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實用主義簡史
- 裴爾士將 "pragmatism" 之名稱追溯到康德的 "pragmatisch"
"pragmatism" 是個要求將觀念之意義建立在經驗基礎上的「意義準則」:在釐清我們的任何觀念時,我們應該陳述出,在我們的設想中,此觀念所指稱的對象在各種情況下將產生出什麼經驗效應。 - 詹姆士在出版於 1907 年的《實用主義》(Pragmatism) 中指出,"pragmatism"、"practice" 與 "practical" 皆源自於希臘字 "πραγμα",而且後者的意義即為「行動」(action),所以他其實偏好將這個準則稱為 "practicalism"
詹姆士認為,觀念或理論的意義由此觀念或理論所提議之可能行動與後果所構成 - 詹姆士與裴爾士的差異
- 第一,裴爾士在 1905 年的〈何謂實用主義〉( "What Pragmatism Is" )中解釋說:他反對使用 "practical" 來指稱他的實用主義,因為熟悉康德哲學的他明白 "practical"("praktisch" 的英文翻譯)與 "pragmatic"("pragmatisch" 的英文翻譯)意義幾乎可說完全相反
- "practical laws" 指獨立於經驗而成立的先天 (a priori) 法則
"pragmatic laws" 所表達的是與人的特定目的有所關連的經驗法則 - 第二,裴爾士區分「觀念的意義」與「觀念之為真」,他指出:一個觀念的實用意義可以非常清晰,但是此觀念並不為真
但是對詹姆士而言,一個觀念的實用意義體現在「對於接受此觀念為真的個人而言,此觀念在行動以及情感(例如希望與預期)上所能造成的差異,以及這些差異所蘊含的後果」 - 二十世紀初的幾種真理理論
- 真理的符應論
真理的符應論的基本主張是「符應於事實 (facts) 的『真理承載者』 為真」。 - 『真理承載者』(truth-bearer)
「真理承載者」是指可以擁有「真」這個性質的言說 (utterance)、語句 (sentence)、陳述 (statement)、命題 (proposition)、判斷 (judgment) 或信念 (belief) 等等。 - 真理的融貫論
真理的融貫論主張「『真』即是由眾多真理承載者所構成之系統所具有之『系統性的融貫』的特性」以及「這個系統中的真理承載者為真」。 - 這個「系統性的融貫」不僅在於諸真理承載者之間有著「融貫性」與「一致性」等恰當的連結,而且這些真理承載者要足夠地多
也就是說,這個系統得具有廣包性 (comprehensiveness) - 布拉德利的真理融貫論
他認為,完美的真理 (perfect truth) 必須實現「系統化的整體」之觀念,這樣的整體本質上擁有「協調性」(coherence) 與「廣包性」(comprehensiveness) 這兩個特性
一個判斷為真的程度,視它在知識有機體 (the organism of knowledge) 中所佔的地位與所做的貢獻而定;個別判斷只是部分地為真 (partly true),而不是絕對地真。 - 布蘭沙德的真理融貫論
他論述說,只有另一個信念才能證成一個信念,而證成的條件是融貫,而且只有被完整地證成的信念才為真,所以真信念只能出現在融貫的整體信念系統之中 - 塔斯基的真理的語意論
邏輯學家塔斯基尋求為「形式語言」(而不是為中文或英文等「自然語言」)給出「真」之定義,而且他相當懷疑我們能為自然語言給出「真」之定義。
他首先提出「適當條件」(adequacy conditions),這些條件是任何可接受的「真」之定義都應該滿足的條件;然後他再提出「真」之定義,並且指出這個定義滿足他所提出的「適當條件」。 - 「實質上的適當性」(material adequacy)
任何可接受的「真」之定義都應該有「(T) 架構」((T) schema) 的所有案例作為其邏輯後果 (logical consequence):
(T) S 為真,若且唯若 p。
p 可被我們所要為之定義出「真」的語言的直述句所取代
S 可被「用以取代 p 的直述句的名字」所取代
如:「雪是白的」為真,若且唯若 (if and only if) 雪是白的。
塔斯基認為,(T) 架構本身並不是一個對於「真」的定義。這一點常常被人所誤解。
(T) 架構的目的是要固定住「真」這個詞的外延 (extension),也就是我們所要為之定義出「真」的那個語言中的所有真語句。 - 「形式上的正確性」(formal correctness)
「形式上的正確性」這個條件關乎這個「真」之定義能使用哪些觀念以及必須遵守哪些形式規則,並且關乎這個「真」之定義必須在哪個層次的語言中給出
塔斯基做出「對象語言」(object language) 與「後設語言」(metalanguage) 的區分(這個區分只是個相對的區分)
並且規定,當我們要為對象語言定義出「真」時,我們必須使用「後設語言」這另一個語言來表述這個「真」之定義;這也表示,對象語言的表達力必須受到限制,以致於無法在對象語言中給出這個「真」之定義,以免在對象語言中產生出語意學悖論。
補充:對象語言、後設語言、T-語架
http://thiseven.blogspot.com/2013/08/t.html - 裴爾士論真理與實在
- 裴爾士的實用意義準則
- 裴爾士在 1878 年的〈如何使我們的觀念澄澈〉中指出,我們有權利要求邏輯學告訴我們如何釐清我們的觀念
從笛卡兒與萊布尼茲傳承下來的兩個主張: - 笛卡兒提出的是「個人思想中的清晰與分明 (clear and distinct) 的觀念,即是真正地澄澈的觀念」
但是這個主張並未區分主觀與客觀,畢竟主觀認為如此並不表示客觀上即是如此;個人主觀地認定的清晰分明的觀念,不一定就是客觀地澄澈的。 - 萊布尼茲則是主張觀念的「分明性」是由「對於此觀念的定義」所提供的
然而萊布尼茲的這個主張的唯一用處是幫助整理我們既有的信念,使得這些信念簡潔而有秩序,畢竟對清楚的定義進行分析是學不到新東西的。 - 裴爾士指出,一個觀念所意指的即是它所包含的行動習慣 (habit),習慣即是行動規則;一個行動習慣必須界定「什麼情況下得採取行動」以及「行動會產生什麼後果」,而這些「情況」與「後果」都是可知覺到的。
不管一個「觀念或思想上的區別」有多麼細微而不可捉摸,這區別都一定是由「知覺與行動上的可能差異」(也就是「在踐行 (practice) 上的可能差異」)所構成。 - 裴爾士的實用主義準則
" 考慮一下我們在設想「我們所擁有的某個觀念」之對象時,我們認為這個對象具有什麼跟踐行有關連的效應。那麼,我們對於這些效應的觀念,即是我們對於這個對象的觀念的全部。 "
實用主義準則是一個方法,其目的是「解釋困難觀念的意義、以及顯示出什麼樣的形上學爭論是沒有意義的」。 - 三個等級的理解澄澈度 (grade of clearness of apprehension):
第一個等級是「此觀念在使用上是令人熟悉的,而且容易將之指認出來」
第二個等級是「此觀念得到了清楚的定義」
第三個等級則是「此觀念的實用意義」 - 裴爾士論「實在」與「真理」的實用意義
- "實在"的三個等級的理解澄澈度
- 第一個等級是「此觀念在使用上是令人熟悉的,而且容易將之指認出來」:
「實在」觀念的確在使用上是令人熟悉的,而且一般人很容易就能將之指認出來。 - 第二個等級是「此觀念得到了清楚的定義」:
我們可從「實在」與「虛構」(figment) 的差異來著手,因為後者與前者相對立
既然「虛構」乃是某個特定個人想像的產物,「虛構」所具有的特點是由特定個人的思想所設置的,那麼「實在」所具有的特點就是獨立於你或我或任何特定個人對於其特點的意見之外的 - 第三個等級則是「此觀念的實用意義」:
裴爾士認為,「實在事物所具有的唯一效應即是導致信念 (to cause belief),因為實在事物所激發的所有感官感覺 (sensations) 都是以信念之形式浮現到意識之中」
既然真信念是對於實在的信念,假信念是對於虛構的信念,而真信念的對象即是實在,所以為了要找出「實在」觀念的實用意義,我們必須將真信念(真理)與假信念區分開來,也就是說,我們必須找出「真信念」觀念的實用意義。 - 「實在」與「真理」的實用意義的表述
「真信念」或「真理」即是「最終意見」(the final opinion),而「最終意見」即是「注定最終會被所有探究者都同意的意見」,假信念則沒有這個特性
而表徵在最終意見之中的對象即是實在。 - 探究者
「所有探究者」中的「所有」,並不是指「特定一群探究者」,而是指「不限定數量地那麼多的探究者」;並不是特定一群探究者的共識即足以決定「最終意見」的內容。
「最終意見」是可知的,但是獨立於任何特定數量的探究者的共識
這使得「最終意見」的客觀性達到非常高的程度。 - 探究者使用來固定信念的方法
為「科學方法」(the scientific method)或「經驗方法」(the experiential method)
並表示只有同意採用科學方法的人才會接受「真理」即是「最終意見」 - 科學方法
「科學方法」主張存在有「可影響不限定數量的認知者的感官,但是其特性乃獨立於任何認知者的思想」的實在事物,只有科學方法有可能穩定地固定整個社群的信念
(相反於「固執方法」)
使得個人是受到信念自身內容的吸引、而不是受到外來強制力的逼迫而相信
(相反於「威權方法」,且兼具「先驗方法」之優點)
又能排除掉決定個人信念之任意與偶然的因素
(相反於「先驗方法」)。
裴爾士指出,「科學方法」所採取的真理觀是發展得最為成熟的真理觀。 - 其他方法
- 固執方法
「固執方法」主張「真理已經被個人所擁有,個人現有的信念即為真理」,所以採取此方法的人會極力避免自己既有的信念受到他人的影響而改變。
「固執方法」是最簡單的固定個人信念的方法,但是因為人天生會受到他人的影響而改變信念(裴爾士稱此事實為「社會原則」),所以我們必須尋求固定住整個社群的信念 - 權威方法
「威權方法」主張「真理是由特定個人或群體或權威所規定,而其他人則必須得接受」
「威權方法」是「由少數人指定出真理來,並且以暴力與灌輸等各種手段來使多數人接受及相信之」,但是因為實際上不可能去固定住所有人的所有信念,所以只有特別重要的信念才會受到控制,其它的信念則任由個人自己去決定 - 先驗方法
「先驗方法」主張「與我所採取的既有信念相一致的主張即是真理」。
「先驗方法」即是任由個人去接受對他有吸引力的主張,但是最後產生的局面會是:眾人受到任意與偶然因素的影響而集結成許多派別,各自擁護一套學說,彼此爭論不休 - 四個方法的辯證過程
固執方法之所以失敗,乃是由於個人信念會受到他人的影響,因此接下來的威權方法會積極地控制社群多數人的信念
威權方法的失敗是由於相信的驅力是由外來的逼迫與灌輸所提供,所以接下來的先驗方法任由個人去接受對他有吸引力的主張,這時相信的驅力是來自於個人內心
先驗方法的失敗是由於眾人不可能藉此方法達成共識,所以接下來的科學方法主張存在有實在事物,而實在事物之特性乃獨立於任何認知者的主觀意見,這使得整個社群的信念有可能得到穩定的固定
科學方法成為了這系列方法的終點,既消解了前幾個方法面臨的困難,而且保留了它們的優點。 - 裴爾士並未主張「最終意見網羅了一切真理」,裴爾士所說的「最終意見」總是相對於某個問題而言的
給定一個問題,不限定個數之研究此問題的探究者都將會同意的答案,就是關於這個問題的「最終意見」 - 「埋藏秘密問題」
「埋藏秘密問題」指出:
即使有些遭到遺忘的過去事實或存在著的事物,不管多少探究者花了多少時間進行探究,都永遠不可能去認知到,但是我們不能因為這些實在事物並未表徵在最終意見之中,就說它們不是「實在的」。
然而,裴爾士的回應似乎混淆了兩件事:
即使我們在哲學上同意「任何有清晰意義的問題都可能得到解答」,我們還是無法確定「任何特定問題只要探究時間足夠長就將實際上獲得解答」,因為後者不是哲學問題,而是實際經驗探究的問題。
「埋藏秘密問題」指出了這個事實:至少有許多實在事物存在的時間相當短,無法容許長時期的持續探究與檢視。 - 詹姆士論真理與實在
- 詹姆士論實用主義方法
詹姆士指出,實用主義方法 (the pragmatic method) 主要是用以解決難解的形上學爭論的一個方法
當我們使用此方法來詮釋一個觀念時,我們得去追蹤此觀念在踐行上的後果:如果這個觀念而不是那個觀念為真的話,對誰來說在踐行上產生了什麼差異?
如果這兩個觀念沒有踐行上的差異,那麼爭論這兩個觀念就是空轉的與無益的,這個爭論就只是語詞上的爭論而已,不是實質的爭論;
如果是實質的爭論,那麼就有踐行上的差異可以從這兩個觀念之為真中得出來。
詹姆士甚至宣稱,哲學的全部功能應該是要去找出,如果這個世界觀或那個世界觀為真的話,這對你或我來說,在我們生命的特定時刻中,產生什麼特定的差異。
實用主義方法所要尋找的是觀念在踐行上的現金價值 (cash-value),是要使觀念在我們的經驗之流中運作。實用主義方法並未預設要得到什麼樣的結果,而是採取這樣的態度:不關注源頭、原則、範疇與所謂的必然性,而是關注結果、產物、後果與事實。 - 詹姆士對於真理的實用主義闡釋
詹姆士指出,「實用主義」一詞除了用以意指「實用主義方法」以外
也已經被使用來意指這個真理理論:一個觀念為真的程度,乃是由「它使得我們能夠與我們經驗的其餘部分達成令人滿意的關係」的程度所決定。
詹姆士的實用主義真理理論的目的並不是要提出一個「真理」的新定義來取代「真理符合於實在」這個定義,而是要從人類的實踐活動著手來釐清「符合」與「實在」這兩個詞的意義,達到以實用主義方法來闡釋「真理」觀念的目的。
亦即探問:
一個想法之為真或為假,在人的實際生活中產生什麼具體的差別?
真理在經驗中的現金價值為何?
詹姆士是在人類的動態實踐活動中來闡釋「真理」的意涵。
並分為兩個方面探討:
一、「真理的果實」-「個人應用信念來進行行動」-真理在踐行上的價值
二、「如何得到真理」-「個人接受新信念的審慮過程」-一個意見如何被個人 採納為真 - 真理在踐行上的價值
真理之所以會受到重視與被歸成一類,乃是因為真理所具有的價值:真理是有用的。真理之實用價值主要是來自於真理的對象所具有之踐行上的重要性。
詹姆士認為,從科學的發展已可看出,理論與觀念並不是對於實在的如實描述,而是從某些觀點來說有用處的人為構作物與工具 - 暫時真理與絕對真理
- 真理的測試過程
詹姆士實用主義真理理論的目的並不是要提出一個「真理」的新定義來取代「真理符合於實在」這個定義,而是要從人類的實踐活動著手來釐清「符合」與「實在」這兩個詞的意義,達到以實用主義方法來闡釋「真理」觀念的目的。 - 實在
對於個人信念具有強制影響力者 - 符合
新意見能夠順利地通過實在的擠壓與篩選而成為個人的新信念
如此得到的新信念即為「暫時真理」、「相對真理」或「半真理」(half-truths) - 三種實在
一個新意見若要被接受為信念,就必須「符合」這三重「實在」 - 感官知覺強加給我們的具體事實
- 抽象種類的事物以及邏輯與數學原則等抽象原則
- 先前已擁有之被視為真的意見
- 「絕對真理」(the absolute truth)
指「更多的經驗也不會予以修改」之信念,絕對真理被設想為是在「給予絕對地完整完備之經驗」與「絕對地聰慧的人」的理想條件實現的情況下獲致的;但是這些理想條件顯然不是實際上可落實的。
「絕對真理」一方面是做為一個規約性的觀念 (a regulative notion),向我們提醒我們當下所持的信念可能在未來需要被修改
另一方面也是我們所設想的那個理想中的匯聚點:我們所有的「暫時真理」未來將在持續的變動中朝向這個點匯聚。 - 批評
摧毀了衡量真理的所有客觀標準、而且實用主義的規定對於真理的承認過於寬鬆 - 詹姆士的回應
詹姆士強調,一個新意見必須通過「三重實在」之擠壓的測試之後,才能成為個人的信念。他強調這擠壓是非常嚴格的,並非隨便一個想法都可以通過此一測試。
然詹姆士的實用主義真理理論的目的並不是給出「真理」之不可錯的判準,而是要闡明「真理」在踐行上的意義 - 詹姆士的實用主義實在理論
- 關於"實在"的主張→批評與取代「絕對一元論」
- 觀念系統多元論
詹姆士認為並不存在「能夠用來決定性地判定哪個觀念系統勝出」之不可錯的判準,而且觀念系統是幫助我們整理舊有事實與掌握新經驗的工具,所以他會支持我們根據不同的目的發展出擁有各自的優缺點的不同觀念系統。 - 帕特南
帕特南對此思路則有更細緻的討論,他認為「存有一種足以描述全部實在的『語言遊戲』」乃是個幻覺,他主張的是「實用多元論」(pragmatic pluralism),他認為那些在踐行活動中恰當地實際運作著的各種觀念架構就是能夠訴說出真理的 - 實在變動論
- 「實在」並非靜止與「預先製作完成的」(ready-made),而是不斷在變動與增長的
- 人類對於「實在」的變動也有貢獻。
- 詹姆士的兩種實在
對應於"暫時真理"與"絕對真理",實在也分為兩類: - 「屬人的實在」(human realities) 來指稱個人可錯的信念系統所呈現出來的對象(即被認知者所相信存在著的對象
- 「最終實在」(final realities) 來指稱對應於「絕對真理」的「實在」
- 實在是可接受形塑的(在實踐上無法從經驗認知中排除掉人為自由選擇的部分)
由於個人在調整信念時擁有自由度,而且個人的信念決定了個人所認知的實在的樣貌,所以詹姆士在此基礎上宣稱「實在是可接受形塑的」。 - "實在"指的是經驗認知的對象。
亦即「個人經由他的信念所認知到的實在」 - 實在可容忍人為的添加(在實踐上無法從經驗認知中排除掉人為添加的部分)
這主張的意思是說:人只能從人所得到的經驗認知中來掌握實在,所以我們無法從我們所認知的實在中區分出「依賴於人的部分」與「獨立於人的部分」。
因為人總是必須使用語言來表述人的認知,所以「人對於實在的認知」包含有人為添加的成分,而且這成分是無法徹底排除掉的。
詹姆士指出,這個主張強調了人在經驗認知中所做的主動與不可或缺的創造性貢獻,並且使得人在宇宙中的尊嚴獲得提高。 - "實在"指的是經驗認知的對象。
- 絕對一元論
- 觀念系統一元論
存在單一一個為真的、且完備的觀念系統,這個觀念系統是對於實在的認知,是對於世界這個固定謎題的唯一解答 - 真理的如實描述論
真理是對於實在的如實描述 - 實在既成論
實在是完備的 (complete) 與既成的 (ready-made),而且完全獨立於人的思想與語言。 - 結語
古典實用主義的獨特之處,乃是在於它是從人類的認知踐行出發來檢視「真理」與「實在」這兩個哲學基本觀念,以避免提出過度理想化、或不受到人的認知踐行所支持之對於「真理」與「實在」的闡釋,也不僅僅滿足於給出形式上與語詞上的定義。
裴爾士與詹姆士的真理理論同時包含有「真理的符應論」與「真理的融貫論」中的要素,因為他們既同意「真信念符應於實在」,也強調真信念與經驗及其它信念之間的關連
也就是說,真理的符應論必須更清楚地說明「事實」的本性為何、以及真理與事實之間的「符應」如何建立起來。
而調整的原則是「對舊有信念的擾動程度越小越好」以及「新意見與舊信念之間的和諧性(連續性)越大越好」。
討論實用主義,裴爾士與詹姆士的實用主義如何看待真理與實在間的關係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粗略看看後,裴爾士看待較偏向科學的運作過程,真理受到科學社群的認可,形成最終意見,感覺將實在(真理)的基礎繫於社群與大多數人之上,導致無法被社群認可與認知到的事物成為實在(真理)
相對而言,詹姆士重視的是後果,實際效用,不太關注社群的認可,比起實在表徵在最終意見,他認為我們得到的是暫時真理,但是逐步向絕對真理邁進的暫時真理,而且明白的展示了我們認知將擾亂對於真理的探究,感覺比起裴爾士,詹姆士預設了一個純淨無瑕的獨立真理?,而裴爾士則止步於以科學方法所能探究的,獲得認可的最終意見。
粗略看看後,裴爾士看待較偏向科學的運作過程,真理受到科學社群的認可,形成最終意見,感覺將實在(真理)的基礎繫於社群與大多數人之上,導致無法被社群認可與認知到的事物成為實在(真理)
相對而言,詹姆士重視的是後果,實際效用,不太關注社群的認可,比起實在表徵在最終意見,他認為我們得到的是暫時真理,但是逐步向絕對真理邁進的暫時真理,而且明白的展示了我們認知將擾亂對於真理的探究,感覺比起裴爾士,詹姆士預設了一個純淨無瑕的獨立真理?,而裴爾士則止步於以科學方法所能探究的,獲得認可的最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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