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初期條件-啟動 1945-1987
- 多重族群社會的臺灣-歷史前提
- 滿清帝國、日本殖民帝國、多重族群社會
這一章要針對戰後重組開始之前的過程,也就是滿清統治下多重族群社會之基礎結構的形成、以及日本殖民地統治下的所謂近代意義上的形成過程,進行概觀 - 臺灣的多重族群社會
作者以"族群"來稱呼臺灣內部不同認同與來源的集團 - 滿清帝國與多重族群社會之基礎結構的形成
- 原住民族(區分原則是否為清朝的統治範疇)
- 生番
- 熟番
- 移居漢族(因來源而有分類械鬥)
- 漳州(福佬、閩南人)
- 泉州(福佬、閩南人)
- 客家
- 日本殖民帝國與多重族群社會的形成
日本帝國作為一個"近代殖民地國",殖民地被定位在"國內法上的國外,國際法上的國內" - 層級差別式吸收
將新取得支配的國民共同體構成要素當作一個整體,將之編入層級統治秩序的底層,然後依序定位,將其編入日本國民國家之內 - 在臺灣社會上,分類出"內地人"、"本島人"、"番人(生番)"
本島人以日本文化同化,番人以理番政策進行,將兩者定位在特定階級當中 - 與此分類對抗的意識,在"制度化的臨界狀態"中產生的抗日臺灣民族主義
在臺灣,以一種追求在日本殖民帝國系統之外的自治與平等之"分離的近代化"言論,如1920-1930的臺灣議會設置請願活動、左派抗日運動中的"臺灣人"稱呼。 - 這裡的"臺灣人"族群意識,是一種跨越漢族(客家-福佬)認同,且排除原住民的想像
- 日治時期的族群分類
(1935年後,改生番為高砂族,熟番為平埔族) - 生番(高砂族)
- 本島人/臺灣人(本島人是統治者立場,臺灣人是抗日臺灣民族主義下的稱呼)
- 熟番(平埔族)
- 福佬(閩南人)
- 客家人
- 內地人
- 中場的悲劇-二二八事件與「省籍矛盾」、臺灣民族主義的歷史起源
- 國家機構統合的成功與國民統合的受挫
1945年,臺灣收編為中華民國臺灣省 - 臺灣「光復」與日本資產的接收-國家機構的統合
《開羅宣言》後,國民政府以陳儀為臺灣調查委員會的主委,在日本投降後,擔任臺灣省行政長官兼臺灣省警備總司令。其採行行政、立法、司法由行政長官一把抓的制度,
1947年創立「日產處理委員會」來接收日本財產,其大部分都劃為國營、公營等,並排斥臺灣人菁英於此之外。 - 「劫收」的混亂與二二八事件-國民統合的挫折
- 人才選用
外省人充斥公職,本省人被排斥其中 - 經濟
受大陸的通膨影響,以及米糧不足導致的高價-劫收 - 語言
對日語的打壓、國語普及政策
將國語不好當作難以任用臺灣人以及地方自治延期的理由 - 228
臺灣人成立228處理委員會,向陳儀提出要求,如地方自治、採用臺灣人等提議,最終3月8日,南京援軍一到,則立即被鎮壓。 - 對政治的恐怖、菁英的扼殺、「省籍矛盾」、臺灣民族主義
- 對政治的恐怖與菁英的扼殺
國民政府的處理方式,扼殺了日治時期的菁英人才,以及人民對政治的沉默,於是乎,外省人一步步的形成政權結構 - 「省籍矛盾」的事先性形成
「省籍矛盾」是戰後台灣社會的最大裂痕。
依《戶籍法》,他省籍住在臺灣的人,稱為本島人,臺灣籍貫的則是外省人。
228之後,這樣一個外省人(中國人)-本省人(臺灣人)的族群認同開始出現。 - 臺灣民族主義的歷史起源
228後的台灣人,既不遠離政治,也不加入國民黨,他們面對兩個方向,一是期待共產中國,二是發展臺灣民族主義 - 日本
1950,廖文毅等人組成臺灣民主獨立黨-日本之臺灣獨立運動的開端。
發表許多著作,如史明《臺灣人四百年史》、廖文毅《臺灣民主主義》、王育德《臺灣.苦悶的歷史》等 - 美國
1970年,美國的獨派團體與日本的臺灣青年獨立運動,組合臺灣獨立聯盟,成為海外臺灣獨立運動的代表,據點在美國。
發表著作有陳隆志與拉斯威爾合著的《臺灣、中國與聯合國》、陳隆志的《臺灣的獨立與建國》、彭明敏的《自由的滋味》等
美國方面主要在國際法上發展「自決論」、日本則是歷史解釋的路線 - 國民黨的搬遷臺灣
- 內戰戰況的惡化與撤退臺灣的準備
- 人事上的布局
在1949共產黨佔領北京後,蔣介石宣布下野,由副總統李宗仁代替職位,自己以國民黨總裁的身分進行撤退到臺灣的準備,亦即派陳誠到臺灣,並任命其為省主席、臺灣警備總司令、負責臺灣省黨部(黨、軍、政一體) - 治安體制的強化
1949後,共產黨也開設臺灣省工作委員會,陳誠也加強對臺灣共產黨的鎮壓,施行戒嚴、《懲治叛亂條例》等
(戒嚴一直持續到1987年的7月14日) - 幣制改革、農地改革的實施
大陸地區的通膨也影響到臺灣,以當時台北的物價指數來看,1947-1949,共上漲的69倍。
陳誠在1949年6月推行幣制改革,並廢止與金圓券的兌換關係。
後來在美國幫助下,與日本簽訂"貿易付款協定",在1950韓戰爆發後,美援進駐。 - 農地改革
三七五減租-1949四月到七月,地租減免37.5%
公地放領-1951年六月,把公有農地賣給農民
耕者有其田-1952年一月,收購地主的地,賣給農民
部分地主因而成為工商業者,日後臺灣民間企業的起點
土地政策加上美援技術,農業的生產力提高,使得農村蓄積了多於的勞力,加上教育的普及,為1960年代的勞力密集產業提供基礎。 - 地方公職選舉的實施
1950年,制定《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1954年開始普選 - 國府的撤退臺灣
1949年,國民黨陸續撤退到臺灣,約100萬人左右
---------------------------------------------------------------------- - 戰後臺灣國家與多重族群社會之重組-初期條件問題意識:作為中華民國台灣化的起步條件,「戰後臺灣固有的歷史脈絡是什麼?」
思考戰後臺灣國家性格時的三個前提:
1.戰後臺灣國家在國際社會中的定位
2.戰後臺灣國家在對「中國」的關係上所具有的性格
3.戰後臺灣國家在對臺灣社會的關係上所具備的性格 - 作為東西冷戰「前哨站」的戰後臺灣國家
- 美國介入臺海與對中國內戰的封鎖
- 韓戰爆發之後,臺灣被納入東亞的冷戰體制之下,成為冷戰體制的前哨基地。
杜魯門發表"臺灣海峽中立化聲明",一面阻止共產勢力入侵,一面要求蔣介石停止反攻大陸,以求在中國內戰中保持中立 - 1954,簽訂《中美共同防禦條約》
- 不論是共產黨還是國民黨,蘇聯跟美國都制止進一步的攻擊,以至"各自宣稱為正統中國"、"兩個中國"的情況就維持下去了。
- 非正式的帝國美國、「協力者」政權、當地社會
- 非正式的帝國美國與臺灣的「中華民國」
- 山本宣吉的美國帝國體系-無殖民地的帝國
其定義帝國為"擁有壓倒性的實力,依據此一實力。不但可以影響對方國家的外交政策,對於其國內政治更具有不對稱的巨大影響力。在國際體系內則是在經濟、軍事、價值觀上佔據壓倒性優越地位,能夠對多數國家發揮影響力的國家"
他的非正式帝國體系是透過帝國在其他主權國家內所租借的土地上建構的軍事網路,以及在東南亞地區典型可見的軸心-放射狀之安保同盟的圈圈來維持
(1950年代的台灣透過《中美共同防禦條約》成為其帝國體系的一員,而得以接受援助,走向出口導向的工業化) - 「協力者」的兩難
- 美臺關係
美國與作為當地之協力者政權的國民黨政府,以及其統治下之當地台灣社會之間的關係。 - 兩難
一面保持與美方的友好關係,來取得資源,一面取得當地人民的支持,來確保自己的統治正當性 - 成功的協力者政權與外部正統性的獲得
- 撤到臺灣後,蔣介石以自身為頂點,透過將國軍中央化,來排除地方派系,幕前(行政院)由陳誠,幕後(政治警察、情報)有蔣經國,一種領袖獨裁的黨國體制於是形成。
至於外省人勢力,則將其放置權力的邊緣,但依然處於體制之內來懷柔之。 - 儘管內部有外省反對派的聲音,依然能夠與美國保持友好關係,來持續獲得資源。
- 經濟發展與社會變貌
1940,臺灣是一個飽受中國內戰影響而出現惡性通貨膨脹的苦難經濟
1952,幣制改革與美援、農地改革,經濟轉趨變好,也逐漸轉型為出口導向
1970年代,以新興工業國家的地位出現在世界經濟之中
1980年代,從以往吸收技術的角色,轉為輸出者
在這段期間,美國不僅是安全保障以及經濟資源的提供者,也是社會、文化、學術資源的慷慨提供者。 - 成功的幕後與幕前
- 黨國體制下的臺灣社會,其累積的不滿情緒,在經濟成功的光輝下、政治手段、美國的避難所給分散掉了。
- 然而,伴隨美國戰略的變更,黨國體制也逐漸面臨的轉變,中國民國臺灣化也逐漸開始
- 作為另一個「正統中國國家」的戰後臺灣國家
- 戰後臺灣國家的「中國國家體制」
- 中國國家體制
在內戰中敗逃的國民黨,佔據福建省沿岸小島,以及臺灣地區。並以此作為反共復國的基地,抱持自身才是正統中國的信念,其展現在其施行的國家政策以及國民意識形態的建構 - 敗逃臺灣之後仍堅持繼續維持和共產黨之間的內戰態勢。
也就是將內戰末期在大陸所採取內戰態勢永久化 - 把臺灣中央化
- 把統治菁英強烈防範的那些高度受到日本殖民地支配影響的本省人「中國人化」。
也就是把統治菁英的官方中國民族主義所設定的「中國性」灌輸到本省人身上,並在這樣的前提下展開「祖國化(中國化)」政策 - 彰顯「中華民國」正統性之各種象徵性事物的建置(如街道名稱、校園內的國家禮儀等)
-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萬年國會」、「中國省籍」制度
- 國民黨在中華民國憲法上加入《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把內戰態勢帶入了臺灣,也架空了憲法,造就了國民黨的黨國獨裁
- 1931年制定《戶籍法》規定的「中國省籍」制度以及不改選的「中央民意代表機構」,共同撐起了戰後臺灣國家的「中國國家體制」
- 「中央民意代表機構」,一個從中國各省選出來的民代,以動員戡亂為由,來賦予其終身任期。
也因此,萬年國會不但被當作戰後臺灣國家之「中國國家體制」的不合理象徵,成為民族主義政治的焦點,更被當作遷占者國家的不合理象徵而變成族群政治的焦點。 - 臺灣「中央化」的矛盾
- 中央化指的是,因為中央政府的撤退、遷移,導致具有中央性質的組織、功能集中在某一個地方
臺灣的中央化,如同對日抗戰時,移往四川的中央化 - 臺灣的中央化,帶來兩種現象
- 族群上的兩重結構,本省人無法進入權力中央(此現象直到李登輝1988年繼任總統為止)
- 憲法所規定的「省自治」被扭曲的問題
在法統被維持的情勢下,省、縣市、鄉鎮被維持下去,台灣省、福建省也續留下來。
然其產生了台灣省長與中華民國總統高度重疊的問題以及省自治的問題
(省長一直由外省人擔任,直到1970年代蔣經國的臺灣化政策後才有本省人擔任臺灣省主席) - 由上而下的「中國化」的矛盾-制度上的同化政策
- 1950-60年代,臺灣內部幾乎沒有能與國民黨抗衡的勢力,是國民黨對臺灣社會推動大規模「中國化」運動的時期。
- 中國化
被統治菁英、也就是被遷占者集團的菁英們賦予主流地位的文化所同化
「同化」的途徑有透過社會性接觸的同化,以及就由制度途徑的同化(學校教育或電視媒體,說國語運動、臺灣歷史的被忽略、政工體系的進駐(如人二室、教官等)) - 作為遷占者國家的戰後臺灣國家
- 作為遷占者國家的戰後臺灣國家
- 羅納.韋哲(Ronald Weitzer)的遷占者國家(settler state)
遷占者國家是指在一個從外部遷入的移居者集團被賦予一種比本土集團地位更優越的社會中,移居者集團自律性地維持著一個不論法律或事實上都與出身母國互不隸屬的國家。 - 滿足遷占者國家的兩個條件
- 在某個社會中,相對於本土集團,移居者集團被維持著一種優越性的地位
- 建立在這個社會上的國家,最起碼在事實上獨立於其出身的母國之外
(殖民地僅有第一個條件) - 遷占者國家安定的三個要素
- 可以行使獨立於母國之外的政治性權威與強制力
戰後臺灣國家,作為一個反共基地,由於得到美國的支持而獲得。 - 對於本土居民的穩固統治
蔣經國所率領的周密且強大的政治警察之確立 - 保持遷占者國家集團的團結與國家組織的一體性
以蔣介石為最高領袖之黨國體制的確立
對於確立遷占者國家的政治體制影響最大的,就是政治菁英的族群二重結構 - 「人人心中有警總」
白色恐怖,228事件後藉由恐怖手段施行的政治教育,造成人民對政治冷感、自我約束的影響。
這些政治警察,是黨國體制運作的基礎。 - 以蔣介石為「最高領袖」的黨國體制之確立
韓戰後,蔣介石開始解決黨內派系,確立以黨領軍、以黨領政的領袖獨裁。
排除舊派系,拉培新派系-陳誠(行政)與蔣經國(軍、特務),自己則主導國民黨中央常務委員會,確立以黨領國的體系。 - 政治菁英的族群二重結構-中央的外省人、地方的本省人
自李登輝擔任黨主席後(1988),本省人的比例才開始超過五成。
在本省人的眼中,把政治菁英的二重結構合理化的理由(反共復國),漸漸變成了維持政治資源及權力分配不公平的藉口。 - 多重族群社會的戰後重組
- 「人口刮颱風」-臺灣人減少、日本人撤退、外省人流入
來臺的外省人,估計約有一百萬人左右。
這些龐大的人口,掀起了激烈的人口重組 - 外省人的社會樣貌
- 遷臺外省人的出生地、性別、年齡
來源以福建、浙江等沿海地區居多
性別以男性居多(1965年不含軍職的性別比是156,加上軍人是230)
年齡,外省人以中年齡層居多,遷臺後生活安定,青少年人口漸增 - 職業結構
1967年的調查,以保安服務業(軍、警、消)占31.5%居多
國民黨、軍公教也以外省人居多(據1952的資料)
可知支撐戰後臺灣之遷占者國家"核心"之黨國體制的人員,主要是遷臺外省人 - 居住分布及其變遷
1950、60年代的外省人,多居於都市,農村多為本省人
其例外是臺東與南投,因應美國而刪減的士兵,被集體移居到山地 - 黨國體制的「核心」與「末梢」
- 黨國體制的「核心」與「末梢」
軍公教是黨國體制的核心,是直接的支柱,外省人為主
農村部門則是末梢,因為是汲取體制運作所需財源的對象,本省人為主
核心由特別黨部負責,透過特種黨部(軍)、產職業黨部(公營企業)、知識青年黨部(學校)
末梢則由區域黨部負責 - 黨國體制的「核心」--外省人的把持
- 「鐵票部隊」的形成
產職業黨部與知識青年黨部,不僅確保黨員的忠誠與動員,也對反體制運動進行事前壓制,來形成一種"排除性、反動員的統合主義" - 現役官兵
1954年,開始以特種黨部公認候選人的名義,推出退役軍人參選。 - 眷村
眷村屬於政工系統管理,設有眷村自治委員會,確保軍隊與軍眷之間的交流。
眷村被隔絕在一般社會之外,加上黨國體制的滲透,使其對台灣產生"過客心理",限制了眷村居民對臺灣社會的適應。 - 榮民
1952年進行軍隊重組後,6萬多名的將官與一萬兩千多名的士兵退役後,成為"榮民"
1954成立退輔會處理榮民的生活
1956成立國軍退除役就業人員黨部(黃復興黨部),隸屬於台灣省黨部 - 國家財政的偏重式投入
為了進行上述這些滲透,得在財政上大幅的支出,在1950年的中央、地方的財政支出中,"一般行政、國防支出'的比例為74.2%
在社會保險中,也對軍公教特別優待 - 黨國體制的「末梢」
- 1950年後開始的公職選舉,本土勢力開始在縣、市層級形成被稱為"地方派系"的"準政治團體"
- 地方派系,一種選舉仕從主義網絡。
有意參選的有力人士,以地方農會或政府等機關的職位,對選民提供照顧,來換取選票。 - 黨國體制在對"末梢"進行滲透時,往往得和這些地方派系對抗。
其之間的關係是,地方派系從地方經濟中獲得維持選舉仕從主義的資源時,黨國精英則以公開的承認來提供協助的恩庇-仕從關係 - 黨國體制並不希望地方派系逐漸壯大,會以某些手段來制止其成長,另外也避免縣市之間的派系結盟,以及中央菁英在地方培育派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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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合理體制的惡化與調整-啟動過程
- 外部過程-從冷戰前哨到曖昧的周緣
- 美國的戰略轉換及「七二年體制」的形成
- 《上海公報》、《臺灣關係法》、《八一七公報》
- 《上海公報》
美國總統尼克森訪華期間在上海與中國國務院總理周恩來簽署的,全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聯合公報》,於1972年2月28日簽署。 - 內容(出自WIKI)
- 兩國對越南問題以及亞洲其他地區政治局勢的不同看法;
- 中美關係正常化符合兩國利益;
- 國際爭端應在尊重主權、不干涉別國內政等基礎上解決,反對任何國家在亞洲建立霸權或在世界範圍內劃分利益範圍;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堅決反對任何旨在製造「一中一臺」、「一個中國、兩個政府」、「兩個中國」、「台灣獨立」和鼓吹「台灣地位未定論」的活動;
- 美方認識到(英文為acknowledge)海峽兩岸所有的中國人都堅持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並對這一立場不提出異議(not to challenge),它重申它對由中國人自己和平解決台灣問題的關心,並隨著地區緊張局勢的緩和將逐步減少在台美軍設施和武裝力量;
- 擴大兩國民間交流與往來,為雙邊貿易提供便利;
- 保持接觸管道。
- 《臺灣關係法》
1979年1月1日,美國政府終止與中華民國政府間的所有正式外交關係,轉而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後,美國國會制定此法並由美國總統吉米·卡特簽署生效,以規範往後的美國與臺灣關係。
此法保留了防衛台灣的權利,從自尼克森政府以來,不斷對中妥協的臺灣議題上,保留一塊餘地。 - 內容(出自WIKI)
- 記載美國對台灣政策的目標,包括維持台海和平穩定,維持台海現狀,維持美台商業及文化關係、保障人權與台灣安全。
- 在「無外交關係」的情況下,維持美台間經貿關係。
- 依據哥倫比亞特區法律而成立一個非營利法人——美國在台協會以代表新關係中的美方。
- 《八一七公報》
《八一七公報》全稱《中美就解決美國向台出售武器問題的公告》,是於1982年8月17日簽署的,也是三個聯合公報中爭議最大的,中國一直認為美國沒有切實履行該公報中有關美國「逐步減少它對台灣的武器出售,並經過一段時間導致最後的解決」的承諾。該公報是為了徹底解決美國對台武器出售的問題而簽訂的,該問題在《上海公報》和《建交公報》中都未有效解決,雙方只是闡明了各自的立場,未達成共識。 - 內容(出自WIKI)
- 向台灣出售的武器在性能和數量上將不超過中美建交後近幾年供應的水平;
- 準備逐步減少它對台灣的武器出售;
- 經過一段時間最終得到解決。
- 雷根的解釋
關於美國對台出售武器的減少,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遵守和平解決與台爭端之約定為條件。這才是美國外交政策的永久規範。
供給臺灣武器的質與量,乃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構成的威脅而定。臺灣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防衛能力,在質與量上皆必須維持。 - 作為曖昧臺灣海峽秩序的「七二年體制」
始於1972年上海公報以來,PRC與ROC在國際地位上的逆轉,卻仍然與ROC保持部分的民間交流,這樣的國際體制稱為「七二年體制」。
一種國際上曖昧的認同與美國帝國體系的邊緣。
從美國介入臺海衝突的"五零年體制"到美中靠攏的"七二年體制",促使作為遷占者政權的協力者,不得不依此做出改變。 - "七二年體制"安定的條件&美國未得"和平承認"便妥協的原因
- 中國軍隊缺乏跨越台灣海峽,侵犯台灣的能力
- 由於與蘇對立,中國必須考慮"來自北方的威脅"
- 中國為使"改革開放"這個攸關政權正統性的近代化計畫成功,與美國、日本及西歐等國的經濟關係發展不可或缺,武力攻擊將使得此一關係惡化
- 上海公報中,"認知到台海兩岸都認為只有一個中國"等字句,是因為當時的國民黨政府也堅持"一個中國",壓制台獨之主張。
- 中國的新台灣政策與臺灣的因應
- 從「解放台灣」到「祖國的和平統一」
- 鄧小平上台後的新台灣路線
中國對台政策新條件下的基本態度,就是藉由外交鬥爭及軍力的增強,來確保台灣不會脫離"一個中國"框架
其目標是將台灣逼入中國設定的"一個中國"框架中,促使台灣坐上統一協商的談判桌 - 以"一國兩制"來呼籲"祖國統一"
- 對台灣提供經濟利益
- 進行擁護"一個中國"原則的外交鬥爭及軍事建設
例如:八一七公報 - 新台灣政策帶給台灣的影響
- 中國與新台灣政策同一時期轉換且深入施行的"改革開放政策",是一個具有整合性的政策,並充分發揮了台灣與中國大陸間既存的經濟互補性
- 中國最終獲得了與美國建立外交關係,令美國放棄對台的政府間防衛協定,以及牽制台灣外交行動等更加有利的條件。
- 鄧小平的「祖國和平統一」
- 葉九條
- 中國國民黨與中國共產黨兩黨可以對等談判;
- 雙方在通郵、通商、通航、探親、旅遊及開展學術、文化、體育交流達成協議;
- 統一後的臺灣可保留軍隊,作為特別行政區,享有特別自治權;
- 臺灣社會、經濟制度、生活方式與同其他外國的經濟、文化關係不變;私人財產、房屋、土地、企業所有權、合法繼承權和外國投資不受侵犯;
- 臺灣政界領袖可擔任全國性政治機構領導,參與國家管理;
- 臺灣地方財政有困難時,可由中央政府酌予補助;
- 臺灣人民願回大陸定居者,保證妥善安排、來去自如、不受歧視;
- 歡迎臺灣工商界人士到大陸投資,保證合法權益與利潤
- 歡迎臺灣各界人士與團體,提供統一的建議,共商國事。
- 一國兩制
相對於香港的"港人治港",台灣就沒有這個說法。
是因為一國兩制是以"國民黨一黨專政的獨裁體制為默契前提"的政策。中共期待國民黨會為了對抗台獨勢力,而"國共合作" - 邁向通商之海-蔣經國的「三不政策」與民間交流的開放
- 1980,中國方面以經濟上的誘因來進行"和平統一攻勢",台灣則以所謂的"三不政策(不接觸、不談判、不妥協)"來應對
即蔣經國在美中建交的總統聲明"中國民國政府在任何狀況皆不會與中共政權談判,也絕不放棄光復大陸,解救同胞的神聖使命。此一立場絕不改變"
伴隨中國的改革開放與《廣場協定》導致的經濟環境變動,兩岸的經濟接觸開始熱絡起來。
接著,1987後,開始開放探親,並逐步放寬。 - 內部過程-從體制調整到體制轉型
- 美中靠攏的衝擊和蔣經國的體制調整
- 以強化內部正統性彌補外部正統性缺損
美國勢力之稱的正統性逐漸消逝之時,國民黨得面臨共產黨的合作邀約或挑戰,以及台灣社會的本土派勢力。
然而,黨國體制的設計,使得國民黨能在不至社會大變動的情況下,逐步爭取人民的支持。
從臺灣化的觀點來看,蔣經國最重要的政策為: - 國會部分定期改選制度(增額中央民意代表選舉)
- 政權人事的臺灣化
- 包容台灣的文化政策
- 「增額中央民意代表選舉」的實施
此增額選舉持續到1990年代的憲政改革為止,反映出蔣經國體制調整之窘境的歧義性
然而,此種選舉無法與民主選舉相比擬,因非改選民代依然佔大多數,加上總統指定的海外名額,選舉結果依然無法改變政權走向,而且依然有黨禁與戒嚴體制下的自由限制。
也因此,這個無法代表戰後世代絕大多數民意的中央民代機構的畸形,逐漸被凸顯出來。 - 1969年增額中央民意代表選舉的重點
- 自由地區及海外僑選中央民意代表民額大幅增加,前者是透過普通選舉,後者則由總統遴選以進行定期改選
- "第一屆中央民意代表"(內戰時期當選的民意代表及"增補選"當選的民意代表)不改選,繼續行使職權。
- 擴大起用本省人
增額選舉儘管有其限度,依然一定限度推動了政權人事的臺灣化 - 起用本省人政策的兩個面向
- 將經國主導的"青年才俊"起用政策(吹臺青政策)
這些受提拔的人當中,部分投入地方選舉,期望能去由中央人才替代地方派系 - 在黨及中央政府層級中對本省菁英的作用
蔣經國在蔣介石死後的全十一大會上以主席的名義,增加中委與中常委的總數,將本省人拉進來。
直到李登輝擔任黨主席後,中常委中本省人的比率才超過五成。
即使是在往"臺灣化"方向走的蔣經國政權下,本省菁英也僅止於從屬的地位而已。
軍隊方面,則直到1999才有本省人擔任參謀總長(軍隊最高職位) - 蔣經國的「文化建設」--「包容台灣」之文化政策的開始
起自1977蔣經國提出的十二項建設的最後一項-文化建設
這樣的文化建設,調整了蔣介石時代以"中華文化復興運動"為代表的文化政策一元主義傾向。
透過將台灣文化納進官方民族主義中,以回應1970年代以來的國際現實,以及黨外運動的挑戰的一個回應。 - 文化政策的具體實施
- 蔣經國最早列為政見的「文化中心」建設
從1981高雄市文化中心到1986新竹文化中心,完成19個縣市的文化中心 -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建會)的設置
1981年開始運作,首任主任委員由陳奇祿 - 文化資產保存法制及體系的建構
舊法經過修訂後,新的法規以《文化資產保存法》與《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呈現。
其中,不僅歷史文化、藝術、民俗,甚至是自然文化景觀都成為保存的對象。 - 臺灣本土民俗技藝的獎勵
提倡每年舉辦"文藝季"等綜合性大規模文化活動。 - 地方統治的動搖與「黨外」的形成
- 地方統治的動搖
青年才俊政策作為派系替代政策的一環,在1977年前都順利進行,直到1977年,地方派系開始反彈,導致當年度無黨取得四個縣長與21席的省議員(全數77席)
例如,脫黨參選的許信良奪得桃園縣長,導致選舉不公的質疑,進而引發中壢事件。
黨外勢力逐漸增長,在1989年的省議員選舉與最後一次"增額選舉"中,國民黨失去三分之一的縣市。 - 「黨外」的挑戰與美麗島事件
- 十二大政治建設
由台灣黨外人士助選團提出
(出自https://web01.rti.org.tw/radio/programMessageView/id/51917) - 第一、徹底遵守憲法
- 中央民意代表全面改選(1991-1992)
- 省市長直接民選(1994)
- 軍隊國家化(2000)
- 司法獨立化
- 各級法院改隸司法院
- 廢除違警罰法
- 思想學術超然化,禁止黨派黨工控制學校,言論出版自由,修改出版法,開放報紙雜誌(1988)
- 參政自由化,開放黨禁(1986)
- 旅行自由化,開放國外觀光旅行。(1979)
有意思的是,這種種的項目裡面並沒有提到終止動員勘亂,很多項目雖然指涉動員勘亂,但至少沒有直接挑戰動員勘亂體制。 - 第二、解除戒嚴令,這是很重要的事情。
徹底遵守憲法當中的各級法院改隸司法院訴求,其實早在1950年代就被宣布違憲,大約在1958年提出,1959年完成釋憲,只是國民黨一直沒有改,到1978年已經拖了快20年。 - 第三、尊重人格尊嚴、禁止刑求、非法逮捕和囚禁,禁止侵犯民宅和破壞隱私權。如果有興趣,可以去看1958年總統府臨時行政改革委員會,也提出過相關的內容。
- 第四、實施全民醫療及失業保險。也就是全民健保,後來當然實現了。
- 第五、廢除保障資本家的假保護企業政策。這牽涉到特權與壟斷問題。
- 第六、興建長期低利貸款國民住宅。現在低利當然不是問題,台灣利息現在只有1%左右,但是當時房屋貸款隨便都是十幾趴,最高還有十八趴,這也是為什麼軍公教有所謂十八趴,就是因為以前利息實在太高,但沒有隨著調整,才成為民怨。
- 第七、廢止田賦,以保證價格無限制收購稻穀,實施農業保險。
- 第八、制定勞動基準法,勵行勞工法,承認勞工對資方的集體談判權。也就是所謂團體協約權,這是勞動三權中很重要的一項,第一、要能結社,組成工會;第二、團體協約;第三、罷工,也就是爭議權。
- 第九、補助漁民改善漁村環境,建立合理經銷制度,保障漁民的安全和生活。
- 第十、制定防止環境污染法和國家賠償法。
- 第十一、反對省籍和語言歧視,反對限制電視方言節目時間。
- 第十二、大赦政治犯,反對對出獄政治犯及其家族的法律、經濟和社會歧視。包括專門人員執照被禁止,以及工作權的部分。
- 1978年末,因美中建交導致的"增額選舉"中止,黨外人士提出"台灣前提住民自決"的原型。
其主張在有關統獨議題上,應在民主制度下自我決定歸屬資政治共同體為前提。
象徵1970年代改良主義式政治運動的終止,以及1980年代台灣民族主義運動的開始。
隨後,施明德等黨外勢力的激進派,創刊《美麗島》,開始組織沒有黨名的黨,伴隨街頭動員的組織漸漸完善,終至在1979爆發了美麗島運動
最終,1980開始審判美麗島事件的相關人士 - 「戰後世代」的「回歸現實」思潮與「黨外」運動
「戰後世代」的「回歸現實」的回歸現實言論中不問"省籍"而清楚浮現的中國民族主義歷史論述,以及由此出發且共通性強的世代意識,外省籍評論者對政府及國民黨的批判,在批判強度及發言量上皆不遜於本省人;另一方面,至於日後往往被理解為族群、民族政治課題的國會全面改選主張,當時就算是本省籍評論者,也是將"戰後世代"世代性的政治疏離作為主張上的極大依據,而非族群、民族之問題。
所以,我們不能將1970年代"回歸現實"思潮與1980年代的台灣民族主義之間簡易的連接再一起,兩者有其跳躍發展。 - 抗日之中國性
在1970年代宣揚台灣1920年代抗日之"中國性"一事,無非就是將具有這般來歷的"台灣人"族群想像,作為中華民族內部族群想像而加以正統化,並且尋求對這一個「台灣人」族群想像「承諾與尊重」的在創造。 - 黨外運動的族群性格-語言
一種台語演說風格,在不會觸犯當局的情況,表達本省人在國民黨統治下感受到的不公平感。
但,他們並不是要挑戰中華民國與國語的地位,而是要求"承諾與尊重族群文化" - 黨外運動在1970年代下,一方面具有戰後世代廣泛陳述意義之一環的性格,同時也具有與民主化運動難分難捨的本省人族群運動的性格,可以說同時具有改良主義式民主運動及族群運動的兩個面向。
- 民進黨成立與臺灣民族主義的登場
- 「黨外」的激進化與民進黨成立
相較於1960年代《自由中國》事件的被壓制,180年代的美麗島事件卻快速的再起。
美麗島事件的最大意義,在於對"黨外"民主化運動的領導權威及其改良主義的政治理念造成打擊,並成為運動激進化的契機。
運動事件的激進化及意識型態的激進化,即臺灣民族主義成為主流理念。 - 1982黨外人士的六項主張與1970末主張的差異
- "臺灣前提住民自決"列為第一項,被提升到可以說是"黨外"運動招牌口號的地位
- 民主化的構想明確地往"中國國家體制"臺灣化的方向修正
- 將經國三條件
以此條件作為解除"黨禁"的方針 - 遵守《中華民國憲法》
- 支持反共國策
- 與"臺灣獨立"派劃清界線
- 在民進黨成立、提出蔣經國三條件之後,在十月十五日的中常委通過自由化三法:
- 制定新的《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解除戒嚴
- 修正現行《非常時期人民團體法》即《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調整政黨活動辦法,同意新黨成立。
- 儘管,蔣經國以"不承認、不取締"的態度面對民進黨,在同年12月的增額選舉下,民進黨的得票較以往有所提升。
- 臺灣民族主義的登場
在台灣民主化的過程中,表現出與國民黨官方中國民族主義定義相異的中國民族主義(陳映真),然而黨外運動主流的是臺灣民族主義(陳樹鴻),因此,此一非國民黨的中國民族主義勢力,在黨外運動中急速的邊緣化。 - 擴大的自由化影響及族群關係重組的開始
自由化與民主化展望的擴大,開始影響台灣多重族群社會的族群關係,在本省人賦權的同時,原住民、客家人的復權運動也隨之展開。
在非遷占者族群復權的同時,遷占者族群的外省人也直接面臨到自身族群的少數化,導致在民主化過程中,外省籍選民亦產生了新的政治凝聚性。 - 強人蔣經國的最後奮鬥及無後繼者之死
- 蔣經國最後的奮鬥(1988年去世)
蔣經國在最後的在位時期,推動台灣化與自由化,以確保美國的支持。另外,也藉由拔除內部鷹派人物(王昇),來確保政治體制的穩定。 - 強人的無後繼者之死
- 蔣經國尚未解決的問題
- 民主化讓步的不徹底
蔣經國三條件的讓步,不僅無法抑制台灣民族主義,又遭到保守派的批評,使得現況膠著不定。 - 未決定後繼者的人選
蔣經國只稱宣不會由蔣家後代繼承以及否定軍事政權的可能 - 臺灣化的問題
儘管挑選本省人出身的李登輝作為副總統,但究竟要給本省人多少權力,依然未明瞭
台灣民族主義與本省人總統的搭配,成為中華民國化正式展開的重點。
中華民國臺灣化的展開 1988-2008
- 民主體制的設置-「憲政改革」的第一階段(1988-1996)
聚焦於「憲政改革」,探尋蔣經國死後至1996年所展開的民主化與台灣化的動力。 - 「憲政改革」的啟動與其政治藍圖
- 「憲政改革」的啟動-「平衡者李登輝」的誕生與發展
- 「二月政爭」與「三月學運」-「平衡者李登輝」的誕生
- 二月政爭
對於李登輝的疑慮,黨內部分人士如郝柏村、李煥、王昇等人,試圖以推舉另外的候選來(林洋港、蔣緯國)來對抗李登輝。
最後,由八大老出面調解 - 三月學運
主張: - 終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 解散國民大會
- 為促進政治改革,召開國是會議
- 提出政治改革時間表
- 李登輝獲選為第八任總統後,決議召開國是會議,並邀請民進黨一同參與
「二月政爭」的勝利,獲得總統的任期,取得與體制內菁英交涉的力量。
「三月學運」的應對,也取得體制外民主勢力的信任與交涉基礎 - 郝柏村內閣、國是會議、《國家統一綱領》-「平衡者李登輝」的發展
- 跨黨派國是會議的共識
- 儘早使未曾改選的中央民意代表退職
- 臺灣省長、臺北市長與高雄市長直選
- 總統民選,形式未定
- 終止「動員戡亂時期」
- 以台灣人民福祉為前提的「大陸政策」
- 國是會議後,國民黨決議出"一機關兩階段"的改革方針
- 一機關-國民大會
- 第一階段-程序修憲
由第一屆代表召開國民大會,廢止臨時條款,在不變更憲法本文的情況下以"增修條文"的附加方式修改憲法,制定第二屆中央民意代表的選舉辦法,以及到第二階段修憲為止統治的法源 - 第二階段-實質修憲
由新選出的第二屆中央民意代表所組成的國民大會,決定政府體制的改革。同時,還加上對現行五院體制的堅持以及小幅修憲等附加條件 - 李登輝的平衡措施(因應黨內的保守派)
- 任命郝柏村為行政院長(對二月政爭的安撫)
引發民進黨新潮流派的抗議,美麗島派則傾向支持李登輝 - 修憲過程中爭取國民黨內的支持,在形式和內容上與保守勢力妥協修憲程序
- 大陸問題的共識
- 與中國大陸進行政治交流的時機尚未成熟,大陸政策"應以兩千萬臺灣人民的福祉為前提"
- 為了與對岸進行交流,設置非官方的中介機構(之後設置的海基會)
- 國家統一綱領的設置(1991年二月)
- 重點
- 中華民國以建設民主、自由、均富的中國為目標
- 中國大陸與臺灣皆為中國領土
- 中國的統一、其時機與方式,首應尊重臺灣地區人民的權益並維護其安全與福祉
- 中國的統一分階段逐步達成,在近程的互惠交流階段,互不否定對方為政治實體,在國際間相互尊重,互不排斥
- 意涵
- 重新揭示國家統一與一個中國原則,壓抑黨內保守派對憲政改革的聲音
- 設下中共難以接受的統一條件,回應多數民意支持的維持現狀
- 以台灣優先為口號,建立臺灣政策與台灣民族主義的基礎。
- 對等的政治實體概念,回應了中止勘亂時期後,臺灣的國家認同,達成新的意識形態的調整。
- 策畫國家統一綱領
- 「憲政改革」的政治構圖-開始時的三條路線
改革方式的不同,緣於對「中華民國」的「正統中國國家」認同的不同
亦即「憲政改革」是在台灣政治「族群=民族的脈絡」的影響之下 - 非主流派的「法統」擁護路線
不廢除臨時條款,藉由第一屆中央民代的退職,來達成國會全面改選
以國家仍在動員戡亂、中華民國為正統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為叛亂團體為前提。
在此路線之下,與否定法統的民進黨無法相容 - 民進黨的「制憲」路線
藉由新憲法的制定來進行民主體制的設置。
穩健派不主張廢除中華民國憲法,而是全面擱置以及半總統制
激進派則主張廢除中華民國憲法,並制定台灣共和國憲法
最後,在1991召開人民制憲會議,通過美國式總統制的台灣憲法草案,作為參加第二屆國代的選戰藍圖
此種制憲路線的目的,是在政治體制民主化的同時進行建國,亦即將中華民國轉換為以台灣為範圍的國民國家。
在憲政改革的開始階段,主張政治自由與國會改選,在一次與二次修憲時,主張單一國會制與公投入憲。 - 李登輝的「修憲」路線
介於上述兩者之間,所謂一機關兩階段,不更動憲法本文,附加增修條文修正中華民國憲法,亦即殘存法統的形式,希望進行實質性的民主化。
此路線妥協在外部對於中華民國的封鎖以及內部臺灣民族主義的抬頭。
在當選第一任民選總統後,以此權勢進行超越民主化、使國家體制臺灣化的憲政改革 - 在非主流派的壓力下,李登輝的制憲程序
- 基於國父孫文的政治理論,堅持五院體制,盡可能小幅度修憲
- 不更動憲法本文(=作為法統為終極根據的文本)
- 由萬年國會進行程序修憲,第二屆國代進行實質修憲,藉此程序維持形式上的連續性等等,為了維持法統的外殼而安撫非主流派
- 「憲政改革」的展開-「最小綱領民主體制」的設置與政府代表制問題的解決
- 「法統」的實質消滅與「中華民國」內在質變的開始-第一次修憲
在1991年通過《增修條文》草案,同年召開第一屆國民代表大會臨時會
,然民進黨反對: - 由資深代表佔大多數的第一屆國民大會欠缺修憲的正當性
- 國家安全會議與國家安全局的設置屬於"實質修憲",不該由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決定
- 旅居國外國民資格的設定,將選出未盡國民義務的民代
以上因民進黨反對,而進行議事抗爭。
國民黨則以在議事規則中加入警察權,來封鎖民進黨
民進黨則以靜坐與街頭抗爭來反制,卻無法影響國民黨主導的國民大會
最終通過國民黨提案的增修條文共十條,並決議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此次修訂,可說法統實質上已消滅,亦即戰後臺灣國家的統治機構與政治權力的正統性根據,不再是中國大陸的中華民國,而是利基於台灣民意之上。
但對台灣民族主義而言,依然存在的中國國家形式,仍是抗爭的對象。 - 「總統直選」的挫折與徹底政治的自由化-第二次修憲
- 「總統直選」的一時挫折
- 政治制度的分歧
本省多支持總統制+直接選舉
外省多支持內閣制+間接選舉 - 直接選舉的傾向
李登輝原預計1991年底的國民大會改選,民進黨會獲得1/4以上的席次,以及直接選舉的輿論接受度相較委任直選來得高
國民黨內部展開激辯,最終以延遲此討論做結尾
國民大會與第一屆相似,由多數的國民黨提案通過八條的增修條文 - 第二次國民大會結果
決定1996年3月開始第九任的總統選舉,與國大代表一同選舉,任期同為四年 - 原本的第九條-立法委員任期改為四年
因國民大會欲提出擴權案,遭立法委員反對,國民大會則以提案削減立法委員任期反制,最終黨中央以拿掉第九條為條件,促使國大撤回擴權案 - 政治的自由化的貫徹與台灣民族主義的合法化
- 增修條文第十三條
- 賦予司法院大法官組織憲法法庭的權限,該法庭得因違憲而對政黨解散之事進行審查
- 此法條將政黨解散的決定權從內政部底下的行政機關,提升到憲法層次的審查,避免台獨黨綱可能導致的危機
此修訂回溯至1991年的獨立台灣會事件,國民黨會避免民意反感,廢除了"懲治叛亂條例"與"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至於刑法100條的存廢,則以增修條文13條與刑法100條修正案(內亂罪的構成要件限定於以強暴或脅迫方式)來面對。
這些措施象徵政治的自由化,過往的海外流亡者以及被監禁的政治運動者也都陸續被釋放或回國。 - 「小強人」李登輝的形成與「總統直選」的實現-第三次修憲
- 「小強人」李登輝的形成
- 1993年,國民黨內非主流派的郝柏村辭去行政院長(由連戰繼任),李登輝於同年的14全會連任黨主席,並決定於隔年的國民大會通過總統直選
後續的職位安排中,行政院長、亞東關係協會駐日代表處、台灣省主席,皆由本省人擔任。 - 遷占者優位崩壞
之前一直將自己視為台灣社會當然的主流而沒意識到自身族群的外省人,開始產生族群意識的過程。
如非主流派的國民黨份子脫黨組成"新黨",在十四全大會宣布成立,展開反對李登輝的政治動員 - 最後,李登輝再次鞏固了政治勢力,得以克服第二次修憲難以推動的"總統直選"議題了
- 「總統直選」制的實現與「憲政怪獸」
- 李登輝的限制
- 中國黨主席的包袱
基於孫文思想的正統中國信念與憲政結構難以撼動
基於黨內的壓力,決議將第三次修憲的任務集中於"兩個半議題" - 總統直選方式
因為第二次修憲已經決定好"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選出,因此是半個議題 - 配合總統任期,立法委員任期改為四年(上次修憲時被撤回)
- 削減行政院對總統命令的副署範圍(第四次修憲時達成)
- 支持者的主流派性質
為了確保國民黨的票源與地方派系,黑金政治的情況漸趨明顯
另外,為了確保國民黨獲得3/4的修憲席次,以及票源,不得不對國大擴權的要求有所讓步(後續則成為民進黨的批判目標) - 第三次修憲的國民大會
- 民進黨,依然未過三分之一,但擁有立法院三分之一的席次
以"總統直選、單一國會、依據憲法實行公民投票制度"為主軸,即以台灣憲法草案為主軸 - 國民黨,已決定總統直選,使單一國會成為焦點
- 結果(十條增修條文)
- 總統選舉為相對多數當選的公民直選
- 刪除行政院長的副署權,範圍是總統須經國民大會與立法院同意的人事權
- 採用原住民一詞
顯見1980年代以來,台灣原住民族運動的正名要求終於達到憲法層次 - 首次總統民選之舉行即最小綱領民主體制的形成
以第二、三次修憲為基礎,1996年三月舉行了總統直選,以及任期四年的國民大會代表選舉 - 朝向主權國家與民主體制的苦惱-「憲政改革」的第二階段(1996-2005)
若視第一階段"憲政改革"具有依據民主化原則更新"中華民國"其內部正統性之意義,則可將第二階段"憲政改革"視為,致力於消解此種進行內部正統性更新的分裂中國之中的單一政體,其國家性與其民主體制的治理能力之間的關係。
所謂"致力於消解國家性的問題",是指針對1970年代喪失作為一個"中國國家"之國際承認的戰後臺灣國家,賦予其作為"以台灣為範圍"之國家主權性的行動。
另外,中央體制的問題則是,當動員戡亂時期廢除後,憲法的內閣成分逐漸顯現,面對第一階段完成的總統制度,以及各方爭執之下,形成台灣式的半總統制。 - 「凍省」與「臺灣式半總統制」之形成-第四次修憲
- 第四次修憲的政治構圖
- 民選總統的問題
- 憲法並未賦予總統直接接觸、指導行政院此一最大行政機關之權限
- 民選台灣省長對民選總統其政治權威所帶有的潛在威脅
- 葉爾辛效應(WIKI)
即謂國家元首與地方首長之民意基礎過於相近,使地方首長與國家元首的政治實力可能並駕齊驅,甚至凌駕後者之上,危及中央與地方權力制衡,或地方凌駕中央的權威,導致中央失去統治權威,危及政權的認受性。 - 1996年3月的第三屆國大選舉中,民進黨獲得99席次(29.7%),由於修憲案需要出席的3/4贊成,國民黨與民進黨的合作成為可預期的可能
- "凍省"與"臺灣式半總統制"之形成
- 國家發展會議中關於憲改的共識
1996年,李登輝二次連任總統後,於12月23日到28日召開國家發展會議(國發會),由副總統連戰主持,討論「健全憲政體制」、「加速經濟發展」及「增進兩岸關係」三大議題。該會議做出的最大決議為省虛級化。(出自WIKI) - 總統的行政院長任命不須立法院同意
- 賦予立法院對行政院長不信任決議權與總統副總統彈劾權
- 賦予總統解散立法院之權力
- 凍省
- 凍結被認為已成"黑金政治"溫床的鄉鎮長選舉或使之官派化
此條為了抑制地方派系與反對凍省派,而取消。 - "兩國論"修憲的夭折與"憲政怪獸"的終結-第五次修憲的糾紛與第六次急就章式修憲
- "兩國論"修憲的夭折-對臺灣"憲政改革"之國際干涉的出現
1999年6月8日召開修憲國民大會。 - 國民大會廢止與國會改革的分歧
- 民進黨版本
下屆國大代表全數由政黨比例代表產生後,廢除國民大會之單一國會制案 - 國民黨版本
下屆國大代表部分由比例代表制產生,爾後改為兩院制國會案 - 第二階段憲改的特徵
肇因於1999年李登輝的兩國論,引來中國的非難,進一步導致美國的強烈回應,自此超出民主化的範圍而欲增強台灣國家性之修憲,就此成為國際監視的標的。
此國際干涉成為第二階段的特徵。 - "強化中華民國主權國家地位"檢討小組的報告
- 修憲
凍結憲法本文第四項關於領土之規定,同時於"增修條文"中增訂"中華民國之領土為本憲法有效實施之地區"之規定,並增訂"公民投票"法源已規定有關國家前提之重要變更須經國民之同意 - 修法
"國家安全法"、"國籍法"、"著作權法"等法律條文中"自由地區"、"台灣地區"之部分改為"中華民國","大陸地區"則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 - 變更政府文書之用語
外交政策說明文書等使用之"中共"一詞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對等政治實體"則改為"兩國"等。
以及,於1991年制訂對中國政策基調之"國家統一綱領",將來應廢止並改為"兩岸綱領","統一"一詞也應逐漸改稱為"最終的解決" - 此報告,本於第三屆國大提案修憲,考量到中國汪道涵來訪的時間,提前於採訪中提出"特殊的國與國關係",導致中國與美國的抗議與施壓。
最終此案夭折。 - "憲政怪獸"的終結與立法院權限的肥大化
- 第五次修憲的糾紛與修憲結果的取消
對於國大代表與立委任期延長的提案,在輿論、國大之間獲得支持,儘管國民黨中央愈加以制止,最終在混亂之中也通過此案
(因此,原2000年的國大選舉就不用舉辦了)
後續,在陳水扁政權時期,經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憲後,認為無記名投票有其法律瑕疵,做出該決議無效之解釋。
(所以,2000年還是要選國大) - 第六次急就章式修憲
因宋楚瑜聲勢旺大,故2000年創親民黨,面臨2000年的國大選舉,親民黨擴大支持率的機會,國民黨與民進黨聯手。
在2000年四月的制憲國民大會,將國民大會非常設化: - 國民大會僅在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正副總統彈劾案時進行召集
- 國民大會代表100%以政黨比例代表制選出,立法院所提議案決議之時該國民大會即同時解散
- 上述以外之國民大會權限轉移至立法院
- 政權交替的衝擊與第七次修憲-國家性與政治體制的新典範?
- 第一任陳水扁政權與"臺灣式半總統制"的機能不全
- 第四次修憲的折衝得失與政權交替
第四次修憲過程中,兩黨四派的爭執對後續的政治過程造成重大影響,一直延續到第七次修憲 - 由於"凍省"的實現,源於台灣中央化所產生之中國國家體制的矛盾確實得以緩和,且政治上所謂葉爾辛現象的根源得以去除。
- 總統選舉方式無法變更
2000年的選舉可說是以"葉爾辛現象"為始,而以政權交付予目前為止屬於體制外勢力的所謂"阿連德現象" - 阿連德現象
在採取鄉對多數當選制,激進的政黨候選人可能因少數得票而當選時所產生混亂 - 陳水扁漁翁得利的當選,當然造就出與第四次修憲前所設想完全相反的政治態勢。
國民黨握有絕對多數的席次,此時,正好是台灣式半總統制最難運作的時期。 - 停建核四問題與"臺灣式半總統制"的機能不全
- 臺灣與法國制度的相異
- 總統選舉的部分
法國為絕對多數當選制,第一輪投票中若無得票過半者,得票前兩名再進行第二輪投票。
臺灣則是相對多數當選制,並未形成過半數得票者的第二輪投票 - 臺灣和法國都可以不經議會同意而任命首相
但在法國的情形,以憲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等作為解決手段,已有代表議會多數派被任命首相之慣例,在此種情況下縣政的運作可以從總統制轉換為內閣制。 - 在行政與立法機關的關係上,比起法國,臺灣的立法機關較為強勢
具體來說: - 法國規定以政府所提法律案之審議為優先,臺灣則無相關規定
- 行政院不符立法院之決定時雖可要求再議,但立法院僅依單純過半數即可將其否決
- 2000年第六次修憲的結果,立法院擁有以往國民大會權限的總統、副總統罷免提案權,以及對總統任命之司法院大法官、監察委員、考試委員之同意權
- 作為行政機關首長的總統,其行使權限的制度上管道很弱。
在法國是以總統主宰內閣會議,但臺灣總統除了有關安全保障的國家安全會議之外,有關指揮行政院之制度上的管道尚未法制化。 - 陳水扁政權的政治構圖
- 即便稱之為穩健,揭示台灣獨立政黨的候選人得以當選,仍被認為有激化與中國間緊張關係之憂慮
- 陳水扁仍低於宋楚瑜和連戰之總和票數
- 民進黨於立法院中席次連1/3之一席都未達到
- 黨內擁有行政經驗之人才極度不足
- 中國時報、聯合報兩大報紙及TVBS電視台等主要大眾媒體
- 核四問題
民進黨要求停建核四,與當時國民黨籍的行政院長唐飛形成對立,最後改為民進黨籍的張俊雄擔任。
泛藍組成在野聯盟,抗議張俊雄停建核四的決定,提出罷免案的前提程序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卻礙於罷免成功後,立法院的國民黨改選選情可能不佳,僅提案罷免案,而不排入議程。
最終,透過釋憲得出行政院決定有其瑕疵,加上內閣在預算壓力下被迫妥協,核四於2001年重啟。 - 臺灣民族主義勢力意識形態上的政治重組與"公民投票"制度之成立
- 臺灣民族主義勢力意識形態上的政治重組
- 以政權交替後,李登輝所處位置的轉換為契機,台灣民族主義勢力從民進黨到台聯、在野獨立派勢力等,暫且不論政治上的黨派,在意識形態上已經被重組為一個緊密的單一陣營
- 《公民投票法》的成立與實施
- 泛藍陣營的威脅
- 倚仗國會多數,封殺陳水扁的各項改革
- 泛藍各政黨間政治合作的進展,使得2000年總統選舉時被陳水扁獲得漁利的三方混戰態勢從使漸漸轉換。
- 泛藍陣營意識形態上的弱點
在李登輝退黨後,沒有能與泛綠陣營相抗成的本土論述,無法提出向輿論清楚傳達自身意識形態的論述 - 公民投票法受關注的要項
- 發動公民投票的權利僅限於立法院以及"近期正副總統選舉人總額千分之一以上"之有效聯署,而並未賦予行政機關發動權。
- 公民投票適用事項中包括"批准憲法修正案(複決)"
- 賦予總統實施"防禦性公投"之權限
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總統得經行政院院會之決議,就攸關國家安全事項,交付公民投票" - 陳水扁欲就公投法,舉行防禦性公投一事,受到來自中國、美國及他國的反對、擔憂。
最終因為過半數而不成立
公投兩提案: - 強化國防
台灣人民堅持台海問題應該和平解決。如果中共不撤除瞄準台灣的飛彈、不放棄對台灣使用武力,您是否贊成政府增加購置反飛彈裝備,以強化台灣自我防衛能力?
→投票率45.17%不成立 - 對等談判
您是否同意政府與中共展開協商,推動建立兩岸和平穩定的互動架構,以謀求兩岸的共識與人民的福祉?
→投票率45.12%不成立 - "公投制憲"的挫折與小選舉區制的衝擊-第七次修憲
- "公投制憲"的挫折、"公投入憲"的實現、國會及選舉制度改革
- 第七次修憲的結果
- "公投入憲"的實現:以下是項成為公民投票的實施對象
立法院提案之憲法修正安、領土變更案、正副總統之罷免案 - 廢止國民大會
- 立法院改革
席次減半至113席、任期改為4年 - 立法委員選舉制度之變更:小選舉區政黨比例代表兩票制
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73人(每縣市至少1人)。
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3人。 - 不分區及僑選部分(34人)由獲得百分之5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 小選舉區制的衝擊
- 國民黨因與其泛藍陣營協調良善,相較於泛綠分裂的情況,使其獲得約3/4的立法院席次。
- 第七次修憲的主要背景因素之一,即"台灣式半總統制"機能不權所顯現之民主體制的治理能力問題,但第七次修憲所開出來的藥方,卻是立法院席次減半與變更選舉制度,而未曾針對關鍵性的"中央政府體制"加以處理。
- "公民投票"的無作用與"中華民國"形體的崩解
- 公投入憲的成果?
- 多次的公民投票都沒有作用
如2004與2008年的公投都沒有成立 - 對日後的修憲設下了極高的門檻
(立法委員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決議、再加上選舉人總額之過半數同意使得成立的這項規定) - 陳水扁政權下,中華民國的崩解途徑
- 朝野黨派合意之下的廢止國民大會
- 受到在野"國家正常化"路線激進派的壓力,而以政策加以推動之正名措施
- 在泛藍的反陳水扁行動急速升溫之中,類似悖論一般的形體崩解
原應守護中華民國既有形體與正統性立場的人,卻採取損害國家形象與領導人的行為。 - 民族主義政黨制的形成及其展開
啟動、推動中華民國臺灣化的要素:
1.攸關戰後臺灣國家政治體制外部正統性的國際政治的變動
50年體制到70年體制的變動
2.民主化
戰後臺灣國家與政治體制正統性的基礎,從中國近代革命史與近代民族主義的歷史,轉而由透過民主選舉所彰顯的"以台灣為範圍"的主權者共同體的意志所取代
3.臺灣民族主義的抬頭
臺灣民族主義,乃是由長期處在各個不同帝國邊陲的歷史背景出發,而立基於追求台灣住民的主體意識,要求掌握自身政治前途的決定權。
4.台灣原住民族對其自身所擁有正統性的復權訴求
本章討論第二點與第三點 - 民族主義政黨制的形成與政治動員之族群=民族的脈絡
- 臺灣民族主義的抬頭、合法化與民族主義政黨制的形成
- 臺灣民族主義的概念,最早出現於抗日民族主義的論述中。
當時所謂台灣人的認同,成為銜接福佬人和客家人這兩大準族群間的橋樑,是台灣史上最具近代性意義的族群意識 - 在步入民主化的階段,臺灣政黨體系中意識形態的對抗軸,便發展成台灣民族主義與中國民主主義的對抗,可以說台灣民主體制的政黨體系,是在民族主義政黨制下形塑而成。
- 臺灣民族主義的準官方化-政治動員的族群=民族的脈絡
- 台灣民族主義是"現在"為了追求"未來",而去尋找"過去"
- 台灣政治上族群=民族的脈絡
台灣民族主義抬頭後,台灣政治當中各自利用台灣社會主要社群的歷史經驗與歷史記憶所獨鍾的民族主義修辭和象徵,來進行政治動員,且實際上產生了族群動員或者具有族群投票意義的傾向 - 四個民族主義論述(依時間排序)
- 官方中國民族主義
- 作為反對勢力意識形態的台灣民族主義
- 新中間路線的台灣民族主義(與逐漸臺灣化的中華民國妥協,吸取多元文化主義要素的論述)
例如:2000年的新中間路線與"四不一沒有"
1995民進黨通過黨綱位階的台灣前途決議文,主張"臺灣在現行憲法中稱為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任何有關主權獨立現狀的改變,必須經由公民投票"等
陳水扁以此打出新中間路線 - 國家正常化路線的台灣民族主義
(2000年政權轉移後興起的論述) - 族群=民族的脈絡與外省人
- 外省籍菁英
在本省李登輝掌權的國民黨中,面對體制外民主化與台灣化的訴求,在已形成的台灣民族主義對抗中國民族主義之中,要依附李登輝或是另起爐灶,成為外省籍菁英的抉擇。 - 外省籍選民
面對臺灣民族主義的興起,造成了1980年代後期外省第二代始終保持著危機感。 - 民族主義政黨制的展開
- "新黨現象"與"新臺灣人"宋楚瑜
- 外省籍選民族群投票的開端-新黨現象
- 棄保現象
意指當只能有一個當選的選舉卻有超過三位以上候選人的情況下,選民為避免自己的選票成了空包彈,依民意調查等顯示,判斷原來支持的候選人(第一好)當選機率不大的時候,便放棄原支持對象而將票轉頭當選機率高的次好的候選人,這樣的策略性投票。 - 新黨現象
在"民主化+臺灣化"的趨勢當中,感受到相對的價值剝奪感的外省人,形成一股反臺灣民族主義的政治性投票行為,而以此為核心所展開的第三黨快速崛起的現象。
從1996年的總統選舉來看,約有58%的外省票投給了新黨
以及1995年底的立法委員,也取淂13%的選票,當選21席立委 - 被李登輝支持的外省籍菁英-宋楚瑜的臺灣省長選舉(1994)
- 除了另起爐灶,部分外省籍選擇順應李登輝,培養自己的權力基礎。
作為首任民選的省長,利用其職權,跳過的縣的層級,爭奪各地方的政治利益,也就是國民黨長久培養的地方派系選舉侍從主義網路 - "李登輝現象"-1996年首任總統直選的族群政治
- 三黨一派
- 國民黨:李登輝、連戰
- 民進黨:許信良、彭明敏
- 新黨:林洋港、郝柏村
- 一派:陳履安、王清峰
- 現象分析
- 外省人對林洋港與陳履安的偏好,與1994年台北市長選舉相同,加深國民黨的分裂
- 棄彭保李現象,從同時舉行的第二屆國大得票率發現民進黨候選人有約三成,總統選舉則約有兩成,顯示一成肇因於棄保現象
- "馬英九現象"-1998年台北市長選舉的族群政治
1998年底,進行了台北市長、高雄市長、兩市市議員以及立法委員三大選舉
(因凍省,故沒有省長選舉) - 馬英九的當選,顯見外省人為阻止陳水扁連任而採取集中投票
新黨提名的候選人則淪為棄保的祭品。
自此不論是新黨或親民黨,得票率都持續低迷。 - "宋楚瑜現象"與政權交替-2000年總統選舉的族群政治
2000年大選,不僅是民進黨受次取得政權,也是宋楚瑜勢力取代新黨成為第三勢力 - 外省籍菁英的推力與拉力
- 推力
取決於與以李登輝為核心的國民黨內本省菁英之關係 - 拉力
在與本省籍菁英決裂的情況下,能保有何種程度獨自的政治支持基礎,同時這樣做可以期待獲得何種程度的政治效益 - 宋楚瑜的四種支持力量
- 具有改革志向的高學歷本省人都會區的選民
以對國民黨黑金政治的批判來作為競選主軸 - 透過綿密的政治利益分配,取得地方派系與國民黨內中層幹部的支持
- 客家和原住民族等少數族群的支持
- 外省籍選民
- 干預因素
- 在一開始民調中領先的宋楚瑜,因連戰陣營揭發的興票案,導致宋楚瑜失去部分選民,成為三強鼎立的局面。
- 中國總理朱鎔基的威嚇發言
- 結果
在棄保效應下,陳水扁以微小差距當選(39%)
國民黨則得23%,宋楚瑜陣營則是37% - 民進黨少數派執政的困境與民族主義的動員-2004年總統選舉的族群政治
- 後李登輝時代的族群=民族的脈絡與2004年選舉
- 國民黨、親民黨、新黨結盟組成"泛藍"勢力
李登輝退黨,以其為精神領袖組成台聯等"泛綠"勢力 - 2004年選舉的族群=民族的脈絡
- 這次選舉的意義在於,國民黨不再由李登輝主導,堪稱為後李登輝時代的第一次總統大選
- 外省籍選民將選票集中投給連-宋配
外省族群的集中投票策略照常運作 - 陳水扁政權採取的多元文化主義政策
- 原住民族群
如1999年,陳水扁以總統候選人的身分與原住民族代表簽訂《原住民族與臺灣政府新的夥伴關係》的文書(當選後,又再度確認此一文書) - 客家族群
在2001年,設立行政院客家委員會、中央大學客家學院、客家電視台等 - "吊鐘形"國族認同分布與M字型政治動員
- 1982年代後期的政治自由化,所開始進行民意調查類型
- 有關認同意識的選項,自認為是"台灣人"、"中國人"以及"是台灣人也是中國人"
- 有關國家的選項,即臺灣與中國"應該統一"、"應該獨立"以及"應該維持現狀"
- 根據政治學者吳乃德所自行設計的,調查"臺灣民族主義者"、"中國民族主義者"以及"務實主義者"的分析狀況
- 有關國族認同的民調結構,是中間高聳而兩端偏低的吊鐘形樣貌,在1980年代為止,為偏右(中國),政權轉換則偏左(臺灣),然中間依然偏多,成吊鐘型。
- 深綠與深藍
- 深藍群眾對於中華民國具有很深刻而緊密的心理連結,他們相信唯有國民黨才有資格統治中華民國,過去反中華民國的陳水扁、以即背叛國民黨的李登輝,都沒有資格
- 深綠群眾則對於李登輝等所宣稱中華民國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以即必須進一步加以正常化不可的論述予以接受,但基本上,他們認為中華民國根本沒有統治臺灣的資格
- 台灣的選民藉由參與國政選舉,得以定期的確認歸屬於同一個政治共同體的同時,卻也必須面臨在此過程所衍生出的多重認同政治中,所衍生的統合與分化兩股力量不斷的相互拉扯的政治運作過程的癥結所在。
- "法理臺獨"對"實質臺獨"-2008年總統選舉的認同政治
- 國民黨:馬英九
民進黨:謝長廷
(台聯原2004支持陳水扁,2008則與民進黨決裂) - 法理台獨-民進黨
2007年,民進黨通過國家正常化決議文,相較於1999年的臺灣前途決議文,從實質台獨(中華民國就是主權獨立的台灣)到法理台獨(推動入連公投,欲確立臺灣國的法治地位) - 國家正常化決議文的國家地位論述
早日正名為台灣並制定新憲法,在適當時期實施公民投票,更明確主張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 - 實質台獨-國民黨
- 競選主軸(這些論述與台灣前途決議文相類)
- 中華民國是主權獨立的國家,沒有必要進行法理台獨
- 維持台海現狀
- 即使當選在任期內也不和中國談統一
- 2008總統選舉結果
- 馬英九當選,與謝長廷有17%之差
- 同時舉辦的入聯公投與反聯公投,都應投票率而未通過
- 此結果可說是陳水扁任內之臺灣民族主義激進路線的挫折,宣告自民主化以來,台灣民族主義成長的停止
- 臺灣民族主義的政治原則
- 大綱領
"以台灣為範圍"的國民國家的確立 - 小綱領
台灣前途住民自決。 - 台灣前途住民自決
此理念本書,設定了由台灣公民的總集合體做為決定自身政治前提的最高位階的共同體,而像這樣自我決定單位的共同體本身,從政治的層次來說,便可說等同於一個國家。 - 住民自決
不論統一或是獨立都是開放選項,但是前途的決定必須由台灣人民自己本身做出決定不可 - 作者認為,在未來的選舉政治當中,隨著政治家和選民的世代交替等因素納入,造成戰後臺灣國家其作為遷占者國家面向的族群政治,可預見地將大幅退居幕後。
隨之而來的,今後臺灣的認同政治,具體的中國政策與台灣化政策的實質內容成為論爭焦點的傾向,可想見將日益增強。 - 多元文化主義的浮現
問題意識:多重族群社會關係的重組、與多元文化主義的國民統合政策,其形成過程呈現了何種樣貌?與此同時,台灣住民的國族認同又出現了何種變化? - "過去的克服"與"族群和解"
- 威權政體的民主化與應該"克服"的"過去"
- 應該"克服"的"過去",可分為兩類
- 1947年在脫離殖民地統治不久即發生的二二八事件
- 1949年以後,對於政治反對者及其同夥(或是被政治警察如此認定者)的迫害事件(白恐)
- 白色恐怖-由戒嚴實施機關"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和政治警察所執行的
- 狹義上指的是在相當於國民黨統治體制確立時期的1950年代前半,密集展開的揭發共產黨員的行動
- 廣義上指的是1949-1987的長期威權體制下,所進行的政治迫害事件整體
- 二二八事件-民眾暴動事件
其背景是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接收在台日本政府機關和資產後,由於失政所引發的社會經濟性混亂,以及和該公署長官陳儀同一時期來台的外省官吏、軍人士兵與本地本省人之間的摩擦。
(根據行政院二二八事件小組的統計,約一萬8000人到二萬8000年之間) - 二二八事件的影響
- 明顯的削弱了台灣社會的發聲能力
- 這個事件是現代台灣社會最大的社會裂痕"省籍矛盾"的歷史性起源
- 關於二二八事件的"過去的克服"
- 1990年,教科書首次出現關於228事件相關的描述
- 1991年,犧牲者遺族與李登輝會面,提出五項要求
- 1992年2月,行政院成立二二八事件建碑委員會
- 1995年,"二二八事件處理暨補償條例"通過
- 1995年2月,二二八事件紀念碑落成
- 1995年10月,列於"二二八條例"中的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成立,開始受理受難者補償金的申請
- 1997,"二二八條例"再次修正,自此二二八成為國定假日
- 有關"白色恐怖"的"過去的克服"
- 1995年,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公布
- 1998年,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制定完成
- 1999年,"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開始執行
- "過去的克服"與"族群和解"
- 三點觀察
透過將歷史所遺留、妨礙族群和解的最大一根棘刺拔掉,以打下族群和解的基礎 - 二二八事件的重新審視是與台灣民主轉型同時起步,而在民主體制轉型完成的前後,得到大致的解決。
然其進展的深度和速度,是本省人與外省人間在民主轉型每一環節中所達成妥協的函數。 - 官方有關"過去的克服"的措施,結果是對犧牲者的補償很優渥,但對加害者的追究則極其輕微。
- 由於二二八事件重新審視的進展,"過去的克服"也及等於1950年代的"白色恐怖",甚至是長期戒嚴時期國家權力濫用等整體的相關反省,和被害者者的復權與補償。
- 從同化主義到多元文化主義
- 原住民族運動"向體制抗議(的行動)"
- 邁向土地與自治的夢
國民黨政權一方面賦予原住民一定的政治權利,一方面實行較日本殖民主義更徹底的一元主義式、同化主義式的文化教育政策
1980年代以後,民主化後的台灣給予原住民運動興起的時間與條件。 - 台灣原住民(族)權利促進會的組成與"台灣原住民族權利宣言"
- 原住民運動最早追朔自"高山青"雜誌的發行日(1983年五月一日)
翌年,台灣原住民權利促進會成立,會長自稱"原住民",成為日後民族集結的關鍵 - 1987年,將路線從"個案服務"轉換為"向體制抗議"
同年,改名為台灣原住民族權利促進會,更進一步提出"台灣原住民族權利宣言" - 台灣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的重點:堪稱是台灣原住民運動的總綱領
(在宣言通過後,即派遣代表參與聯合國WGIP會議) - 自我認同
強調自身是南島語族屬性,並主張原住民族是台灣島的主人 - 對歷史與現狀的認識
敘述由於十七世紀以來的外來統治,其傳統生活領域遭受侵犯,文化暴露在同化的壓力中,使得台灣原住民族瀕臨滅族的危機 - 主張作為"原住民族"的權利
- 實現民族自治的最終目標
在行使作為民族的自決權過程中,重點是放在與國家交涉下實現"民族自決",而非從現有國家分離(外部自決)的內部自決目標 - 此時期正是國民黨政權被迫於內外情勢決定展開政治自由化(承認黨外成立民進黨、解除長期戒嚴)、民進黨主導的國會全面改選運動、台灣民族主義理念宣傳等等
- 反"汙民化"-打破吳鳳神話
政治自由化時期的前後,對台灣而言可以說是一種社會爆發的時期,與政治運動面向上的黨外-即民進黨向體制的挑戰相輔相成,從各地的反公害運動到女性運動等,眾多抱持種種訴求的社會運動團體輪番登場。 - 向體制抗議的行動的影響-對歷史性汙名化的反擊
1987年,全面廢除吳鳳教材
1989年,吳鳳鄉改為阿里山鄉 - 名稱的奪回-"正名"運動
- 向體制抗議的行動的影響-正名(奪回自身遭受汙名化的名稱)
原權會設立的過程中,排除所有他稱並採用含有原本住民之意的原住民一詞,可以說是正名運動的起點 - 1989年,所有文件中,山胞一詞改為原住民
然第一次憲改中,山胞用語依然沒變,但原住民政治權利首次納入憲法中 - 第二次憲改中,原住民族團體主張"原住民族專章",卻沒有實現。
但憲改條文中,原住民族政策首次在憲法層級獲得肯定 - 第三次憲改中,"山地/平地山胞"改為"山地/平地原住民"
然憲法上的正名,要留待第四次修憲 - 另一個正名-原住民個人可以使用族名的權利
在1994年憲改中原住民正名成功後,在民進黨所提"姓名條例"修正案獲表決通過的形式下得到認可 - 還我土地
- 向體制抗議的行動的影響-回復成為新認同根據的土地
還我土地運動直接的契機,在於基督長老教會與國民黨政府間的摩擦。 - 長老教會自1970年代初有關台灣國際地位的發言以來,便和國民黨政權處於緊張關係
- 台灣原住民族還我土地運動聯盟,於1988的7月11日成立
第一波1988的8月25日
第二波1989的9月27日
第三波1993的12月10日 - 作為回應,台灣省自1991起擬定了第一次以三年為期的重整計畫,但其計畫的實施既遲,面積亦小。
- 其發表"台灣原住民族反侵占、爭生存、還我土地運動宣言",其觀點強調原住民族擁有"自然主權",原住民族的土地問題是國家與遭受侵略的原住民族間的問題
另外,有關原住民族權利的談判,在此被定位為原住民族與國家間的行為。訴求"國家與原住民的代表對等締結土地條約,確定原住民族的土地領域"
台灣的原住民族運動終於也在修辭上確立了與國際原住民族同樣的"自然主權"與"民族自決"立場(透過與國家對等協商獲得民族自決),來向台灣社會發聲 - 平權會,作為居住於山地鄉以合法、非合法手段在山地持有既得權利的漢族們的警戒,也開始展開運動。
- 多重族群/多元文化社會認知的主流化
- 浮上檯面的多重族群/多元文化性與"四大族群"論的登場
- 1987解嚴後,開始用"ethnic group"來詮釋外省人與本省人的概念,意味著不將外省人與本省人的關係,置於官方中國民族主義教義上所想像的中國範圍,而是將事實上與中國大陸形成相異政體的台灣住民,作為一個民族(nation或是國族)、或至少在當前作為一個整體社會來想像為前提。
這種所謂的社會/民族想像的族群化,無非是對台灣社會做多族群的想像。 - 客家族群"還我母語"運動的基本立場
- 母語是人與生俱來的尊嚴,主張母語是為了擁護尊嚴
- 這個運動是守護客家母語尊嚴的運動,並非意圖分裂台灣社會
- 現行語言政策壓抑原住民各族語言、福佬語、客語等等,必須以民主手段來改變
- 吾等運動的基礎在於承認多元價值與信仰人權平等,放棄任何暴力
- 1988年立法委員增額選舉的特色
台灣獨立的聲音得以在競選活動中直接被聽見,作為競選活動的附帶效果,可以說也促使了台灣社會是由四個族群,亦即福佬人、客家人、原住民、外省人所組成的多重族群社會意向普及到社會整體。 - 國民黨政權的意識形態轉換-"社區總體營造"、"認識台灣"
- 台灣社會的族群多元性,以及將之作為論述的民進黨,在兩個面向上產生出政治及意識形態的結果。
- 政治族群化
多重族群性在浮上檯面並形成論述後,隨著民主化而成為在開放的政治市場、特別是公職選舉市場裡頭,可供動員的資源之一,也因此成為新時代民主體制的負擔。 - 造成國民黨過去以來國民/文化整合政策的失效
1989年的首長選舉,民進黨獲得六席縣市首長,開始施行鄉土教育與雙語教育,因無法獲得教育部認可,僅作為選修科目,卻為台灣內部多元文化教育的實踐啟了開端。
也刺激了1990年代的教改。 - 1993年教育部決定自98年度增設鄉土教學活動(小三到小六)
- 社區總體營造
一種國民形塑政策,此政策挾帶行政資源,由上而下介入這個若是放置不管就會成為在野黨資源的、由下而上的社區再造運動。 - 李登輝與國民黨在1993-1994年的意識形態轉換,並不單只是非主流派的牽制變弱而讓李登輝慢慢地出頭天,同時意味了國民黨本身也採取了台灣本位的立場。
- 成為"基本國策"的多元文化主義
1987-1977,視為原住民族挾自身組織、主張以及文化躍上街頭,對台灣多元文化主義性社會/國家想像的行程發揮極大作用的時期。
1996-1997,是台灣原住民族運動成為主角,令台灣的多元文化主義升高至憲政層次"基本國策"位置的時期。 - "二月政改"與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的成立
握有關鍵少數票的國民黨籍原住民立委,在國民黨掌握半數席次的立院中,試著與民進黨、新黨結盟來爭取原住民權利(在立法院政府院長選舉與行政院同意權中進行合作),在反反覆覆中,終於成立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 - 第四次憲改與原住民族條文與"平權會"
第四次憲改,是由與1996年總統選舉同步選舉所選出的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來進行。
(憲法修正案需優3/4的席次,民進黨獲得99/333) - 國民大會的提案
1.正名為原住民族(成功)
2.在憲法中明確記載民族自治權、土地權、發展權為主旨(僅發展權載入憲法) - 平權會(各地發起的"山地鄉平地住民權益促進會")
- 目標是廢除"山地保留地制度",實現山地土地的自由買賣
最初主張是:在獎勵山地開發的同時,卻依然為了保護原住民而對漢族取得土地之權利加以限制,這樣的制度對身為山地鄉少數者的他們是不公平的。 - 地方企業、派系介入後的反原住民族運動論述
- 台灣居民全部都是外來民族的後裔,"原住民"本來就不存在,只有移民的先後
- 現在自稱為"原住民"的民族,不是人類學者所說的南島語族,而是十七世紀曾經統治台灣南部及北部的荷蘭人與西班牙人自落後地區帶來的奴隸後裔,應稱為台灣地區少數種族
- 原住民族政策的法制化與"民族自治"的摸索
- 自1980年代起由原住民菁英主導的"向體制抗議(的行動)"'告一段落,在民主化且臺灣化正展開的新體制中,可以說進入了以政府內部之原民會為據點,以憲法條文為法源依據,將原住民族政策法制化,並透過以原民會為頂點的行政系統獲得政策資源重組、分配,在加以利用的同時,重建各族與部落中之"民族主體性"內涵的階段。
- "原住民基本法(2005)"在有關原住民族的政策上,雖然具有作為其他法令"母法"位階之"準憲法"性格,但只要是法律,就有在立法院因過半數而遭變更的風險
(以憲法條文明確保障自治權與土地權,應該才是實現內部自覺可能性最高的辦法)。 - 多變的多元文化主義的環境條件
- 跨國脈絡下的多元台灣,為國族認同或國家界線帶來影響
- 外籍勞工的流入
- 婚姻移民的增加
- 日本製品融入生活
- 麥當勞所象徵的美式大眾消費文化之進入
第三項與第四項,有強化華語國際主義、加劇台灣民族主義"文化不孕"之可能性的話。 - Alan Chun認為,做為去殖民地化產物的多元文化主義、與以全球化為背景的多元文化影響的產物無法並存,不久後的將來他們會發生衝突。
- 變貌躊躇的認同
- 拼布化的國家象徵
從李登輝政權末期決定的紙幣與貨幣圖案變更、以及國定節日變化,來看"中華民國臺灣化"造成國家象徵變化的一端 - 紙幣與硬幣的象徵
- 1999年3月中央銀行的改革
- 一直以來台灣貨幣"新台幣"的發行者均是省營的台灣銀行,但自該日改以國營的中央銀行為發卷銀行,正是以新台幣為國幣(配合1997憲改的凍省)
- 大幅度變更紙幣的設計
- 減少中華民國象徵人物肖像的比重
- 取而代之,中華民國的象徵改由較不易引起爭議的建築物及花來代替
- 象徵台灣的圖案雖然首次被採用,但這部分也是迴避容易引起爭論的歷史人物肖像,而選擇了兒童、少年、動物、山岳等意象
- 20元硬幣與這些紙幣同時發行,首次明確的採用台灣原住民族象徵
- 這些象徵的安排配置,既可說是依循多元文化主義理念的多元文化表現,亦可說是"拼布式"的表現。
一方面象徵了中華民國臺灣化的進展,一方面則象徵了圍繞者歷史記憶龜裂的深刻程度、及相關國民統合理念的不確定狀態 - 紀念日與節日
- 對紀念日的觀察
- 紀念日除了和平紀念日與反侵略日(3/14)以外,是以強調"中華民國"歷史正統性及其領導之存在為主
紀念日與民俗、一般節日結合者甚多,可說是一特色 - 對民進黨來說,紀念日有許多應該廢除,但有關個人崇拜與中華民國色彩淡化,只以與假日脫鉤的形式來進行,名目上仍然保留
- 中華民國紀念日雖然作為制度而留存,但其意義隨著時間而逐漸流逝,既不為大眾所意識,也不被熱心宣揚
爭論背景裡歷史記憶的裂痕又太過棘手,是故一如紙幣的圖案,唯有漸進的變更才是可行
其原因是"台灣內部記憶存在多樣性,在那多樣性上覆蓋著中華民國的故事,台灣的故事便是以相應於此的形貌而形成了" - "麵包"與"愛情"-中華民國臺灣化與民眾的國族認同
- 吳乃德關於台灣住民國族認同上的五點觀察
- 台灣人意識逐漸伸張
"台灣民族主義者"在1996年後倍增,其後維持著20%的比例,此一台灣人意識內涵雖不易確定,但說的上是印證了社會中"台灣性"復權與抬頭的傾向 - 中國人意識持續減退
呼應國民黨官方中國民族主義者已經失去定義國民意識能力的傾向 - 儘管中國民族主義者持續減少,在民進黨政權下台灣民族主義者比例也停留在三成左右
吳乃德認為這也許與中國經濟關係的加深有所關聯 - 國族認同的不安定性
根據統計,不論是中國還是台灣民族主義者,在1998與2000年之間改變立場的超過六成 - 台灣民眾在國族認同面向上雖然因為種種因素呈現分裂與不安定的現象,卻強烈表現出台灣作為政治體的公民自主性(以台灣為範圍的政治共同體)
- 若由台灣的國際社會地位及1980年代以降的對中關係來看,所謂的中華民國臺灣化,也包含台灣社會受到"連接著中台既要拉離又難以抵抗的根本性矛盾衝動"牽動的現象。
- 七二年體制的傾軋
美國對臺思考的兩道習題:如何支持臺灣,同時不反中國?如何支持民主,同時卻非支持獨立?
七二年體制的兩個面向:
1.依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方面有利的"一個中國原則"所進行的配置
1.1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係的國家,不承認臺灣的"中華民國"為國家,限定與其 之往來為"民間關係(非政府關係)"
1.2以聯合國為首,各國政府參與的國際組織拒絕臺灣加入,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邦交的國家也不支持台灣加入這些組織
2.美國以"臺灣關係法"的名義,保留防衛臺灣的權利,力圖在兩岸之間達成和平的解決協議之前,從外部支持臺灣實質上獨立
七二年體制可以視為美國的"和平解決"原則與中國的"中國內戰"原則妥協的產物。
同時,中華民國臺灣化的動能,也是在50年體制轉換到72年體制的衝擊下啟動的。 - 中華民國臺灣化與「七二年體制」
- 「七二年體制」的先決條件及其變貌
- 先決條件:
- 美中各自保有的力量在長期間並無消滅跡象,且存在著明顯的差距
- 美中持續認識到,對於蘇聯的威脅,彼此間存在者共通的戰略利益。
(此一狀態持續到冷戰結束) - 中臺雙方的政治領袖共有"一個中國"原則(中國只有一個,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但同時,儘管如此,雙方對於臺灣的統治權則處於零和的對抗關係中。
- 一個中國原則是美國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迎入國際社會之時,無法將臺灣問題從"中國內戰"的歷史中割離的理由
- 零和對抗關係則是與美國妥協之時,中國必須顧慮美國"和平解決"原則,以朝向緩解、消除與臺灣的零和對抗關係之對應方式的理由。
- 冷戰結束衍生的影響
- 中美各自的戰略必要性相互減弱,這一點使得中美關係中,對於安保以外的部分關心大增,帶來的爭論點的擴散與複雜化(例如天安門事件)
- 蘇聯的解體與俄羅斯暫時的惡化,對中國而言"北方的威脅"減少,且能夠以相對低廉的價格從俄羅斯購買高性能的武器。
軍事力與經濟實力的增強,造就中國1990時代的抬頭,打破中美不對稱的實力關係。 - 中臺經濟的交流與深化,無疑是全球化浪潮的一部分,透過各區域新自由主義經濟改革之媒介,以各種形態擴大了經濟的差距,帶來社會的緊張。
如2008年的選舉議題,更多爭論點在經濟議題上,顯現中臺在對應全球化所帶來的差距上,各自在政治上都出現了比重增加的徵兆。 - 中華民國臺灣化的動能與「七二年體制」
中華民國臺灣化外部過程的"七二年體制"之傾軋,浮現於上述臺灣方面"一個中國"的消退,顯現於政治領袖的言行和政府的行動上,此外也浮現於美國和中國各自對此回應的過程。
第一階段與第二階段,象徵了中臺間政治面上零和遊戲的對抗關係之內容,從爭奪"中國正統政權"的王座,演變為臺灣主權之爭。 - 「一個中國」原則在台灣的衰退
- 「一個中國、二個對等的政治實體」-第一階段
- 《國家統一綱領》、《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的廢止、「增修條文」式憲改
- 憲政改革第一階段的兩條重要路線
- 修憲
試圖藉由制定新憲法依據脫離"一個中國原則"賦予臺灣的政體非"中國國家"的、嶄新的、以"臺灣為範圍"的主權國家之認同。
但實際上,李登輝的修憲路線是模糊的,廢除了臨時條款,卻依然保留中華民國憲法,以增修條文的形式來修憲。
結果,中華民國憲法的文本依然保留,也沒放棄一個中國原則
國統會對於"一個中國原則"的解釋:臺灣是"一個中國、兩個對等的政治實體"之一,這是"修憲"路線賦予臺灣政治體的認同 - 然而,這樣的政治框架並不穩固
- 中國的反對
- 增修條文的設置,是在法理上的中國之框架內運行
如內容提到"有因應國家統一前的需要"而制定以下條文,並使用"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這種以全中國為前提的用語 - 總統直選
強化作為中國對等實體的臺灣,此一政治體的國家性,藉由民主選舉的民意而正統化 - 國家統一綱領(1991,在修憲之前,設置國家統一委員會)
試圖在藉由廢除臨時條款以脫離向來的一個中國原則之前,定義了修憲路線所意涵的臺灣認同
國家統一綱領的四點: - 中國民果是以建設"民主、自由、均富的中國"為目標
- 大陸與台灣均是中國的領土
- 中國的統一,其時機與方式,首應尊重臺灣地區人民的權益並維護其安全與福祉
- 中國的統一依階段循序漸進,在"近程"的"交流、互惠"階段,彼此不否定對方為"政治實體",在國際間也相互尊重,互不排斥
- 「反對臺獨」與「兩岸對話」
- 海基會與海協會的設立
中臺的對應方式,相較於過往要求的直接接觸,轉為以間接接觸為基礎,最終實現直接接觸。 - 辜汪會談的實現,李登輝在國民黨的地位也逐漸穩固,藉此國民黨的立場從中國民族主義逐漸向台灣民族主義靠攏(對此不滿的國民黨,另外組成新黨)
- 江八點與李六條
中臺第一次的領袖應對 - 江八點(出自WIKI)
-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
- 對於台灣同外國發展民間性經濟文化關係,我們不持異議。但是,反對台灣以搞「兩個中國」、「一中一台」為目的的所謂「擴大國際生存空間」的活動。
- 進行海峽兩岸和平統一談判。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什麼問題都可以談,包括台灣當局關心的各種問題。
- 努力實現和平統一,中國人不打中國人。
- 要大力發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以利於兩岸經濟共同繁榮,造福整個中華民族。應當採取實際步驟加速實現直接「三通」,促進兩岸事務性商談。
- 中華文化始終是維繫全體中國人的精神紐帶,也是實現和平統一的一個重要基礎。兩岸同胞要共同繼承和發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 台灣同胞不論是台灣省籍,還是其他省籍,都是中國人,都是骨肉同胞、手足兄弟。我們歡迎台灣各黨派、各界人士,同我們交換有關兩岸關係與和平統一的意見,也歡迎他們前來參觀、訪問。
- 我們歡迎台灣當局的領導人以適當身份前來訪問;我們也願意接受台灣方面的邀請前往台灣。中國人的事我們自己辦,不需要藉助任何國際場合。
- 李六條(出自WIKI)
- 在兩岸分治的現實上追求中國統一。
- 以中華文化為基礎,加強兩岸交流。
- 增進兩岸經貿往來,發展互利互補關係。
- 兩岸平等參與國際組織,雙方領導人藉此自然見面。
- 兩岸均應堅持以和平方式解決一切爭端。炎黃子孫先互示真誠,不再骨肉相殘。
- 兩岸共同維護港澳繁榮,促進港澳民主。
- 李登輝的積極外交與第三次臺灣海峽危機
- 李登輝新外交提案的三個層面
超越"一個中國"原則的務實外交與彈性外交,將民主化獲得的內部正統性,從外交層面強化台灣政治體的主權性 - 維持、強化與邦交國之間的關係,增加邦交的數量
- 強化在國際機關或國際活動中的存在感,並且爭取參加新的國際機構
- 強化與無邦交國的實質的關係,盡可能地提高規則
- 李登輝的美國參訪(以個人身分),引起了中國的批判,不僅取消了第二次的辜汪會談,也導致了1995年七月到1996年三月的"第三次台灣海峽危機"(同時也是針對1996年三月的總統直選)
- 美國的反應-柯林頓的三不
- 反對台灣獨立(後改為不支持)
- 反對兩個中國與一個中國、一個臺灣
- 不支持臺灣加入聯合國
- 另有非正式約定"1996年之中,臺灣政治家不會訪問美國"
面對中國的恐嚇,美國也派遣兩個航母跨越海峽,顯示其決心。 - 從「特殊的國與國關係」(兩國論)到「一邊一國」論-第二階段
- 李登輝的「特殊的國與國關係」到陳水扁的「一邊一國」論
- 中國武力誇耀的三個政治意圖(第三次台灣海峽危機)
- 對中國當局眼中李登輝所代表的"台獨勢力"之威嚇
(1996選舉,李登輝54%、彭明敏21%得票率
顯現威嚇效果不明顯) - 對國際社會發出的訊息-以美國為首且對臺灣有好感的各國
- 對國際社會發出的訊息-美國
- 此次台海危機與後續的中美外交後(顯示積極外交的極限),自此,憲政改革轉為內部國家性的方向。
- 陳水扁再次當選與《反分裂國家法》-「法理臺獨」的遏止
- 面對民進黨的連任,中國方面以《反分裂國家法》來對抗《臺灣關係法》與修憲
-藉由法律明確顯示一個中國原則與反對台獨的態度 - 強硬面
第八條"“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以法律的形式明白表示行使武力的可能。 - 柔軟面
- 中國對於採取非和平手段的情況,不再提及外國干涉與臺灣無期限拖延交涉的情況
- 作為統一後的制度,不再使用一國兩制,而以更多詮釋可能的"相異制度與高度自治"之文字
- 第六條:
訂定全面促進交流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 這條法律的制定,可以視為胡錦濤政權欲短期地阻止"法理臺獨",亦即維持"一個中國"現狀(法理統一),藉由強調此一目標,在與美國協調的同時,將臺灣問題朝"共同管理"的方向調整
- 胡錦濤的新台灣政策,在這樣的結構中,整備了讓"管理臺灣問題之中美協調"圓滑進行的條件。
中美關係的穩固,對於中華民國台灣化的發展與台灣民族主義基本教義而言,都是阻饒。 - 對"中國崛起"的防備-台美戰略的關係的強化與日美安保條約之再定義
- 第三次台灣海峽危機,可以說,美中台關係,已從錦是如何維持台灣海峽的和平這一問題,變質為面對"崛起的中國"應如何應對,這樣的戰略問題
- 柯林頓政府到小布希政府的動向,能看出兩點
- 台美戰略關係的強化
如2002年國防部長訪美,進行軍事會談
1999-2003年的對臺軍事支援 - 日美同盟的再定義及與其對應的同盟機能之準備
如1996年的《日美安全保障宣言》
2005年的日美安保協議委員會,首次明白提及臺灣問題 - 中華民國臺灣化與臺灣海峽的和平
- 中華民國臺灣化之未來
中華民國臺灣化為"中國國民黨自1949年以後一貫堅持之『正統中國國家』之政治架構,及其僅及於臺灣地區的統治現實狀況所產生的變化"
其包含四個內涵:
1.政治菁英的臺灣化
2.政治權力正統性的臺灣化
3.國民統合意識形態的臺灣化
4.國家體制的臺灣化
此變化由1950年代後的三種國家性格之相互作用:
1.東西冷戰的反共前哨基地
2.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相對抗的另一個「正統中國國家」
3.戰後於體制結構上具有優越地位的武裝政治移民(外省人),對上人口占多數的臺灣原本住民(本省人)之遷占者國家。
外在因素則是:
1.美國外交政策的變更,導致的「七二年體制」
臺灣化的具體過程:
憲政改革開啟的民主化、民族主義政黨、多元文化主義的理念與政策、七二年體制 - 虛構的解體
1970年代後,隨著美國外交體系的變更、中華民國退出聯合國,所謂的"正統中國國家"開始崩裂。
接著,內部黨外勢力的挑戰、七次憲政改革、民選總統後,官方中國民族主義之意識形態才崩解。 - 多元文化性的呈現
中華民國的臺灣化,是處於三個帝國的勢力交替之中。分別是傳統的大清帝國、日本殖民帝國以及無殖民地的美國帝國。 - 臺灣多重族群社會的歷史變遷
- 清帝國下多重族群社會形成的人口基礎結構
- 日本殖民下,在"差別及平等"之"制度化臨界狀態"之下所產生的抗日臺灣民族主義論述,並形塑出身為"臺灣人"認同的近代族群意識,以及基於此意識而形成之初步的多重族群社會
- 依據戰後大量政治移民與遷占者國家的形成,進行多重族群社會的重組
- 因民主化與臺灣化而出現的重組與再次重組
四大族群:福佬人、客家人、原住民族、外省人 - 「七二年體制」的傾軋
「七二年體制」是美國在取消臺灣「中華民國」在外交上的承認,轉移其重心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時,仍然維持對台灣提供安全保障上的承認,以將臺灣留置於美國的勢力範圍內的體制。
「七二年體制」一方面促使台灣的民主化,一方面也壓抑臺灣的民族化,其展現在《臺灣關係法》的制定,臺灣透過民主化換取美國的政治支持,以及美國提出反對改變台海現狀的言論,即是在壓抑臺灣民族化所可能與中國產生的衝突。 - 中華民國臺灣化與臺灣海峽的和平
中國內戰與東西冷戰的交會,促使一個事實上的臺灣國家的形成。(也是中華民國臺灣化的動能)
中華民國臺灣化是臺灣位於諸帝國周緣位置的歷史脈絡之中,在多重族群社會與政治結構的折衝之下,以政治體制的民主化為主軸所開啟的複雜現象。
隨著民主體制的建立,政治菁英的族群二重結構的崩解,國民黨所主張的官方中國民族主義文化霸權也呈現衰稅,臺灣政治結構中遷占者族群政治優勢的消退,多重族群社會的族群關係第二次重組,多元文化主義的國民統合理念開始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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