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日 星期二

《中國古代契約發展的四個階段--張傳璽》之筆記


  1. 西周至春秋,邦國約與萬民約並用時期
    1. 契約多侷限於動產,使用的契約叫小約劑或是萬民約,刻在竹帛上,不動產因為當時的國有制度(溥天之下,莫非王土)而不能買賣(田里不鬻ㄩˋ)--西周前期
    2. 西周中期,隨著王室的衰微與經濟的發展,諸侯間開始轉賣土地,使用的契約叫"大約劑",因只適用諸侯間,所以又稱"邦國約",並刻在銘器上
    3. 質人是管理市場的官員、質劑是買賣契約的名稱
    4. 契約種類
      1. 借貸契約--傅別
      2. 取予受入契約--書契
      3. 買賣、抵押、典當契約--質劑
  2. 戰國至西晉,使用私約時期--以土地私有制為基礎
    1. 封建領主制的瓦解,封建地主制的確立
    2. 雇傭關係發達,並使用口頭契約
    3. 邦國約的衰微,萬民約成為土地契約基本形式
    4. 契約種類
      1. 買賣契約
      2. 租佃契約
      3. 遺產繼承契約--遺令
    5. 國家常與農民以"公田"假予,並徵收假稅
    6. 奴隸買賣也同春秋時期,使用契約
    7. 官府不收契稅,只管訴訟,同春秋
  3. 東晉至五代,使用文卷(紅契)時期
    1. 造紙技術的提高→取代了簡帛
      紙張面積大→契約的完善
      便於印記與標示→文卷與紅契的條件
    2. 東晉首創"稅契"與商品交易稅,又稱"輸估",不立契約的稅叫"散估",合起來稱"估稅"
      "文卷"為繳納契稅時,給官府蓋印章的單子,又稱"紅契"、"赤契",沒有繳稅的單子叫"白契"
      此舉為國家增加不少的財源,後來的朝代也持續下去,而當時北方尚未有此體制
    3. 文卷在唐朝稱"市卷"、"卷"
    4. 白契的出現依然不少,推測是為逃避繁重的稅收
    5. 契約的樣文已經開始使用
  4. 北宋至民國,使用官契與契尾的時期
    1. 官契----"官版契紙"由政府統一規定契約文型與印制,又稱"印紙",不僅完善契約                  的使用,也保證契約的稅收
      1. 北宋以"官契"代替"文卷",並增加"契尾"
        民間自行書寫的契約稱"草契"、"小契"、"白契紙",並不能當作正契
      2. 元代將官版契紙分為做為正契的"契本",作為存根的"契根"
      3. 清代的官版契紙政策叫做"契紙契根之法"以剝削人民,直到雍正十一年(1735AD)才禁止
    2. 契尾--是繳納契稅後的收據,以元代最早
      1. 明代稱為"稅尾"、"稅票",並記有許多內容,如契約的原因,雙方姓名、地址等,契尾分"大尾"、"坐尾",叫"鴛鴦式",大尾給稅戶,坐尾留待審查
      2. 清代契尾廢鴛鴦式,改為大尾前後兩個半幅,前幅給業戶,後幅查核
      3. 民國以"印單"取代契尾,並徵收印花稅作為新的財源
    3. 為保證稅收的手段
      1. 投狀申牒
        1. 始於唐代
        2. 文牒又稱"公據"、"勘合公據"、"據",明代以"田帖"取代
        3. 當買賣田地,要呼叫村里人民來勘查所欲買賣的田地,當眾立契約,讓官府能及時收稅
      2. 批鑿過割
        1. 始於南宋
        2. 砧基簿是官府所記載村里各人民所擁有的田地圖,又稱"魚鱗圖",是國家對人民收稅的依據
        3. 批鑿、過割指的是買賣成交到投稅印契的所有法律程序
  5. 結論:
    1. 契約使用情況的發展變化,直接反映各個時期的社會經濟狀況及其發展變化
      如土地私有制確立後,邦國約(大約劑)的消失,土地契約與小約劑相同
    2. 稅契政策的產生與實行,是封建國家的財政需要
      如西周、西漢的列肆之稅(市稅)、東晉之後新增的的契稅
    3. 文契(紅契)、契尾、公據、砧基簿的使用是封建國家保證契約徵收的重要手段,並用以干預、控制各種財務的轉讓關係
我覺得這篇文章的目的是?
在於討論從西周到清代,人民如何互相締結契約,交換貨物與田地,並論其與政府的關係

我覺得這篇文章的手法是?
將契約過程分為四個階段,國有土地、私有制、政府開始徵收契約稅、政府推行官版契約,並進行更嚴密的干預,這四個階段,並分別論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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