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5日 星期四

〈新區域間主義下的歐盟印太戰略: 以歐盟與東協「開路者」協定為例〉荊柏鈞、謝笠天

  1. 緒論
    歐洲聯盟理事會(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以下簡稱:Council of the EU或歐盟理事會)於2021年4月通過「歐盟在印度-太平洋地區合作戰 略」(EU Strategy for Cooperation in the Indo-Pacific,以下簡稱:歐盟印太戰 略)的結論,積極加入近年興起、以美國為主的「印太戰略」辯論。這是歐盟 首度對印太地區發表共同立場,強調歐盟將在印太地區強化其合作夥伴的角 色,以民主、法治、人權與國際法為基礎,促進區域的穩定與永續發展

    本文透過分析歐盟與新加坡及越南簽署的FTA,試圖解釋歐盟近年對亞洲 的經貿戰略布局與實務作法,以及「印太戰略」為何強調與東協深化關係的重 要性。本文主張歐盟希望透過與東協國家洽簽經濟協定來增強其「印太戰略」 的效力,而雙邊關係的升級除強化東協在全球的經貿戰略地位,互動過程中所 建立的法律架構亦充實「新區域間主義」的概念
  2. 歐盟與東協區域間主義的發展
    1. 區域間主義類型與理論發展
      1. 國關學者定義區域間主義為國家領導的 程序,以及特定區域在跨區域架構下彼此間的合作過程。因此,區域間主義不僅是兩個獨立區域的統合,也重視 兩區域經濟與政治領域的互動
    2. 歐盟與東協三波區域間主義進程
      1. 第一波區域間主義
        本文定 義歐盟與東協的「第一波區域間主義」為1950年代至1970年代間,兩個區域 剛開始接觸互動的階段。1958年歐洲六國正式成立歐洲經濟共同體,而1967 年五個東南亞國家也創立東協
        雖然「第一波區域間主義」的對話並未帶來重大的實質成果, 不過對於組織架構相對鬆散的東協來說,歐盟願意與其制度化雙邊交流,代表 歐盟承認東協的談判實力,從新現實主義與建構主義的角度來看,均為重要的 外交突破
      2. 第二波區域間主義
        1980年簽署的歐洲經濟共同體與東協合作協定(Cooperation Agreement between Member Countries of ASEAN and European Community),象徵第二波 區域間主義的濫觴。雖然此協定奠定雙邊在經濟與發展合作上的法律基礎, 但協定內文並未納入約束性的議程與機制
        1996年成立的亞歐會議是最顯著的歐亞跨區域對話機制,目前成員包含歐 盟、東協秘書處、30個歐洲國家與21個包含東協十國、中國、日本與印度在 內的亞洲國家
        雖然過去二十多年來亞歐會議高峰會成為歐亞 區域間的最高層會議,但過度廣泛的議題範圍,以及亞洲國家多半不願回應歐 盟關於人權的問題等,均成該會議的挑戰
      3. 第三波區域間主義
        自2000年以來,歐亞的「第三波區域間主義」與全球第三波區域主義約 在同時發生,主要關鍵在 於WTO杜哈回合談判停滯,世界各國紛紛將重心轉向洽簽區域或雙邊FTA, 歐盟也在此趨勢上更加積極地與東亞國家展開經貿談判

        進入2010年代,歐盟與東協關係加速發展。2012年,歐盟加入東協的「東 南亞友好合作條約」(Treaty of Amity and Cooperation in Southeast Asia),成 為第一個以區域組織加入該條約的成員

        歐盟加入印太競爭的優勢,在於其在「第三波區域間主義」發展過程 中已與東協建立三大支柱。這三大支柱從2003年起逐漸成形,分別為「歐 盟與東協跨區域貿易倡議」(Trans-Regional EU-ASEAN Trade Initiative,以 下簡稱:TREATI)、「強化歐盟與東協對話工具」(Enhance Regional EUASEAN Dialogue Instrument,以下簡稱:E-READI),以及「歐盟對東協 區域整合支援」(ASEAN Regional Integration Support from the EU,以下簡 稱:ARISE)。
    3. 區域對區域FTA:「堆積木」策略
      1. 要達成歐盟與東協FTA的終極目標,需要務實的藍圖規畫。如前所述,歐 盟採取「堆積木」的策略,試圖要在與個別東協國家簽訂經濟協定的基礎上, 最終簽署兩區域間的FTA。「第三波區域間主義」的發展,仍必須面對全球三 大結構性挑戰。
        1. 美國經濟霸權地位相對衰減,也改變過往全球貿易的單極治理體系。現今全球經濟秩序已逐漸發展成以北美、歐盟與東亞 為主的三元體(Triad)
        2. 巨型區域貿易協定如CPTPP與RCEP的成形,正是「第三波區域間主義」最顯著的特徵。
        3. 疫情導致的經濟衰退,更凸顯歐盟與更多東協國家或是東協整體洽 談FTA的重要性。至於東協,則希望透過已完成 簽署的RCEP,以及未來與歐盟洽簽的FTA,來作為刺激貿易的重要工具
      2. 歐新FTA談判於是在2009年展開,2014年完成;歐越FTA談判則於2012 年展開,2017年完成,兩者為歐盟與東協FTA談判注入活力。對東協來說,與 歐盟簽訂FTA有利於追求「東協經濟共同體2025藍圖」揭示的「全球東協」 目標,因此雙方於2017年後重啟區域對區域FTA談 判的對話。歐盟與東協FTA和全面航空運輸協定(Comprehensive Air Transport Agreement)將作為兩區域間的指標性協定。
  3. 開路者協定:歐新FTA與歐越FTA
    1. 關稅減讓與東協特殊原產地規則
      1. 原產地規則(rules of origin)
        也為FTA重要的機制,因其 能確保僅FTA簽署國的產品才能享有優惠關稅待遇。對於東協來說,歐新與歐 越FTA採用的「東協原產地規則累積條款」(ASEAN cumulation),以及允許 亞洲食物產品免關稅出口至歐盟,能幫助達到「東協經濟共同體2025藍圖」 設定的市場整合目標。
        歐新與歐越FTA給予出口商選擇使用「關稅分類規則」(tariff classification rule)或是「區域產值含量」(regional value content,以下簡稱:RVC)的彈 性,出口商透過兩者皆能享有FTA關稅優惠待遇。在大 多數東協簽署的FTA中,RVC門檻為40%,未達到此門檻的產品被視為非來自 東協原產地,不能享有FTA優惠。至於 歐盟與新越兩國簽署的FTA,認定「東協原產地規則累積條款」可作為RVC的 基準,也對區域供應鏈帶來實際益處。舉例而言,新加坡不是區域製造中心, 倘若RVC規則限制僅「新加坡製造」產品適用,將抵銷FTA的效益
    2. 服務貿易
      對於歐盟來說,由於WTO談判停滯, 加上目前並無東協國家參與WTO架構下的服務貿易協定(Trade in Services Agreement)談判,FTA因此為歐盟唯一可增加在東協服務貿易利益的管道
      不同於CPTPP採用負面表列服務貿易的承諾,歐新FTA與歐越FTA涉及服 務貿易的部分與GATS相同,採取較保守的正面表列方式。
    3. 數位貿易與電子商務
      數位貿易與電子商務屬於數位化(digitalization)的範疇,也是「歐盟印 太戰略」強調的重點合作項目之一。歐盟在數位治理上提出更高的標準,以 求在支持開放貿易以及跨境資料傳輸的同時,能保護個人隱私並強化資安機制
  4. 「新世代FTA」元素
    「新 世代FTA」是在「全球歐洲」政策發表後展開,將FTA範疇延伸至服務貿易、 投資保障、人權與永續發展、智慧財產與政府採購,內含建構主義強調的歐 洲規範與價值
    1. 人權與永續發展:歐洲價值核心
      歐盟對於違反人權國家的有利手段之一,就是取消GSP所提供的優惠關 稅待遇來「處罰」GSP受惠國家
      為了確保貿易與人權的連結,歐盟規定在簽署FTA之前必須先談好PCA, 而PCA包含強制性的人權條款
    2. 強化地理標示保障
    3. 國有企業與政府採購
    4. 爭端解決機制中的「投資法庭制度」 
      現有關於ISDS機制的文獻多半強調歐盟的法規要求,卻很少深入地研究 亞洲國家的立場。歐盟聲稱「投資法庭制度」取代ISDS為改革,但亞洲國家 把歐盟的提議視為「超ISDS」的設計,不認為「投資法庭制度」會在既有東 協全面投資協定(ASEAN Comprehensive Investment Agreement)以及各項 「東協加一」FTA協定之外帶來更多好處
      此外,對於經濟較低度發展的國 家如緬甸,兩階段法庭衍生的相關審判與人事費用,可能為國家財政帶來龐大 負擔,因此這些國家多半對於ISDS機制卻步。
  5. 結論 
    本文認為歐盟希望透過 與東協國家洽簽經濟協定,以增強其「印太戰略」的效力,而隨著雙邊關係逐 漸增溫,東協在全球的經貿戰略地位提升,雙邊互動過程中所建立的法律架構 亦充實「新區域間主義」的概念。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