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29日 星期日

〈伊斯蘭金融體系初探-朱钟棣〉筆記


  1. 作为金融业务指 导思想的一些伊斯兰教准则
    1. 禁止收取利息
      伊斯兰教反对利息, 因 为利息是一种事先确定的收益, 贷 款者没有分担风险、 参与经营和创 造财富。在伊斯兰教看来, 更不合 理的情况是:即使使用贷款的实际 经济活动遭到亏损, 贷款者的利息 也能照收不误。由于利息是一种事 先就确定下来的收益, 因此被看成 是一种社会经济活动的净成本, 应 当被禁止。 
    2. 主張風險分擔
      穆斯林认为贷款者和借款者 在经济活动中应当分担风险和分享 收益。
    3. 貨幣是一種"潛在"的資本
      穆斯林认为, 实际的资本只 有和其它要素例如土地、 人力和生 产性资源结合在一起, 才能在生产 中发挥作用, 形成生产力。仅仅有 货币, 还不能形成生产力
      穆斯林对货币的时间 价值的看法是, 只有在实际经济活 动中的实际资本才具有时间价值, 货币这种 “潜在” 资本不具有时间 价值。 
    4. 禁止投機行為
      伊斯兰 教反对囤积居奇和一切形式的钱财 物资窖藏, 因为这被看成是一种投 机行为。伊斯兰教也禁止一切具有 高度不确定性、 高风险和高度赌搏 性质的经济活动, 因为这些活动等 同于投机。 
    5. 維護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维护合同规定的权利和 义务。穆斯林认为维护合同规定的 权利和义务是每一个穆斯林的神圣 职责
    6. 投資活動要符合教義
      伊斯兰教认为只有那些符合上述社 会 经 济 文 化 活 动 准 则 体 系(SHARIAH)的投资活动才许可进 行。那些不符合该准则体系的经济 活动, 例如酒类生产或销售、 赌搏 活动或赌场经营方面的投资活动, 应当被禁止。 
  2. 伊斯蘭金融體系當前的業務開展情況
    1. 各種銀行業務有了充分的發展
      银行业务是伊斯兰金融体系中 发展得最充分的部分
      1. 國家與伊斯蘭銀行
        1. 部分穆斯林 国家要求自己的银行业完全符合伊 斯兰教教义,如伊朗、 巴基斯坦
        2. 另外一些国家里伊斯 兰银行体系和世界各地都可以看到 的普通的银行同时并存, 这些国家 是埃及、 印度尼西亚、 马来西亚、 苏丹和位于中东的一些海湾合作国 家。
      2. 伊斯兰银行业务通过专门的伊斯兰银行和普通银行的伊斯兰窗口 进行。
        1. 專門的伊斯蘭銀行
          指完全按照伊斯兰准则 建立起来的银行
        2. 普通銀行的伊斯蘭窗口
          指总部在穆斯林国家的普通银行或西 方国家在那里的分行为愿意接受伊 斯兰银行业务的人提供的服务。
    2. 資本市場發展得不太充分
      资本市场的主要问题是投资品 种少、 证券化程度低、 证券的流动 性低、 以及这些缺陷必然造成的投 资者人数少。
      伊斯蘭式股权基金在投资过程中有一个 筛选过程, 即仅仅选择那些资本结 构和运作方式符合伊斯兰教教义的 活动, 它们的举债筹资额不能超过 资本总额的 10%。那些债务比重 高并且长期支付利息的公司就会被 淘汰。这种投资对象的选择是伊斯 兰教基金的运作不同于西方国家基 金的地方。

      基金市场上占大头的是类似西 方国家共同基金的一种股权基金, 其次是商品基金和租赁基金。
      商品基金投资于一些重 要金属的生产企业, 租赁基金则为 汽车、 设备和飞机的租赁发行可转 让的证券。
    3. 各種金融業務普遍帶有伊斯蘭特色
      1. murabaha
        这里 的贷款者不叫贷款者, 叫做投资 者。他们按照事先双方同意的再销 售合同向接受投资者(实际上是接 受贷款者)提供所需买进的特定商 品, 在货物销售给顾客后按加价方 式或成本加成方式取得自己的利 润 。
        伊 斯 兰 金 融 市 场 上 MURABAHA 占了 75%。
      2. ijara
        該業務为租赁汽 车、 机器、 设备和飞机提供的融资 占 了 全 部 金 融 市 场 交 易 额 的 10%
      3. mudaraba-投资基金与企 业的利润分享协议
        不管是短期还是中期 的协议, 如前所说, 基金投资者出资后须按通行的方式与企业共担风 险, 分享利润。
      4. musharaka-投资 者 和 企 业 的 合 资
        双方各自贡献 自己的资产、 技术、 管理经验和资 本, 组成合资企业, 当然, 也分担风 险, 共享收益。这种投资方式适用 于中长期的固定资产投资和运行资 本的注入。
      5. 可以推迟 付款或推迟交货的销售信贷
        虽然 这种方式在西方国家金融市场已经 屡见不鲜, 但双方当事者仍需签订 合同。 
  3. 當前需要克服的不足之處
    1. 需要一個權威的金融立法和規制制定機構來統一處理伊斯蘭金融體系和西方金融體系之間的牴觸和不符
      个别投资国或个别东 道国金融立法机构所制定的规则缺 乏权威性和普遍适应性
      例如 , 1996 年刚在巴林岛开设分行的美 国花旗银行就对此感触颇深。 
    2. 需要處理好新的金融市場發展如何同伊斯蘭教準則相同的問題
      如,银行间的拆借市场几乎不存在, 因为货币市场的利息计算同上述准 则要求的明显违反需要一个逐步协 调的处理过程
    3. 需要加快金融創新和新金融品種出台的步伐
      伊斯兰金融 体系传统的交易品种少,流动性低, 不能满足现代金融业务发展的需 要。
    4. 需要一套符合伊斯蘭教義和經濟活動準則要求的會計制度和核算標準
    5. 此外, 伊斯兰教各教派对一些 问题的解释和看法上的不尽一致, 缺乏核心的权威宗教组织来统一制 定各种经济和金融活动的准则, 也 在制约着伊斯兰金融体系的进一步 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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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對於金融知識較少的人來說,可能說明少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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