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 日治初期從事臺灣舊慣研究的法律學者與統治當局出於比較、了解與掌握的意圈 ,有意無意地將母國本身採行的近代歐陸法概念套用在臺灣舊慣上,就產權(特別是地權 ) 從事類比與歸類 。
- 作者認為《私法》模稜兩可的香租分類非但不夠明確,與作者從契字文書上觀察、歸納得到的番租頹型亦有所出入 。
並特此就書內提及的各種番租額型及演變的過程,予以精簡整理,試著與《私法》及《臺灣土地慣行一斑》 (以下簡稱土地慣行,土地調查局撰)的說法對話。 - 大租之上還有大租?

- 《私法》:
- 番租的起源與沿革或有其特殊之處,然其性質與大租權並無不同
- 其權利之內容與性質與一般大祖大同小異,所差者唯番租
- 以番地為目的
- 以番社或番丁為權利者
- 一般大租之上亦有番租存在的情形
- 就筆者區分得出來的五種番租類型:純社帥的番租、貼納的番租、番大租、兔正供的 「番大祖 」 與社番口糧租裡,符合 「 一般大租之上 」 的,只有純社餉的番租與貼納的番租二類
- 純社餉的番租
純為社餉的番租係直接由噗社演變而來,即習稱的代納番餉、代輸社餉、或代番納(輸 ) 餉。漢人墾戶所繳納的番租就是社餉本身。
純社餉的番租類型存續的期間並不長 , 特別是在乾隆三年 (乾隆朝,1736-1795) 廢除社餉改徵番丁銀後,迅即由貼納的番租類型所取代 。 - 貼納的番租
若同時有多位漢人欲使用番社的土地(隨著移民增加的趨勢,這似乎是相當自然的結果) ,而且社師之收納由番社自行統籌(至少官方表面上的政策是鼓勵番社自辦,不用假手漢人 ) 、分攤到個別的漢人開墾者 , 這種情形下會比較容易產生 「 貼番納餉 」 開墾番地的現象。因為番社在議價條件上處於較從前有利的地位,貼納的番租數額往往會超過社餉 - 貼
就是社餉以外歸於番社自用的部份,在當時也常被稱為社課、社課穀、或社課棄(以相對於社餉、番丁餉、番丁銀等)。
貼納的番租因此是社餉的擴大,實際上包括社制與貼納的社課兩部份。
社餉以現金繳納(以銀元為單位)
貼納的社課則通常為稻穀寶物(以石為單位 ) - 清初 ,依據有無合法報墾的程序,漢人墾戶籍也付番租 一代納社齣或貼番納帥一一取得番地開墾榷的途徑又可分別為二
- 取得「民番無礙 」 的合約字,以無主荒地名目報墾番地
藉詞「民番無礙 」 以無主荒地名義報墾的番地才陞科,多為豪強立戶報墾番地再倚勢欺隱田園以多報少,因有無報陸之別,此者為合法的墾戶 /業戶 - 在有意逃避土地稅的情形下,假借「番佃」的名義取得番地的開墾權,並未依法報墾
貼番納餉贌墾的番地多匿不報陞,因有無報陸之別,此者在法律地位上則被視為「番佃(故稱之為「番佃墾戶) 而不是業戶 - 清廷為了清出漢人私墾匿報的番地田園,遂於雍正五至九年施行地稅改革,透過特赦及減稅要求番個墾戶 「首報陞科」造成這些人所贌墾的番地大量轉換名目成為民田 。首報陞科後,番佃墾戶終於在法律上升格 , 正式成為名實相符的合法墾戶 /業戶。
清廷清理欺隱田園令其首報陞科的同時,為恐危及熟番生計 ,規定漢人墾戶將番地陞科納供後仍須帶納社餉 ( 因為雙納又被稱為「重科」) 原先漢人開墾番地陞科管業的兩種形式均適用雍正九年奉旨遵行的法規 一一「番社草地贌與漢人報墾,仍納社餉」-一律貼納番租 。 - 社課的保護
已被漢業戶陞科管業的番地, 官方雖然仍令漢業戶照舊貼納番租,但番租終究不過是殘存的現象 。 除 「 社餉」的部份數額固定外,貼納的部份一 一 社課一 一 變異頗大,可以討價還價,可能被買 銷 , 甚至可能被抗納 。這種情形不免造成民番糾紛層出不窮, 甚至可能與番佃墾戶的首報陞科共同構成雍正九至十年北路熟番集體叛變背後的主要原因之一 - 番業戶作為「變例」?
- 《私法》:對番業戶的描述是 ,(番業戶) 開墾之地與民田同樣,辦理陸科手續繳納土地稅
漢人個戶向番業戶繳納的番租其實就是臺灣民間漢人間慣行的大租 , 故稱為番大租 , 番業主所繳的正供即出自於此
對於番業戶成立的理由 , 《私法》與《土地慣行》僅簡單交代是為了與侵墾混占番地之漢墾戶相抗衡,並將之視為變例
作者細究諸多番業戶的相關資料,實難同意《私法》 與 《土地慣行》 等將番業戶視為變例的說法 。 - 番業戶的出現
番業戶在雍正八年獲得清廷承認而成立以來 , 是實存而且實質上合法的重要社會經濟現象 。 - 在雍正八年之前 , 番租的起因是源自繳納社餉的義務 , 以代番納的或貼納社餉的方式存在,租額的來源卻是附屬於漢大租 , 形成《私法》所謂 「一般大租之上亦有番租存在的情形」。
直到雍正八年 , 番業戶成立而與漢業戶一視同仁後,番租才得以直接向漢人個戶收取 , 自主於漢大租之外,以番大租的形式獨立存在。
番業戶 自漢佃戶處所能取得的租佃利益通常較漢業戶為差 。 這個結果造成番大租與貼納的番租(藉抽取貼餉番租)兩者間的混淆 。 - 番業戶的轉賣
- 乾隆三年後漢人既然無法再如雍正時直接贌買番地報陞 , 或如同清初時藉詞「民番無礙」以無主荒地的名義報墾番地,取得熟番地的管道就只剩下番業戶轉賣 : 先請熟番將番地報墾變更為民地 , 再轉賣漢人。
- 在番業戶報墾陞科的情形下 ,雖言番大租與漢大租一例依法受到 「平等」 的對待,然實際的結果顯示 , 處於弱勢團體地位的熟番處境實在相當悲慘。多數自行報墾的番地,轉眼就因經營困難,轉賣過戶給漢人
- 直到乾隆中期以後,撥派熟番守隘的政策確立,為確保守隘熟番之口糧收入,清廷才認真的、全盤性的重新檢討過去保護僅及於熟番自耕地的既有政策,並慎重考量熟番因守隘勤務而難以自耕後,如何保護其主要收入來源,也就是番租的問題。
- 所謂的「番大租 」
- 「追呼之累」
- 基於族群隔離的原則,清廷起初試圖藉由番地免陞,來扶植熟番自主的生計 ,並防範番地變更成民地轉賣流失(免報陞當然也就無從過戶給漢人 )。
然此種保護僅止於自耕番地,至於招佃收租的番地,曾透過幾次清釐番地,其目的在將番民間私下連法存在的租佃關係化暗為明,予以合法化,以便納入管轄及課稅
清釐番地如果有好處的話,主要在於藉由清理田土的機會將漢人利用高利貸等種種非法手段侵蝕霸佔的番地奪回一一「斷歸還番承管」 。
這些由漢人墾戶招佃私墾或由漢人佃戶霸耕的番地,由於尚未陞科納供(或因為是「 霸佔」而無法陞科 )故尚得以斷歸番管 ,由番社立戶陞科 (向原佃或換佃)取租 ,然對於弱勢的番業戶而言,僅僅是"目下徒有歸番之名,將來恐多追呼之累" - 張珽的番地改革
番地即使在招漢佃戶的情況下仍得與自耕番地一體適用免陞的特別保護
此外, 為防範漢佃戶多方侵吞番大租而硬性規定番大祖額比照臺灣一般通行的大租額(因租額相同,故以番大租稱之)
與從前番業戶(以及當時漢業戶)所收的大租間大相逕庭之處在,乾隆三十三年後的番大租因為番地從此不用再報陞 , 故得以免稅 , 是免納正供的 「 番大租」免陞科納供不僅減輕了番地稅負 ,也斷絕了過戶給漢人的途徑 - 「番地原無徵賦之例」?
- 《私法》對乾隆三十三年張延頒佈的法規在解釋上有兩點值得爭議之處必須再加澄清:
- 政府廢除了已陞科熟番田園的正供
- 《私法〉 聲稱"帶正供之番地是為一種變例","乾隆三十三年 ( 張珽曉諭 一一筆者註 ) 後對此等土地的課稅全予廢除 」(私法 352 )。
- 然而, 事實上,張珽曉諭只規範到以後的行為:"嗣後凡斷還番管業,著民人向番承佃納租者,概免報陞", 並未免除既往已陞科番地的正供
- 政府免除正供的對象是墾耕番地 ( 並將之陞科 ) 的漢佃戶, 而不是番業戶
- 《私法》 以為帶正供的番地是由漢佃戶陞科納供,漢佃戶承受了正供與番租雙重的負擔,故清廷為 「 公平 」 起見 , 乃先於乾隆三十二年減輕漢佃戶的番租負擔(改為只納民間一般大租額的四成) ,繼而在乾隆三十三年完全免除漢佃戶的正供負擔,改回依民間一般大租額繳納"番大租"
- 作者在這篇文章中以許多資料,詳細說明了番業戶報墾番地納供的事實。由納番業戶大租之"漢佃戶" (漢人小租戶)將番地陞科納供的事情,並未見諸史料
乾隆三十三年番地免稅新法規適用的對象因此是番業主(但不包含過去已經將番地報陞的番業戶) , 而不是漢佃戶 。
免正供 「 番大租 」 的成立卻不是導因於承擔納稅的義務,而是因為熟番服守隘的勞役,清廷為保障隘番口糧,故給予特別的保護 - 番租的漸進演化?
筆者想要表白的是 , 《私法》以時序上較後的番租類型來了解其前番租類型做法造成嚴重誤導 。《私法》先入為主的以所謂的「番大租」為成熟完全的番租類型 , 難免視其他番租類型為演化上的較低階段或偏差類型( 變例) - 番租又可分別為大租與口糧?
《私法》認為,社番均分自收的口糧租與作為番社公費的大租,實質上並無差異,均屬"番大租",並認為番租就是「番大租」。 - 小租性質的番祖
社番口糧租一 一其屬性非僅不似大租,反而接近小租 - 番社均分社地由社番自力開墾,稱為社番 口糧田 ,或私口糧田。社番口糧田墾成後 ,或繼續自耕、 或招現耕佃人佃種抽收小租。招漢人現耕佃人抽收佃租所發生的番租,叫做番小租,又因不用繳納大租(兼免正供)而稱為"大小租"。
- 清代臺灣民間大租、 小租的分化
墾戶上向官府報墾荒地,下招個戶給墾,墾成後陞科正式取得合法的業主權 一 民間慣稱的「田間」 一一 成為收取佃租的 「 業戶」。
佃戶因墾荒所出的工本,依民間慣例以及與墾戶在給佃批上的約定 , 取得 "田底",得以墾種永佃。 - 小租與小租戶
原向墾戶給墾荒地、取得田底的個戶,在土地利用改善從粗放漸趨密集 ( 例如自旱作轉為水田耕作 )後 ,開始將墾成的田園分租,導致佃戶層分化的現象 。
為求與佃戶的名稱有所區辨,佃戶所招之佃人又別稱為"現耕"或"現耕佃人"
招「現耕佃人」耕種的佃戶因為收取"小租"名稱轉變成"小租戶"。
相對於「小」租,原先佃戶繳納業戶的佃租轉被稱為「大」租,業戶也被稱為「大租戶」
番小租係由熟番自己將番地墾成田園後取得田底(而不僅只取得可以抽收大租的田面 ) 而發生,在不欲或不能自耕的情形下租給現耕佃人耕作,收取小租。小租額遠較大租為多 ; 承贌熟田的現耕佃人無永佃權,租期為二至三年 。
社番均分自耕的口糧田,名義上係自墾自耕 , 不用納供,若招現耕佃人耕作取租,依臺例稱為番小租 。因係屬自耕番地,所收的小租內含"大租",故又慣稱 「 大小租 」。 - 番小租基本上屬於私約性質,與免正供的「番大租」相較之下,較少受到法令的介入。乾隆三十三年後明令不准番地陞科過戶,杜絕了買斷「番大租」的途徑,然而法令卻沒有規範到番小租的買賣 。
"大小租"賣掉田底後 ,"退化"成租額低於一般大租的貼納的番租額型(雖然仍得免納正供 ) - 公租與私租
- 岸裡社(其帶管但財政獨立的阿里史社與朴仔籬社二社除外)收取的各種類型番租及租額(依乾隆四十六年當時)如下:
- 社課-即貼納的番租
漢業戶張振萬戶 ( 即漢通事張達京 ) 與六館業戶 一一 透過割地換水的方式,貼納岸裡社番租,贌買岸裡社西南勢與南勢番地 ,立戶報墾陞科。
番社藉餉取貼所收的社課除公用(如充作守隘口糧)外,也均分作為社番口糧之用 ,因此易與社番 口糧田所收的大小租 ( 也通稱口糧 ) 相混 - 大租
岸裡社的大租依報墾年代的先後,分為納正供的番大租與免納正供的「番大租 」 兩頓型。 - 社番口糧租
社番各自分配得到的私口糧田所抽收的"大小租",構成岸裡社番租的主要部份 - 分類的盲點
劉銘傳將原屬小租性質的口糧租視同大租一例處理 ,滅四留六 , 已先造成損害 , 殖民政府的土地調查局並未發覺與校正這個誤解 , 以致繼續造成熟番利益的損失 - 結論
日本學者有意無意的把番租的各類型硬套進漢大租裡(日治初期的土地調查將漢人的大租與番租通稱為"民大租" ) ,再基於清朝番地一向不納正供的假說( 一個誤解 ) ,把真正性質上與漢大租相同的番大租視為變例 。
之所以會有這樣的結果,多少與當時日本學者過度仰賴既有熟習的歐陸法概念,以及遷就行政與統治上的便宜行事有所關聯。 - 附錄:清代臺灣大小租業之性質與成因
- 大小租制源自清初的墾戶/佃戶制 。在清初臺灣特定的社會經濟情境下 ,清廷仰重設庄報墾的"墾戶"( 墾成田園陞科後則正式成為"業戶")為開墾的領導者、徵稅的中介者以及安定社會秩序的支柱 ,故承認其社會地位。
並在法律上保障其對於墾區土地的支配,以"業主"( 或"田主") 稱呼之
雖然官方以墾戶為業主,但因佃戶對於土地的支配日強 , 民問實際通行的土地租佃慣習於乾隆年間已轉變為一田二主的大小租多重地權
根據戴炎輝的說法 , 至嘉慶初期 (十九世紀初)時,業戶 ( 大租戶 ) 已喪失對於土地的實際支配 ( 無法再過問土地的使用 、收益與處分 ) ,田面的內容僅只剩下"收租權" - 但對臺灣地方官、(舊償調查會及土地調查局 )日本法學家以及戴炎輝而言,十九世紀,臺灣真正的 「 田主 」 是小租戶 ,大租戶已喪失其「業主權 」。
- 日治初期的土地調查 「 採用清朝既有的業主觀念 ,以對土地擁有最大實權者為業主,以業主權稱呼其權利,確認小租戶為業主,土地調查後隨即改革地稅制度, 買銷並廢除大租業,從而確立了現代所有權制
覺得這篇文章想要討論什麼?
作者認為日治時期學者對番租的分類有誤,因此提出修正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其實我是覺得有點霧煞煞,可能是第一次看,一堆文獻跟概念,感覺先看其他類似的資料,再回過頭來看可能好一點。
其實我是覺得有點霧煞煞,可能是第一次看,一堆文獻跟概念,感覺先看其他類似的資料,再回過頭來看可能好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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