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極自由、積極自由與什麼是言論自由?
核心問題如下:在自由主義社會中,政府當局可有合理理由限制言論自由?
捍衛言論自由的德沃金 (Ronald Dworkin)主張:
1. 如果法律、政策並不是藉由民主程序而制定,則法律、政策就不合法;
2. 如果政府不允許人民對法律、政策自由表達意見,則法律、政策就不是藉由民主程序而制定;因此,如果政府不允許人民對法律、政策自由表達意見,則法律、政策就不合法。
總結:「人民可對法律、政策自由表達意見 (即人民擁有言論自由)」是「法律、政策取得合法性(合法政府)」的必要條件 - 消極自由、積極自由
- 消極自由
當我們說S擁有「消極自由」時,我們的意思是S做X時「沒有外在物理障礙」;因此「消極自由」是一種「機會概念」(opportunity concept)──即把焦點放在S「是否有機會去做X」上 - 言論自由作為一消極自由
如果言論自由是一種「消極自由」
則當S說話時沒有受到干涉或妨礙,即使沒有任何人瞭解S的言論意義,此時S還是擁有言論自由; - 積極自由
一種「能力運作概念」(exercise concept):當我們詢問S是否擁有「積極自由」時,我們所關心的是S做X時「是否能自我實現」 - 言論自由作為一積極自由
如果言論自由是一種「積極自由」
則當S溝通失敗,並使得至少有一個聽者不瞭解S的言論意義,此時S就沒有言論自由。 - 為何要主張言論自由:自由主義的觀點
- 自主原則 (the principle of autonomy):
只要成員並未對他人造成傷害,每個心智健全的成人都有權利依自己的主張自由選擇生活方式以及人生目標,他人無權對之施以干涉或強制 - 「絕不犯錯」論證 (the infallibility argument):
- 凡人皆會犯錯 (no one is infallible.),沒有人能確定自己相信的一定是真理
- 追求真理有助於增進社會全體成員的幸福;
- 言論自由有助於追求真理;
- 因此,我們應主張言論自由。
- 教條論證 (the dead dogma argument):
- 如果意見A不時常遭受充分、無所畏懼的討論,那麼它就會被當作死的教條而不是活的真理;
- 言論自由是使得「意見A時常遭受充分、無所畏懼的討論」成為可能的必要條件;
- 凡任何能使得意見A成為「活的真理」的主張,我們都應贊成;
- 因此,我們應贊成言論自由。
- 平台論證 (“No platform” argument):
- 當我們主張言論自由時,我們等於主張要為那些我們強烈反對的意見主動提供發表的平台;
- 只有當那些我們強烈反對的意見有發表的平台,我們相信為真的意見才能不被當作死的教條,而是活的真理;
- 凡任何能使得我們相信的意見成為「活的真理」的主張,我們都應贊成;
- 因此,我們應贊成言論自由。
- 部分真理論證 (the partly true argument):
- 錯誤的主張也可能包含部分真理;
- 壓制錯誤的主張就是限制言論自由;
- 因此,如果我們限制言論自由,我們就可能會失去獲得真理的機會。
- 勸服原則 (the persuasion principle) 或「以更多語言與之對抗」(fight speech with more speech) 策略:
- 對於邪惡的言論,我們有「強制」(coercion) 及「勸服」(persuasion) 兩種手段可供選擇;
- 「強制」及「勸服」都可以有效對治邪惡的言論;
- 「強制」會壓制言論而侵害言論自由,而「勸服」則不會侵害言論自由;
- 因此,對於邪惡的言論,我們應採取「勸服」
(或「以更多語言與之對抗」策略)。 - 「觀念的自由市場」論證 (the “marketplace of ideas” argument):
- 在「觀念的自由市場」的競爭中,最終勝出者即是真理;
- 言論自由是使得「觀念的自由市場」的競爭成為可能的必要條件;
- 凡任何使得「獲得真理」成為可能的主張,我們都應贊成;
- 因此,我們應贊成言論自由。
- 言論自由與色情刊物:密爾的傷害原則
- 傷害原則
若言論對他人造成傷害,則我們自須對此等言論加以限制。
(美國大法官賀姆斯就曾指出:言論自由並不包括「在擁擠的戲院中大叫『失火了』的自由」──在此,「失火了」此一言論就會直接導致他人傷害。讓我們稱此種言論為「直接導致傷害的言論」。) - 色情刊物
- 保守主義者
- 認為色情刊物公然呈現「和性有關」的內容,這不僅會侵蝕傳統家庭觀念與違背宗教教義,而且也會冒犯多數社會成員,甚至危及社會穩定
- 認為色情刊物的消費也不利於個人,因為它不僅有害個人人格,而且還不利於個人生命的開展。
- 認為政府有充分理由強制社會成員遵守既定的道德標準,以及限制社會成員出版、消費色情刊物,甚至限制社會成員私下的色情刊物消費行為
- 自由主義者
其原則:我們不能僅僅因為「社會多數成員認為心智健全的成年人的信念或嗜好錯誤、冒犯他人或較無價值」,而主張要限制心智健全的成年人表達其信念或沉溺於其個人嗜好的自由 - 言論自由的重要性:
自由社會的成員擁有言論自由;
即使他人認為某個意見錯誤或冒犯他人,自由社會的成員都擁有把該意見表達出來的自由; - 「隱私權」(a right to privacy) 的重要性:
自由社會的成員擁有隱私權,因而自由社會的成員在私領域中,擁有探索、沉溺於個人嗜好和信念的自由,不能受他人或國家的壓制或干涉
限制色情刊物的出版或消費顯然侵犯個人的隱私權; - 「傷害原則」的重要性:
無論是色情刊物的出版或是個人私下的色情刊物消費,皆無明顯證據顯示會對他人造成明確而巨大的傷害;可見色情刊物是無害 (harmless) 的言論;
若是如此,則依密爾的「傷害原則」,國家當然無權限制自願的色情刊物出版與個人私下的色情刊物消費行為。 - 德沃金
主張「社會多數成員認為色情刊物內容不道德或贊成查禁色情刊物」此一理由,既不能作為限制色情刊物出版商的言論自由的充分理由,更不能以此限制個人在私領域中的色情刊物消費行為
因為如此一來,即會侵害色情刊物出版商和色情刊物消費者的「道德獨立權利」
不僅如此,如果社會多數成員竟能指導少數成員的生活方式,則這顯然侵害了「平等」、「尊重」的個人基本權利。 - 「道德獨立權利」(a right to moral independence)
社會中的任何成員不能僅因社會其他成員認為其生活方式可議,而在利益及機會分配上受到不利的待遇 (包括法律所規定的不利待遇在內) - 滑坡效應、寒蟬效應
主張「查禁色情刊物」策略的一方能明確定義「色情刊物」及「傷害原則」中的「傷害」等字詞,並證明該定義能夠避免「滑坡效應」及「寒蟬效應」,否則自由主義者多會捍衛社會成員的「色情權利」 - 滑坡效應
指如果我們以A為理由而禁止某言論,則會導致下列後果:若理由A竟成立,則我們自得連帶禁止其他直覺上認為不應遭到禁止的言論 - 寒蟬效應
指當下對言論自由的「阻嚇作用」——即使是法律沒有明確禁止的。 然而,在一般情況下,寒蝉效应現在經常以法律或不明確行動施加不必要的負擔,來禁止合法的講話。(取自WIKI) - 限制言論自由的理由:范伯格的冒犯原則
一般而言,限制言論自由的理由會聚焦在兩個層面:
一、因為言論的「想法或觀念」不妥,故禁止出版或限制之;至於言論的「想法或觀念的表達」則無不妥 (如限制色情刊物即屬此類);
二、言論的「想法或觀念」並無不妥,然而言論的「想法或觀念的表達」則不妥,故禁止出版或限制之 (如限制揭露他人隱私即是)。 - 范伯格
提出冒犯原則(the offense principle),認為我們想要限制言論自由,既可以把焦點放在「言論的想法或觀念」上,也可以把焦點放在「言論的想法或觀念的表達」上。
冒犯的特性: - 「冒犯」多由言論所致;而通常言論所致者,並不會是「肉體傷害」(physical harm),而至多僅是「精神傷害」而已;
- 言論之所以「冒犯」他人,多是由於言論涉及對他人信念、態度、情感之批評,或言論內容涉及性、政治、宗教等議題所致;
- 「冒犯」他人之言論之所以會對他人造成「精神傷害」,其先決條件為他人必須正視「冒犯」(take offence)、視「冒犯」之言論為「冒犯」言論。
- 冒犯原則
- 內容如下:
- 「冒犯」他人之言論應受限制,當而且僅當該言論「冒犯」了所有人;而且
- 該言論係「受冒犯之他人」無法合理避免者。
- 作者認為此原則無法作為限制言論之原則
- 認為沒有任何言論可以同時"冒犯所有人",反過來說,正是因為沒有任何言論可以冒犯任何人,才開放言論自由
- 「冒犯原則」在實際應用上會面臨許多困難,因為某個行為之所以使得一個人覺得受到冒犯,可能是由於受到冒犯的人過於敏感或對該行為存有偏見所致;
- 有時候,某一言論之所以冒犯他人,並不是由於其內容「泛指某一群體中之所有人」,而恰恰是因為其內容「單單針對群體中之某特定人士」所致
- 對於第二條,難以定義何謂"無法合理避免"
- 導致難以接受的結論
公共場所的色情刊物廣告,難以輕易避免,依冒犯原則,因此禁止
然而,色情刊物本身,可以輕易避免,依冒犯原則,不禁止
(我自己是覺得沒什麼奇怪的結論阿,只是把那些容易冒犯大家的言論地下化) - 若「冒犯之合理可避免原則」能夠成立,則我們自無充分理由限制「附有警語之色情網站或色情刊物」,而僅能限制「未附有警語、甚至強迫我們瀏覽之色情網站或色情刊物」。
(我自己也覺得這沒甚麼奇怪,不過可能是作者預設范伯格的意圖與結論不同吧)
范伯格對於色情刊物的結論: - 首先,以「冒犯之合理可避免原則」觀之,我們並沒有充分理由查禁色情刊物,因為色情刊物顯然能輕易避免。這可以分成兩點說明:
- 如果一個人為了娛樂而自願觀賞色情刊物,則自不適用「冒犯原則」;
- 如果一個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誤讀了色情刊物,並因而受到冒犯,則他 (她) 只需蓋上書本,便可解決問題;
- 其次,以冒犯之強度觀之,對於以暴力、貶抑婦女為內容的色情刊物,我們不須觀賞,僅僅知道它們存在就會覺得受到冒犯;
然而對於這種色情刊物,范伯格認為我們也沒有充分理由加以限制,因為「一個人受到色情刊物冒犯且無法避免」實遠比「一個人僅僅知道冒犯的色情刊物存在」還要嚴重;
而依「冒犯原則」,我們只可能有充理由限制前者,而非後者 - 同理,依范伯格的「冒犯原則」,我們也沒有充分理由限制仇恨言論
- 言論自由及隱私
瑞丘 (James Rachels) 主張:當我們說一個人有隱私時,我們是指這個人對「和自己有關的私人事務」具有控制能力
如果,我們要以Mill的傷害原則,來限制侵害隱私的言論,也是難以成立的,當我們宣稱"侵害A隱私的言論S,傷害到A",經探究之後,會發現「言論S使得A的隱私遭到侵犯」及「A遭到傷害」之間,只有間接的因果關聯,因此「侵犯他人隱私的言論S」並不是「直接導致傷害的言論」。
認為「製造或消費色情刊物」和「婦女受到傷害」之間存在"經驗上的偶然關聯"。
女性主義者主張「色情」和「性犯罪」之間具有緊密的因果關聯。
然而,這需要大量的經驗證據來證實,否則我們可能連殺人劇情、恐怖電影都會被滑坡。
退一步來說,真的有傷害好了,依賀姆斯的"直接導致傷害原則",色情刊物頂多只能算是間接傷害,直接傷害是消費者。
這一篇文章,試著介紹自由社會需要捍衛的言論自由,是消極自由的版本,接著提出正反方論證,來顯現言論自由的討論脈絡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我自己並不認為范伯格的冒犯原則失敗,雖然我並不知道他的意圖是什麼,不過如果他是試圖限制部分冒犯言論的尺度,我認為導致有點效果,將部分冒犯多數人的言論地下化、隱私化,來營造社會上不歡迎某種言論的氛圍,在某種程度上,我認為這已經是比較好的方法了,在完全開放與完全封閉之間,開了一條可行的道路。
我自己並不認為范伯格的冒犯原則失敗,雖然我並不知道他的意圖是什麼,不過如果他是試圖限制部分冒犯言論的尺度,我認為導致有點效果,將部分冒犯多數人的言論地下化、隱私化,來營造社會上不歡迎某種言論的氛圍,在某種程度上,我認為這已經是比較好的方法了,在完全開放與完全封閉之間,開了一條可行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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