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
- 文帝放鑄政策背景
- 除了文帝初年(前175)到景帝初、中期,其餘時間都是禁止私鑄
- 儘管禁止私鑄,但四銖半兩的鑄幣形式依然使用到武帝中期(前119)
- 文章目的在於結合歷史史實的重建與貨幣理論的探討文帝放鑄政策的成功
- 前提,兩種私鑄
- 放鑄政策下的私鑄
- 合法私鑄,良幣驅逐劣幣
- 禁鑄政策下的私鑄
- 錢幣的劣化與通貨膨脹
- 文帝放鑄史實還原與基本理論認識
- 貨幣的購買力在於有相對應的儲備(如黃金或白金)
- 四銖錢的儲備及是本身重量與成色,因此透過檢驗重量與成色是否合乎法定,便可檢驗貨幣制度是否成功
- 以文帝四銖、景帝四銖、武帝四銖、西漢五銖作為比較
- 從出土錢幣實物實測數據證明四銖錢制的成功
- 透過比較放鑄時期與私鑄時期的四銖半兩,即可看出政策的優劣
- 透過平均重量與含銅率,可知文帝放鑄四銖優於其他幣制
- 漢文帝稱錢衡所代表的貨幣制度的特質
- 鳳凰山挖出的稱錢衡,作為古人日常生活中辨別錢幣優劣的工具,文帝也規定"敢擇輕重衡,及弗用,劾論罰",意指買賣用的錢都要經過天平的稱量
- 稱錢衡的意義為用了一種更公平的方式,確立一套古代貨幣交易的遊戲規則,也使得錢幣市場產生競爭,發揮貨幣的淘汰機制
- 重新認識格雷欣法則的應用涵義
- "格雷欣法則"意義的澄清
- 劣幣與良幣區分為金屬成色、分量和本身價值的高低
- 格雷欣法則的重新表述
- 當兩者之間有一個固定的交換比率,劣幣驅逐良幣,如果沒有,則良幣驅逐劣幣,背後的原因是市場的競爭規律與效率的要求
- 稱錢天平的使用以及稱錢法律的執行,確保貨幣市場定價的合法性以及公平性
- 行錢律造成秦末漢初貨幣體系的崩壞---"行錢"與"稱錢"制度對照
- 簡牘與文獻所見"行錢"制度
- 行錢定義--可流通、現行的錢
- 金布律中的"百姓市用錢,美惡雜之,勿敢異",指出不管爛錢好錢都要收,最後劣幣驅逐良幣
- 行錢制度在社會普遍形成"稍微爛一點的錢也是錢",最後錢幣漸漸惡化
- 秦代的<金布律>與漢初的<錢律>都訂定行錢制度,不僅不容許百姓要接受美惡雜之的錢幣,又要處罰不拿行錢的百姓
- "行錢"制度的作用分析
- 行錢制度擴增私鑄莢錢的流通,導致錢幣惡化,最後通貨膨脹
- 景武兩朝"禁鑄"政策的後果
- 元鼎四年(前113),鑄幣權回歸中央,交由上林苑鐘官、技巧、辨銅三官鑄幣,稱三官五銖
- 武帝推行的貨幣政策不僅造成社會動盪,也激起更多的私鑄盜鑄
- 禁鑄加上行錢制度的漢初
- 禁鑄政策使私鑄地下化,良幣鑄造也漸漸以鑄列幣為主,否則沒有利潤
- 行錢法律使劣幣得以販售,反而鼓勵鑄造劣幣
- 結論
- 《史記.平準書》記載武帝即位之初,"漢興七十餘年之間,國家無事,非遇水旱之災,民則人給家足,都鄙庚庚皆滿,而府庫餘貨財",顯示文景期間的貨幣政策之成功
- 文帝的政策在格雷欣法則上提供了良幣驅逐劣幣的情況,武帝時期與漢初則提供劣幣驅逐良幣的情況
- 總結文帝貨幣政策 : 四銖半兩、放任私鑄、稱錢法律
2018年3月24日 星期六
〈江陵鳳凰山稱錢衡與格雷欣法則──論何以漢文帝放任私人鑄幣竟能成功--陳彥良〉之筆記
這一篇文章可說承繼上一篇四銖半兩那一篇,只是這是在文帝的制度上探討稱錢衡與劣幣驅逐良幣的格雷欣法則,再次去證明私人鑄幣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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