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5日 星期一

〈華文哲學百科-詮釋學 Hermeneutik〉 之心得筆記

  1. 「詮釋學」詞義概述
    原指稱一門用來指引人理解與解釋文本意義的技藝之學
    現則更擴大指涉一切旨在探討理解及解釋之本質性特徵的哲學理論。

    簡單來說,詮釋學即是「解釋之學」,也就是旨在研究如何通過語言詮釋之活動來解釋某物之義以使人能對其達成理解。
    1. 詮釋學做為技藝
      1. 處理的對象並非是某種永恆不變動的抽象普遍物,而是某種必需因時因地以制宜的具體普遍物
      2. 作為一門透過"詮釋"活動以達成意義理解的技藝,需具備多層次的技巧
      3. 詮釋學在古代漸漸被當成一種僅為達成理解之目的的方法,從而僅被當成一種工具來使用
      4. 詮釋學在當代的新發展中特別強調了"實踐智慧"之重要性,指出詮釋學的技藝不能自限於方法論
    2. 技藝之學朝向理論之學
      1. 相較於純理論之學宣稱其能在理想的時空條件下成立,故不需考慮其在現實的時空環境下的可實踐性,實踐之學相反地則因其研究對象的現實性而不容許自身成為某種無法在現實中實踐的理論。
      2. 實踐之學也不光是去探究如何達到其目的而已,更還要去反思這個目的是否本身為善。
        使得詮釋學理論不光只是因為能為意義解釋活動奠基而可被人文科學當作方法論基礎,更還因為它能提供純理論之學所無法給出的某種後設價值觀,而可被人文科學當作價值論指引。
      3. 當代詮釋學家們在將研究重點從「如何理解文本」轉變為「如何理解『理解』」的同時,也把詮釋學理論從認識論取向的一般詮釋學帶往一種存有學取向的研究,試圖以之作為方法論詮釋學的可能性條件,這也使得它成為了當代哲學思潮的主流之一。
  2. 詮釋學發展系譜
    1. 古代至文藝復興時期:局部詮釋學
      主要特徵是針對特定文本來提供引導理解的相關技巧,並將其彙整成一部閱讀指南
      1. 類型:
        1. 神學詮釋學-宗教聖典
        2. 法學詮釋學-法律條文
        3. 語文學詮釋學-文學作品
      2. 歷代對聖經的解讀
        1. 古希臘人
          發現按照神話故事之字面意義來理解神性會面臨合理性難題時,遂對神話進行寓意解釋,亦即試圖找出隱藏在字面意義背後更深一層的意含,以俾能從道德、理性及效益這三個面向來保護傳統的權威。
        2. 猶太教學者斐洛
          用寓意解釋方法來詮釋《舊約聖經》,並以肉體與靈魂之關係來比喻字義與寓意間的關係。
        3. 早期基督宗教的奧利根
          沿用"寓意解釋法",並在「肉體與靈魂」的關係基礎上再補充「精神」之環節,以說明《新約》繼承《舊約》基督論之最終奧義
        4. 奧古斯丁-教父哲學的代表人物
          並不像奧利根那樣主張《聖經》之文本均包含由淺至深的三層意義,而是認為其中大部分的段落都是簡單到連小孩子都能清楚理解的,至於少部分晦澀難懂之段落則可通過對上帝之愛、再輔以比對明白易懂的段落來研讀與詮釋。
        5. 路德
          接教父哲學之「唯獨聖經」(sola scriptura) 原則,主張《聖經》自己就能解釋自身,不需再訴諸《聖經》之外的文本來解釋它。
        6. 梅蘭希頓
          接續新教的路德,提出應將修辭學原則納入文本解釋的方法,以俾能更好地理解文本的意圖
        7. 弗拉西烏斯-梅蘭希頓的弟子
          進一步指出,《聖經》中晦澀難懂之處都是由於讀者缺乏有關語文學及語法的知識所致,故強調語法解釋的重要性
    2. 啟蒙運動至浪漫主義時期:一般詮釋學
      其基本特徵是提出適用於理解一切文本的詮釋方法,並對其進行系統性研究
      1. 局部詮釋學在啟蒙運動時期
        1. 法蘭科-虔信派的詮釋學之父
          認為,人們發自內心而說出的每一語詞裡都蘊含著情感,故若不知作者話語中的情感,就會難以理解其意。
          主張對《聖經》的詮釋不但需具有理解之技巧 (subtilitas intelligendi) 與解釋之技巧 (subtilitas explicandi),更還需要應用之技巧 (subtilitas applicandi),方才能在佈道時讓《聖經》文本中的情感融入聽者的心靈裡。
      2. 嘗試建立"一般詮釋學"
        1. 丹豪爾
          試圖效法那作為基本輔助學科的邏輯學,提出一門普遍詮釋學,以期能正確地將法學、神學、醫學等學科之文本陳述語句回溯至其所意指之意義。
        2. 拉登尼烏斯
          繼而指出這種正確解釋文義的過程還包括提供必要的背景知識,從而表現為一種教育之過程。
        3. 邁耶爾
          進一步再將所需解讀的對象從文字書寫的文本擴展到一切的記號,並且主張單一特定記號均需在整體記號脈絡中來加以理解。
      3. 語文學作為詮釋學之焦點
        1. 語文學家阿斯特
          主張詮釋古典作品的任務包含三個層面:
          1. 歷史的理解:意指對作品內容的理解
          2. 語法的理解:即對作品語言的理解
          3. 精神的理解:指對作者個殊精神及時代普遍精神的理解。
            此層面格外重要,因為對作品每一文句的解讀都要按照其整體精神來理解。
            因此,讀者必須與該整體精神相協調,以俾再現作者的創作過程,從而對該作品有正確的理解。
        2. 語文學家沃爾夫
          也類似地強調讀者需具備神入作者思想之能力,以俾與該作品之主題在氣質上和諧一致,從而方能如作者理解它的那樣去理解該作品。
        3. 施萊格爾
          指出語文學下轄三門基礎子學科
          語法學 (Grammatik)
          校勘學 (Kritik)
          詮釋學 (Hermeneutik)

          主張校勘學與詮釋學彼此間具有一種弔詭的關係,亦即:為了正確理解一部經典,吾人需要閱讀某個經過仔細校勘的版本;為了編輯出這樣一個令人信賴的版本,吾人又需轉而依靠對該經典的正確理解。
      4. 近代詮釋學之父-施萊爾馬赫
        認為誤解是會自動出現的正常情況,反倒是要達成理解則需要刻意透過一套詮釋學措施才有可能。提防誤解乃是一項需無時無刻進行的詮釋學任務,而非在特定處境才需偶爾為之的事情。
        因此,需要的是一套一般詮釋學,而非局部詮釋學。
        1. 他主張同時施行"語法學詮釋"及"心理學詮釋"這兩種方法
          1. 語法學詮釋 (grammatische Interpretation)
            對文本外在客觀語言使用的分析
          2. 心理學詮釋 (psychologische Interpretation)
            對作者內在主觀思想體驗的預知
        2. 兩種方法,均須按照詮釋學循環 (hermeneutischer Zirkel) 之原則進行
          部分之意義須由整體來決定,而整體之意義亦須由部分所構成。
          這個整體與部分的循環要求讀者必須基於文本之整體脈絡融貫性來理解其意義。
    3. 當代:詮釋學哲學
      其進一步將理解與詮釋之活動本身亦視為詮釋學的研究對象,以求揭露其可能性條件。
      1. 狄爾泰-知識論上的詮釋學-一般詮釋學
        進一步發展施萊爾馬赫的一般詮釋學,試圖藉以建立精神科學的方法論基礎

        認為精神科學理的對象是人的歷史性生命,對生命之理解則需求助意義之範疇

        而精神科學所研究的文本視為作者生命體驗的客觀化表達,而去理解該文本就是去重建(或說重新體驗)作者的生命體驗。在重建他人生命體驗的過程中,其生命之部分與整體間的關係須依照詮釋學循環的原則來加以掌握。
      2. 海德格-存有學上的詮釋學-詮釋學哲學
        關心的則是如何在存有學上闡明「理解」這個現象
        海德格將他轉向闡明人類理解活動之存有學結構的作法稱為「詮釋學式現象學」
        1. "存有與時間"中的分析
          從實際生存著的人類存有——他稱之為「此在」(Dasein)——開始進行分析
          主張"此在"具有現身情態 (Befindlichkeit)、理解 (Verstehen) 和言談 (Rede) 這三個基礎生存論結構環節,而一切的理解均會受到"理解前結構"所引導
          1. "理解前結構"(Vorstruktur des Verstehens)指一套在事前即已具備的參照系統,包括以下三個環節:
            1. 前有 (Vorhabe),指事先已擁有的某種理解內容
            2. 前視 (Vorsicht),指事先所採取的某種理解視角
            3. 前概念 (Vorgriff),指事先用以引導理解活動的某種概念系統。
            既然一切的理解均是由理解前結構所引導而來的,故不存在無所預設的、不待先入之見的理解,因而理解總已是一種解釋。
            並指出,所謂的解釋只是將本已隱含理解的東西給闡發出來,以致於理解與解釋其實是處於一種循環關係中,並且將此種關係亦稱為「詮釋學循環」。
          2. 「詮釋學的作為」(hermeneutisches Als) 及「謂述的作為」(apophantisches Als) 這兩種詮釋方式
            1. 詮釋學的作為
              基於日常生活的言談(亦即生存狀態上的源初語言),把物當作為及手存有 (Zuhandensein) 來理解
            2. 謂述的作為
              基於具有謂述結構的陳述句(亦即生存狀態上的衍生語言),把物詮釋作為現成存有 (Vorhandensein)
            這個區分預設了一套具有兩個層次的語言觀,而晚期海德格可說就是延續這種雙重層次的語言觀。
            他主張,"源初義的語言"即是詩的語言,能讓存有得以被開顯出來而被人直接理解
            而"衍生義的語言"則是所謂的陳述句,其僅會令人以表象性思維的方式去有所遮蔽地理解存有。
      3. 高達美-詮釋學哲學
        1. 將早期海德格的「理解前結構」另稱為「先見」(Vorurteil),而後者則原本係指法官在做出最後判決之前對於所爭執之事情的個人判斷 (Urteil) 或看法。

          所謂的「先見」乃是一種前意見 (Vormeinung),亦即人們在尚未對所有相關要素進行檢驗並做出最後判斷之前所持的一種判斷,這點則可從該詞之構詞學結構看出,故亦可稱其為「前判斷」。

          此一修改傳達兩件事
          1. 對任何事物的詮釋雖然都是從理解前結構出發,但仍有可能會在詮釋的過程中回過頭去修改該結構。
          2. 吾人對任何文本的理解也都同時是對它進行一種有所應用的詮釋(理解、詮釋與應用三者乃一體而不可分)
        2. 引入「視域融合」(Horizontverschmelzung) 之概念
          說明吾人在理解他者的過程就如同通過對話讓雙方各自的視域得以彼此相容。

          依循著問與答的邏輯 (die Logik von Frage und Antwort) 進行:
          當吾人從自己的視域出發去理解他者(文本)時,就像是懷著某個疑問去閱讀它,至於吾人所讀到也就相應地像是它基於其所屬視域所給出的答案;再者,這個問與答的過程並不是一次就完成的,而是在不斷往返問答之中逐漸達成的。
        3. 高達美延續著海德格那區分「源初/衍生」的語言觀,強調日常語言具有一種思辨結構,故使人能不受陳述句的獨斷限制,從而能在言談中以更開放的方式來理解事物之存有。
        4. 高達美表明一切理解均具有語言性 (Sprachlichkeit),並且進一步斷言「能被理解的存有就是語言」(Sein, das verstanden warden kann, ist Sprache.),明確地主張理解、語言與存有三者是一體而不可分的。
  3. 詮釋學論爭議題
    1. 詮釋之客觀性問題
      1. 貝蒂
        認為文本是作者之內在意圖客觀化而成的表達形式,至於詮釋的目的則是去理解這些形式所要傳達的意義。
        1. 貝蒂遂將透過詮釋以獲得理解的活動視為一種由三端構成的過程:
          分據兩端的詮釋者心靈作者心靈,以及作為中介端的含意形式,而詮釋者的任務就是從客觀的含意形式逆溯回作者的創作過程,使自己置身於作者的主觀性中,以俾能夠再認 (re-cognition) 與重建 (re-construction) 文本之意義。
          1. 含意形式
            強調不可將含意形式的物理面(可感知的記號)跟觀念面(意義內容)相混淆,因為雖然前者是後者的物質性基礎,但光憑前者並不足以解釋意義之觀念性。
        2. 主張四條詮釋學規準或規則:
          1. 客體之詮釋學自律規準 (Kanon der hermeneutischen Autonomie des Objekts):
            含意形式必須按照其自身的發展邏輯及所意向的關聯性來加以理解,故其意義不能由外部的目的來決定
          2. 意義脈絡規準 (Kanon des sinnhaften Zusammenhanges):
            亦稱為整體性規準 (Kanon der Totalität),意指文本整體與部分的意義須是融貫的,因而能夠彼此相互闡釋
          3. 理解之現實性規準 (Kanon der Aktualität des Verstehens):
            詮釋者在重建作者的思想時,必須將其整合進詮釋者的視域裡,亦即將其轉譯入後者個人生命的現實狀態中
          4. 詮釋學意義相符規準 (Kanon der hermeneutischen Sinnentsprechung):
            意指詮釋者應盡可能以和諧的方式來跟作者共鳴,俾使其現實狀態跟他從文本所得來的刺激相和諧。
        3. 對高達美的批判
          批評其明顯困難處在於:高達美是根據「完滿的前把握」之預設來主張文本的意義和詮釋者的主觀構思能達成一致,但這並不足以保證其所理解的就是客觀的,因為這時詮釋者毋寧是壟斷了真理,從而無法看出其前把握並不一定就符合實情。

          貝蒂是以「重建出作者的思想」來作為詮釋客觀性的判準,而高達美的哲學詮釋學頂多只能做到「與作者的思想相一致」,因此貝蒂不認為它能滿足此判準。

          然而問題在於,就算真的重建出作者的思想,我們能夠驗證嗎?
          因此,高達美主張在進行文本詮釋時,更重要的是去理解事物本身的存有,而非作者自身的意圖。
      2. 赫胥
        主張文本的意義必須是同一的,否則我們將無法在諸般不同的文本詮釋之間判斷到底哪一個才是客觀有效的

        批評高達美這類採取「語義自主論」(theory of semantic autonomy)——亦即「文本之意義獨立於作者的控制」——立場的詮釋學家全都是混淆了「意義」與「特殊含意」之別,導致產生懷疑論的態度,從而否認存在任何可用來確定「對作者意圖之詮釋是否正確」的有效詮釋原則。
        1. 意義-文本的客觀不變
        2. 特殊含意-隨歷史情境而變
    2. 傳統之權威性問題
      高達美反對啟蒙運動所持將理性對立於權威與傳統的立場,主張傳統與理性間並非絕對的對立關係,甚至指出啟蒙運動思想家對傳統與權威所採取的那種為反對而反對的態度同樣也是一種需要批判的先見,因此力主「為權威與傳統恢復名譽」。
      1. 哈伯瑪斯-採取批判理論 (kritische Theorie) 立場
        1. 認為先見的合法性僅來自於傳統,並且是透過教育的權威而傳遞下來的,因而其無法讓人跳脫出傳統,除非吾人能夠讓理解活動中的反思力顯露出來,而高達美對先見的支持卻恰恰會讓他自己無法認知到反思之解放力量
        2. 認為高達美的詮釋學普遍性宣稱充其量只是一種語言性觀念論 (Idealismus der Sprachlichkeit),因為其僅將語言當作一種後設制度 (Metainstitution) 或說傳統,以反映出其所屬社會的勞動 (Arbeit)與支配(Herrschaft) 這兩個條件,卻無法認識到語言其實會隨著新的生產方式與社會實踐而有所改變。
          1. 高達美的反駁
            從高達美主張的「先見之可修正性」此一論點即可看出,吾人的理解活動絕非只能被拘留在過去已形塑了的社會條件裡,這進而意味著對傳統的理解仍可以具有一定程度的批判性
覺得這篇文章想要討論什麼?
闡述詮釋學從希臘時期至今日的變化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這是一段從"如何理解文本"到"如何可能理解文本"的過程,其差異不僅在於理論的抽象化,以及對於"詮釋"這一概念的探究。我們追求的是文本的客觀意圖,然而文本的客觀意圖存在嗎?我們得以認知嗎?如何驗證呢?作者的意圖獨立於當時歷史情境嗎?詮釋者的詮釋能脫離自身世界觀嗎?許多問題感覺很麻煩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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