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一般倫理學分為"規範倫理學"與"後設倫理學"
規範倫理學:
致力於道德活動的研究,為 人類應當做的行為提供一套合理的指導原則,並期望建立一個客觀的道德標 準,使我們能根據此標準,評斷行為的好、壞、對、錯;簡言之,其研究重點在於道德的「應然性」
後設倫理學:
不討論「道德行動」與「行為規範」 等實踐性的問題;相反地,它首先致力倫理概念的分析:說明並解釋道德語言、 道德語詞、道德語句及道德論證的意義,從分析道德概念的內涵與外延等倫理相關的「後設理論」 (meta-theory)下手,排除了道德的「應然性」研究
*「道德行動」:一切具有善惡價值並應承擔道德責任的個人活動
20世紀從英美開始的後設倫理學,以兩個問題為核心:
1.不單就道 德行為與規範等具體事蹟加以研究。
「後設倫理學」把道德規範視作「形式」與 「概念」來進行分析研究,並審度它們的意義,而不研究道德命令或道德的實踐。
2.後設倫理學是針對倫理批判問題作研究。
如Moore提出的"自然主義的謬誤",意指:倫理判斷的最基本的概念(在穆爾那裡 是指「善」)是非自然的事物,用「快樂」和「幸福」這樣的自然事物給善下定 義、提供理論依據是錯誤的。 - 直覺主義(Intuitionism)
直覺主義主張「善」 、 「責任」 、 「正義」等行為價值只能是「自 明的」 (self-evidence)或是以先天的道德「直覺」 (intuition)作為可靠的判斷根 據;道德判斷不能從經驗命題中推導出來。 - 價值論直覺主義
主要代表是穆爾、約翰遜(O. Johnson)等
價值論直覺主義者認 為:「善」 (或「惡」)是倫理學研究基礎,其它道德概念如「義務」、「正當」都 是從「善」引申出來的。
Moore認為,「善自身」存在 於宇宙中,是不依賴於具體事物、社會生活和人的意識而獨立存在的本質。善的 這種性質,只能靠直覺來認識,因為「善」和「善事物」都是「自明的」,它不需要從其他的判斷中推導出來。
「善」是簡單概念,不能分析,因此不能被定義。 但是,「正當」、「義務」等道德概念不是自明的,必須從「善」那裡導出,並且 只能通過「善」來下定義。
然而Moore把"善"這一道德概念理解為「價值自身」,即超越自然對象和社會關係,存在於時間、空 間之外的抽象本質,最終必然使價值與事實脫離,使「善」 、 「正當」 、 「義務」等 道德概念與實際生活脫離。 - 義務論直覺主義
義務論直覺主義者把對義務、正當等道德範疇的研究當作主要任務。
認為義務、正當是不能被 定義的直覺範疇,它們都是「自明的」。
只有道德直覺才能給人指明他的義務是 什麼,什麼是正當的。
人們在道德問題上之所以會發生分歧,是由於人們並不具 有同等發達的道德直覺。
在義務論直覺主義者看來,道德義務的根據不是社會需 要,而是自明的直覺,道德直覺是永恆不變的。並強調為義務 而義務,認為只要人們根據義務感去行動就是正當的,至於行動的性質,即社會 結果並不影響對人行為的評價 - 羅斯在《正當與善》 (The Right And The Good)提出的概念
將「善」 視為「自明的義務」 。
「自明的義務」指的是一個行為具有成為道德義務的傾向, 所以羅斯也稱之為「條件義務」,因為在滿足一定的條件之後,具有這些特性的 行為會成為我們的「道德義務」,也就是說,如果X是使A行為成為道德上對的 特性,則X被稱為是一個「自明的義務」。 - 七個"自明的義務"
- 忠誠:一旦我們過去對他人做承諾,我們就有遵守諾言的自明義務
- 補償:基於過去錯誤行為的回應,如果我們曾傷害過別人,就會產生補償他人 的自明義務
- 感恩:這是因為他人以前對我所做的行為
- 正義:對於不依功勞幸福的事實或可能性
- 慈善:這個自明的義務的產生,是基於他人的生存條件可以藉由我們的德 行、智力,而能夠得到改善的事實。
這個自明的義務顯示,道德要求每一個 人都要有起碼的慈善表現。 - 自我改善:每一個人都可藉由自己的德行和智 力改善自我條件的事實,構成這一個自明的義務
- 不傷害別人:由於我們不希望自己被別人傷害,所以也會有不應該去傷害別人的自明的義務。
- 情緒主義(Emotivism)
- 艾耶爾(Alfred Jules Ayer)
如艾耶爾所說,命題是分析性的或 者是能夠經驗證實的情況下,才有意義。結果,一切命題(判斷)都包含在如下 三種命題之中。
第一,是分析的命題,即能夠反覆還原的有先天邏輯性的真命題, 因而是有效的命題
第二,是關於事實的綜合命題,而且是理論上能夠經驗證實 的命題,才是有意義的、科學的、有效的命題
第三,是綜合命題中不能經驗證 實的命題,根據如上實證原則,它作為無意義的偽命題而不應進入科學爭辯之中。
有價值的倫理命題都是情緒的表現,感情、 態度的表現,只不過是喚起、剌激他人的行動和態度的命題,因此,倫理價值領 域的客觀性便失去了根據。
一般說來,這稱為價值命題的情緒主義
艾耶爾認為我們可以將所有倫理學的問題分成四類:
第一類是表達倫理學的 語詞的定義的問題,或者是關於某些定義的正當性或可能性的判斷
第二類是描寫道德經驗現象和這些現象的原因的命題
第三類是要求人們在道德上行善的勸告
第四類則是實際的倫理判斷。
艾耶爾認為,倫理學的概念是偽的概念,因此是不能分析的。倫理學只不過是由 這種概念構成的而已。
艾耶爾重視倫理學術語可否還原為非倫理語詞,倫理價值陳述可否翻譯為 經驗事實的陳述這個問題
效益主義者:用行動或目的所導致的快樂,幸福或滿足來定義 行動的「對」和目的的「善」
主觀主義者:用人或群體對行動和目的的贊成情感來定義行動的「對」與目的的「善」。
在艾耶爾看來,主觀主義和效益主義欲把道德術語還原為心理學和社會學的術 語是不成功的,規範倫理學符號的語句不可能等值於表達心理學命題或任何種類的經驗命題的語句。
艾耶爾認為通常在所謂的倫理判斷 中,有關倫理語詞的功能是純情感的,它們只用於表達關於特定對象的情感, 而不作關於任何對象的斷言。
也不如直觀主義者所言"倫理陳述實際上斷言了特定情感的存在,並宣稱: 「倫理判斷不具備有效性」。
總之,艾耶爾認為他的理論正確地揭露了倫理學研究的本質。他主張倫理哲 學只能說倫理學概念是假概念,因此是不可分析的。而描述各種倫理學的語詞所 表達或激發的情感的任務,則交由心理學去完成。他已表明,倫理判斷只是情感 的表達,從不存在確定任何倫理體系之有效性的方法與理論,因此,強追問倫理 體系是否為真是毫無意義的。
並主張倫理學的大部份內容應變由心理學家和社會學家去研究,哲學家所能做的工作便是分析倫理學術語的定義,為 心理學家和社會學家的研究工作排除語言運用和邏輯推理的障礙 - 史蒂文生(Charles L. Stevenson)
其獨特處在於他注意到人們作道德 評價時非理性、非認知層面的作用,此作用是有關情緒或態度的影響功能
其著作《倫理學與語言》所闡述的理論有兩個基本原則:
一是從情感意義分析道 德術語,即認為道德判斷之所以與科學判斷不同,就在於它具有科學判斷所不 具有的情感意義
二是倫理學分析必須深入到人們的現實道德情境中,研究道 德論爭的性質、意義和功能,間接地幫助人們達到道德觀點的一致
以及三個核心問題:
首先是道德分歧的性質
其次是道德語言的意義和功能
最後是說明規範判斷的論證方法。
史蒂文生認為,現實生活中有兩種廣義的分歧
第一種稱之為「信念的分歧」 (disagreement in belief)
「信念」(belief)是思考、假設、預測的結果,既包含對事件行為的 信念,也包含對態度的信念,它是科學爭論的核心,從信念分歧到信念一致也 是科學爭論的主要目的。
第二種稱之為「態度的分歧」(disagreement in attitude)。
「態度」 (attitude)指的是「任何心理學上贊成或反對的傾向」,包含意圖、願望、渴求、需要、喜好等多種複雜的感情。
而態度的分歧指的就是意圖、願望、渴求、需要、喜好等的對立。
宣稱"「態度上的一致和分歧,是倫理學的本質特徵。」正是態度 的分歧才是倫理學的顯著特徵,也使倫理問題有別於科學問題的根本差異所在。 "
接著,史蒂文生提出"工作模型"來分析道德判斷
1.「這是錯的」,其意思是說:我不贊成它,你也別贊成吧!
2.「他應該這樣做」,其意思是說:我不贊成他不這樣作,你也別贊成吧!
3.「這是善的」,其意思是說:我贊成它,你也贊成吧!
每個定義都是由兩部份組成
第一部份是 說明性質的陳述:我贊成或者我不贊成,它描述說話者的態度。
第二部份是祈使性的陳述:你也這樣吧!它致力於改變或加強聽話者的態度。
兩部份共同發 揮作用,很容易引起態度上的一致或分歧。
接著,注意道德語言和使道德語言具有特殊功能的邏輯和心理因素。
其中所針對的是道德語 言中的「情感意義」與「描述意義」是如何互相關聯起來的。
史蒂文生認為語詞的「情感意義」是一種「自然」的表達方式,是情感或 感覺行為的直接徵兆,而情感語詞也適合於「發洩」情感。
情感語詞依賴於說 者的習慣,也依賴聽者的習慣,情感語詞要適合於表達說者的感情,又要適合 於激發聽者的感情,這種適合性是從它們應用於情感語境的全部過程形成的習 慣中所產生的
史蒂文生根據「情感意義」與「描述意義」兩者間的關係區分三種情感意義:
第一種是「獨立的」情感意義:這種情感意義無論在什麼範圍內,都不是 描述意義的「函項」 (function),即不隨描述意義的變化而變化。
第二種是「依賴的」情感意義:這種情感意義無論在什麼範圍內,都是描述意義的函項,他 總是隨著描述意義的變化而變化。
第三種是「半依賴」的情感意義:這種意義 是倫理術語的基本特徵,它不依語詞的確切含意,而依其認知上的聯想而定。
就史蒂文生看來,道德語言的功能與它的意義是密切相關的。
既然道德概 念的主要意義是情感上的,那麼當我們用這些語詞、概念構成道德判斷時,就 絕非僅用它們描述、紀錄或揭示現象及其相互聯繫,而是通過它們表達我們的 態度和感情。
所以,道德判斷的主要用途不是指出事實,而是創造影響。道德 判斷就是向人們推崇某種東西,要人們對該東西持贊成或不贊成的態度。 - 指令論(Prescriptivism)
藉著道德概念之澄清,黑爾(R.M. Hare)以之為建構道德理論的基礎,且 為測試道德論證有效與否的根據;他具體區分兩層道德思維並視道德語言是一 種具有命令(或指令)的特殊語言。
指令性語言與描述性語言相對,並包括命令句(imperative sentense)和價值判斷兩種。命令句區分為單稱的與全稱的; 價值判斷又包含了道德判斷與非道德判斷 - 對於"應當"的分析
黑爾贊同把「應當」視為道德問題中 運用最簡單、最普遍的語詞,認為它比「善」能夠更直接地體現道德語言的指令性。
同時強調,「應當」作為一個價值語詞使用的時候,總是具有一種「命令」 (祈使、請求)的含義,即你應該如何如何、你將應該怎麼做。 - "應當"的三種含義
- 為了符合一個人們普遍接受的標準,X是必要的(社會事實的描述)。
- 我覺得我應該做X(心理事實的描述)。
- 我應該做X(價值判斷)。
- 結論
文中歸納的五項後設倫理學派的缺點: - 人類在現實上所關 心的是倫理道德的真實問題,不是「語言」是什麼意義的問題;若是如此,則 倫理學的研究會成為一個純方法的問題、變成空談,最終只會步入「方法論」 的死胡同。
- 後設倫理學的功能僅侷限於釐清倫理倫理字詞與概念,無法解 決實質性的問題,缺乏生命力與實踐力
- 他們並未告訴我們應如何生活, 或者面臨重大事故時應該如何對待他人
- 這種以語言分析為主的後設倫 理學只限於英、美(英語系)學圈,這款的倫理學研究過於局部性、地區(區 域)性,無法獲得非英語系地區的共鳴
- 或許後設倫理學太過份強調「道 德中立」或「中性道德」,使得自身在從事道德概念研究的過程中處處難以施展, 顯得綁手綁腳
根據羅斯的理論,判斷一個行為是否為道德上具有 正當性,並不是由單一原則所決定,至少上述七種自明的義務,就代表決定行為 對錯的七個相關原則。
至於解決自明的義務衝突的方式,而是以一個行為所具有之特性的嚴格性作為 考量的依據,也就是說,判斷一個行為的道德對錯,是以這個行為所具有的表面 上對和表面上錯這者間取其最大均衡
所以一個對的行為,就是表面上對的特性 超越表面上錯的特性,或者是說,表面上對的特性比表面上錯的特性更為嚴格的 行為。
覺得這篇文章想要討論什麼?
討論後設倫理學的幾個學派,直覺主義、情緒論、指令論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我覺得後設倫理學的問題應該是在問,道德是什麼?從哪裡來?直覺主義者說從直覺,情緒論說道德僅是情緒的表達,指令論則認為我們常常將它當作社會規則的描述詞,然實際上是命令句,這些流派抽離了道德中的神聖性,掏空那以往認為是不證自明的道德根基,感覺挺不錯的。
最後,我覺得結論很突然,感覺跟前面好像沒關係,所以這是作者的讀書筆記O論文X
我覺得後設倫理學的問題應該是在問,道德是什麼?從哪裡來?直覺主義者說從直覺,情緒論說道德僅是情緒的表達,指令論則認為我們常常將它當作社會規則的描述詞,然實際上是命令句,這些流派抽離了道德中的神聖性,掏空那以往認為是不證自明的道德根基,感覺挺不錯的。
最後,我覺得結論很突然,感覺跟前面好像沒關係,所以這是作者的讀書筆記O論文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