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1日 星期三

《北京的辮子-清代台灣的官僚體系》筆記

許雪姬,《北京的辮子-清代台灣的官僚體系》,自立晚報出版社,1993

第一章 台灣的文官體系

                          |------------閩浙總督------|        |-------福建布政使|
皇帝------吏部--|                                       |------|                              |-----分巡臺廈道
                          |------------福建巡撫------|        |-------福建按察使|

  1. 吏部
    管理全國文職官的任免政令,制定京師與各省衙門文職官的名額,主持文官的銓選,以定其陞遷、賞罰。
    首長是尚書,侍郎其次,以為輔佐尚書。
    1. 文選清吏司
      查核文職官的品級及其陞遷調補之事
    2. 考功清吏司
      對文職官的議敘與處分
    3. 稽勳清吏司
      關於丁憂、終養、出繼、入籍、更名、復姓的事情
    4. 驗封清吏司
      文官的封爵、議卹、土官世職、任用官吏
      1. 封爵,分為公、侯、伯、子、爵、男、輕軍都尉、騎都尉、雲騎尉、恩騎尉共九級
      2. 議卹,因公殉職者得議敘其封贈官銜
      3. 土官世職,發給載有世系及襲職年月的"號紙"
      4. 任用官吏(胥吏),分京外與京內兩種,由此司考核任用
  2. 封疆大吏(地方大員)
    中國分十八省,各省的重要職官稱為方面大員,每一省設巡撫、布政使、按察使各一員,來管理一省之庶政
    1. 閩浙總督
      管理福建、台灣、浙江地區的封疆大吏
      職權:
      1. 上奏諮請之權
      2. 制定省例之權
      3. 陞遷調補文武官員之權
      4. 監督文武官員之權
      5. 節制綠營軍隊之權
        *有事時,總督統兵於前,巡撫則做後勤支援
      6. 監督會計及藩庫之權
      7. 裁判權
        縣→府→道→督(第四級的審判,也是地方區劃的最終審)
      8. 與外人交涉權
    2. 福建巡撫
      福建巡撫因為與閩浙總督同城,職權之間沒有太大的差別
      總督側重治軍、巡撫側重民政
      *1885年台灣建省,福建巡撫改為台灣巡撫,福建巡撫的職責改由閩浙總督監管
      職權:
      1. 監理關稅
      2. 管理釐金
      3. 掌管鹽政
      4. 督考鄉試
    3. 福建台灣巡撫
      如同他省巡撫一樣,管轄一省之事務及海關,只有兩點不同:
      1. 鹽務本該由巡撫管轄,但建省後,為福建鹽產產銷問題,仍由福建鹽法道綜理
      2. 台灣不添設按察使,而由台灣道加按察使頭銜來行使按察使的職權
    4. 福建布政使
      清代設督撫後,布政使在行政上失去獨立性,只類似於今天的民政、財政兩廳
      職權:
      1. 宣布朝廷政令,使之達於州縣
      2. 管理一省的財政
      3. 每十年將管內州縣報告,審查一省的戶口,將之申報戶部
      4. 監督及撤調府州縣以下的官吏
    5. 福建按察使
      職權:
      1. 一省之刑名案件
      2. 省內驛傳事務
      3. 每三年一次的鄉試,由按察使充考察官
    6. 台灣布政使(台灣設於1885年建省後,第一任為邵友濂)
      布政使一般稱作藩司、方伯,其下設布庫大使以為輔佐
      職權:(主要是錢糧方面)
      1. 全台財政、兵餉由布政使負責
  3. 地方職官
    1. 台灣道
      輔佐布政、按察兩司辦理地方政務,介於府州與省之間的地方長官
      1. 守道,駐守一地館錢糧
      2. 巡道,分巡某一地方管刑
      3. 分巡臺廈兵備道,分巡指巡道,兵備道指軍權,是台灣地區最高的文官
        其加按察使頭銜,與台灣鎮總兵共同審判
        *1885年台灣建省,台灣巡撫成為全台最高文官,台道則成為台撫之輔佐
    2. 台灣知府
      司道之下,州廳縣之上設有府,承上啟下的地方長官
      職責:
      1. 徵收各種稅收-府徵收廳縣須納之錢糧,扣除行政費用外,解送給布政使
      2. 審判案件-流刑以下由州縣轉呈給府,並將結果申詳於按察使
      3. 管理府考
      4. 監督州縣
        台灣知府:
        1. 台南府知府(1684-1888稱台灣府知府)
        2. 台北府知府(設於1875)
        3. 台灣府知府(設於1887)
    3. 同知
      知府的左貳官或是專管地方
      專管地方的同知職責:
      1. 警察事務
      2. 供給軍糧
      3. 河海防禦事務
      4. 鎮府蠻族事務
    4. 通判
      功能與同知相似,也分為兩種性質(與上述相似)
    5. 知州
      州是府屬的行政單位,大半是由繁要之縣改設,其規制一如縣
    6. 知縣
      掌一縣之政令,凡是該縣之地方賦役、訴訟等事,由該知縣負責
      (台灣一共有11個知縣)
    7. 胥吏
      政治職能的實際執行者,一般一個大縣用的胥吏約千餘人,小省也用數百人
      可分為兩個部分:
      1. 外班(官員的隨從)、快手(捕捉犯人)、弓兵、忤作(驗屍)、鬥子(衙門內外傳呼)、斗級(糧倉保管)、庫子(物庫保管)
      2. 專門在各級衙門各個科房主官文書、冊籍、帳目的書吏

第六章 清代台灣的吏治

  1. 影響吏治不良的原因
    1. 來台官員的心態
      不是危險的邊疆,就是剝削收賄的肥缺
    2. 監督考核的鬆散
      1. 閩浙督撫多以閩浙為重,對台認識甚少
      2. 鎮、道可不經督撫上奏,督撫雖有統屬權,卻無法運用
    3. 以武抑文
      武官的總兵多壓制文官的道台,且台灣文官少於武官
    4. 督府調補權的濫用
      封疆大吏位高權重,往往以籍貫或派系的關係來派任台灣的官員
  2. 吏治不良的現象
    1. 官員侵吞款項
    2. 台灣械鬥風氣,官員難以治理
  3. 有關台灣官吏素質的看法
    台灣吏治不良,是清廷消極治台的政策使然
    1. 禁止潮惠等廣東東北部一帶的客家人來台
      潮州為鄭成功故鄉,以及客家被認為犯罪率高,因此禁止來台
      終致導致粵民的弱勢
    2. 渡海禁令的頒布也產生了極為不良的負作用
      1. 偷渡現象嚴重
        清廷規定來台民眾必先申請照單,又不得攜家帶眷。
      2. 文武汛口官員貪污
        清廷對自大陸來台的路線也予以指定。
        鹿港、滬尾、鹿耳門對蚶江、五虎門、廈門
        偷渡的人常賄賂文武汛口官員,以求順利登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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