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緒論
歐洲聯盟理事會(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以下簡稱:Council of the EU或歐盟理事會)於2021年4月通過「歐盟在印度-太平洋地區合作戰 略」(EU Strategy for Cooperation in the Indo-Pacific,以下簡稱:歐盟印太戰 略)的結論,積極加入近年興起、以美國為主的「印太戰略」辯論。這是歐盟 首度對印太地區發表共同立場,強調歐盟將在印太地區強化其合作夥伴的角 色,以民主、法治、人權與國際法為基礎,促進區域的穩定與永續發展
本文透過分析歐盟與新加坡及越南簽署的FTA,試圖解釋歐盟近年對亞洲 的經貿戰略布局與實務作法,以及「印太戰略」為何強調與東協深化關係的重 要性。本文主張歐盟希望透過與東協國家洽簽經濟協定來增強其「印太戰略」 的效力,而雙邊關係的升級除強化東協在全球的經貿戰略地位,互動過程中所 建立的法律架構亦充實「新區域間主義」的概念 - 歐盟與東協區域間主義的發展
- 區域間主義類型與理論發展
- 國關學者定義區域間主義為國家領導的 程序,以及特定區域在跨區域架構下彼此間的合作過程。因此,區域間主義不僅是兩個獨立區域的統合,也重視 兩區域經濟與政治領域的互動
- 歐盟與東協三波區域間主義進程
- 第一波區域間主義
本文定 義歐盟與東協的「第一波區域間主義」為1950年代至1970年代間,兩個區域 剛開始接觸互動的階段。1958年歐洲六國正式成立歐洲經濟共同體,而1967 年五個東南亞國家也創立東協
雖然「第一波區域間主義」的對話並未帶來重大的實質成果, 不過對於組織架構相對鬆散的東協來說,歐盟願意與其制度化雙邊交流,代表 歐盟承認東協的談判實力,從新現實主義與建構主義的角度來看,均為重要的 外交突破 - 第二波區域間主義
1980年簽署的歐洲經濟共同體與東協合作協定(Cooperation Agreement between Member Countries of ASEAN and European Community),象徵第二波 區域間主義的濫觴。雖然此協定奠定雙邊在經濟與發展合作上的法律基礎, 但協定內文並未納入約束性的議程與機制
1996年成立的亞歐會議是最顯著的歐亞跨區域對話機制,目前成員包含歐 盟、東協秘書處、30個歐洲國家與21個包含東協十國、中國、日本與印度在 內的亞洲國家
雖然過去二十多年來亞歐會議高峰會成為歐亞 區域間的最高層會議,但過度廣泛的議題範圍,以及亞洲國家多半不願回應歐 盟關於人權的問題等,均成該會議的挑戰 - 第三波區域間主義
自2000年以來,歐亞的「第三波區域間主義」與全球第三波區域主義約 在同時發生,主要關鍵在 於WTO杜哈回合談判停滯,世界各國紛紛將重心轉向洽簽區域或雙邊FTA, 歐盟也在此趨勢上更加積極地與東亞國家展開經貿談判
進入2010年代,歐盟與東協關係加速發展。2012年,歐盟加入東協的「東 南亞友好合作條約」(Treaty of Amity and Cooperation in Southeast Asia),成 為第一個以區域組織加入該條約的成員
歐盟加入印太競爭的優勢,在於其在「第三波區域間主義」發展過程 中已與東協建立三大支柱。這三大支柱從2003年起逐漸成形,分別為「歐 盟與東協跨區域貿易倡議」(Trans-Regional EU-ASEAN Trade Initiative,以 下簡稱:TREATI)、「強化歐盟與東協對話工具」(Enhance Regional EUASEAN Dialogue Instrument,以下簡稱:E-READI),以及「歐盟對東協 區域整合支援」(ASEAN Regional Integration Support from the EU,以下簡 稱:ARISE)。 - 區域對區域FTA:「堆積木」策略
- 要達成歐盟與東協FTA的終極目標,需要務實的藍圖規畫。如前所述,歐 盟採取「堆積木」的策略,試圖要在與個別東協國家簽訂經濟協定的基礎上, 最終簽署兩區域間的FTA。「第三波區域間主義」的發展,仍必須面對全球三 大結構性挑戰。
- 美國經濟霸權地位相對衰減,也改變過往全球貿易的單極治理體系。現今全球經濟秩序已逐漸發展成以北美、歐盟與東亞 為主的三元體(Triad)
- 巨型區域貿易協定如CPTPP與RCEP的成形,正是「第三波區域間主義」最顯著的特徵。
- 疫情導致的經濟衰退,更凸顯歐盟與更多東協國家或是東協整體洽 談FTA的重要性。至於東協,則希望透過已完成 簽署的RCEP,以及未來與歐盟洽簽的FTA,來作為刺激貿易的重要工具
- 歐新FTA談判於是在2009年展開,2014年完成;歐越FTA談判則於2012 年展開,2017年完成,兩者為歐盟與東協FTA談判注入活力。對東協來說,與 歐盟簽訂FTA有利於追求「東協經濟共同體2025藍圖」揭示的「全球東協」 目標,因此雙方於2017年後重啟區域對區域FTA談 判的對話。歐盟與東協FTA和全面航空運輸協定(Comprehensive Air Transport Agreement)將作為兩區域間的指標性協定。
- 開路者協定:歐新FTA與歐越FTA
- 關稅減讓與東協特殊原產地規則
- 原產地規則(rules of origin)
也為FTA重要的機制,因其 能確保僅FTA簽署國的產品才能享有優惠關稅待遇。對於東協來說,歐新與歐 越FTA採用的「東協原產地規則累積條款」(ASEAN cumulation),以及允許 亞洲食物產品免關稅出口至歐盟,能幫助達到「東協經濟共同體2025藍圖」 設定的市場整合目標。
歐新與歐越FTA給予出口商選擇使用「關稅分類規則」(tariff classification rule)或是「區域產值含量」(regional value content,以下簡稱:RVC)的彈 性,出口商透過兩者皆能享有FTA關稅優惠待遇。在大 多數東協簽署的FTA中,RVC門檻為40%,未達到此門檻的產品被視為非來自 東協原產地,不能享有FTA優惠。至於 歐盟與新越兩國簽署的FTA,認定「東協原產地規則累積條款」可作為RVC的 基準,也對區域供應鏈帶來實際益處。舉例而言,新加坡不是區域製造中心, 倘若RVC規則限制僅「新加坡製造」產品適用,將抵銷FTA的效益 - 服務貿易
對於歐盟來說,由於WTO談判停滯, 加上目前並無東協國家參與WTO架構下的服務貿易協定(Trade in Services Agreement)談判,FTA因此為歐盟唯一可增加在東協服務貿易利益的管道
不同於CPTPP採用負面表列服務貿易的承諾,歐新FTA與歐越FTA涉及服 務貿易的部分與GATS相同,採取較保守的正面表列方式。 - 數位貿易與電子商務
數位貿易與電子商務屬於數位化(digitalization)的範疇,也是「歐盟印 太戰略」強調的重點合作項目之一。歐盟在數位治理上提出更高的標準,以 求在支持開放貿易以及跨境資料傳輸的同時,能保護個人隱私並強化資安機制 - 「新世代FTA」元素
「新 世代FTA」是在「全球歐洲」政策發表後展開,將FTA範疇延伸至服務貿易、 投資保障、人權與永續發展、智慧財產與政府採購,內含建構主義強調的歐 洲規範與價值 - 人權與永續發展:歐洲價值核心
歐盟對於違反人權國家的有利手段之一,就是取消GSP所提供的優惠關 稅待遇來「處罰」GSP受惠國家
為了確保貿易與人權的連結,歐盟規定在簽署FTA之前必須先談好PCA, 而PCA包含強制性的人權條款 - 強化地理標示保障
- 國有企業與政府採購
- 爭端解決機制中的「投資法庭制度」
現有關於ISDS機制的文獻多半強調歐盟的法規要求,卻很少深入地研究 亞洲國家的立場。歐盟聲稱「投資法庭制度」取代ISDS為改革,但亞洲國家 把歐盟的提議視為「超ISDS」的設計,不認為「投資法庭制度」會在既有東 協全面投資協定(ASEAN Comprehensive Investment Agreement)以及各項 「東協加一」FTA協定之外帶來更多好處
此外,對於經濟較低度發展的國 家如緬甸,兩階段法庭衍生的相關審判與人事費用,可能為國家財政帶來龐大 負擔,因此這些國家多半對於ISDS機制卻步。 - 結論
本文認為歐盟希望透過 與東協國家洽簽經濟協定,以增強其「印太戰略」的效力,而隨著雙邊關係逐 漸增溫,東協在全球的經貿戰略地位提升,雙邊互動過程中所建立的法律架構 亦充實「新區域間主義」的概念。
2023年1月5日 星期四
〈新區域間主義下的歐盟印太戰略: 以歐盟與東協「開路者」協定為例〉荊柏鈞、謝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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