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代均田令與賦役法令之史的考察
- 在土地與剝削制度,唐朝有過這三次法令
- 唐高祖武德二年,但這次的詔令並沒有服役與折庸的事情,但從武德二十五年的"租調准武德二年之制"以及二年的"百姓年五十皆免課役"得知在唐朝開國即有徭役與稅收的制度
- 武德七年,把均田制與賦稅制一起公佈,但唐會要與資治通鑑都將均田與賦役制合再一起看,並定"初定均田租庸調法",作者認為與實情不同
- 武德二十五年,這一年有均田制的法令,也有稅役制,但舊唐書與唐會要卻沒有記載,只有通典的食貨典有記載,但均田與稅役的部分卻分開記載,以及稅役部分闕漏,作者認為其中必有誤
- 租庸調法與均田制度是沒有關係的
- 作者認為均田制與租庸調法是沒有關係的,原因有三
- 租調法是武德二年制度,而均田制度是在七年制定,可見並不是因為均田法需要租庸調法才施行的,就算唐前施行均田制,唐初戰爭不斷,也無法維持到唐朝
- 雖然租庸調法與均田制是武德七年一起公佈,可是租庸調法只是武德二年的延伸,與均田制並不能說有一定的聯繫
- 在武德二十五年的賦役令中,開會便說明"租調准武德二年之制",而不是七年的制度,可知均田制與租庸調法並沒有聯繫的關係
- 但問題便是,既然均田制與租庸調法並沒有關係,那為何唐代中葉要改施行兩稅法,如果不是均田制無法施行,那是為甚麼?
- 作者論證因為均田制無法施行導致租庸調制的失敗是唐代後人臆測,當時的人並沒有如此說法,以楊炎、杜贊、杜佑的說法顯示當時人認為是版籍之不修、丁口之轉徙、賦斂加重所導致
- 唐代均田令並沒有真正實施
- 杜佑所著的通典並沒有記載武德七年所頒布的均田令,顯然這則法令不是未曾實施就是不徹底
- 潼關以東在隋末年間經歷動亂,已成為荒涼,而舊唐書上的史料顯示出,當時戶口不少,卻讓豪強大族籍外占田,理應進行均田法來分給人民,卻沒有實施
- 從敦煌所遺留的唐代戶籍殘捲可知,當時每一戶受田的比例及大小相差甚多,可說明均田制並沒有確實實施
- 結論為武德七年的均田制,只是重新命名口分永業田的名稱,並沒有真正實施,既然如此,因為均田制廢棄導致租庸調法廢棄之說是錯的
- 租庸調的單位數量究竟是多少?
- 根據舊唐書、通典、唐會要、杜讚的論兩稅之弊,得知租為粟二石,調為絹兩丈,調為歲役二十日(每一年勞役20天),旬有五日免其調,三旬則租調全免,但與新唐書所載卻不相同
- 新唐書所載的"歲輸絹二匹,綾、絁二丈,布加五之一,綿三兩,麻三斤,非蠶鄉則輸銀十四兩,謂之調。"豈不是比北魏北齊更為嚴重,作者認為新唐書搞錯"歲輸綾絹絁各兩丈"中的"各",應為其中一種,而不是每一個都兩丈
- 新唐書所載"加役二十五日者免調,三十日者租調全免",豈不是將粟二石的價值看做絹兩丈的四分之一嗎?與舊唐書所載的一比一,豈不是不合常理?
- 綜上所述,作者認為新唐書其中是有錯誤的
- 租不計畝,調非稅戶,租庸調全是計丁徵收的
- 作者認為租庸調法成為人民沉重的負擔不僅在於均田制沒有落實,以及徵收不是以戶為單位,而是男丁
- 對於租庸調法的評論
- 作者試圖回答,為何在均田制沒有實施,又以丁口為單位,這麼沉重稅收的情況下,還能有所的貞觀之治的盛世呢?
- 比起北魏北齊的實物地租之外,還有力役地租,唐代的稅收算是有所輕簡了
- 唐代的稅收以實物地租為主,力役地租為輔,使人民可以把勞動力專注在耕作上
- 唐代謹記前代的敗亡,不敢在稅收之外,額外有所誅求(簡言之,就是唐代的官員比較安分守己)
我覺得這篇文章的目的是?
論證唐代並沒有施行均田制,以及租庸調法的實際運作
我覺得這篇文章的手法是?
透過新唐書、會要、通典與新唐書比較來探討租庸調法與均田制的關係,以及出土史料證明租庸調法的實際狀況
論證唐代並沒有施行均田制,以及租庸調法的實際運作
我覺得這篇文章的手法是?
透過新唐書、會要、通典與新唐書比較來探討租庸調法與均田制的關係,以及出土史料證明租庸調法的實際狀況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