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周至春秋,邦國約與萬民約並用時期
- 契約多侷限於動產,使用的契約叫小約劑或是萬民約,刻在竹帛上,不動產因為當時的國有制度(溥天之下,莫非王土)而不能買賣(田里不鬻ㄩˋ)--西周前期
- 西周中期,隨著王室的衰微與經濟的發展,諸侯間開始轉賣土地,使用的契約叫"大約劑",因只適用諸侯間,所以又稱"邦國約",並刻在銘器上
- 質人是管理市場的官員、質劑是買賣契約的名稱
- 契約種類
- 借貸契約--傅別
- 取予受入契約--書契
- 買賣、抵押、典當契約--質劑
- 戰國至西晉,使用私約時期--以土地私有制為基礎
- 封建領主制的瓦解,封建地主制的確立
- 雇傭關係發達,並使用口頭契約
- 邦國約的衰微,萬民約成為土地契約基本形式
- 契約種類
- 買賣契約
- 租佃契約
- 遺產繼承契約--遺令
- 國家常與農民以"公田"假予,並徵收假稅
- 奴隸買賣也同春秋時期,使用契約
- 官府不收契稅,只管訴訟,同春秋
- 東晉至五代,使用文卷(紅契)時期
- 造紙技術的提高→取代了簡帛
紙張面積大→契約的完善
便於印記與標示→文卷與紅契的條件 - 東晉首創"稅契"與商品交易稅,又稱"輸估",不立契約的稅叫"散估",合起來稱"估稅"
"文卷"為繳納契稅時,給官府蓋印章的單子,又稱"紅契"、"赤契",沒有繳稅的單子叫"白契"
此舉為國家增加不少的財源,後來的朝代也持續下去,而當時北方尚未有此體制 - 文卷在唐朝稱"市卷"、"卷"
- 白契的出現依然不少,推測是為逃避繁重的稅收
- 契約的樣文已經開始使用
- 北宋至民國,使用官契與契尾的時期
- 官契----"官版契紙"由政府統一規定契約文型與印制,又稱"印紙",不僅完善契約 的使用,也保證契約的稅收
- 北宋以"官契"代替"文卷",並增加"契尾"
民間自行書寫的契約稱"草契"、"小契"、"白契紙",並不能當作正契 - 元代將官版契紙分為做為正契的"契本",作為存根的"契根"
- 清代的官版契紙政策叫做"契紙契根之法"以剝削人民,直到雍正十一年(1735AD)才禁止
- 契尾--是繳納契稅後的收據,以元代最早
- 明代稱為"稅尾"、"稅票",並記有許多內容,如契約的原因,雙方姓名、地址等,契尾分"大尾"、"坐尾",叫"鴛鴦式",大尾給稅戶,坐尾留待審查
- 清代契尾廢鴛鴦式,改為大尾前後兩個半幅,前幅給業戶,後幅查核
- 民國以"印單"取代契尾,並徵收印花稅作為新的財源
- 為保證稅收的手段
- 投狀申牒
- 始於唐代
- 文牒又稱"公據"、"勘合公據"、"據",明代以"田帖"取代
- 當買賣田地,要呼叫村里人民來勘查所欲買賣的田地,當眾立契約,讓官府能及時收稅
- 批鑿過割
- 始於南宋
- 砧基簿是官府所記載村里各人民所擁有的田地圖,又稱"魚鱗圖",是國家對人民收稅的依據
- 批鑿、過割指的是買賣成交到投稅印契的所有法律程序
- 結論:
- 契約使用情況的發展變化,直接反映各個時期的社會經濟狀況及其發展變化
如土地私有制確立後,邦國約(大約劑)的消失,土地契約與小約劑相同 - 稅契政策的產生與實行,是封建國家的財政需要
如西周、西漢的列肆之稅(市稅)、東晉之後新增的的契稅 - 文契(紅契)、契尾、公據、砧基簿的使用是封建國家保證契約徵收的重要手段,並用以干預、控制各種財務的轉讓關係
我覺得這篇文章的目的是?
在於討論從西周到清代,人民如何互相締結契約,交換貨物與田地,並論其與政府的關係
在於討論從西周到清代,人民如何互相締結契約,交換貨物與田地,並論其與政府的關係
我覺得這篇文章的手法是?
將契約過程分為四個階段,國有土地、私有制、政府開始徵收契約稅、政府推行官版契約,並進行更嚴密的干預,這四個階段,並分別論之情形
將契約過程分為四個階段,國有土地、私有制、政府開始徵收契約稅、政府推行官版契約,並進行更嚴密的干預,這四個階段,並分別論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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