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殖民插曲
- 英國人與荷蘭人在東印度群島
- 改革時期1800-1820
18世紀末的啟蒙運動,所帶來的人道與自由主義影響殖民統治 - 法國總督赫曼.丹德爾(1808-1810擔任爪哇總督)
- 全島分為九個單元,各由一個稅務官負責
- 土著攝政設置於地方議會之下
- 開創當地習慣法的審判體系
- 英國總督湯瑪斯.萊佛士(1811-1816擔任爪哇總督)
- 將群島畫為區域(districts)、地區(divisions)、村莊(villages)
- 取消強制繳納制度,並允許農民擁有土地,每年基於土地肥沃度繳交租金
- 為土著與外國人民設置不同的法院制度,引入陪審團、根據舊有的荷蘭法律審判
- 荷蘭與英國在麻六甲的競爭
- 倫敦條約
- 荷蘭割讓麻六甲,承認英國對於新加坡的要求
- 英國承諾不與"新加坡海峽以南的島嶼"的君王簽訂任何條約
- 荷蘭與狄波.內哥羅起義
爪哇戰爭後,比利時也於1830年起義,使得荷蘭的經濟更為惡化。 - 爪哇戰爭、狄波.內哥羅起義(1825-1830)
- 起於日惹王族的繼承紛爭
- 反對大總督卡佩倫的農業政策
- 殖民政府侵犯當地伊斯蘭聖人的墓地,要在其上蓋馬路
- 耕種制度
新任大總督約翰.波須提出能提高殖民地產量的計畫 - 基礎假設
- 荷蘭當局應協助當地人教導工作,防止他們遊手好閒
- 作法
- 爪哇農民應提供1/5土地與每年66天為當局種植經濟作物
- 恢復酋長的地位與權力,成為當局與人民的中間人,保證農作物能以官定價格徵收
- 結果
- 1854年的咖啡產量是以往的四倍,價格是六倍
- 過於重視外銷經濟作物,使得1840年代發生嚴重飢荒
- 1830-1877,荷蘭共獲利八億三七百萬噸
- 改革
- 1848年修訂憲法,國會享有對殖民統治的發言權,並規定逐漸取消種植制度
- 1860年戴克爾出版〈馬克思.哈維拉爾〉來暴露耕種制度的現實,使得1860年代荷蘭開始通過部分自由改革法案,並准取私人企業擴大參與殖民地
- 1870年,除咖啡與甘蔗,都已經取消種植制度
- 十九世紀英國在馬來諸邦的角色
- 干涉馬來諸邦
在1824年之後,英國確保與中國的貿易路線之後,對於馬來諸島採取不干涉政策,直到1873,這期間海峽商人的訴求是重要的一個推動力。
1867海峽殖民地(檳榔嶼、麻六甲、新加坡)移交倫敦殖民部控制後,海峽商人積極要求英國干涉馬來諸邦,並於1868年成立海峽殖民地協會
*英國勢力與19世紀末帝國主義在東南亞出現的大多數因素 - 動亂的邊疆製造法律與秩序的問題
- 擔憂歐洲干涉馬來諸邦
- 總督安祖.克拉克的人格
- 新加坡的英國商人角色
- 英國政府對於請求干涉的華人商人的回應
- 駐在官制度(Resident system)
一種間接統計的設計(不兼併領土、不正式統治),以及一種以保護蘇丹來偽裝權力的手段 - 霹靂戰爭
白奇被暗殺後,英國進行軍事鎮壓,扶植新任蘇丹,自此駐在官成為統治者 - 白奇,霹靂邦的第一任駐在官,配合總督傑佛斯(接管克拉克),加強對馬來諸邦的管控,與霹靂邦產生摩擦,最終遭到暗殺
- 持續擴張與馬來聯邦誕生
- 魏爾德(1880-1887擔任海峽殖民地總督的魏爾德爵士)
是19世紀末強烈的帝國主義者,試圖將駐在官制度推廣到剩餘的南部馬來諸邦 - 1888年,駐在官制度推廣到馬來半島東岸的彭亨邦
- 1898年,已有霹靂邦、雪蘭峨邦、彭亨邦、森美蘭邦執行駐在官制度,並組成聯邦,大駐在官總部設於吉隆坡,史威登漢成為首屆大駐在官,並於1893年提出備忘錄,主張馬來四邦中央集權與行政統一
- 馬來聯邦,權力掌握在大總督手中,對駐在官頒布指示,駐在官再傳達蘇丹
- 國家尊嚴與最高優勢:十九世紀緬馬與英國的關係
- 1753年,東印度公司趁緬馬內戰(其內戰是建立康包王朝的阿勞帕雅部隊與猛族之間的戰爭),佔領具有重要戰略價值的內格瑞島,藉此來約束法國在孟加灣的活動
- 第一次英緬戰爭(1824-1826)
起於緬馬對其藩屬國的進攻,因其藩屬國受到英國影響而不承認緬馬的宗主權。
於此戰爭後,英國的貿易業與製造業認為緬馬是通往中國貿易的專有後門。 - 楊達坡條約(Treaty of Yandabo)
- 將阿薩姆邦、曼尼普爾邦、若開邦及丹那沙林於薩爾溫江以南區域割讓給英國
- 放棄對察查縣及詹塔山縣的一切干涉
- 賠款一百萬英鎊,分四次還清
- 允許阿瓦與加爾各答互換外交代表
- 在合適時機簽署貿易協定
- 1837年,緬馬的激進民族主義派塔拉瓦迪發動政變,取代巴義多國王
- 第二次英緬戰爭(1852)
商人與緬馬政府間稅務的紛爭,使得英國南伯特准將對其開戰,開戰即迅速占領仰光與直到通古的下緬甸,並片面宣布兼併下緬馬的佩古。
同時,緬馬首都也發生革命,反對對英國強硬的明東敏登基為王 - 1866-1867於緬馬的反叛,使得明東國王尋求英國協助,此代價為國王放棄一切壟斷(除紅寶石、石油、原木以外),並賦予英國若干境外法權
- 法緬條約(1885年)
對法國規定居留權、商業、最惠國待遇,主要獲益是緬馬的平等主權地位受到承認,此約藉以牽制英國 - 第三次英緬戰爭與英國兼併緬馬(1885)
緬馬在貿易上的壟斷以及藉著與法國的關係伸張主權,妨礙了英國的商業與帝國利益,最終得出統治緬馬的計畫。短短十五天即佔領曼德勒,卻花了五年才充分控制全國。 - 法國人在越南與柬埔寨
- 明令皇帝(阮聖祖)時期,1825年禁止傳教士進入越南,夷毀教堂、天主教徒遭到殺害,並於1836對歐洲船隻封閉港口。
1840年代,法國率軍干涉越南,封鎖土倫港並轟炸。拿破崙三世也以此做為藉口奪取南越。
此時其受到中國與外國交往的經驗與太平天國的影響,對於歐洲國家與傳教士格外警惕。 - 西貢條約
指的是西元1862年由大南帝國阮朝政府與法蘭西第二帝國、西班牙王國(波旁王朝)之間簽訂的不平等條約。 - 大南割讓嘉定、邊和、定祥三省及崑崙島給法國。
- 基督教傳教自由。
- 開放土倫港、廣安港(位於今廣寧省)和巴喇港(在紅河入海口)為通商口岸。
- 湄公河自由通行。
- 大南於十年內向法國、西班牙賠款共計四百萬圓。
- 柬埔寨成立保護領(Protectorate)
1853年,安東國王試圖在越南與泰國的紛爭中尋找出路,而向法國尋求協助
1862年,法國征服交趾支那,自稱承繼越南成為柬埔寨的太上皇
1867年,法國與泰國簽訂條約,泰國放棄對柬埔寨主權的要求,法國承認泰國對於柬埔寨西部巴坦邦與仙里普兩個行省的主權。 - 第二次西貢條約(1874)
法國人讓·迪皮伊(杜普斯)在中越邊境從事走私,與越南發生衝突。安鄴(加尼爾)大尉奉南圻統督馬里·儒勒·杜白蕾(杜普瑞)(越南稱作「游悲黎」)之命,率領法軍前往北圻處理此事。 - 越南割讓南圻六省給法國。
- 越南同意外國傳教士自由傳教,准許越南人自由信教。
- 越南開放尸耐港(歸仁)、寧海港(海防)、河內及紅河流域為通商口岸。
- 法國在通商口岸有權設立領事。
- 任何外國人,只要有法國領事和越南官員的批准,即可在越南全境自由通行。
- 外國人在越南發生訴訟,應由法國領事斷其曲直。
- 法國承認越南的獨立主權,不必向任何國家臣服;但越南提出征討匪幫的要求時,法國應給與無條件援助。
- 第一次順化條約(1883)
此條約使越南淪為法國的保護國,此事件衍生第二次順化條約-否定清朝的宗主權,以及中法戰爭與中法新約-中國承認法國對越南的保護權 - 越南接受法國保護,若與外國進行外交談判,必須由法國做主。
- 越南割讓平順省給法國。
- 法軍駐守橫山、順安兩地。
- 法國在南圻(交趾支那)、北圻(東京)設立「統使」(法語稱為「駐紮官」(Résident)),監督越南官員在這些地區的行為。
- 越南朝廷的管轄範圍為自慶和省至橫山一帶(即中圻)。
- 法國在順化設立中圻欽使,並能夠自由出入順化皇城謁見皇帝。
- 泰國維持著獨立
- 拉瑪四世(蒙固)(1851-1868)
1824年父親去世時,異母弟篡位成為三世,於此時,蒙固退隱到僧院,一邊等待時機,一邊吸收西方知識,成為未來現代化改革的基礎 - 英泰條約(寶寧條約)(1855)
旨在令暹羅對外貿易自由化,其包括不平等條約的三個要點:最惠國條款、關稅控制、治外法權。蒙固也和數個國家簽訂條約,並開放各國企業進駐,以平衡各列強對泰國的影響。 - 置英國國民於領事裁判權之下。由此,暹羅首次授予了外國僑民治外法權。
- 給予英國國民在所有海港自由貿易以及永久居住於曼谷的權利。他們獲准購買與租用曼谷附近地方的房地產;即距離城牆四英里以上,但是在距離城市二十四小時行程以下(以本地的小船的速度而算)的地區。英國國民還獲准憑領事提供的通行證而自由旅行於暹羅內地。
- 廢除計量稅,修訂進出口稅。
- 幾乎所有商品的進口稅都修訂為百分之三,只有兩項例外:鴉片免稅,但是它們不得售賣給鴉片農場經營者;金銀錠也免稅。
- 無論該稅是叫國內稅、運輸稅,或出口稅,出口商品只征一次稅。
- 允許英國商人與暹羅人個體進行直接買賣,任何第三人不得干擾。
- 無論鹽、米、魚在什麼時候被認為是稀有物品,暹羅政府都保留禁止這些商品出口的權利。
- 拉馬五世(朱拉隆功)(1868-1910)
受西方教育出身,進行比蒙固更為強烈的改革,廢奴、設置電報、鐵路、增加教育資源等,並針對行政機構大幅翻修,然其反對國會制度,以延續王權的權威與基底,委貴族親王以官職,使得政府大多為王族所把持。 - 1867–1909 泰國割讓給英、法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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