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29日 星期二

《權威、理由與法治──簡介拉茲的法律哲學 》之心得筆記


  1. 前言:拉茲的生平與主要貢獻
    1. 拉茲提出一套以理由為核心的規範性哲學,構成其法律、政治與道德哲學的理論基礎
    2. 在道德哲學方面,拉茲認為價值主要依賴於社會實踐,但肯認價值多元論並不表示必須落入某 種文化相對論。
    3. 在政治哲學方面,拉茲從政治權威與個人自主之間的關係出發, 主張一種至善論的自由主義(perfectionist liberalism)
    4. 在法律哲學方面,拉茲的排它法律實證論 (exclusive legal positivism),擺脫了將實證論簡化為「惡法亦法」的傳統窠臼,並重新省視法律與道德之間的諸多關聯。 
  2. 法律的權威性:實證論的來源命題
    1. 拉茲認為,法律哲學的任務在於闡明法律的本質
      而其本質上是一種權威性的社會制度:法律系統必然會宣稱其具有正當權威
      正當權威宣稱乃是法律最重要的本質性特徵之一。 
    2. 理想及事實層面的雙重特性:
      雖然法律必然宣稱其具有正當權威,並不表示法律實際上就的確具有正當權威
    3. 法律特徵
      1. 法律系統是完善的,僅當它具有其所宣稱的正當權威
      2. 法律規範是權威的指令。一項規範之所以是權威的指令,僅僅在於它是由某個權威所制定。
      3. 「社會事實命題」(the Social Fact Thesis)→法律的鑑別只取決於特定的社會事實,而不必依賴任何道德或評價考量
        「來源命題」(the Sources Thesis)→法律的存在與內容完全由其權威來源─所決定
    4. 正當權威宣稱到來源命題之間的論證步驟:
      1. 法律必須具備擁有權威的資格能力,並扮演權威在價值與規範之間的中介角色,同時在爭議發生時,在於考量相關的理由,做出裁決來解決爭議
        1. 不具備正當權威的原因有兩種:
          第一種是欠缺權威要具有正當性所必須滿足的規範或道德條件
          第二種 則是欠缺成為權威所必須具備的能力或資格,這些能力資格通常是一些非道德性 的條件。
      2. 法律權威是一種實踐權威,亦即關於我們應該如何行動的權威
        法律必須有能力做出應該 如何行動的判斷,並且能夠將其判斷傳達給受其指示的行動者
        權威的指令乃是一種優先性的理由(pre-emptive reason):它不僅是去做某項行為的理由,同時排除並取代了原本支持或反對這項行為的理由。
        換言之,權威發布指令,乃是將評價問題轉化為事實問題
    5. 結論:法律規範必須能夠不訴諸道德論證來鑑別。
      不論法律是否具有其所宣稱的正當權威,法律規範都是一種權威的指令;權威指令的存在與內容,必須不仰賴被其排除或取代的理由就能加以鑑別。
  3. 法律的權威性:服務的權威觀(the service conception of authority)
    1. 「服務的權威觀」(the service conception of authority):正當權威必須盡到服務的功能:依據權威的指令來行事,能夠幫助個人去做到他原本有理由去做的事情,或避免做出他其實有理由不去做的事情。
    2. 理性與理由:人的理性能力運用展現於:能夠認知到世界的某些面向構成或提供了去做(或不做)某件事的理由,評估相關理由的重要性,並以此做出適當的回應。
      簡言之:理性的人能夠認知、評估並回應理由
      1. 基於理由的行動(act for a reason),某動作直接直接回應
      2. 符合理由(conform to a reason)的行動,某動作間接回應
      3. 一個人可以做出符合某個理由的行動,但這個行動未必是基於這個理由所為。同時基於某個理由必定是符合這個理由。
        *正當權威的功能就在於,直接以權威的指令為理由來行動,有助於個人做出符合理由的行為,達到成功運用理性能力之目 的。
    3. 「正常證立命題 」(the Normal Justification Thesis):實踐權威的正當性條件就在於:比起試圖直接依據可適用於自己的理由而行動,個人依據權威的指令來行事,更能夠符合這些理由的要求。
    4. 「依賴命題」(the Dependence Thesis):權威的指令應該基於那些原本就適 用於個人的依賴理由,而不是別的理由;
      「依賴理由」(dependent reasons):在沒有權威指令的狀況下,行動者所要考量並據以行動的理由
      換言之,權威的指令必須反映了權威在衡量這些理由之後,對於個人應該採取何種行動所做的判斷,因為只有如此,遵循權威指令才有助於個人去做到自己原本有理由去做的事情。
    5. 拉茲指出,現實的法律系統幾乎不可能完全具有其所宣稱的正當權威,法律擁有的正當權威只能是有限的:
      首先,實際上法律不可能在所有領域,都比任何人處於更優越的地位來判斷個人應該採取何種行為
      其次,權威的領域是有限的,只有在那些個人需要權威服務的事務,權威才可能具有正當性。
    6. 需要權威服務的範疇
      1. 國家比個人更具專業的事務領域,典型的例子像醫療藥物和食品衛生的管制
      2. 其次是需要協調合作的事務。有些共同目標是我們每個人都有理由去達成的
      3. 結論:服務的權威觀基本上只能證成有限的正當權威:只有在特定的事務領域,國家的權威宣稱能被正當化,在某些領域,國家也只對於某些人(而非 所有人)具有正當權威。
  4. 法治的價值
    1. 「實質或厚實的法治觀」(the substantive or thick conception of the rule of law):將「法治」理解為「良法之治」(the rule of the good law), 認為法律必須保障人權、自由、民主、公平、正義……等等
    2. 一種形式或單薄的法治觀(a formal or thin conception of the rule of law):
      法律必須能夠指引人民的行為(the law must be capable of guiding the behavior of its subjects)
      1. 法律必須事先制定、公開且清楚。
      2. 法律必須相對穩定。
      3. 個別法律──例如行政命令、行政處分、司法判決──的制定,必 須受公開、穩定、清楚的一般規範所指引。
        --以上三則,要求法律必須符合使其能有效指引行為的標準
      4. 必須保障司法獨立。
      5. 必須遵循自然正義原則。
        此處的「自然正義」(natural justice),指的是為了正確適用法律以指引行為所必要的程序原則。
      6. 法院應有權審查其他法治原則的實行。
      7. 法院必須容易接近使用。
      8. 預防犯罪的機關不得濫用裁量枉法。
        --以上五則,則是為了確保執法機制不要因扭曲執法而 使得法律失去行為指引的能力,同時要有能夠監督是否遵守法治的機制,以及在違反法治時能夠提供有效救濟。
    3. 拉茲提出法治只是法律所應具備的諸多優點(virtues)之一,法治的價值仍然必須從工具性的角度來理解,亦即法治的好處在於它有助於實現其他價值。
      1. 遵循法治有助於限制政府權力的恣意行使。
      2. 法治有助於保障個人自由或實現個人自主。
    4. 違反法治的兩個形式:
      1. 不確定性。不確定性的危害在於,它提供了權力恣意行使的機會,同時限制了人們規劃未來的能力。
      2. 破壞期待。法律誘發人們的信賴卻又予以破壞,等於是誘使個人自主行動卻掏空其目的。
    5. 拉茲並不認為法治原則本身蘊含了政府應保障人性尊嚴或其他基本權利,因為形式法治原則並未對法律的實質內容有太多限制要求,但他指出:遵循法治是法律要尊重人性尊嚴的必要條件。有意地違反法治就同時違反了人性尊嚴。
      法治只是法律應該追求的理想或價值之一,但它並非法律系統存在所必然具備的特質,實際存在的法律系統未必符合,甚至可能嚴重違反法治原則。
      法治在本質上是一種什麼樣的價值?
      1. 消極的價值。法律這種制度本身不可避免地會造成某些危險或壞處,法治的好處之一就是用來消除或減弱法律本身所帶來的弊端
      2. 工具性的價值。法治是法律要實現目的所不可或缺的必要條件。
        法治的價值在於,符合法治使得法律能成為達到特定目標的良好工具,儘管法治本身並不是終極的目標。
    6. 不論法律會被用來服務於何種目的,法治正是使得法律能夠有效指引行為的必備特性。法治是評價法律這種工具本身卓越與否的標準,甚至可以說,法治是法律本身最重要的價值或優點(the most important inherent value or virtue of law),但它本質上終究是工具性而非道德的價值。
  5. 代結論:法律與道德
    1. 法律系統的道德性的三個主張:
      1. 法律就其本質而言,是一種可以用來實現道德或有益目的之制度
        拉茲認為這個主張太弱。法律作為工具可以實現各種不同目的,不論這些目的是道德或非 道德、良善或邪惡。
      2. 法律就其本質而言,是一種道德上有價值的制度
        拉茲認為這個主張太強。現實存在的法律制度未必會實現或具備道德價值,甚至反而常被運用於不道德的目的
      3. 法律就其本質而言,乃是要執行特定道德任務的制度
        法律是一種具有特定道德功能的制度,是否完善地發揮其道德功能,亦即是否成功地執行這項道德任務,構成了評價法律本身優 劣與否的道德標準。
        而法律的道德任務就在於發揮正當權威的服務功能,亦即藉由遵循法律,幫助個人做到符合理由的事情
    2. 法治是法律作為行動指引工具本身所必須具備的良好特性,法律 權威指引行為之目的是為了完成其道德任務,亦即盡到正當權威的服務功能。
  6. 關於拉茲的基本文獻
    1. The Authority of Law: 1. Legitimate Authority, 2. The Claims of Law, 3. Legal Positivism and the Sources of Law, 11. The Rule of Law and its Virtue.
    2. The Morality of Freedom: 3. The Justification of Authority, 4. The Authority of States.
    3. Ethics in the Public Domain: 10. Authority, Law, and Morality, 15. The Obligation to Obey: Revision and Tradition.
    4. Between Authority and Interpretation: 4. On the Nature of Law, 5. The Problem of Authority: Revisiting the Service Conception, 6. About Morality and the Nature of Law 

覺得這篇文章想要討論什麼?
關於拉茲的基本法律哲學觀念,尤其是服務的權威觀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雖然沒辦法說一看就能完全懂拉茲,但至少對於服務的權威觀、法律與道德(雖然這部分比較少),但感覺很好的將正當性權威、法律、法治等概念串起來,接下來大概就是繼續去了解排他性的法律實證論在往下探究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