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均田制度的產生
- 均田制從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485年)頒布之後,一直持續到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兩稅法頒布
- 西晉末年的廣大荒地與產權不確定的土地,給予均田制施行的條件
- 477年課田制是均田制的先聲,也奠基於西晉的課田制,用以保障依附農民的增多
- 均田制是北魏政權試圖將農民固定在國有土地上,確保他們向國家繳納稅收,而不是為地主貢獻,同時也基於拓跋政權的觀點--國家有權支配荒地與私有土地
- 藉由黨里鄰三長制取代宗主督護制,為對封建地主的抑制與國家權力的擴張(亦可說是氏族公社的解散及地域性公社的形成)
- 均田制搭配三長制是拓跋政權試圖使依附農民脫離豪強的掌握,使國家權力達到農村
- 均田制的性質
- 均田制是畿內國有制度的推廣,並以地域性公社為前提
- 均田制具有公社集體所有制以及個體私有制,實際上國家擁有這一塊地,而被賜予的人可以自由支配耕作成果
- 另有規劃對貧弱老病者的照顧,授田原則為先貧後富,老弱殘缺都不授田,甚至規定三長須照顧這些人,包括親鄰連帶負責制也都表現公社的特徵
- 帖賣是屬於高利貸的用田來抵押的行為(任何田都可),而這樣土地買賣條例的放寬是對土地集體所有制的破壞和公社作用的削弱
- 拓跋族帶來具有公社性質的均田制原因
- 黃河地區的土地荒蕪
- 獲得拓跋族軍事貴族的支持
- 黃河流域部分部分山川林澤的公有,農村公社型態的殘留
- 公社型態的均田制恢復殘存的農村公社,但是在封建社會之中,成為國家獲得租調的手段,最終,這些農民將會成為封建依附農民
- 均田制的破壞
- 均田制是在農村內部土地私有化和大土地領主的進攻中失敗
- 屯田(受制於國家的封建依附關係)、借莳(出租公田)是與均田制共存的土地組織形式,但借莳者多為豪強,進而加大他們的土地佔有
- 魏末、北齊的永賜田、隨代的永業田將公田與等級方式賜予官員,使得法律承認土地私有制
- 北魏頒布二三十年後人民的逃亡、北齊區域戶口不全、隨初大力檢查戶口、唐代農民逃亡問題並給予承認,顯示均田制無法施行,及封建大土地制度的擴張
- 唐代對於佃食客戶的承認,擴大大土地制的發展
- 最後,國家不但無法控制土地,也無法控制勞動者,最終均田制瓦解
我覺得這篇文章的目的是?
討論均田制整個從制訂到失敗的脈絡
我覺得這篇文章的手法是?
從北魏、北齊、隨、唐來討論均田制發展的過程,顯示其逐漸敗壞以及封建大土地所有制的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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