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麼是審議民主?
- 歷史背景
自 1970 年代開始,政治哲學家對自由主義式的民主理論提出批判,而參與政治理論的復甦更使得審議民主的概念越來越受到學界重視。
但直到 80 年代,才出現比較明確的審議民主概念和系統性論述。
「審議民主」一詞最早是由 Joseph M. Bessette 在 1980 年發表的一篇反對憲法菁英主義詮釋的論文裡提出 - 第一階段
相關研究聚焦於規範理論的發展,探討審議的意義、原則與證成理由。哈伯瑪斯、Amy Gutmann、Dennis Thompson、James Bohman、Joshua Cohen、Seyla Benhabib 等學者,都提出系統性的理論主張 - 第二階段
審議實作模式的設計和試辦。Bruce Ackerman、James S. Fishkin 等政治哲學家以及來自政治學、社會學和公共政策領域的專家學者,規劃出多種公民審議模式,嘗試落實審議民主的理想 - 定義和主要特徵
- 加總的民主觀 (aggregative conceptions of democracy)-以利益為基礎的觀點
投票被視為匯集個人利益的決策機制。公民或其代表把票投給對自己或所屬團體最有利的提案,獲得最多人支持的提案將成為最終決議。
另一個特色是把個人的現有偏好等同為他的真實利益,進而主張國家應該平等看待所有人的利益,所以在制定攸關眾人福祉的法律和政策時,必須根據所有偏好的加總結果來做決策。 - 問題1
把個人的現有偏好視為其真實利益,但這些偏好不一定是明智的或基於充分資訊而形成。
→當公民的現有偏好奠基在缺乏資訊和深思熟慮的基礎上,以這樣的偏好加總作為政策決議的依據,將得出短視且不利整體社會的政策。 - 「理性的無知」(rational ignorance)
社會科學研究發現,多數公民擁有的政治知識相當貧乏,也沒有深入瞭解公共事務與相關資訊的興趣。
比起深入研究,不如保持無知較為理性 - 問題2
使得民主有淪為金權政治的危險
民主政治扮演著類似經濟市場的角色 。選民是消費者,候選人或政策則是商品。正如同在市場裡,消費者可以根據自己的現有需求和喜好來挑選商品一樣
→公職候選人和政黨一旦仰賴企業和資本家提供政治獻金,那麼當選後做出的政策決議便很難不偏向捐助者的利益。 - 問題3
純粹依賴多數決的投票程序可能形成托克維爾 (Alexis de Tocqueville) 所謂的多數暴虐 (tyranny of majority)。
→民主模式不要求公民或立法代表為自己的偏好提出證成理由,依多數人的偏好做政策決議有可能會得出違反少數人權利的結果。 - 審議的民主觀
「給出理由」這項要求是所有審議民主理論的核心 (Thompson, 2008: 498),並且這樣的理由必須是公共的理由。
以及,審議不同於日常生活裡談論政治問題,它是以決策為導向的。
審議民主論者嘗試把加總民主觀這種以投票為中心的理論,轉換成以談話為中心的民主理論。作為補充民主理論和制度,改善民主政治存在的問題 - 特點1
在民主程序之前加入集體審議的過程
審議民主論者主張,在做出決議前必須經過公開討論,在討論過程裡,不但要為自己支持的立場提出辯護理由,還必須評估不同理由的合理性和優缺點。
如果審議過後能得出共識,就依共識做決策;如果無法得出共識,那麼再訴諸民主多數決的程序來做最後決議。 - 特點2
主張對公共政策的集體討論應該圍繞著「公共利益」的觀念來進行
審議民主論者認為,個人的偏好並非固定不變的,透過公開的集體討論過程,許多不合理的或基於錯誤資訊的偏好將會轉變,而從私人利益極大化的觀點轉向關注公共利益 - 審議民主的規範理論
- 羅爾斯與哈伯瑪斯
- 羅爾斯的公共理性觀
羅爾斯觀察到觀察到當代社會存在「合理多元的事實」(the fact of reasonable pluralism),即有著多樣的宗教、道德或哲學性的全面性學說 (comprehensive doctrines),它們擁有特殊的理論主張,組織並表達出不同的價值觀與世界觀,為整體人生提供指引。
然而,公共理性的概念並非適用於所有公共議題,僅適用憲法根本要素和基本正義事務。 - 憲法根本要素 (constitutional essentials)
包括說明政府的一般結構和政治程序的基本原則,以及對公民的平等基本權利和自由(例如,投票和參與政治的權利、良心自由、思想自由、結社自由等)的保障 - 基本正義事務
涉及社會地位和經濟利益的不平等分配,例如,跟爭取有利職務的機會有關的積極賦權行動 (affirmative action),或跟所得分配、賦稅有關的政策等 - 哈伯瑪斯的交談民主
哈伯瑪斯根據他的交談倫理學 (discourse ethics),提出審議政治的「程序性民主概念」(procedural concept of democracy) - 哈伯瑪斯主張不同類型的實踐問題適用不同類型的交談,法律和公共政策屬於道德問題,適用道德實踐交談。
對哈伯瑪斯來說,儘管人們無法對價值問題取得共識,但他們能夠對道德問題形成共識。交談倫理學致力於重構一種道德的觀點,根據這種觀點可以公平且無私地判斷有關道德的「對」(rightness) 和正義的問題。
對於交談得出的共識性質: - 羅爾斯的公共理性觀避免涉入全面性學說對真理的爭論,強調運用公共理性得出的共識僅是合理的,不需要宣稱是真理。
- 哈伯瑪斯則主張公共審議可以讓人們發現最能促進正義和公共價值的理性法則之真理
因為,
任何規範的正當性必須奠基在它的有效性 (validity),而規範的有效性宣稱類似真理宣稱。因為兩種宣稱都必須透過論理和理性的共識,才能得到交談上的證實 - 檢驗有效規範的判準:
- 普遍化原則
普遍化原則要求,所有受規範影響的人們都能接受,它一般獲得遵循時產生的結果預期將能滿足所有人的利益。 - 交談倫理學原則
交談倫理學原則要求,有效的規範必須是所有受影響的人,就他們做為實踐交談參與者的能力而同意的規範。
這個原則指出檢驗規範有效性的一種程序,人們只能在真實的交談中發現道德的「對」和正義的標準 。
哈伯瑪斯認為人們對正義的瞭解是持續進行的開放過程
所以交談倫理學的重點在於溝通過程,而不提供有關正義問題的實質答案。 - 民主原則-適用於以法律形式出現的行動規範
要求只有在立法交談程序裡能夠得到所有公民同意的法律,才具備正當性。
哈伯瑪斯認為,審議的主題應該由參與審議的公民來決定;在討論過程裡,參與者可以從理想交談的普遍觀點,訴諸任何最佳理由。
由於對交談的主題和理由沒有任何實質限制,並且,所有公民在理想交談情境下的一致同意,便確立了法律的正當性。
在這個意義下,哈伯瑪斯的審議觀是一種「程序性的民主概念」 - 雙軌模式
在正式的公共領域,仍維持議會機構的制度性意志形成過程,由民主程序來規範決策導向的審議。
而前述由民主原則所規範的公民審議,則發生在公共領域裡透過非正式的政治溝通管道形成意見的過程。
審議的自我立法是在二者的互動之中發展這兩個層次的審議相互補充,也對彼此產生影響。
- 審議的規範原則
多數的審議民主論者採納羅爾斯和哈伯瑪斯的理性公共運用,以及具正當性的法律和政策必須得到所有公民同意的觀點 - 相互性原則
相互性原則要求,公民及其代表必須在公共論壇裡對彼此提出證成理由 - 問題:什麼樣的理由才是他人可接受的適當理由
Gutmann 和 Thompson 的理論要求審議的證成理由必須符合兩個要求:
道德的要求:即必須是其他人也能共享的理由或原則
經驗的要求:即訴諸的經驗性主張應符合相對可靠的探索方法
其他審議民主論者則採取比較寬鬆的判斷標準,僅要求適當的證成理由必須是他人無法合理拒絕的。 - 公開性原則
審議民主論者主張審議應該公開進行,且跟討論議題有關的資訊也應該公開,讓所有人瞭解並進行檢視。
效果: - 為了替自己的立場做辯護,個人事前必須仔細思考有哪些具說服力的理由或證據,並進一步設想可能的反對論點和回應方式
- 產生簡單揭露效果,即公開的討論過程將可揭發一般沒有被注意到的不正義、腐敗和非法交易
- 引導公民從狹窄的私人利益轉向關注公共利益。
因為公開提出理由的要求促使人們在討論時必須放棄明顯自私或偏袒特定個人與團體的考量,以避免被他人指責。 - 在大量群眾面前公開發言可能增強譁眾取寵或浮誇的言詞,或者以浮濫的政策承諾來討好選民的行為,一種膚淺的公共理性運用
- Gutmann 和 Thompson 主張,公開性原則在某些情況下允許例外。
如果是基於政策有效運作的必要性、為保障個人基本自由而避免揭露公職人員無關職務的個人資訊,以及一旦公開政策和審議過程將會破壞審議品質時,便允許秘密審議。 - 包容性原則
包容性原則要求讓所有受政策影響的人都能在平等的基礎上參與審議和決策,意味著所有人的利益和不同觀點都能獲得適當的代表,而被納入政策討論過程。
也就是說,重要的不是參與審議的人數,而是審議過程是否包含了所有相關論點
Cohen 主張,在理想的審議裡,所有參與者不但要在形式上是平等的,也必須是實質上平等的。
形式上的平等意味著所有參與討論的人都享有同等地位,可以提出討論議題和解決辦法。
而實質的平等則要求現有的政治權力和資源分配不會影響到人們參與審議的機會或審議過程
唯有當公共政策涉及的所有利益、意見和觀點都能被包括進來,該審議程序才具備正當性。 - 確保自由和平等的原則
程序主義者認為,民主理論不應該包含任何實質原則,只需要規定制定法律的程序,賦予公民平等的參政和投票權。
Gutmann 和 Thompson 認為,僅包含程序性原則不足以建構適當審議民主理論的原因在於,即使經過公開討論,還是有可能得出道德上錯誤的結論,認為唯有包含實質性原則的理論才能避免民主決策形成多數暴虐的問題。
三個實質原則來規範審議的內容:
基本自由原則:
要求無論一個公共政策能促進多大的社會整體利益,都不能侵犯個人的言論、宗教和良心等基本自由
基本機會原則:
要求必須確保所有公民都能擁有過最起碼的生活 (decent life) 所需要的基本機會之資源
公平機會原則:
要求讓每個公民都能擁有公平的機會,爭取獲得高等教育和技術性工作,不能因為跟道德無關的理由而遭受歧視 - 審議民主的證成
- 工具價值論-基於審議帶來的好結果
審議民主論者認為,公共審議可以提高民主決策的品質。
效果: - 產生集思廣益的效果
- 審議能發揮轉換個人偏好的效果,讓人們從原先的自利考量轉向關注公共利益。
公開為自己支持的立場提出證成理由,這將使得人們比較願意從他人的立場或公共利益的觀點思考 - 由於在審議過程裡讓每個面向的觀點都能獲得表達的機會,不同需求和利益都被納入考量,討論後得出的決議會是比較公正的
- 透過審議做出的政治決議可以得到更多公民的支持,於是提高了人們接受法律和制度規範的意願。
- 公共審議可以發揮教育公民的作用,培養良好的審議能力和德行
- 林火旺是從相反方向來論述審議和公民教育之間的關係。
理想審議必須預設公民道德素養的優先性,如果不存在這個必要的背景條件,就不可能實現審議民主的理想。因此,審議民主論者必須優先關注審議公民的道德教育 - 非工具價值論-審議本身具有的價值
支持理由: - 展現出公民之間的平等和相互尊重
審議本身蘊含的相互尊重是一種獨立於結果的價值。
在審議過程裡,當人們願意相互尊重,把彼此看成平等提出政治論證和理由的來源,也把他人的利益視為是對自己的要求來源,據以規範社會的制度性計畫,這顯示出公民身份的價值。 - 主張公共審議是政治證成的必要條件,所以是有價值的
審議是民主決策具備正當性的必要條件:如果社會制度不能建立在所有公民都能接受的合理理由基礎上,那麼它就不具備規範意義上的正當性。 - 審議民主的實作
- 公民審議模式
各種審議模式在發起活動的組織、適用議題、參與者的選擇方式、參與人數和活動程序方面各有不同設計。
在參與者的選擇方式上,有三種方式:
第一種是由發起組織自行邀請
第二種是先以隨機抽樣方式在大樣本裡挑選一定人數,再徵詢被抽中者的參與意願
第三種則是選擇跟討論議題最相關的特定利害關係人或團體代表參加 - 公民共識會議
由丹麥科技委員會在 1980 年代中期發展出來的公民審議模式。
參與者的選擇方式是先公開招募自願者,而後由主辦單位根據性別、年齡、教育程度等變項進行隨機或分層抽樣,邀請部分自願者參與。
這種審議模式的參與人數較少,每次會議約 10-25 人,但參與時間較長,且進行多次會議。
活動程序包含三個階段: - 決定會議方向
首先,針對討論議題成立執行委員會,由主辦單位邀請不同專業和立場的專家或社會團體代表組成
任務在於決定討論議題範圍、邀請專家名單以及提供給參與者的閱讀資料內容。 - 議題研讀與說明
其次,主辦單位召開預備會議,讓參與者閱讀資料,並且由專家向他們說明跟討論主題有關的資訊。
在對議題獲得更多瞭解後,由參與者透過討論來設定接下來的正式會議裡要討論的一系列問題。 - 討論尋求共識與結案
在第三階段的正式會議裡,先由執行委員會邀請的不同專家說明自己的觀點,回答參與者的提問。
而後讓參與者進行討論,嘗試尋求共識,並且將達成的共識、無法達成共識的其他意見以及主要建議彙整為一份結論報告。
這份報告將在會議後透過媒體向社會大眾公開發佈 - 審議式民調
透過問卷調查的結果來呈現參與者在審議前後,對討論議題的立場、資訊瞭解程度和偏好意願之改變情況,由此可以觀察到審議帶來的效果。參與人數從 130 人到 450 人不等,視討論議題的規模或主辦單位的財力而定。
主辦單位以隨機抽樣方式選擇參與者,盡可能涵蓋不同地區、年齡、種族、性別、教育程度和社會階級的人。
因此,參與者在立場和觀點的代表性相當高。
活動程序包含三個階段: - 審議活動之前的準備工作
首先,對於同意參與審議的公民,主辦單位會事先寄發跟議題相關的資料素材,供參與者閱讀。
此外會請參與者填答一份跟討論議題有關的問卷,調查他們的原始立場與偏好。 - 審議式民調活動
包括小組討論、全體會議和最後的小組討論三部分。每個小組包含 12 到 15 位參與者和一位經訓練的主持人 (moderator)。主持人的功能在於控制每個人的發言時間並鼓勵發言。 - 小組討論
每位成員要提出一個可供全體會議考量的問題,而後小組成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出得票數最多的三個問題 - 全體會議
由主辦單位邀請出席的專家學者、候選人或政黨代表答覆各小組提出的問題。 - 最後的小組討論
各組參與者討論並評估全體會議中學者、候選人或政黨代表做的回答
最後不進行投票,小組主持人也不需要做實質性的總結。 - 審議活動結束後的推廣
主辦單位發下跟先前相同內容的問卷,再次調查參與者的意見。
在審議活動結束後,透過媒體公佈審議前後的民調改變結果,提供給其他公民參考,並追蹤後續的影響 - 台灣的審議實作經驗
- 審議民主理論的侷限
- 審議民主不可行
批評的三個論點: - 審議民主論者主張審議可以帶來共識,輕忽了政治歧見的深刻性。
因為真實的政治環境是由利益和政治權力的競爭所構成,擁有不同利益,抱持不同價值觀和學說觀點的人們不可能僅透過審議,就能對具爭議的法律和政策得出共識。
並且,對共識的追求是一種排他性的目標,可能忽視差異的特殊觀點和利益
由於審議民主的基本精神是賦予所有受影響者都有發起審議討論的平等機會,並鼓勵持續進行對話,所以不同意投票結果的公民仍可提出新的證據或更具說服力的理由,來批判並嘗試改變先前的決定。
這意味著沒有任何決議結果是一次且永久固定下來的,可以再次檢視、討論並進行修正 - 審議的概念和規範原則太過理論和理想化,公共審議很難成為真實社會的主流對話形式。
對於這個批評,有些審議民主論者是透過經驗性的實作證據加以反駁。
然而,這樣的回應只能產生部分澄清效果,無法完全消除批評者的疑慮。因為並非所有審議活動都得出良好成果。而且,審議後得出的建議僅供政府或其他民眾參考,通常不具決策效力
要如何把這些已成功運作的微型審議模式擴大應用在更多公民身上,並促使這些審議活動得出的政策建議能發揮更大的政治影響力,仍有待審議民主論者進一步探究。 - 審議民主理論和實作設計過度偏重審議的面向,卻忽略了公共審議如何融入民主政治體制的問題。
審議民主論者所倡議的審議缺乏跟民主政治裡的代議制度、政府機構和民間組織之間的適當連結,因而使得審議的理想難以落實。 - 近年有一些審議民主論者提出審議民主理論的系統取向,嘗試從民主政治整體系統的角度出發,探討構成民主系統的各個部分在審議上的功能分工,彼此之間的互補或取代關係,進而評估它們對審議發揮的作用。
(如討論公共議題的各種機構、結社組織或場所,包括政府的行政和立法機關、法院;媒體、倡議團體組織、學校、基金會和非營利性機構等) - 審議的理性偏見
審議民主理論所採取的溝通模式──必須提出其他人都能接受的理由,採取理性論證的方式為自己的觀點做辯護。
這種獨尊理性的審議模式將對特定族群的成員構成「內在排除」-這些人的觀點和利益將被排除在審議論壇之外,或在討論過程中處於劣勢,不會得到足夠的重視。這樣的排除機制剝奪了他們平等發聲與影響決策的實質機會。
其批評:
假設理性論理的審議模式偏愛特定社會階級和主流族群,而系統性地排除少數族群的聲音,那麼就違反了民主的核心精神──「所有」公民的自我統治。
並主張:
認為若要真正包容所有人的利益和觀點,就必須允許更廣泛的溝通模式。擴展多元的溝通型態將可減少審議的內在排除,包容更多差異觀點,讓所有人確實享有實質上平等的發聲機會。
審議民主論者的回應: - 直接反駁,指出這個批評對理性和情感做了錯誤二分。
認為在審議論壇裡,情感豐富的修辭法和邏輯性的論辯都有可能獲得證成 - Benhabib 認為,Young 談到的那些溝通模式無法成為民主制度和立法機構的公共語言。
各種制度要取得正當性,仍必須訴諸共享的公共理由,以推論式的語言來說明 - David Miller 指出,所有政治演說和論證必然包括說話者的情感,但也必須給出理由來支持或反駁政策提案。充
滿情感的演說能讓人更瞭解那些受壓迫和剝削者承受的痛苦,但是當我們要尋求解決辦法時,仍必須運用理性的標準,才能說服其他人 - 更關注審議能力的平等問題,嘗試透過一些措施來提升弱勢公民有效運用參與機會,並且在審議過程發揮有效影響的相關能力
這將要求教育制度必須做適當的設計,讓無論主流或少數族群的成員都能擁有必要的審議能力,得以充分參與審議。 - 接受 Young 和 Sanders 的觀點,在審議民主的理論和實作裡納入更多元的溝通模式,允許參與者運用說故事、見證、修辭法來表達自己的觀點。
透過多元的溝通方式來包容更多樣的需求和觀點,在決策階段則採取提出共享理由和原則的方式來進行討論,嘗試在發散的廣泛觀點裡找尋可能的交集。 - 結論
羅爾斯後來放寬了公共理由的限制範圍,如果源自全面性學說的觀點能獲得公共理由或政治價值的支持,便允許進入基本政治問題的討論。
並且,他也承認僅憑藉公共理性可能不足以化解所有歧見,此時必須訴諸民主多數決的投票程序來做出最後的政策決定。
審議民主有三個基本要素
包括:公共理性的概念、憲政民主制度的架構,以及公民一般遵循公共理性且在其政治行動中實現它的理想的知識和欲望。
討論當今加總式民主的缺陷,並介紹審議民主如何克服這些缺陷,然而,審議民主也有自身的缺失,並試著從實務上加以改善。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我認為其中有一個批評審議民主的論點不錯,他是說當今審議民主無法恰當的融入我們的政府系統中,因而導致她的缺陷,我覺得與其將審議民主作為一個補丁,不是以審議民主為核心,重新建構一個新的政府系統,感覺更合適呢,不過事務上也有點困難,如果真要這樣做,那會是一個怎樣的政府呢?
我認為其中有一個批評審議民主的論點不錯,他是說當今審議民主無法恰當的融入我們的政府系統中,因而導致她的缺陷,我覺得與其將審議民主作為一個補丁,不是以審議民主為核心,重新建構一個新的政府系統,感覺更合適呢,不過事務上也有點困難,如果真要這樣做,那會是一個怎樣的政府呢?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