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際組織的概述
- 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內涵
- 定義
由兩個以上國家藉由通過符合國際法的多邊協議所組成的帶有常設機制,並以成員國間合作來謀求共同利益為宗旨之組織或聯盟 - 特性
國際法的主體,具有部分國際法人格 - 類型(功能與區域)
- 主權國家參與政府間國際組織的目的
- 尋求安全合作
- 尋求利益合作
- 尋求永久和平
- 國際非政府組織的內涵
- 定義
是由非官方之個人或團體,為共同關切、宣揚、推動或實踐特定信念或課題,所組成的獨立於政府之外的跨國性組織 - 特點
非國際法人、獨立性、非營利性、自願性 - 類型
操作型、倡議型 - 功能
- 政府間國際組織與國際非政府組織的區別
- 聯合國的起源、職能與改革
- 聯合國的起源
- 聯合國的職能
- 安全理事會
- 聯合國大會
- 秘書處
- 經濟暨社會理事會
- 國際法院
- 託管理事會
- 聯合國的改革與挑戰
- 國際公法的概述
- 國際公法的定義與特性
- 定義
規範主權國家政府與政府間關係,以及主權國家與其他跨國行為者間關係的法律 - 特性
- 國際公法的法源與功能
- 法源
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國家的承認、國內法適用的多邊化、重要學說與判例 - 功能
如何在權力競逐的結果與規範的適當性兩種邏輯間取得連結,以及如何在多邊合法性與國家權威兩者之間達成平衡,將是國際公法能否持續強化其功能的關鍵 - 海峽兩岸的國際組織共同參與
- WTO
- OIE
- APEC
- ICAO
- WHO
- ICCAT
- 國際組織、國際公法與主權國家的互動
- 國際組織與國際公法的理論對話
- 新現實主義
國際組織的運作與國際公法的制定,事實上是權力關係下的產物 - 新自由制度主義
主張互賴得以改變權力關係的性質,而權力關係的改變意味著國家自身作為和國與國互動行為的變化 - 建構主義
認為國際規範與國際組織深深影響主權國家的行為 - 國際組織與國際公法的互賴和匯合趨勢
- 國際制度規範性與主權國家主體性的變化
- 國際組織與國際公法發展的挑戰與展望
2022年10月18日 星期二
《國際關係總論》〈國際組織與國際公法〉周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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