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9日 星期四

〈清代臺灣分類械鬥發生的原因-林偉盛〉筆記


  1. 分類械鬥的名詞
    1. 日本人將分類械鬥與一般械鬥相混,並認為與民族性有關
    2. 戰後學者則稱呼其為民間械鬥,忽略其分類械鬥的特殊性
    3. 分類械鬥一詞出於柴大紀上奏,直到嘉慶年間才成為官方用語
  2. 分類械鬥的發生原因
    1. 政治因素
      1. 分化說的再思考
        1. 張菼認為清廷袒粵以制閩,而引起閩粵分類械鬥,後再分化漳泉,造成臺灣長期的的分類械鬥。
          1. 分化閩粵
            以朱一貴事件來說,是漳籍的朱一貴與粵籍的杜君英有利益糾紛才引起鬥爭,而非清廷分化
          2. 分化漳泉
            以台中中部第一個大規模的漳泉分裂械鬥-謝笑案來說,是因賭博而起,漳泉兩籍各自聚眾
        2. 陳孔立認為"清廷只是在鎮壓起義的過程中,利用了不同祖籍居民之間的矛盾,而不是"為防止民變"而一貫採用分化政策"
          1. 以乾隆六十周年陳周全事件時的上諭,就能發現朝廷學會利用台灣社會分類,來使各籍互相牽制
            如其中說到"況臺灣地方分漳、泉、粵三庄"伊等類聚羣分,遇有事端,彼此轉得互為牽制
        3. 作者認為張菼提到的分化說是有理的,只是沒有說清楚,分類械鬥是台灣自身發展而成,清廷沒有特地去分化,只是利用了這個現況。
      2. 行政控制鬆散
        清廷在行政上,僅依明鄭基礎,將台灣分為一府三縣。
        造成行政區管轄遙遠,無法兼顧,加上維護治安的班兵無法有效發揮功能,人民只能依地方自衛組織,採自救方式互相殺焚,是以械鬥的形式不斷的重複出現。
        如同道光年間閩督孫爾準說"嘉慶年及本年(道光六年),械鬥皆起於彰化、淡水,由郡城派兵將往彈壓,相距既遠,每致後時"
      3. 班兵問題
        班兵在台灣的職責,除了作戰外,平時還須兼差役、防汛和巡防等任務,是維護台灣治安的主要武力。
        而清廷因政治與經濟上的理由,採取班兵輪調制,由福建戍守台灣,產生了以下兩個問題。
        1. 就班兵戰力來說
          其先天與後天上的弊端,使得班兵根本無法負起作戰與維護治安的功能。每有亂事,只得由內地調派兵援
          如朱一貴事件時,府城編制6000,實際只能動員1500
        2. 班兵的分類問題
          戍台班兵大半以漳、泉府為主,各自袒護同籍,使兩造更肆無忌憚地進行分類械鬥。
    2. 社會因素
      臺灣的移民為了自身的安全,乃依其語言、籍冠、甚至後來的職業為區分,組織共同的生命共同體。
      1. 南部
        最早形成地緣分明的村落應該是南部下淡水溪一帶的閩粵村落
        從明鄭時期的"溪南土番居焉",粵人康熙35年(1696)開始來台,到鳳山縣志記載的"淡水溪以南,則番漢耕居,客人尤夥",能看到地緣關係結夥的程度是很大的。
      2. 中部
        幾個早入彰化開墾的墾戶,如施長齡、楊志申等泉人,在彰化平原具有較多的優勢
        1. 鄭光策的各籍分布報告
          按全台大勢,漳、泉之居民十分之六七,廣民在三四之間。以南北論,則北淡水、南鳳山多廣民,諸、彰二邑多閩戶;以內外論,則近海屬漳、泉之土著,近山多廣東之客莊。

          能看出漳泉各依地緣,各自分莊交錯
      3. 淡水廳
        淡水廳地區屬西南海岸線開發較晚的地區,其發生械鬥時間亦較晚,而且各地因人民籍貫不同,械鬥模式亦不盡相同,大約竹塹以南屬泉粵械鬥較多,竹塹以北到桃園一代以漳粵械鬥較多,台北盆地及其周圍則以漳泉械鬥為主。

        至於噶瑪蘭一帶,雖早期是三籍合墾,但我們由其各有頭人、分地盤開墾來看,他們亦是依籍貫劃分地盤,甚至在噶瑪蘭到西部平原依籍貫分三條路。
      4. 清廷以分類的觀念來處理民變,以各籍處理各籍的方式來避免械鬥擴大,因此民變會引起械鬥,而械鬥不會引起民變。
        如閩浙總督孫爾準以"以粵人入捕粵人,閩人捕閩法,化其分類之見",來避免加深分類,並求更好的壓制械鬥。
    3. 經濟因素
      1. 田土、水利、地租
        在既有的各籍分類上,水利、田土、地租之爭實為分類械鬥的催化劑
        1. 田土
          初墾時,各籍相離甚遠,後來地利日墾、田土相錯,乃因田土水利爭執而起衝突。
          如下淡水地區是閩粵較早接觸的地區,據研究,客庄受閩人進逼,只得在河水容易氾濫成災的地方建村,並向番社發展,因此雙方形成仇視。
        2. 水利
          台灣溪流由西向東流入海,在源頭之人常阻斷水源,引起下流居民的仇視。
        3. 地租
          在清領時期的墾戶與佃戶關係中,佃戶可以將土地典、胎、轉贌,承耕者亦再度轉讓,形成大租戶、小租戶、一田二主、三主的情況。
          這種混亂的土地制度,促使仇視發生。
          如咸豐年間林本源與陳福成鬥案,是因欠租起佃引起漳泉械鬥
          1. 典(沒有所有權 而是有使用和收益之權)
            胎(抵押權)
            轉贌(轉賣)
      2. 其他經濟因素
        比較城市化的地方,人民對田地的依賴沒有那麼重,反而是生活職業上的依存更重,因此分類械鬥的形式有所不同。
        如嘉慶20年(1815)台灣縣府城大西門外的挑夫械鬥,因為劃分地盤、包攬挑貨工作,互爭利益而引起的分類械鬥。

        顯示經濟因素不但是引起分類械鬥的重要因素,而且不同模式、地方的經濟衝突,亦產生不同的分類械鬥模式。
  3. 結論
    清代台灣分類械鬥,是基於台灣社會自然成長中帶來的閩、粵仇視,加上官方不思考如何解決問題,反而人為的製造雙方仇視,在此自然及人為的因素,分類械鬥乃長期存於清代的台灣社會。
覺得這篇文章想要討論什麼?
作者試著指出分類械鬥發生的原因,並分政治、社會、經濟三個層面來論述。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我自己倒是好奇所有的移民社會都會發生這種大規模的械鬥嗎?如果要安撫這種械鬥,應該如何處理呢?
另外,這篇只處理漢人之間的問題,那原住民也會跟械鬥扯上關係嗎?傳教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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