能動性偏低的限制,由於國家互動既鬆散,所謂國際 關係多半僅具象徵性而無實際意義,因此觀念與結構的規範差異就 長期而言也不那麼明顯。
    3. 歐洲歷史發展的突變性與結構影響  
      1. 陷入長期兼併混戰中的歐洲 傳統國家(封建單位),由於必須籌措足夠的戰爭資金以求自保,由 此衍生的影響是:政府首先必須搞清楚自己到底有多少人民,因為 他們既是稅收(戰費)來源,也是戰鬥部隊的主要組成份子,因此 戶口制度的完善相當重要
      2. 為了要與其他國家對抗,於是強 化政治凝聚力(亦即鞏固王權並由此發明君權神授學說)與建立更 有效率的行政制度(分工更細緻,且開始建立職業官僚組織),也成 為很自然的反應動作
      3. 隨著國家對內的治理關係由於因應戰 爭而被迫從「虛擬」走向「實質」,其影響所及,既使 Machiavelli 等 哲學家開始試圖教導君主如何透過某種更具科學與實證基礎的途徑 去支配現實世界,同樣也是在此種背景下(亦即戰爭逐漸取代和平 成為體系結構常態),結果一方面讓有效規範戰爭成為維繫秩序的重 要關鍵,也促使 Hugo Grotius 等人開始從更廣泛的國際法角度,來思 索相關規範的形成與發展。 
  3. 行為者的具體化:主權與民族概念的加入
    1. 封建解體與主權觀念的出現
      1. 主權觀念
        當前國家單位特徵與過去比較起來,最大差異處還 是「主權」的發明。根據 Jean  Bodin 的看法,主權指的是在一個國 家內的最高權力,除十誡與自然法外,此種權力基本上不受任何限 制。更具象徵性的轉捩點或許還是在 1648 年結束三十年戰爭時簽訂 的「西發里亞條約」;根據 Joseph R. Strayer 的看法:「和會中通過的 每一項法案,幾乎都強調主權的重要性,…這等於承認神聖羅馬帝 國已瓦解成 300 多個各自獨立的國家。」正如 Rene  Albrecht‐Carrie 的看法般,所謂主權(sovereignty)就實質意義言乃是對任何更高權 威的否定(最初主要指基督教會與神聖羅馬帝國皇帝)。至於當時所 以強調主權的原因,乃由於中歐封建領主一方面得應付連年不斷的 戰爭,但辛苦徵來的稅收卻又被兩個理論上更高權威(教會與帝國) 分享,以致其心生不滿,因此「不干涉內政」原則也成為主權觀念 的關鍵所在
    2. 民族主義及其對國家行為的影響
      1. 愛國主義→民族主義
        愛國主義不僅起源更早,它所訴諸的 對象也更現實,亦就是指一個國家裡頭的人民(事實上「民族」這 個詞彙的源起在歐洲許多國家的語言中,早期指的都是人民);儘管 如此,愛國主義自十八世紀末起在歐洲被昇華到民族主義,也是個 不爭的事實。正如前述,由於歐洲自中古末期封建解體後便陷入長 期混戰的動盪局勢中,為因應此一情況並保障生存安全,它們首先 建立了「現代國家」結構,亦即促使政府與人民關係的具體化,其 後更進一步發明了主權觀念。不過,面對一波又一波的新挑戰,如 何提高人民的忠誠度以強化國家的力量,也就成為當務之急。正如 Anthony  Giddens 指出的,隨著戰爭變得更為花錢且吃力,統治者便 更需要與其臣民談判以爭取支持,至於結果便是不斷地深化統治者 對於合作形式社會關係的依賴度。Goran Therborn 甚至認為由此發展 下去,無止境的戰爭循環還造就了民族國家的「民主化」
      2. 由於民族主義作用的關係,一方面強化了前述安全 困境概念,從而使許多國家深陷「生存恐慌」(scare  for  existence) 中,至於結果則是陷入不斷惡性循環的軍備與同盟競賽,以及讓趨 於零和競賽的總體戰(total war)成為一時主流,最終帶來兩次的世 界大戰。更甚者,在第二次大戰結束後,這股民族思想浪潮又走出 發源地歐洲,以美國所發明的「自決」為名而席捲世界各地,並引 發一連串動盪(例如由於猶太人強行自主建國,而導致中東地區數 十年來戰亂不斷),甚至出現種族「滅絕」(genocide)(例如德國納粹份子的屠殺猶太人)或者「淨化」(ethnic cleansing)(例如像 1990 年代塞爾維亞在前南斯拉夫境內推動的政策)等毫無理性,卻又獲 得眾人服膺的行為。正因如此,導致許多學者悲觀地認為,民族主 義仍將是二十一世紀全球最主要的紛爭來源
    3. 十九到二十世紀的國際關係變遷特徵
      儘管隨著戰爭規模、頻率與毀滅性的擴大,政 治議題也成為國際關係研究的核心所在,但它畢竟不是國家單位能 動性上升的唯一後果,另外兩個發展趨勢也必須予以關注
      1. 互動內涵的「復古或複雜化」,亦即經濟活動在國際關係中比例與重 要性的顯著提升
      2. 國家間互動範圍透過全球化運動而不斷擴大
  4. 新格局下的主體變遷可能性分析
    1. 國家作為國際關係主體所受之挑戰
      國際關係主體所擁有的性質與特徵,本即與國際 環境之間存在著直接且密切的互動關係;換言之,主體性質的變化 既可能因為改變行為取向與規範,而影響到國際環境變遷,相對地, 國際環境中新因素的產生也可能導致主體本身產生質變。此種變遷 性不僅是本文主旨所在,更應是我們觀察二十世紀末以來國際關係 發展的焦點之一。
      1. Richard Rosecrance 便認為,相較於過去著重於戰爭與領土 野心的國際關係,以流動性資本、勞力與資訊為基礎的「虛擬國家」 (virtual state)既是種新的潮流趨勢,也是國家發展的理想模式;儘 管未來國家或許仍需要領土,但此種新國家將因更重視世界經濟市場,以致相對地降低對土地的依賴性
      2. 大 前研一則強調,經濟全球化不僅正衝擊著傳統的國家利益概念,甚 至民族國家之間的藩籬也隨著經濟疆界的消失而變得日益模糊,特 別是由於民族國家結構不足以因應提升競爭力的需求,取而代之的 將是所謂「區域國家」(region state),此種單位可能落在某一個國家 境內,例如中國的長三角或珠三角;也可能跨越國界存在,例如東 南亞地區的成長三角等
    2. 全球範圍的治理需求及其影響
      Christian  Reus‐Smit 認為,無論是區域與全球性國際制 度的快速增長、跨國社會運動與非政府組織對既有國際制度的不 滿,還是政治民族主義的復興等因素,都使「全球治理危機」成為 當前不可忽視的重要議題。當然,全球治理所面對的問題並不僅於 此,但討論這些問題的內涵並非本文重點所在;我們更關切的其實 是,作為當前國際關係主體的國家單位,其形成既與「治理」問題 密切相關,正如前述,治理範圍與能力的變遷也構成主體演進過程 中極其重要的觀察特徵之一
      從而讓解決無政府狀態的挑戰變得愈來愈迫切,並導致 James Rouseau 等人研究「沒有政府的治理」問題,從另一方面看來,或許它也暗 示著我們或許得突破傳統國家邊界概念的限制,重新思索主體建構 的更新可能性與必要性。
    3. 有關國家單位發展趨勢之辯證
      反映出某種歷史趨勢,亦即為 了解決長期以來困擾著人類生存發展的安全困境問題與挑戰,從「消 除敵對想像」(image for terminating all potential competitors,  生存機 率來自於消除多數競爭對手,結果是帝國架構的產生)到「自我擴 張想像」(image  of  self‐expansion,  生存機率來自於提高自我競爭能 力,結果帶來帝國主義擴張浪潮)的長期發展趨勢;由此可以發現, 國家單位的治理範圍確實是不斷擴大的
      必須將民主的力量考慮進來。暫且不論民 主本身的價值問題,個人始終認為,民主機制既象徵著人類政治生 活(個人與政府關係)終於逐漸朝向理性方向邁進(政府作為必須 回應個人生活需求),也突顯出長期以來國家單位的不理性特質,亦 即個人需求始終不是政府決策核心,以及治理規模遠超過個人生活 範圍,尤其是後者;由於絕大多數人的生活需求與活動範圍其實相 當侷限,因此未來國家單位是否將繼續朝擴張途徑演進,恐怕仍然 存在著某種程度的變數
  5. 結論
    透過相 關討論達成以下兩個積極的意義。首先是避免「引喻失義」;正如眾 所週知,瞭解歷史發展雖是分析國際關係演進的必要基礎,但若欲 正確地理解歷史且將其借用至組織理論的過程,則適切的觀念又是 瞭解歷史發展的基礎所在。由此看來,若無法有效釐清不同時期的 主體單位特徵的話,則難免在分析歷史時,會錯誤地將當前或過去 的觀念套用到不對稱的時空環境中,從而導致結論的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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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略的討論政治實體的變遷與之前的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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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點像個人的研究心得,除了那張表之外,感覺有點籠統
整體來說看到的是國家治理範圍的擴大、全球治理的需求、超國家的政治實體,這些是未來可能的趨勢

2021年4月1日 星期四

〈台灣如何成為國家〉許慶雄

  1. 前言
    本稿試由國際法、憲法學 理及事實探討問題何在,並進一步由兩個負面部分與一個正面部分,論述 如何使台灣成為國家。
    負面部分是條約無法使台灣成為國家、維持現狀阻礙台灣成為國家,正面部分是提出台 灣成為國家的核心問題與策略,以鼓舞台灣人民建立國家
  2. 條約無法使台灣成為國家
    1. 台灣法(主權)地位是否未定
      1. 『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在國際法上是不是有效的條約,可以由條約的 成立要件來分析。這兩個宣言並不符合條約締結的交涉、簽署、批准與換 文程序,因為單就美國觀之,美國國會即未曾批准過此二宣言。所以這兩個宣言不是國際法上有效的條約,只是幾個國家元首所共同發表的政治性 主張,就如同每年許多國家元首在高峰會後發表的宣言一樣,是有政治上 的影響力,但並不具有國際法上的拘束力
      2. 即使『開羅宣言』是條 約,條約也不能對未參與締約的第三國(也就是日本)課予義務。因此依 據國際法理論也不能拘束與該條約無關的第三國日本,把台灣在戰後歸還 中國,所以台灣不可能是因為『開羅宣言』的效力而歸還中國。然而,『開 羅宣言』不能證明,戰後台灣領域主權必須由日本轉移至中國,並不能就 此可以全面排除或否定,依據其他的國際法法理與具體事實,台灣也都不 可能成為中國的領土
    2. 台灣是否為中國的一部分
      1. 中國取得對台灣的主權,最主要就是依據 1951 年『舊 金山和平條約』,日本放棄對台灣的主權,而在日本放棄對台灣的主權之 後,代表中國的中華民國政府就一直有效統治著台灣,主張擁有台灣主權, 六十多年來除了中國以外並無其他國家主張擁有台灣,或是認為台灣的歸屬有爭議,所以台灣歸屬中國依國際法觀之並無爭議
        如果由之後的歷史 事實觀之,國際社會也都未否認台灣歸屬中國。例如,在東西冷戰時期, 美國也曾經與中華民國政府簽訂『中(中國)、美(美國)共同防禦條約』, 而此條約適用的範圍就是中國的「台灣地區」;所以就國際法而言,現在 美國所承認,唯一合法代表中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可以對美國主 張︰「過去美國也曾經與代表中國的舊政府簽訂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可見 美國也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2. 台灣內部的中國國民黨政權或是捍衛中華民國的人,他們 就主張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甚至找來許多證據證明台灣是中國的一部 分。台灣人選出的馬英九總統就反覆重申,中華民國在 1945 年恢復對台灣、 澎湖主權,中日和約在國際法上最重要的意義,就是確認日本將台灣歸還 給中華民國
      3. 中華民國政府的官員或民意代表,主持中華民國的國慶日,高 喊中華民國萬歲,制定中華民國的法律時,也都以實際行動來證明台灣是 中國的一部分,因為中華民國就是代表中國的政府,中華民國的政府官員 或民意代表目前統治的台灣當然是中國的一部分,如果台灣不是中國的一 部分,不知道這個中國的政府目前是在管理那一塊土地。何況六十多年來, 台灣人接受代表中國的中華民國政府統治,維持中華民國憲法體制,默認、 容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也是事實。即使民主化之後的台灣人及各黨各 派,也是自主的決定延續著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中華民國體制,拿著中國 (China)護照,依中國的一部舊憲法選出中國舊政府的(中華民國)總統、 立法委員
    3. 台灣人民是否可以擁有台灣主權
      1. 國際法只認定國家才能擁有領域主權,一群人甚至國 際組織也不能擁有領域主權。因此所謂的台灣領域主權屬於台灣人民的說 法,在國際法法理上是無法成立的。國際法處理領土爭議與歸屬的問題,基本上必須由領土主權屬於那一個「國家」來對應處理。由現代國際法的 國家論可以知道,只有國家才能夠擁有領土主權,任何的個人或團體都不 可能擁有領土主權。譬如一個富商或一個公司可以買下一座小島,這只是 擁有該島在國內法上的土地所有權,卻不可能擁有對該小島的領土主權; 在一座小島上生活的人們也不可能擁有對該小島的領土主權,除非他們宣 布脫離該小島的母國,分離獨立建立一個國家,這個國家才能擁有對該小 島的領土主權
      2. 台灣的法律地位
        1. 有權擁有台灣者必定是一個國家,目前除了中國之外,沒有其他 國家主張台灣是其領土的一部分,所以台灣問題並不是所謂的領土爭端問 題,不適用國際法上國與國之間領土爭端的理論
        2. 即使台灣共和國建立之後,台灣的領土主權也不是領土爭端的問題,而是國家生 死存亡的問題,所以不能以國際法上有關領土爭端的理論,適用於台灣的 法律地位問題之探討,例如條約、歷史主權等
      3. 台灣的主權歸屬問題
        各國與中華人民共和 國政府的建交公報中,對中國所列入的「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歷史主權)」各國並未承認,只是採用留意(take note)、認識到 (acknowledge)的方式處理。依此,即論證各國並未「承認」台灣屬於中 國,這樣的主張在國際法法理上並不妥當,也無學理上的依據。事實上, 各國採取這樣的立場,認為沒有必要去正面承認中國的要求是一回事,這 與各國是否認為台灣屬於中國又是另一回事。中國要求世界各國承認台灣 是中國的一部分,但世界各國對此並未做出正面的回應,這雖然是一個事 實;但是單以此就主張台灣不屬於中國,則未必是如此。中國要求世界各 國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雖然美國、加拿大等世界各國不願做承認, 但是國際法上並不能單以此就可以證明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分。

        依國際法理論,國家對其所擁有之領域應自行處理解決, 無權要求無關的第三國協助其領有或「承認」其領有。第三國沒有權利也 沒有義務去承認,某領域是否該國所擁有之領域,甚至應避免去介入
        如果有學者將這種情形引申為各國「不承 認」台灣屬於中國,甚至誤以為各國認定台灣領域主權未定,並不妥當也 無國際法學理上的依據
    4. 當我們在探討台灣屬於那一國的問 題時,台灣就已經不是國家、不是國際法上的主體,而只是一個客體;因 為台灣不是國家,所以才會有屬於那一國的問題。一方面,台灣這塊土地 也不可能屬於「台灣人」,因為「一群台灣人」既不是、也不能成為國際 法上的主體,不能主張對台灣有領域主權。國際社會上不存在一個名為台 灣的國家,生活在台灣的人們沒有國家的觀念,所以「台灣國民」也不存 在,認為被誰統治、地位如何都無所謂,只要安定、只要不發生戰爭就好。
  3. 維持現狀阻礙台灣成為國家
    1. 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都自我主張是新政府並非新國家
      1912 年發生在中國的是推翻 腐敗的滿清政府,建立民主的、國民的、共和體制的中華民國政府。這只 是中國這一個國家的改朝換代,中國這個國家並未被消滅,當然也不是誕 生一個新國家叫作中華民國。法理論上 1912 年中華民國的建立,是新政府 打倒了中國的舊滿清政府,而不是脫離中國獨立,更不是消滅大清皇朝所 代表的中國,建立一個名為中華民國的新國家。事實上、法理上也不可能 建立新國家,因為中華民國從來沒有主張分離獨立,留下任何一塊土地讓 大清皇朝的中國得以繼續進行統治而存在;國際法上如果是分離獨立建立 新國家,原本的國家必然是繼續存在。在歷史上從來就不曾出現一個國家 被消滅後,於該國的土地上,以其原有的人民再建立一個新國家的例子, 國際法上也沒有這種建立新國家的理論10。中華民國推翻滿清的型態,並不 是建立新國家而是改朝換代,是政權的變動、是新舊政府的更換。自從中 華民國名稱出現以來,其目的一直是要成立一個中國的新政府,以繼承腐 敗的滿清政府,而非從中國分離獨立建立新國家

      兩岸雙方至今仍然繼續主張是政府,所以中國從來沒有分裂, 一直是一個中國。只是國家內部有一部份被非法政府所統治,所以合法政 府(中華人民共和國)才要壓迫中華民國非合法政府快投降,這就是所謂 的兩岸問題、台灣問題、一個中國問題
    2. 維持現狀的政府承認就是一個中國的內戰狀態
      1. 國際法上的承認理論明確區分為政府承認和國家承認,其適用的區別 就在於,新政權革命時的意圖是要建立一個新政府或是一個新國家。如果 革命運動所欲追求的是建立新政府,那麼世界各國所給予的就是政府承 認;如果革命運動所欲追求的是建立新國家,那麼世界各國就會認識到該 革命運動的主張是想從母國分離獨立,基於客觀的事實認定而給予國家承 認。孫文領導國民黨的革命,其目的就是要建立新政府,所以世界各國對 中華民國的承認就是政府承認,承認中華民國政府取代滿清政府成為代表 中國的政府

        國際法上並不能因為兩國之間的關係突然惡化,就可以撤銷 對對手國的國家承認,國家對他國作出國家承認之後即不能撤銷,受到承 認的國家即永遠存在,除非國家瓦解(像舊蘇聯)或被他國消滅,否則國 家承認永遠存在
    3. 參與國際組織的問題何在
      只要是聯合國會員國,欲 申請加入其他國際組織,即便是與聯合國無關之國際組織,也都不成問題。 反之,以目前台灣的國際法地位,要個別加入其他重要國際組織,其困難 度皆高於加入聯合國。所以台灣要加入國際組織應全力以聯合國為總目 標,不應分散力量去要求加入其他國際組織
      加入聯合國對台灣的另一個重要之處,是可以因此而取得 世界各國對台灣的「國家承認」。就傳統的國際法與國際社會而言,一個 新國家必須一一獲得其他既存國家的「國家承認」,才能確立其國家地位, 從此成為國際法上之國家
      1. 台灣內部大多數人都認為台灣是國家或中華民國是國家,但是中華民 國與台灣都不是國家,在國際社會是事實與常識,為何內外有此落差
        1. 中華民國是聯合國創始會員國及安理會常任理事國, 目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出席,在名稱上雖使用中國或英文的 China,但 是在憲章及正式名稱仍延續使用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事實上由 英文觀之,中華人民共和國(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也可直接意譯為 「人民的」中華民國。北京政府自認為是以中國人民的革命取代腐敗的國 民黨「中華民國」,故認為繼續在聯合國使用「中華民國」名稱並無不妥, 所以延用至今未要求更改。因此,聯合國秘書處就據此認定,台灣企圖矇 騙以中華民國有關身分,申請加入聯合國於法不合,秘書處有權不予受理 申請加入案。台灣的政府目前對內、對外都一再使用中華民國名號,是國 際社會眾所周知的事實,故申請加入聯合國案被任意退回也就理所當然。
        2. 台 灣 目前 要 成 為國 家 , 必須 要 向 國際 社 會 「宣 布 獨 立」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國家必須具備領域、人民、政府等要素, 相反的支配某些地域、人民、有政府的組織型態的政治體卻不一定是國家。 因為即使具備成為國家的要素,如果沒有積極主動的建國「意志」,持續 不斷向國際社會「宣布獨立」表明建國的決心,就不可能成為國家
    4. 中華民國憲法體制下維持現狀就是一個中國
      依據憲法學理,中華民國憲法是 1946 年由包括中國大陸人民與蒙古人 民在內的憲法制定權力所制定。這一部憲法與這些人民是不可分割的,這 些人民有權制憲,當然有權廢除這部憲法,實際上也早已宣布廢除。當 1949 年,中國人民建立新政府,並於 1954 年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之後,依 憲法學理,中華民國憲法即自動被廢棄。國民黨政權雖然勉強解釋為,因 中國人民一時受北京政權壓制與欺騙而非法的制憲,所以這是短暫的現 象,以「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凍結憲法,中華民國憲法仍應好好保存, 以備將來反攻大陸之後再帶回中國實施
      然而,中國人民六十多年來,已一再的行使憲法制定權力,制定過四 次新憲法,北京政權穩定有效統治中國,已被國際社會普遍承認,成為代 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在此前提下,即使再完整保存過去中國人民所制 定的中華民國憲法,事實上也不可能使這部憲法死而復生,或否認其被廢棄的事實
  4. 台灣成為國家的核心問題與策略
    「宣布獨立」的意義與要件是:第一、必須持續不斷的宣 布不能中斷;第二、任何否認台灣是國家的狀況,必須立即訂正;第三、 更重要的是,不能自我否認是國家。
    台灣不能獨立建國,主要並非中國打壓,也不是國際社會不支持、 不承認,反而是因為台灣人繼續維持現狀的中華民國體制,自以為「中華 民國是國家」或「台灣早就獨立」等等自以為是的主張,所造成的後果
    英國劍橋大學國際法學者詹姆士克洛福(Crawford, 2006: 151-52)教授在其 《國際法下國家的成立》(The Creation of States in International Law)中指 出:「雖然台灣事實上已滿足除了國家承認以外的其他一切國家成立要件,但因為台灣政府從來沒有對外明確表示『台灣是一個有別於中華人民共和 國的獨立國家』(宣布獨立),造成世界各國也普遍不能承認台灣是一個 主權獨立的國家,所以台灣並不是一個國家。」
    1. 策略上如何制憲建國或是建國制憲
      1. 建國制憲與制憲建國有何差異。一般國家都是先建國後制憲, 原因是建國之初無法周全規劃憲法架構,所以都經過一段時期以後再制 憲。反之,台灣卻有以制憲形成建國的空間,原因是台灣實際上已經有符 合民主國家的條件,領土、人民、有效統治的的政府。若是將沒有正當性、 合法性的中華民國憲法,虛化並排除其適用,成為沒有中華民國憲法的台 灣,實行類似英國的不文憲法,時機成熟再以制憲宣誓獨立建國,也無可 厚非。
    2. 廢棄一個中國之外交政策
      外交部必須明確的要求各國,特別是針對二十幾個邦交國, 要求承認台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國)是不同國家,要求對台灣作國 際法上的「國家承認」
    3. 確立台灣申請加入聯合國是參與國際組織的核心策略
      以一個國家要獲得國際社會的承認,最好的方法就是申請加入聯 合國。台灣要成為國家的第一個階段,就是要明確地宣布從中國分離獨立; 第二個階段,就是以國家的身分,向聯合國提出加入聯合國申請書,入會 案能不能通過是另一回事,單是向聯合國提出新國家加入的申請,就足以證明台灣已經是一個國家了
    4. 爭取各國及國際社會支持之策略
      國際社會如果支持台灣的獨立運動,常被中國指為干涉內政。但是一 個國家的行為是否涉及干涉他國的內政,首先要看追求獨立是否屬當地人 民主動的行為,如果是就不構成干涉內政
      所以,台灣人自己若沒有主 動展現要從中國分離獨立的建國意志,這樣的狀況下,則各國支持台灣獨立會因此而背上干涉中國內政的罪名。如果台灣人民站起來,主動、積極 的從事獨立建國運動,則世界各國的支持就不是干涉中國內政。台灣只要 一貫堅持宣布是獨立國家,事實上要取得國際社會支持並不困難,各種策 略方法都會有事半功倍之效果
  5. 結語
    台灣要成為國家、要推動建國運動,最重要的是讓 人民了解台灣的中華民國體制是叛亂體制,維持現狀就是讓中國有正當性 來併吞台灣,台灣人的建國意志自然就會展現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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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台灣現況與獨立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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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很清楚的說明中國與中華民國政府、中國人民共和國政府的差異,並在此基礎之上,鋪陳台灣如何成為國家的方式

〈新自由主義是什麼?三種理論觀點的比較研究〉夏傳位

  1. 前言
    本文以「多樣性」(variety)作為問題意識,既探討各種不同學術論 述對新自由主義的不同理解,也探討新自由主義在世界各地不同的表 現形式如何理解。在這些紛亂的模式之下,我們是否可以理出一些共 同的線索,試著為它畫出恰當的邊界?
    1. 對於新自由主義的學術反應擺盪在二個極端之間
      1. 一個是在鉅觀 層次勾勒總體趨勢轉變,認為新自由主義是資本主義核心國家的積累 危機所爆發出來一股向外擴散的同質化力量,主張此觀點的人大多是 馬克思主義者
      2. 聚焦微觀層次的權力機制,認為新自由主義在不同地 方有殊異而混雜的表現形式,彼此之間沒有系統性的根源與連結,如 受傅柯影響的人類學屬之
    2. 本文的研究策略是,既然「市場」是新自由主義定義的核心,那 麼關於新自由主義相互衝突的評價,事實上跟不同理論傳統如何分析 及評價「市場」有密切關聯。
      本文聚焦在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新 制度主義(neo-institutionalism)以及受 Michel Callon 啟發的 STS 進路這 三條主軸來討論,釐清「市場」的各種不同概念化方式及方法論進 路,將有助於我們理解歧異的來源,並嘗試相互整合、截長補短的可 能性,提出一個理論上較為周全的新自由主義研究綱領。 
  2. 馬克思主義對新自由主義的看法
    1. 法國調節學派
      調節學派從對新古典經濟學和結構馬克思主義的雙重批判中誕生
      調節學派認為資本積累過程永遠存在 失敗的可能,因此需要一套相互配合、嵌榫的社會關係—稱作「調 節模式」—來暫時穩定它,藉此資本主義經歷了擴張上升;但外在 環境變遷終歸讓這組社會關係失效,不僅不能穩定,反成積累阻礙, 此時資本主義便收縮下降。於是,調節學派凸顯了資本主義經歷收縮 與擴張以及階段性危機的動態過程。
    2. Harvey
      從中間(meso)分析 層次重新回到鉅觀(macro)層次試圖解明福特主義發生危機及其轉變的 邏輯或機制。他回到《資本論》關於資本積累內在衝突的基本觀點: 資本要能擴大發展,必須萃取相對剩餘價值,但這同時也壓低了勞工 的購買力,週期性地產生「過度積累」(over-accumulation)的結果,於 是就有各種形式的「時空替置」(temporal and spatial displacement)策略 產生。
      1. 「時間替置」意謂著將當前閒置的資源轉移到未來的收益,譬如 以金融手段創造出各種「虛擬資本」(fictitious capital)、土地和房產投 機炒作等等。但是,被替置的剩餘資產是否在未來能以更高的報酬率 實現,存在著風險和不確定,只是將問題拖延到未來而已
      2. 「空間替 置」意謂著以地理擴張的方式,將閒置的資源投射到世界其他區域進 行資本主義式的生產及積累。
      3. 「時空壓縮」(time-space compression):加快決 策速度、加快生產流程、縮短產品生命週期、加快時尚與消費慾望的 變化(即時間壓縮);打破地理疆界,利用群聚經濟將生產要素做最 佳 配 置(空 間 壓 縮)。如 此 呈 現 的「彈 性 積 累 體 制」(flexible accumulation),其真正有意義的改變在於金融市場的異常活躍以及金 融工具的不斷創新。因為彈性積累乃是以金融體系作為全球協調各種 時間、空間彈性化措施的控制中樞
    3. 美國SSA學派
      SSA 學派進一步勾勒了「全球新自由主義」的制度性基 礎,其跨越國家界線、以全球為範圍而建構的社會結構正是其定義性 特徵,包括了:
      (1)全球經濟高度整合,貨品、服務及資本在全球無阻 礙的流通
      (2)生產分散化在全球各區域,然後透過貿易及跨國公司的 供應鏈管理重新組合起來
      3)隨著全球資本家階級的形成,勞工階級 也逐漸國際化,勞資關係的權力天秤大幅倒向資方
      (4)利用「空間 化」(spatialization)策略作為勞工控制的手段
      (5)金融化,表現在金融 部門占整體經濟產出的比例愈來愈高,而且在更深層的意義上,金融 手段改變了實體經濟的運作方式
      (6)國家權力的空洞化
      (7)生產過程 的彈性專業化
  3. 新制度主義對新自由主義的看法
    1. 新制度主義的推進
      此項由 1970 年代晚期興起的運動,認為現代組織所體現的制度 形式及程序,是西方社會特殊歷史、文化的產物,之所以被採納而延 續下來,並非因為最具效率或體現了超越理性,而是因為人們相信具 有較高的正當性,其本質與原始社會的儀式(ceremonies)或神話(myths) 無異。制度提供了認知範疇、劇本或模式讓人們據以詮釋世界並採取 行動
      1. Simmons等人提出四種自由化政策的散布機制:強制(coercion)、 競爭(competition)、學習(learning)及仿效(emulation)。民主化大多透過 「強制」機制散布;跨國資本移動大多透過「競爭」機制;減稅部分 透過「競爭」機制(如美國)、部分透過「強制」機制(如歐盟); 國營事業私有化則是「學習」與「仿效」機制的混合
      2. 此一研究的貢獻在於在系統互動的層次上,推進了人們對於新自 由主義散布路徑的理解;但這份研究仍無力矯正、乃至複製了新制度 主義在概念化制度散布機制時的兩項固有缺陷:
        1. 如同Peter Hall 與 Rosemary Taylor (1996: 954)的批評,這種勾繪制度同構過程的方式 非常「無血肉」(bloodless),遺忘了現實中制度的創新與改革經常牽涉 了不同利益行動者之間的權力衝突
        2. 新制度主義的學者們仍 然以民族國家作為制度叢結的自然載體,並以此來理解新自由主義化 的各種變異;如此,對於民族國家層次以下的各種新自由主義化動態 發展也就難以給予充分正視
    2. 各層次地理尺度的構成
      1. 二層地理尺度
        1. 二層地理尺度:全球與地方,或外在普遍化 的新自由主義挑戰與內在反映特殊歷史脈絡的政治過程
          1. 「全 球」指的是「結構」及「論述」,透過全球機構展現了將其意志和目 標擴展到全球範圍的結構力量;同時全球行動者也發展出一套普遍聲 稱的論述來正當化並維繫其全球擴展的意圖
          2. 「地方」不應該等同於世界體系中的邊陲國家。較好的用法 是指涉所有國家層級或次於國家層級的單位或社會制度,不管是核心國家或邊陲國家也都是「地方」。
        2. 在全球/地方之間,又可區分兩種過程:
          1. 「地方全球化」 (globalized localism),亦即從地方擴展至全球、從特殊化為普遍的過 程
          2. 「全球地方化」(localized globalism),亦即一個全球規範 文本如何被落實到地方的特殊生態
      2. 三層地理尺度 
        Neil Brenner 等 人(2010b: 336-339)從治理重構(regulatory restructuring)的角度,跟Fligstein一樣,企圖勾勒新自由主義從在地實 驗逐漸普遍化的過程。他們區分了三個階段:「地方層級的管制架構 實驗」、「跨國政策模仿及散布網絡」以及「超國家層級的規則體 系」。

        將市場視為一個獨特歷史與社 會建構的制度,並且可以當做一個向外散播的社會過程來研究;因此 他們能夠將新自由主義當作一個動態的過程,而非靜態的事物,並試 圖打開新自由主義散布的黑箱子,也凸顯了其中使用新古典經濟學概 念、模型、指標、數據,來分析、診斷現實經濟或提出改革建言的中 介者/轉譯者/行動者的重要性
  4.  STS 進路對新自由主義的看法
    STS 進路將市場機制、常規及計算公式本身視為一種 主動塑造社會的能動性(agency),而經濟學則扮演正當化打造工程的 角色。由此,他們也翻新了對新自由主義的認識。
  5. 結論
    我們或許可以將新自由主義看作是一種為了挽救積累 危機而建構的規則體系或技術物,其內涵包含了霸權計畫、市場制 度、國家形式與市場展演性等諸面向。它為何如此具有威力?Pierre Bourdieu (1998: 95)提出了發人深省的解答:它是一個「強論述」 (strong discourse),其特點就像精神病院內的心理治療論述一樣,即便 錯誤描述這個世界,卻是「自我實現」的:一方面,看來客觀、中立 的科學敘述,其實是規範性的「按照自己的形象打造現實」—它告 訴讀者該怎麼做才最有效率;另一方面,在它背後有強大的政治經濟 權力之「現實」在支撐著,使得它占有真理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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