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8日 星期日

〈格林與十九世紀晚期自由主義的轉型〉之筆記


  1. 格林的思想內涵
    格林主要承繼黑格爾唯心論傳統,在此立場下,格林發展了他的倫理學與政治思想
    而這些都反映了同一個傾向:即肯定個人與 集體的關係是和諧而非衝突的,共同利益的追求並不傷害個人利益 之取得,反之亦然。
    1. 哲學理念
      1. 永恆意識(eternal consciousness)。
        格林認為人的意識以人所能理解的方式建構了這個世界,然而人們所意識到的世界並不 因人而異,這表示人類所認知的世界背後應該存在著一個統一的運 作力量(精神)。
        這個統一力量,格林稱之為永恆意識(eternal consciousness)。
        永恆意識是宇宙運行、發展之動力,同時也在每個個體上的體現為自我意識 (self-consciousness),人的自我意識皆是永恆意識的一部分。
      2. 格林認為,道德的根源就建立在人的自我意識上。
        因為自我意識作為"永恆意識"在個別個體上的體現,所以可以意識到永恆意識之發展方向,亦即"自身所具有之潛能",而潛能之實現手段即是道德行為。

        另外,自我意識也是道德責任之基礎
        因為人作為一個理性行動者, 具有自我意識,能將自身抽離出種種欲求,運用理性思量能力判斷 欲求與目標的妥適性,進而約束其行為、使之符合於道德判斷

        總而言之,自我意識 導引出兩方面的道德意涵
        一方面,自我意識使人確知自身的潛 能,此一潛能指引了道德的方向
        另一方面,自我意識也使人具有道德自主性,而能跳脫欲求之羈絆,思量合宜之欲求,此一自主能力就是道德責任的基礎。
        1. 自我實現成就
          所謂的自我實現就是成就永恆意識所賦予個人的潛能,本質上是永恆意識的實現,而具體內涵則在於追求「共同良 善」。
      3. 道德的內涵-格林對於自我實現的理解
        格林認為,自我實現(即道德實踐)必是一個社會性的活動,個人必 須透過參與社會來實現自我

        在格林看來,人皆是社會性的存在者(social beings),而個人與社會間是一種相互依存的關係。「社會由個人組成,而社會塑造了個人。」
        社會-個人的關係在於人與人之間的互利行為。因為人際間的互惠互利,社會因而存在;同時,在這樣的互惠關係下,人格才得以發展,每個人才能意識到自我與發揚自我品格的可能。
        在此立場下,社會乃是人作為道德行動者的根本條件。
        1. 共同良善
          人在社會中理解到己身作為 人群中之一份子,而將彼此視為與自己相同的「人」來關注,並更 進一步地確認自我的滿足建立在促成或見證他人的滿足,個人良善 之內涵正在於成就他人之良善

          共同良善的認同(recognition)是社會與道德的前提條件;共同良善的追求是自我實現的內涵,也是社會發展的目標。 
    2. 政治思想--以格林對於"自由"之詮釋為主軸
      於主張個人自由與國家干預相輔相成,並非衝突對立。
      此立場一反古典 自由主義認為國家管控「越少越好」的自由放任政策,轉而強調國 家應該積極干預社會,以成就更大的個人自由。
      1. 自由的基礎-自我意識與自我實現
        1. 自我意識
          人作為道德行動者的關鍵在於自我意 識,是故道德必以自主為前提
        2. 自我實現
          自我實現代表著人的潛能 的發揮,所謂「潛能」就意味著有一定準則與發展方向
          格林強調,真正的自由(即自我實現)必是追求良善,這就表示自由 不只是放任自主而已。
      2. 格林對自由的定義
        1. 法律自由(juridical freedom)
          指他人的強迫或限制的闕如(即「消極自由」)
          格林認為,法律自由的確保是重要的,因為 在受外在的強迫或限制下,是不可能具有自由的。

          法律自由固然使人能夠依照自己之欲求而行動,然而,這只是自 由的一部分,若不能基於自己之意志形成欲求、喜好,這仍然不是 真正的自由。 
        2. 道德自由(moral freedom)
          指作為道德責任基礎的自主能力
        3. 真正自由(real freedom)
          則在於正確地追求個人良善乃至普遍良善,這其實就是自我實現的過程
          基於自我意識,人能判斷道德是非而確定什麼是合理的欲求。唯有運用自我意識,人才能不受天性、欲求所束縛,能自主而合宜地控制欲求才是真正的自由。

          真正的自由就是能夠自主地追求自我實現,不僅在外在層面不受外力約束,在內在層面亦不受欲求所羈絆,能運用理性而以良善為行為準則
          真正的自由狀態,必是在追求個人良善 與社會的共同良善
      3. 對權力的分析
        格林認為,權利就是行動自由 的聲明(claim),本質上是在伸張(assert)個人對於實現自身潛能的衝動。
        亦即,個人潛能必須在人 際之間的互惠關係中才能實現。是故,權利必然是一種要求參與、 奉獻社會的聲明,而這也就是說權利所訴求之行動自由必須有利於 共同良善。

        權利在社會關係中形成,此關係先於國家、法律存在,而權利立基於人際間的相互認可,此一認可是一種 追求共同良善的共識

        總而言之,權利就是社會普遍認可的個人自由聲明,一方面,權利確保個人的真正自由,促進自我實現;另方 面,權利也有助於社會集體的共同良善之追求
      4. 國家
        格林認為,國家是由一群相互認可彼此權利的人所組成,而國家的角色、任務就在於保障這些權利。
        這也表示,國家存在的目 的在於確保個人的真正自由以及追求共同良善。
        1. 對其他類型國家的批評
          1. 父權式
            父權式的規範可能構成人民道德行動的限制,扼殺了 個人自由。

            道德並不可能透過外在的強制 手段而獲致,一個人若不能自發地實踐道德行為,徒具形式的表象 並不能算是真正的道德,父權式的強迫方式非但無助於自我實現, 反而有害之。
          2. 自由放任
            自由放任的作為並不能積極促進任何社會 良善,而且更使得廣大的貧窮階級「在冷酷無情的競爭浪潮中掙 扎……在此競爭中,弱者毫無任何機會。」
            既然共同良善之獲致 必須以所有個人之良善為前提,自由放任政策所造成的社會不平等,就顯示出其絕非追求共同良善的正確手段,也不可能使所有公民獲 得真正的自由
        2. 國家的作為
          格林認為, 國家的重要角色就在於促進、激發公民運用其理性能力、形成良善 品格的動力。確保形成品格之環境並不能僅是消極地排除阻礙。

          總而言之,格林認為,在追求個人自由與共同良善的目標下, 國家應進行兩方面的作為:
          首先,國家應掃除阻礙道德發展之因 素,維護一個可以使人民追求自我實現的環境
          其次,國家亦應主動提供資源,促進、激發公民自主地運用其良知良能。 
      格林所以得出與古典自由主義不同之結論,根本原因在於格林不再視個人與國家為衝突對立,相反的,國家就是個人的總和──正如永恆意 識與個別意識之關連──國家的存在就是為了維護個人的權利。
      因此,國家的介入政策不必然招致人民損害,相反地,國家的積極作 為反而更能增進人民之福祉。
  2. 格林思想的歷史意義
    在內部脈絡方面,格林的思 想反映出對於功利主義(Utilitarianism)的反動,而作為新自由主義 意識型態的濫觴。T
    就其與外在時空之關聯,格林之思想反映 出的是一個大眾社會的到來與菁英理想的幻滅。
    1. 格林思想在思想史上的意義
      1. 格林對功利主義的批判
        功利主義者認為人類依據其最大的欲求來行動, 其目標皆在於追求自身的快樂(pleasure);而所謂的道德善惡,也是 建立在每個人快樂數量的計算,善行就是能使人們獲致最大快樂的 行為。

        格林指出,人的追求絕非僅止 於快樂,事實上,許多追求往往以快樂為代價;而快樂之追求可 能導致縱欲,這就暴露出快樂並非人生的終極目的。是故,格林所謂的自我實現,其目的在於追求個人與共同良善,而非為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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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功利主義認為,社會是由理性自利的個體 所組成,個人以追求快樂為務,則最佳的國家政策便在於使最多數 人的快樂獲得滿足。

        格林認為,功利主義的立場隱含著個人利益間 的衝突矛盾,使得社會利益可能建築在少數人的苦難上。
        其根本錯 誤在於肯定自利行為,相反的,人的道德行為實在於互利互助
        如前所述,格林認為,人之道德必須在社會關係中體現,促進他人利益便是追求自我良善,是故共同良善與個人良善其實不相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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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合前述,格林基於唯心論立場,從形上學、 倫理學觀點主要提出了兩個重要的論點:
        首先,基於永恆意識與自 我意識之關聯,格林強調個人良善與共同良善的一致性
        其次,則 由自由實現論證積極自由,最後推導出國家干預社會的必要性。
      2. 新自由主義
        新自由主義雖不採取格林的哲學立場,但在政治主張上實有一貫性。

        關於人類社會的性質,新自由主義融入了生物學的觀點,認為在人類社會的演化過程中,競爭終將被社會責任與利他主義(altruism) 所取代;並將人類社會視為一個有機體,而主張個體福利與整體健 全是密切相關的。

        而關於國家的定位,新自由主義強調國家角色 應由「中立」(neutral)轉向「公正」(impartial)。
        所謂「公正」是強調國家代表社會整體,而反對「中立」則是因為國家應扮演追求、維護良善的主導者
      3. 結論
        格林在思想史上之重要 地位在於其作為功利主義到新自由主義的轉捩點,從唯心論的立場 提供英國自由主義傳統新的養分,促成新自由主義意識型態在十九 世紀末的提出,乃至溫和社會主義(費邊社會主義)在英國的萌芽。
    2. 格林思想與十九世紀中晚期的英國社會
      1. 格林面對的古典自由主義造就的困境
        在經濟上,事實證明完全的個人自由競爭 從未出現。資本集中程度的擴大、市場壟斷現象的加劇、組織化勞 工團體的出現,都顯示出市場經濟在實踐上產生的不是一個由互利 的個人所組成的合作社會,而是一個充斥著相互衝突的集團利益的 世界。
        而在政治方面,古典自由主義設想的理性、無私的政治運作 被證明不切實際。選舉權的擴大使得國家成為社會衝突的場所,國 家無法控制社會,反而成為個別團體牟利的工具

        對於格林來說,社會衝突的解決之道就是重新肯定集體和諧的價值。「永 恆意識」、「共同良善」皆在此立場下提出,提倡「互利」、「整全」 的價值。
        格林自由觀真正的意義在於明確指出自由的絕對、共同方向,亦即自由不是隨心所欲,而是實踐道德、追求自我實現
      2. 格林思想的歷史意義在於對古典自由主 義所導致的大眾社會亂象,提出一套解決方案。
        一方面,強調集體 主義的立場,主張個人利益與社會集體利益的一致性,國家對於社 會的適度介入
        另方面,則回應大眾社會中菁英理想的幻滅,更明 確地提出絕對的道德標準,並由國家提供妥適資源、條件促成人民 的道德實踐,以追求真正自由。
  3. 結論-兼論自由主義的實踐困境
    1. 個人自由與集體安全的兩難處境
    2. 菁英理想與大眾現實的落差

覺得這篇文章想要討論什麼?
討論格林的思想以及其歷史背景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我覺得作者試圖幫格林辯護,柏林抨擊其積極自由導致的國家干預的危機,是想藉著在理論上來回避,推託是歷史背景證成其國家干預的基礎。但無論如何,我都還是認為格林就是站在一個菁英的角度看社會現況,提出一個由上至下的國家指導,然後假託背後有一個莫名其妙的永恆意識,試圖在個人與集體之間搭建一座橋梁,為了免於父權國家的標籤、政府過度的干預,而導致菁英階級的崩垮與大眾的興起。其結果不過就是將權力從個人政府移交到集體大眾,以集體之名干預社會的政府,感覺也滿符合普世對於社會的看法。
然而,其導致的將會是非主流價值觀的被壓迫與邊緣,以大眾之名行剝削、壓迫之實,簡單暴力的加總式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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